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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互为前提,相互推进,共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成了改革开放大潮中交相辉映的两道主线。在30年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解决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要搞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搞法治这三个重大课题,明确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推动和保障作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更加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旗帜,将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奋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

【关键字】依法治国; 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民主法治向着“三者有机统一”的方向迈进; 立法成绩显著; 法律服务日益增多; 法学教育迅猛发展.【前言】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间,我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国家法制化进程发展迅速。

【正文】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1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人身权是关于人身、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的权利,是享有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拘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作了严格规定。1996年和1997年我国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了修改。有关人权保障的两点重要修改,一是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还通过修改法律,改革司法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

重视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经济权利方面,宪法规定,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还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方面,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依据宪法,国家

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以保障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退休、失业职工以及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以保障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权。国家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教育普及法、体育法等,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知识。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民主法治向着“三者有机统一”的方向迈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第二,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第三,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先进文化按照人民的期待和要求进行。第四,依法治国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发展氛围。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为目标,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三大目标。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转型的三大目标之一,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化,是从依法治国出发对党执政转型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依法执政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丰富和发展,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应当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1]。首先,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的氛围;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次,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长期重视政策而轻视法律,依靠政策而不是法律治理国家,依靠人治而不是法治推动社会变迁,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悲剧的产生。只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才可能成为人民管理国家、

社会事务的治国理政方略。再次,依法治国为依法执政提供氛围,对依法执政提出新的时代要求。依法执政随着依法治国的发展而形成和不断完善。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是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化认识,伴随的是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转型。真正落实依法执政,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即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2]。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促进依法执政,促进党的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不断提出新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在“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和思想的指导下,从实践中探索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循序渐进的成功模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路径、内容、原则更加清晰了。

四、立法成绩显著。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08年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7 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各部门立法数量的多少来排序,它们所占的百分比分别是:行政法79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34.49%;经济法54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23.58%;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17.03%;民商法32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13.97%;社会法17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7.42%;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3.0%;刑法1件,占现行有效法律的0.43%。

[2]

坚持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社会关系不断变迁,加之法律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导致法律修改的任务越来越重,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成为60年立法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29件法律中,有71件法律被修改,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的31%。按照7个法律部门进行统计,其修改多

寡的排序是:刑法1件,修改1件,修改率100%;民法商法32件,修改15件,修改率46.8%;经济法54件,修改21件,修改率28.8%;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修改2件,修改率28.5%;行政法79件,修改22件,修改率27.8%;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修改7件,修改率17.9%;社会法17件,修改3件,修改率17.6%。从年份来看,现行有效法律的修改情况是:1978—1982年制定法律22件,没有修改法律,制定与修改之比率为0;1983—1992年制定70件,修改1件,制定与修改之比率为1.42%;1993—2002年制定98件,修改33件,制定与修改之比率为33.67%;2003—2008年32件,修改37件,制定与修改之比率为115.62%。

五、法律服务日益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的发展,主要体现了三条主线:一是专业化,即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有越来越高的要求。二是正规化,即加强了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在机构设置、职业准入、执业许可、市场监管、纪律惩戒等方面,都加强了规范化建设。三是市场化,法律服务从国家机关逐步转变为社会服务行业,人事管理、经营机制方面逐步实现市场化。我国的律师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均取得了长足进展。[3]

六、是法学教育迅猛发展。

在1977年恢复高考前,全国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尚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1978—1987年,中国法学教育进入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招收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院校从1978年的6所迅速增加到1988年的106所,10年间增长了17.67倍;到1998年,法学院系增加到214所,较10年前增长了2.02倍;截止2008年10月,法学院系达634所,较10年前增长了2.96倍,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

1978年,全国6所院校录取法学本科专业学生1 299名,1988年,当年本科在校生达28 325人,10年增长了21.80倍;至1998年,当年法学本科在校生达87 977人,10年增长了3.11倍;至2002年,当年法学本科在校生达264 039人,5年增长了3.00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法学本科在校生在30万人左右,改革开放30年均增长了200多倍。

197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等院校首批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228人。1988年,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3 847人。1998年,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12 180人,较10年前增长了3.17倍。截止目前,106所拥有

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院校设有387个硕士专业点,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60 000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较10年前增长了5倍多,较1978年增长了260多倍。

1984年,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招生时只录取1人。至1998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达1 340人;至2002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达4 157人。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 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 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 500余人。据统计,1990 —2004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8.34%,高于同期全国各学科研究生在校生数量年平均增长速度的16.82%[4]。近3年,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趋于稳定。截止目前,35所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的院校设有111个博士专业点。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结束语】在过去的30年中,我们明确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道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更加将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奋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

注释:

[1] 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2007,(9):34.[2] 杨绍华: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发展——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袁曙宏[J].求是,2007,(14):41.

[3] 汪永清:坚持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J].求是,2005,(2):30~31.

[4] 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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