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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7: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河北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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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调度管理 ................................3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与职责 ........................3 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4 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6 第四节 并网电厂管理 ..............................8 第五节 负荷管理 .................................10 第六节 调度计划管理 .............................12 第七节 设备检修管理 .............................14 第三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17 第四章 电网运行调整 ...........................19 第一节 有功与频率调整 ...........................19 第二节 无功与电压调整 ...........................20 第五章 倒闸操作 ...............................23 第一节 操作原则 .................................23 第二节 操作制度 .................................24 第三节 并列与解列操作 ...........................26 第四节 开关及刀闸操作 ...........................26 第五节 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操作 ...................27 第六节 线路操作 .................................28 第七节 母线操作 .................................29 第八节 零起升压 .................................29 第六章 事故处理 ...............................31 第一节 事故处理原则 .............................31 第二节 频率异常处理 .............................33 第三节 电压异常处理 .............................34 第四节 母线故障和电压消失处理 ...................35 第五节 线路故障跳闸处理 .........................36 第六节 开关异常处理 .............................37 第七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 ...........................37 第八节 通信中断处理 .............................39 第九节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40 第七章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42 第八章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46 第九章 通信及通道管理 .........................48 第十章 新设备接入电网管理 .....................50 第十一章 电网稳定管理 .........................53 第十二章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54

附件 ..........................................56 附件一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56 附件二 典型操作命令及含义 ......................64 附件三 电气设备统一编号原则 ....................73 附件四 新设备投运规定 ..........................75 附件五 输电线路长期允许载流量(A).............78 附件六 年度方式计算向省调报送资料内容 ...........79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河北南部电网(以下简称河北南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调度机构的规程、规定,结合河北南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河北南网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河北南网由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衡水、沧州六个地区电网组成,是华北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网间联络线与华中电网、华北主网联网运行。

第3条 河北南网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接受上级调度机构领导,内部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4条 河北南网调度系统包括网内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并入河北南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含直调大用户)(以下简称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河北南网调度机构分为三级,依次为:

省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即河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省辖地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包括石家庄、邯郸、保定、邢台、沧州、衡水六个地区调度所。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包括上述六个地区所属县级调度所。

第5条 省调代表河北省电力公司在河北南网运行活动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 省调与地调、省调与河北南网内相关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

• 1 • 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如找不到调度机构负责人,则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和执行,同时尽速报告有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第7条 本规程是河北南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的基本依据。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其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省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省调的认定。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8条 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河北省电力公司。• 2 •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10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

1. 以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为目标,在调度管辖范围内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 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第11条 省调的职责:

1.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和调度管理,执行其下达的调度计划;

2. 负责对河北南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电网运行技术措施和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

3. 负责河北南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调度管辖范围指挥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

4. 负责指挥河北南网调频、调压和网间联络线调整; 5. 负责组织河北南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6.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河北南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 3 • 7. 负责编制河北南网月、周、日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调度计划的执行,并负责调整、检查、考核;

8. 负责河北南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河北南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组织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9. 负责河北南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0.负责河北南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执行经网调协调后的与相邻电网继电保护定值配合的整定,执行网调审定的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

11.负责河北南网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2.负责河北南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13.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14.参加河北南网规划、系统设计和工程设计的审查; 15.参加签订河北南网的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16.行使河北省电力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第12条 为使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并网运行的所有发供电设备,均应列入相应调度机构的• 4 • 调度管辖范围。河北南部电力系统的设备必须使用统一的设备命名和编号,其规则见附件三。

第13条 河北南网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如下: 1. 发电厂

非上级调度管辖的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网的并网电厂,其锅炉、汽(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220kV及以上母线由省调调度管辖。110kV接有用户负荷的母线,原则上属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许可,但与主网联系紧密的110kV母线由省调调度管辖。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列为省调调度许可设备。

其它单机容量12兆瓦或全厂总容量24兆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锅炉、汽(水)轮机、发电机属省调调度管辖,由省调调其出力,必要时可委托地调管辖。省调不直接管辖的发电厂均属地调调度管辖。 2. 变电站

非上级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母线,500kV变电站的主变压器、35kV母线、低压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等设备属省调调度管辖。馈供的220kV末端变电站属地调调度管辖。

220kV变电站的主变、电容器组属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许可。当220kV变电站的主变中低压侧母线经联络线接有较大容量的发电厂时,该母线及主变由省调调度管辖。220kV变电站的110kV母线属地调调度管辖。

110kV及以下变电站属地调或县调调度管辖。 3. 输电线路

非上级调度管辖的220kV及以上线路属省调调度管辖设备,但220kV辐射线路原则上属地调调度管辖,省调调度许可。110kV及以下线路属地调或县调调度管辖,省调直调发电厂直接并网用的110kV线路由省调调度管辖。

• 5 • 4. 地调间互供电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原则上按产权归属划分,地调间可通过签订调度协议明确其调度关系,并报省调。

5. 两级调度的分界设备定为双重调度设备。

6.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的调度隶属关系,原则上对应于一次设备的划分。

第14条 调度范围的划分由省调确定,并以批准书或省调文件形式下达。调度范围划分汇总列入每年下发的《河北南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15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河北南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必要时可越级下达调度指令,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单位值班调度员。下级值班人员[指: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变电站值班长(主值)、超高压调度值班调度员、直调大用户值班员]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其指令,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6条 有关单位在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将可接受省调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须经省调考试合格)名单报省调,人员变动应随时报省调。

第17条 联系调度业务、发布及回复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规范的调度用语,并全部录音。下级值班人员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时,应作书面记录,重复命令,核对无误,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回复该指令。

• 6 • 第18条 下级值班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若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或有疑义),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其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如果发令人重复该指令,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但当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受令人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第19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下级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 省调管辖或许可设备故障、损坏及异常运行;

2. 地调管辖的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站事故停电或主要设备损坏;

3. 省调管辖或许可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异常或动作;

4. 电网主网解列、震荡、大面积停电事故;

5. 由于电网事故造成重要用户(如煤矿、铁路、钢厂、市政设施、化工厂等)停、限电,影响正常生产;

6. 天气突然变化或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污闪、冰闪等)对电力生产构成威胁;

7. 人员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8. 人身伤亡事故;

9. 外部环境或涉外其它原因,对发电厂、变电站、输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构成威胁;

10.本规程其它条款规定的汇报内容或下级值班人员认为应该汇报的情况。

第20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 300兆瓦及以上机组故障掉闸; 2. 发电厂全停;

• 7 • 3. 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

4. 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污闪、冰闪等)对电力生产构成威胁;

5. 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 6. 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7. 重大伤亡事故;

8. 人员责任事故(误调度、误操作或违反调度纪律、调度规程等);

9. 重要设备严重损坏。

第21条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调度纪律: 1. 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2. 擅自越权改变省调管辖设备的技术参数或设备状态; 3. 不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 4. 不如实反映本单位实际运行情况; 5. 影响电网调度运行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并网电厂管理

第22条 并入河北南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必须在并网前与河北省电力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23条 并网电厂必须按省调要求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及时落实电网反事故措施及安全防范措施;参加电网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及时向省调汇报设备事故情况,提供分析事故所需的数据资料。

第24条 并网电厂的机组须具备以下要求: 1. 按电网需要启停调峰;

• 8 • 2. 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具备50%及以上变负荷调峰能力;

3. 2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40兆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具有AGC功能,AGC调节性能须满足电网需要;

4. 具备进相运行能力,进相深度由省调核定; 5. 一次调频功能满足电网要求;

6. 200兆瓦及以上机组必须装备PSS(电力系统稳定器); 7. 与电网有配合要求的继电保护及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等涉及电网稳定的参数设定、定值设定满足电网要求。

第25条

并入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厂与有关地调应相互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1. 低周低压解列等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 2. 低周减载装置切除容量校验;

3. 事故情况下紧急拉路和送出序位(需由当地政府部门同意);

4. 检修方式下的供需平衡; 5. 厂用电安全措施。

第26条 并网电厂必须严格按省调下达的日出力计划或值班调度员修改后的计划带负荷,不得自行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改变日出力计划时,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在满足全厂发电计划和电网运行方式规定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电厂可以自行安排机、炉运行方式,但影响电网备用容量时除外。

第27条 当并网电厂的机组启停时间、变负荷速率及最大、最小技术出力发生变化时,电厂必须报省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向省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仍按更改前调度。

第28条 水力发电厂(机组)调度管理:

1. 水电的调度管理要在保证水工建筑物和水电厂机组安全运行并满足防洪、放流计划、调峰和调频的条件下,经济合理地

• 9 • 安排发电运行方式。抽水蓄能电站应保持调节池的调整裕度,以满足电网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需要。

2. 水库水位在正常范围内时,水电厂的运行方式由省调根据电网需要进行安排。水库水位在发电死水位以下时,水电厂的应根据现场规定处理,并向省调提出运行方式要求。

第29条 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电厂的运行管理: 1. 省调负责编制月、周发电量计划。 2. 地调负责编制日调度计划及调度管理。 3. 电厂机炉运行信息必须上传到省调。

第五节 负荷管理

第30条 负荷预测数据报送:

1. 省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和各地调应于8月底前向省调提供下年度预测负荷。

2. 省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和各地调应于每月20日前向省调提供下月预测负荷。

3. 各地调应于每日14点前向省调提供次日预测负荷;每周五14点前,提供本周六至下周一的预测负荷。

4. 省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和各地调应提前5天向省调提供节日预测负荷(春节预测负荷提前10天)。

第31条 负荷预测的统计:

1. 各地调应在节后3日内将节日负荷预测统计总结报省调。 2. 各地调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负荷预测统计总结报省调。 第32条 省调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用电方案编制,并下达各地区执行。省调有权在超计划用电的地区限电。

• 10 • 第33条 各地调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区域电网下一年度事故及超计划用电拉路序位制定,拉路序位负荷总量必须满足电网安全和事故处理的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调备案。

第34条 各地调应按下列要求上报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省调直接拉路序位表:

1. 各序位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 各序位所在的厂站必须是省调直接调度的厂站且使用双重编号;

3. 各序位执行后必须能达到减少网供负荷的目的;

4. 各地调所报的拉路序位负荷总量须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区最大负荷的15%。

5. 拉路序位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调。凡未正式申报新拉路序位表的,省调仍按原拉路序位表拉路,拉路所造成的后果由原申报单位负责。

6. 省调汇总各地调直接拉路序位表,编制河北南网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直接拉路限电序位表,报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35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控制用电负荷: 1. 限电通知; 2. 限电命令;

3. 事故限电命令。要求地调值班调度员分别在15分钟、10分钟、5分钟内,将本市用电负荷控制到要求的数值,地调值班调度员不得擅自多限或少限;

4. 省调直接拉路限电。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或地调不能按前三项之一及时控制本地区负荷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事故及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直接给有关变电站下达拉路指令。

第36条 省调越级拉闸限电后,要及时通知相关地调,以避免重复限电,并按谁拉谁送的原则及时恢复送电。

• 11 •

第六节 调度计划管理

第37条 河北南网年度计划由省调会同省公司有关部门编制。省调负责编制月度、日调度计划及节假日调度计划,经省公司批准后下发。

第38条 年度调度计划:

省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及直调大用户于每年8月底前,按附件六的规定向省调报送下一年度有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2.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大修及清扫、预试计划;

3.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期校验计划;

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计划; 5. 分月负荷预测。

省调根据上述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调度计划,经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39条 月度调度计划:

省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及直调大用户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调报下月有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 电网发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计划;

3. 对电网有影响的有关试验、技改工作安排; 4. 发电厂计划可调电量和发电量计划,各市电力分配计划; 5. 分日负荷预测;

• 12 • 6. 三个月的滚动计划。

省调根据以上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月度调度计划,经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40条 日调度计划:

日调度计划应在月度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机组供热、电网设备能力、设备检修情况及有关调度协议等进行编制,并应留出全网可调出力的2~5%作为调整备用。具体内容包括:

1. 日预测负荷;

2. 电网各发电厂日有功出力计划,网间联络线有功计划及电力指标分配方案;

3. 各直调发电厂的机、炉启停计划(不含由省调下达综合出力曲线的发电厂);

4. 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及相应的电网安全措施;

5. 电网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变更要点; 6. 新建、扩建及改建设备投运的启动措施; 7. 对电网有影响的试验安排。 第41条 节假日调度计划:

各发电厂、供电公司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调报以下资料: 1. 节日机炉消缺计划; 2. 节日有功负荷曲线; 3. 大工业用户停开计划; 4. 可供节日限电的拉路序位。

省调根据上述资料及用电部门提供的预测负荷,编制节假日调度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下达。

• 13 • 第七节 设备检修管理

第42条 对电网有重大影响的设备检修及改造工程,设备主管单位须提前30天向省调进行书面汇报,并在开工前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 天气情况对工作的影响; 2. 重要用户保电措施; 3. 发电厂保厂用电措施; 4. 方式安排要点;

5. 供电小区的电力平衡;

6. 独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7. 事故处理预案。

第43条 电网设备检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可带路进行或可带电作业的检修,不列入计划。省调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清扫、预试、大修、更改以及其它需设备停运的工作应纳入省公司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第44条 月度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年度计划调整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期精确到日;周计划是月度计划内容的调整和明确,同时包括临时检修、月度计划未涉及的工作内容。每月10日前上报下月月度计划;每周三12时前上报下周计划,下周计划日期为本周六至下周五。

第45条 未列入月度计划的检修为非计划检修,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简称临修)和事故检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临修除外:

1. 经省调批准,在低谷时段进行的维护性检修;

2. 与某一设备的计划检修相配合,不影响电网运行方式,不超过计划检修工期的设备消缺;

• 14 • 3. 开关切断故障电流达到规定次数后的内部检查;

4. 省调批准的主机组和主系统科研、技术改进、特殊试验项目;

5. 省调安排的临时消缺(包括节日检修);

6. 省调批准的工期内,机组大修正式竣工前的消缺。

第46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批准对系统运行没有影响的设备检修,同时应做好记录。

所谓“对系统运行没有影响”主要指:

1. 不改变省调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正常结线方式(如:母线的运行和联接方式、电网的环网运行方式及中性点接地方式等);

2. 不造成过负荷、限电、降低电能质量; 3. 不降低电网的稳定性和超出运行限额;

4. 不影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配合关系; 第47条 检修申请的办理:

1.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通过“调度生产管理系统”,或由各厂站值班人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办理;线路检修申请和开、竣工手续由所在地调或超高压调度值班调度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办理。

2. 网调、国调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由各厂站值班人员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向网调办理。

3. 省调许可设备的检修申请由设备所辖部门值班人员向省调办理。

4. 检修申请票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以及对电网的要求等。

5. 设备主管单位应根据周检修计划安排,提前两个工作日于12点前向省调申请(属网调管辖的设备和省调许可设备亦应同样办理)。临时检修(事故抢修除外)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省调申请。

• 15 • 第48条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机炉是从系统解列或停止备用开始;电力线路是从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申请单位值班调度员报告“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地线拆除,相位正确,具备送电条件”为止;其他电气设备是从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设备停运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正式投入运行或根据省调要求转入备用为止。投入运行(或备用)的操作时间(包括试验及试运行)均计算在检修时间之内。

第49条 有关单位必须在接到上级调度的操作指令后,方可进行停运操作。严禁在未经申请、批准及下达开工令的已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检修或停送电。已批准检修的设备在预定开始时间未能停下来,原则上应将原检修时间缩短,而投入运行的时间不变。

第50条 设备检修在批准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可申请工作延期。延期申请必须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办理,延期申请只允许办理一次。

第51条 在省调调度管辖的输变电设备上带电作业或在带电线路防护区之内的其他作业(如:砍伐树木、架设管线、机械作业、大型施工作业等)应向省调汇报。若对系统有要求,有关单位应事先向省调办理申请手续。

• 16 •

第三章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第52条 各级调度机构均应编制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年度方式应每年编制一次,如一年内电网结构有重大变化应编制过渡方式。

河北南部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省调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经河北省电力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网调、国调;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于本年一季度前完成,经各供电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调。

第53条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的内容: 1. 潮流分布合理的要求; 2. 载流元件热稳定的要求; 3. 电网稳定的要求; 4. 电网短路容量的要求; 5. 电网内部过电压的要求; 6. 电网电压调整的要求; 7. 电网调峰的要求; 8. 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9. 事故后运行方式的要求; 10.适应主要元件检修的能力。 第54条 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1. 上一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分析

(1) 电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情况及新增设备规范; (2) 负荷、峰谷差情况;

(3) 电网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 17 • (4) 电网安全稳定情况; (5) 电网事故情况; (6)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 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

2. 本年度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运计划。 3. 本年度分月预计最大、最小负荷与电力平衡。 4. 本年度电网结构、潮流分布情况。

5. 本年度电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及主要元件检修方式。 6. 本年度无功调整及电压水平分析。 7. 本年度电网经济运行及调峰分析。 8. 本年度电网稳定极限及稳定措施。

9. 本年度各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短路容量。

10.本年度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定及低频(低压)减载整定方案。

11.结合电网方式,考虑电网“黑启动”方案。 12.电网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或建议。 13.本年度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14.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明细。

第55条 各地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省调的主网运行方式要求。

第56条 为编制年度运行方式和进行电网计算,各有关单位于每年8月15日前按附录六要求将有关资料报省调。

• 18 •

第四章 电网运行调整 第一节 有功与频率调整

第57条 电网频率应经常保持在50赫兹,禁止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电网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及以上时,其频率偏差超过±0.2赫兹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频率偏差超过±0.5赫兹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电网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时,其频率偏差超过±0.5赫兹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频率偏差超过±1赫兹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58条 联网运行时,省调负责监视并控制本网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

1. AGC控制方式为TBC方式;

2. ACE调整厂由省调指定,该厂应留有一定的调整容量,按规定调整ACE;当调整容量不足时,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59条 独立运行时,省调负责指挥本网频率调整。值班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有关调频厂;调频厂负责监视电网频率,并在其调整能力范围内保持频率正常:

1. AGC控制方式为FFC方式;

2. 指定邢台发电厂担任第一调频厂,马头、上安、西柏坡、衡水、邯峰、定洲发电厂担任第二调频厂;省调可临时指定某电厂承担调整频率任务。

3. 当频率偏离50赫兹时,第一调频厂在其调整能力范围内

• 19 • 应保持频率在50±0.2赫兹以内。当频率偏差超过±0.2赫兹时,第二调频厂应主动参加调整,使频率恢复至正常范围。当调频厂失去调频能力时,该厂值长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60条 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规定数值延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二节 无功与电压调整

第61条 系统电压质量对电网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有直接影响,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对系统电压的监视调整,使各控制点和监视点的电压保持在允许范围以内。

第62条 省调按照《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的规定,制定无功电压调度管理规定。在以下母线中选择足够数量的电压监视点和控制点: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高压母线;500kV变电站的500kV及220kV母线;220kV变电站的母线;发电厂110kV母线。

第63条 省调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季节性负荷特点以及调压设备的调整能力,参照网调下达的电压曲线等,按逆调压原则编制电压控制点和监视点的季度电压运行曲线。各地调应按规定编制本地区季度电压曲线。

第64条 系统电压调整的要求:

1. 有调压手段的电压控制点和监视点的值班人员,应经常监视其母线电压,并按网、省调下达的电压运行曲线及时进行调整。当其母线电压超过允许偏差范围而又无能力调整时,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当500kV电压超过规定曲线时,有调整能力的厂站应调整无功功率或补偿容量。经调整后仍超过规定,省• 20 • 调值班人员应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2. 高峰负荷期间,各母线电压应维持在相应的高限值运行。在未达到相应的高限值前,发电机必须按其运行规程规定带满无功出力,电容器全部投入。

3. 低谷负荷期间,各母线电压应降至相应低限值运行。当电压超过相应高限值,则发电机应高功率因数运行。必要时,发电机须进相运行;

4. 特殊情况下(如电网事故、天气突然变化、节日等)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电压曲线,各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按照修改后的电压曲线进行调整,双方应做好记录;

5. 监视点及控制点的电压偏离省调下达的电压曲线±5%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偏离±10%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6. 非电压控制点和监视点的发电厂、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按年度方式给定的电压曲线运行。

第65条 调整电压的主要手段: 1. 调整发电机的励磁电流;

2. 投入或停用补偿电容器和低压电抗器; 3. 调整变压器分头位置; 4. 调整发电厂间的出力分配; 5.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

6. 对运行电压低的局部地区限制用电负荷。

第66条 属省调调度管辖的变压器,其分头位置由省调整定;属地调调度管辖的变压器,其分头位置由地调整定。

第67条 220kV降压变电站的主变高压侧功率因数应按省调下达的高峰、低谷控制值运行,且高峰不得低于控制值,低谷不得高于控制值。

第68条 电网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便在电网需要时,

• 21 • 能快速增加无功电源容量,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凡与发、输、配电设备配套的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装置等均应与相关设备同步投产。

• 22 •

第五章 倒闸操作 第一节 操作原则

第69条 电网倒闸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实行分级管理。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行使操作指挥权。

第70条 凡属双重调度设备的操作,下达指令方调度员应于操作前后通知另一方调度员。省调、地调各自调度管辖的设备,必要时可以委托对方临时调度,但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被委托方交还设备时,若经双方同意,可不必将设备恢复到被移交前的状态,否则应恢复到原状态。设备移交时,双方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值班人员。

第71条 调度模拟盘和自动化系统所标示的电气接线、设备名称编号、运行状态、接地点的位置等,在任何时刻均应和实际情况一致。

第72条 倒闸操作前,值班调度员要对电网进行安全分析和仿真计算:

1. 结线方式改变后电网的稳定性、合理性; 2. 操作引起的潮流、电压、频率的变化;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变压器的中性点是否符合规定;

4. 操作对计量装置、通信及自动化系统的影响; 5. 电网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

• 23 • 6. 倒闸操作步骤的正确性、合理性及对相关单位的影响。 倒闸操作后,调度模拟盘和自动化系统所标示的电气接线、设备名称编号、运行状态、接地点的位置等均应和现场情况一致。

第73条 计划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 1. 交接班时;

2.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 3. 电网发生异常及事故时。

第二节 操作制度

第74条 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的运行状态(对人身或设备有威胁者除外,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75条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若其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对电网有较大影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此类设备前后向有关下级值班人员说明情况。

操作国调、网调调度管辖设备的前后,下级值班人员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在操作网调调度许可设备前,应征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调度正常操作应填写操作指令票:

1. 操作指令票应有统一编号,并按编号顺序使用。操作内容使用统一的调度规范用语和设备双重名称;

2. 操作指令票一般由主值调度员填写,副值调度员审核签字,经调度值长审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的操作指令票不准再做修改;

3. 操作指令票的内容不准出现错字或漏项等;

• 24 • 4. 已填写的操作指令票不用时,应在票面注明“作废”字样;生效后的操作指令票作废的应注明作废原因;

5. 各厂、站之间的操作顺序有要求时,应以中文

一、

二、三……标明指令的序号;一条指令分为若干小项时,应按操作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1,2,3……标明项号;

6. 操作指令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应记录在指令票的备注栏内。

第76条 调度指令的形式:

1. 综合指令:仅涉及一个单位的倒闸操作,可采用综合指令的形式;

2. 逐项指令: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倒闸操作,或必需在前一项操作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项的操作任务,必须采用逐项指令的形式;

3. 即时指令:机炉启停、日调度计划的下达、运行调整、异常及事故处理等可采用即时指令的形式。下达即时指令时,发令人与受令人可不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双方要做好记录并使用录音。

第7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应征得值班调度值长的许可,并在其监护下进行。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还要求:

1. 双方互报单位和姓名全称; 2. 冠以××时××分及“令”字;

3. 发布指令必须按操作指令票逐项下达,不准颠倒序号或越序下令、操作;

4. 受令人抄录指令后,要向发令人复诵该指令,发令人核对无误,明示对方可以操作后,对方应立即执行。

第78条 操作完毕后,受令人必须及时回复指令(包括完成时间、操作内容、设备现在的运行方式等),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做好记录。

• 25 • 第79条 在调度指令的执行过程中,因设备或电网异常等原因导致该指令不能继续执行时,应终止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须在该操作指令票票面注明“终止执行”字样,并在备注栏注明终止执行的原因。

第三节 并列与解列操作

第80条 并列条件:

1. 相序、相位必须相同; 2. 频率相等,无法调整时频率偏差不得大于0.3赫兹,并列时两系统频率必须在50±0.2赫兹范围内;

3. 电压相等,无法调整时220kV及以下电压差最大不超过10%,500kV最大不超过5%。

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并列装置 第81条 解列操作:

尽可能将解列点的有功潮流调至零,无功潮流调至最小。 第82条 解、合环操作:

必须保证操作后潮流不超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电压在正常范围。合环操作必须经同期装置检测。

第四节 开关及刀闸操作

第83条 开关合闸前,厂站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厂站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良好接通,在开关三相拉开后检查三相均已断开。

• 26 • 第84条 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第85条 刀闸操作范围:

1. 在电网无接地故障时,拉合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变压器中性点的刀闸;

2. 拉合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空母线,但在用刀闸给母线充电时,应先用开关给母线充电无问题后进行;

3. 拉合220kV及以下开关可靠闭合情况下的旁路电流; 4. 拉合220kV及以下一个半开关接线的母线环流;

5. 500kV的刀闸拉合经试验许可的母线环流及旁路电流时,须远方操作。刀闸是否可以拉合空载母线,需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列入现场规定中。

在进行上述

3、4项的刀闸操作时,有条件时用远方操作,需就地操作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节 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操作

第86条 变压器投、停前,各侧中性点必须接地。运行中的变压器,其110kV或以上侧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相应侧中性点应接地。

第87条 变压器充电前,应将全部保护投入跳闸位置。先合母线侧刀闸,再合变压器侧刀闸,由保护健全侧电源开关充电后,合上其余侧开关。停电时顺序相反。

第88条 新安装及大修更换线圈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进行冲击加压试验,冲击次数和试运时间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措施执行。变压器与单元发电机组连接者,在第一次投运时一

• 27 • 般应先零起升压。

第89条 变压器并列的条件:

1、接线组别相同;

2、变比相等;

3、短路电压相等。

当上述条件不符合时,必须经过计算合格,才允许并列运行。 第90条 110kV及以上变压器,其中性点接地的数量、方式、地点应满足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要求,并列入现场规程。倒换接地方式时需按先合后拉的原则进行。

第91条 500kV无专用开关的高压电抗器停、送电操作必须在本线路处于检修或冷备用状态下进行。

第六节 线路操作

第92条 220kV及以上线路停电操作一般采用下列顺序: 1. 拉开线路送端开关;

2. 拉开线路受端开关;

3. 拉开线路各侧开关的两侧刀闸(先拉线路侧刀闸,再拉母线侧刀闸);

4. 在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侧挂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 一个半开关接线应先拉开中间开关,再拉开母线侧开关。 线路送电操作与上述顺序相反。 第93条 线路停、送电注意事项:

1. 双回线或环网中任一回路停、送电,应考虑操作后电网潮流的转移,避免出现相关设备过负荷、潮流超稳定极限等情况;

2. 充分考虑线路的充电功率可能引起的发电机自励磁、电网电压波动及线路末端电压升高等。(一端充电时,线路末端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15倍,持续时间不得大于20分• 28 • 钟);

3. 尽量避免由发电厂端向线路充电;

4. 线路充电开关应具备完善的继电保护装置,并保证有足够的灵敏度;

5. 220kV及以上的辐射线路停、送电时,线路末端不允许带有变压器。

第94条 新建线路投入运行时,应以额定电压进行冲击,冲击次数和试运时间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措施执行。

第七节 母线操作

第95条 母线倒闸操作:

1. 应根据继电保护规程和现场规程规定,将母线保护二次回路作相应切换,保证一次结线和二次交直流回路相对应;

2. 在倒闸操作前应将母联开关的直流控制电源断开,操作完毕投入直流控制电源;

3. 向母线充电应使用带有反应各种故障类型的速动保护的开关,且充电时保护在投入状态。用变压器开关向母线充电时,该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

4. 防止经PT二次侧反充电。

第八节 零起升压

第96条 用发电机对系统设备零起升压应事先进行计算,防止发生过电压、自励磁等现象,升压前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退出发

• 29 • 电机的相关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97条 被升压的所有设备均应有完善的保护,线路重合闸退出。

第98条 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进行零起升压时,应采取防止母差保护误动的技术措施,否则应停用该母差保护。

• 30 •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一节 事故处理原则

第99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为河北南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在处理事故时应做到:

1. 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的威胁;

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正常设备继续运行和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 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4. 尽速恢复电网正常运行方式。

第100条 系统发生事故时,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准确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保护和开关的动作情况,查明情况后再详细汇报事故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 开关的动作时间、相别; 2. 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 3. 故障点及设备检查情况;

4. 频率、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 5. 天气、现场作业及其它情况。

第101条 下级值班人员在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事故时,凡涉及到对主网运行有影响的操作,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

第102条 处理事故时,下级值班人员可不填写操作票即行正式操作。

• 31 • 第103条 处理事故期间,值长(值班长)应坚守岗位,保持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联系。确有必要离开岗位,须指定合格人员接替。

第104条 如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则应由交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事故,接班调度员根据交班调度员的要求协助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进行交接班。

第105条 下级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先行以下紧急操作,然后再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 将直接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2. 将故障点及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 对运行中的设备有受损伤威胁时的处理;

4. 当母线电压消失时,将连接在该母线上的开关拉开; 5. 发电厂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6. 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或二次开关跳闸时,将可能误动的保护及自动装置停用;

7. 低频低压减载、低频低压解列、自动切机等装置应动作未动时手动代替;

8. 现场规程规定的其它紧急操作。

第106条 开关允许切除故障电流的次数应在现场规程中规定。开关跳闸后能否送电,应由现场值班人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07条 事故处理时应严防设备过载、带地线合闸、带负荷拉合刀闸、非同期并列、电网稳定破坏等。

第108条 事故发生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电网异常简报。

• 32 • 第二节 频率异常处理

第109条 联网运行时频率异常的处理:

当电网频率超出50±0.1赫兹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首先判断造成频率异常的原因,分别作如下处理:

1. 频率超出50±0.1赫兹,且本网ACE值超出规定偏差,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将ACE值控制到规定偏差内。当电网调整容量不足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迅速向网调汇报,必要时可请求事故支援。

2. 频率超出50±0.1赫兹,但本网ACE值在规定偏差内,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网调要求处理。

第110条 独立运行时频率异常的处理: 1. 频率降低到49.80赫兹及以下时:

第一、第二调频厂应立即主动调整,当调整容量不足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直至频率恢复到允许值。

(1) 调整其它发电厂出力; (2) 启动备用机组; (3) 控制用电负荷。

2. 频率降低到49.50赫兹及以下时: (1) 各发电厂立即主动参加调整;

(2) 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将备用机组投入; (3) 令各地调事故拉路或直接拉路限电;

(4) 各单位值班人员应检查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情况,如装置的相应轮级拒动(或装置停用),应立即自行手动拉开该低频减载装置应切除的负荷线路开关。 3. 频率高于50.20赫兹时,第

一、第二调频厂应立即降出力直至频率恢复到允许值。若频率仍未恢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

• 33 • 即采取以下措施:

(1) 调整其它发电厂出力; (2) 启动抽水蓄能机组; (3) 停机备用。

第111条 当河北南部电网解列成几个区域电网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判明情况,并指定有关发电厂为相应区域电网的调频厂,通知有关地调配合调整。

第112条 当频率降低威胁发电厂厂用系统的安全运行时,下级值班人员可根据现场保厂用电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三节 电压异常处理

第113条 500kV运行电压正常范围:发电厂上限550kV,下限490kV,变电站一般不超过变压器额定电压的5%,最高不超过535kV,下限485kV。当电压超出上、下限值时,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应及时调整,并同时报告网调、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14条 220kV、110kV运行电压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视为电压异常:

1. 220kV监视点、控制点电压偏离不超过电压曲线的±5%; 2. 发电厂、50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电压不低于209kV;发电厂、220kV变电站的110kV母线电压不低于99kV;

3. 发电厂、变电站的母线电压不高于10%额定电压。 第115条 当出现低电压异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利用发电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来限制电压的继续下降,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手段,必要时在电压低的地区• 34 • 事故拉路,直至电压恢复正常。

第116条 当出现高电压异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机组进相、水电机组调相运行、调整运行方式等措施,必要时可停运机组、电气元件,直至电压恢复正常。

第117条 当电压降低威胁发电厂厂用系统的安全运行时,值班人员可根据现场保厂用电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 母线故障和电压消失处理

第118条 当母线故障或电压消失后,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时将故障或失压母线上的开关全部拉开。

第119条 母线故障或电压消失后,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对停电母线及相关设备进行外部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 若确认系保护误动作,应尽快恢复母线运行;

2. 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点后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

3. 双母线中的一条母线故障,且短时不能恢复,在确认故障母线上的元件无故障后,将其冷倒至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

4. 找不到明显故障点的,有条件应对故障母线零起升压;否则可对停电母线试送电一次。对停电母线进行试送,应优先用外部电源;试送开关必须完好,并有完备的继电保护;

5. 对端有电源的线路送电时要防止非同期合闸。

• 35 • 第五节 线路故障跳闸处理

第120条 线路故障跳闸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可进行强送电一次,在强送电前需注意:

1. 正确选择强送端: (1) 尽量避免用发电厂或重要变电站侧开关强送,若跳闸线路所在母线接有单机容量为2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机组,则不允许从该侧强送; (2) 强送侧远离故障点;

(3) 强送侧短路容量较小;

(4) 开关切断故障电流的次数少或遮断容量大; (5) 有利于电网稳定; (6) 有利于事故处理和恢复正常方式。

2. 下级值班员可确认开关无异常时方可强送,强送开关必须有完备的继电保护。

第121条 有带电作业的线路故障跳闸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未了解现场具体情况前,不得对线路强送电。

第122条 下列情况现场值班员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1. 单电源线路故障跳闸后若重合闸拒动或无自动重合闸,下级值班人员应立即自行强送一次;

2. 当线路开关跳闸且线路有电压时,下级值班人员应立即检同期(具有检同期装置)合上该开关。

第123条 线路故障跳闸后,一般允许强送一次,若强送不成功,需再次强送时应请示总工或主管生产的领导。

第124条 当高抗保护动作造成线路跳闸时,在未查明高抗保护动作原因之前不得进行强送。

• 36 • 第125条 线路故障跳闸后无论送电是否成功,省调值班调度员均应通知有关单位带电查线。有关单位值班调度员应将查线结果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六节 开关异常处理

第126条 开关在进行操作时发生非全相,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断开该开关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27条 开关在正常运行中发生非全相:若两相断开时应立即拉开该开关;若一相断开时应试合一次该开关,如试合不成功则应尽快采取措施将该开关拉开。同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28条 开关因压力降低或操作机构异常,尚未出现“分闸闭锁”时,值班调度员可用旁路转带或直接拉开此开关;开关因压力降低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分闸闭锁”时,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将开关可靠闭锁,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一个半开关接线可直接拉开该开关的两侧刀闸(刀闸拉母线环流要经过试验并有明确规定),解环前确认环内所有开关在合闸位置;

2. 双母线接线的线路开关可用母联开关串带、旁路转带等方法将该开关停电。

第七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

第129条 变压器故障跳闸造成电网解列时,在试送变压器或投入备用变压器时,要防止非同期并列。

• 37 • 第130条 当并列运行中的一台变压器跳闸时,首先应监视运行变压器过载情况,并及时调整。如有备用变压器,应迅速将其投入运行。

第131条 当变压器故障跳闸后,应根据变压器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处理:

1. 重瓦斯和差动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强送;

2. 重瓦斯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如不是保护误动,在检查外部无明显故障,经瓦斯气体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色谱分析和测直流电阻)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后,经设备主管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者应先进行零起升压;

3. 过流保护动作跳闸,进行外部检查无异常后,可以试送一次;

4. 变压器过负荷及其它异常情况,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 第132条 当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时,现场值班人员应不经请示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立即将其退出运行,但事后应立即将异常情况及处理过程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1. 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 变压器声响明显增大,内部有爆裂声; 3. 严重漏油或喷油,使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4. 套管有严重的破损或放电现象; 5. 变压器冒烟着火;

6. 发生危及变压器安全的故障,而变压器的有关保护拒动; 7. 变压器附近的设备着火、爆炸或发生其他情况,对变压器构成严重威胁;

8. 在正常负载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的温度不正常并不断上升;

9. 值班人员认为可能威胁主变安全的其它情况。

• 38 •

第八节 通信中断处理

第133条 各单位与省调的通信联系中断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第134条 与省调失去联系的单位,在设法和省调取得联系的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 尽可能地保持电气结线和中性点接地方式不变,维持电网的完整;

2. 有调频或调联络线任务的发电厂仍负责调整工作,其它单位仍按原来的发电曲线、电压曲线和本规程的规定调整有功、无功;

3. 发电厂若发现线路输送功率超过稳定极限时,可自行降低出力,使输送功率降至稳定极限以内;

4. 省调已批准的检修、试验工作,除非情况特别紧急不得自行开工,检修已毕的设备保持在检修状态;

5. 省调值班调度员虽已发布调度指令,但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执行操作前中断了通信联系,则该调度指令不得执行;若已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执行,则该项调度指令可全部执行完毕。

6. 省调值班调度员已发布了调度指令而未接到受令者完成指令的报告前中断通信联系时,仍应认为该项调度指令正在执行中。

第135条 凡与省调中断通信联系按规程规定自行进行事故处理或异常处理的单位,事后应设法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详细报告情况。

• 39 •

第九节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第136条 电网发生非同步振荡时的主要现象是:

1. 发电机、变压器和联络线的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周期性地剧烈摆动,发电机、变压器发出周期性的异常轰鸣声;

2. 电网中各点电压表的指针周期性摆动,振荡中心的电压表摆动最大,并周期性地降低到接近于零;白炽照明灯光忽明忽暗;

3. 失去同期的电网联络线或发电厂间联络线的输送功率往复摆动;

4. 送端部分电网频率升高,受端部分电网频率降低,并略有摆动。

下级值班人员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及领导汇报。

第137条 为使失去同步的电网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并减少运行操作,在满足下列各种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局部电网短时间的非同步运行,而后再同步。

1. 通过发电机的振荡电流在允许范围内,不致损坏电网重要设备;

2. 电网枢纽变电站或重要用户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波动最低值在额定值的75%以上,不致甩掉大量负荷;

3. 电网只在两个部分之间失去同步,通过预定调节措施,能使之迅速恢复同步运行。

第138条 电网发生稳定破坏,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之再同步,防止电网瓦解并尽量减少负荷损失。其主要处理原则是:

• 40 • 1.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使频率下降,直至振荡消失或频率降到不低于49.80赫兹;

2.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升高出力,使频率上升,直至振荡消失或频率升到49.80赫兹以上。必要时有关调度可在频率降低的地区拉闸限电;

3. 各发电厂应自行提高无功出力,尽可能使电压提高至最大允许值。

第139条 在电网振荡时,电厂值班人员不得无故解列发电机组。

• 41 •

第七章 继电保护调度管理

第140条 继电保护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中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将所有的保护投入运行。

需停用某种保护时,经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允许短时停用一种保护。运行中的所有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

第141条 省调负责确定河北南网继电保护的配置和设备选型原则,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定值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组织、参加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全网继电保护动作统计分析和技术监督工作。

第142条 各地调、发电厂应根据省调下达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有关要求,编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143条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检修和校验等工作。

第144条 定值管理

1. 继电保护定值计算范围原则上与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一致,不能一致时应书面予以明确。计算范围有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发电厂、变电站的发电机、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低压电抗器等设备的继电保护定值,一般由设备所在单位整定计算,另有规定者除外。

2. 省调负责确定调度管辖及许可范围内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审核批准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最大、最小运行方式;协商确定相关整定分界点处继电保护的定值配合。各级调度机构在基建(含新、• 42 • 扩、改建)工程投产前,应按定值计算要求按时向相关调度机构及发电厂提供系统等值电抗。

3. 省调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首次投运前或更改定值(包括临时更改)后,现场值班人员必须与省调值班调度员核对定值正确,方可投入运行。

各单位保护调试人员更改或重新输入定值后,应向现场值班人员提交完整的保护装置整定定值书面结果或保护装置打印的定值单,与应执行定值通知单核对无误。

现场值班人员对继电保护装置实际整定值与应执行定值通知单的一致性负责;省调值班调度员对应执行定值通知单与实际执行定值通知单的一致性负责。实际定值与定值通知单不一致时,应及时与省调联系处理。

核对完毕,双方应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写日期、双方姓名,盖“已执行”章。签盖后的定值通知单要妥善存档备查。

第145条 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

1. 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的设备,其保护装置投停及更改定值等工作必须事先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装置本身有故障或有误动危险时除外,但停用后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2. 非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其保护装置的投停影响到省调调度管辖的保护装置时,应事先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3. 如保护装置的某些投运方式仅由所在厂、站运行方式决定时,其投停规定应纳入现场运行规程,不必由省调下令。

母差保护的投入方式(指有选择或无选择),应根据母线结线方式的变更,由现场值班人员按现场规程做相应的变更;因电网结线方式变更需要改变母差保护投入方式时,按照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

4. 省调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保护装置的软、硬件变更前,

• 43 • 必须经省调批准。

5.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改变电网运行方式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做相应的变更。运行中出现特殊方式或超出继电保护运行规定所允许的范围时,应及时告知省调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必要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6. 现场值班人员必须按现场规程的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包括纵联保护通道)及回路(包括交、直流)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测,并监视一次设备的负荷电流不超过保护装置的最大允许值。

7. 当省调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发生异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通知本单位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必要时报告设备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现场值班人员应将异常原因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8. 国调、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时,现场值班人员在汇报国调、网调值班调度员后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准确记录继电保护动作信号,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设备所在单位应及时收集保护动作信息(故障录波、微机保护打印报告等),并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分析,查明保护动作原因,并按规定向省调提交动作分析报告。必要时,由省调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检验工作。

9. 各发、供电单位应根据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要求,及时编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146条 保护校验应按照检修计划和有关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按有关规程(无规程时参照生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护装置的检查、定期校验及更改定值等工作,一般应配合一次设备的工作进行。线路两侧的保护校验应协调同步进行。

第147条 新研制或首次在本网使用的继电保护装置,经省调• 44 • 批准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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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第148条 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设备,各级调度机构及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变电站要装备符合实用化标准要求的调度自动化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自动化专业职责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不得随意改变。

第149条 调度数据网络、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电能量计费系统、生产信息管理等系统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数据的共享,适应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其系统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150条 在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调度自动化设备(系统)必须与一次设备同步投运。当电网一次结线发生变化时,现场远动信息量的修改按远动定值通知单执行,不能任意改变;调度端自动化系统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和显示内容。

第151条 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的电厂均要装备运行可靠的远动设备。远动信息可由相关地调直接采集,并将信息可靠地送到省调。

第152条 省调自动化部门负责管理省调电能量计费系统;各发供电单位负责其关口采集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用电计量部门对关口电能表计进行检修或校验前要通知省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

第153条 省调调度管辖厂站自动化设备的计划停运检修,负责单位提前两天报省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并经调度运行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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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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