情况说明
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同志为本所律师助理,现已向天津市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申请的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尚需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调档。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17条及相关规定,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年度备案。鉴于***同志未办理2011年、2013年度的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现将原因说明如下:
2011年***同志在校学习,因为不清楚相关规定,所以当年度未办理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2013年***同志在本所工作,因为业务过于繁忙,所以忘记办理该年度的法律职业资格年度备案。
另***同志在本所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犯罪的行为,特此说明!
《未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的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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