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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0: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四章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管理 第六章 新设备投运的管理 第七章 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第八章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第九章 电网稳定的管理 第十章 调度操作规定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规定

第十二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第十三章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十四章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 第十五章 水电站水库的调度管理 第十六章 电力市场运营调度管理 第十七章 电网运行情况汇报 附件:电网调度术语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

1.3 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6 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7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章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2.1 国调调度管辖范围

2.1.1 全国各跨省电网间、跨省电网与独立省网间和独立省网之间的联网系统; 2.1.2 对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 2.1.3 有关部门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2.2 国调许可范围:

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 (以下简称国调管辖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非国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2.3 网调(独立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另行规定。 2.4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

2.4.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4.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4.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4.4 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2.5 国调的主要职责:

2.5.1 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5.2 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并下达管辖系统的月度发电及送受电计划和日电力电量计划;

2.5.3 编制并执行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特殊日、节日运行方式; 2.5.4 负责跨大区电网间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交换的考核结算; 2.5.5 编制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

2.5.6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 2.5.7 指挥管辖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5.8 指挥互联电网的频率调整、管辖电网电压调整及管辖联络线送受功率控制;

2.5.9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和通信设备运行协调;

2.5.10 参与全国互联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2.5.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5.12 参与签订管辖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5.13 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5.14 负责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 2.6 网调、独立省调的主要职责: 2.6.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

2.6.2 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6.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2.6.4 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2.6.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

2.6.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主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运行和检修方式; 2.6.7 负责编制所辖电网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

2.6.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2.6.9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2.6.10 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2.6.11 负责调度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6.12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6.13 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

2.6.14 参与签订所辖电网的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6.15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2.7 其他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由相应的调度机构予以规定。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3.1 国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对其执行指令的

正确性负责。

3.3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

3.4 如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国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运行值班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3.5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6 对于国调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国调申请,在国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国调汇报, 当大区电网或独立省网内部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网调、独立省调值班调度员不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进行本网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

3.7 国调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调度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员下达调度指令,有关调度机构、厂站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3.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

3.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者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10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4.1 国调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国调管辖系统的次年度运行方式。国调管辖系统所涉及的下级调度、生产及运行等单位,在11月20日以前向国调报送相关资料。 4.2 国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4.2.1 上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总结;

4.2.2 本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及稳定运行规定; 4.2.3 本年度管辖系统新设备投运计划;

4.2.4 本年度管辖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4.2.5 本年度管辖系统分月电力电量计划。

4.3 国调依据年度运行方式,以及有关的运行单位对月、日运行方式的建议等,编制国调管辖系统的月、日运行方式。

4.4 所涉及有关调度依据年度运行方式和国调下达的月、日运行方式以及本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编制相应的月、日运行方式,并将月运行方式报国调备案,月运行方式修改后,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的修改内容要及时报国调。

4.5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运行单位每月20日前向国调提出次月运行方式建议,国调于每月25日前向有关运行单位下达次月月度运行方式。 4.6 国调编制的月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6.1 上月管辖系统运行总结;

4.6.2 本月管辖系统电力电量计划; 4.6.3 本月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

4.6.4 本月管辖系统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4.7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向国调提出次日国调管辖系统的运行方式的建议,国调应于12时前确定下达次日运行方式。 4.8 国调编制的日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8.1 国调管辖系统日电力计划曲线; 4.8.2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变更; 4.8.3 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管理 5.1 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 临时检修是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检修。

5.2 计划检修管理:

5.2.1 年度计划检修:每年11月底前,直调厂站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送国调,国调于12月25日前批复。与国调管辖系统相关的各网省调的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国调备案,国调可在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5.2.2 月度计划检修:国调根据管辖系统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和电网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制定月度检修计划。有关运行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国调报送下一月度检修计划建议,国调于25日前随次月运行方式下达。

5.2.3 已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1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当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

5.2.4 未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2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 请,国调于开工前1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于休息日前2个工作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 5.2.5 节日或重大保电时期计划检修:有关网省调等应于保电时期前4天将设备检修计划报国调,经平衡后国调于保电时期前2天正式批复下达。

5.2.6 计划检修申请应逐级报送到国调,国调的批复意见逐级通知到检修单位。检修工作内容必须同检修票项目一致。临时变更工作内容时,必须向国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对调度员无权批准的工作项目应重新申请。检修工作在国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下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完工后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汇报国调值班调度员销票。 5.2.7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如不能如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国调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 5.3 临时检修规定:

5.3.1 遇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 5.3.1.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5.3.1.2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

5.3.1.3 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

5.3.2 临时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5.4 检修申请内容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检修起止时间、对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的要求以及其它注意事项等。其中设备检修时间为从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检修工作完工并汇报可以恢复送电时为止。 第六章 新设备投运的管理

6.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统称新设备)需接入国调管辖系统,该工程的业主必须在新设备启动前(交流系统3个月,直流系统4个月)向国调提供相关资料,并于15天前提出投运申请。

6.2 国调收到资料后,进行有关的计算、核定和设备命名编号,应于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向相应网(省)调及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6.3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3.1 设备验收工作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关运行单位向国调已提出新设备投运申请;

6.3.2 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单位(如需要在启动过程中测量参数者,应在投运申请书中说明);

6.3.3 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包括运行人员的培训、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设备命名、厂站规程和制度等均已完备);

6.3.4 与有关调度部门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及厂站具备启动条件; 6.3.5 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准备就绪,通道畅通。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准备就绪;

6.3.6 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已批准。 6.4 新设备启动前,有关人员应熟悉厂站设备,熟悉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及相应运行规程规 定等。

6.5 新设备启动调试后,经移交给有关调度及运行单位后方可投入运行。 6.6 新投产设备原则上不应降低已有电网稳定水平。网省调新投产设备启动调试期间,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的,其调试调度方案应报国调备案。

第七章 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7.1 互联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Hz,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在AGC投运情况下,互联电网频率按50±0.1Hz控制。 7.2 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的需要,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改变直调电厂或有关网省调的区域控制模式;直调电厂或有关网省调因所辖电网运行需要变更区域控制模式须经国调许可。

7.3 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监视并控制本网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监控网间联络线潮流不超稳定限额。联络线计划送受电曲线由国调下达;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联络线计划送受电曲线。

7.4 国调直调发电厂在出力调整时,应同时监视电网频率,当频率偏差已超过±0.15Hz时,应及时汇报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管辖发电厂的计划出力曲线。

7.5 国调管辖系统内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各种自动装置,如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自起动、高频切机等均应由国调统一制定整定方案;其整定值的变更、装置的投入或停用,均应得到国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当电网频率偏差到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而装置未动作时,运行值班员应立即进行相应操作,并汇报值班调度员。

7.6 有关网省调在平衡日发用电时,应安排不低于网内运行最大机组出力的旋转备用容量。

7.7 为防止电网频率崩溃,各电网内必须装设适当数量的低频减载自动装置, 并按规程规定运行。

第八章 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8.1 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由国调、各网(省)调和各地区调度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 8.2 国调管辖范围内500kV电网的电压管理的内容包括: 8.2.1 确定电压考核点,电压监视点; 8.2.2 编制每季度电压曲线;

8.2.3 指挥管辖系统无功补偿装置运行; 8.2.4 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8.2.5 统计考核电压合格率。

8.3 国调负责国调管辖系统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以及在相关各网(省)电网的无功分区平衡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国互联电网无功平衡分析工作,并制定改进措施。

8.4 国调管辖系统各厂、站的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各级母线运行电压,控制母线运行电压在电压曲线限值内。

8.5 国调、各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监控有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调整。主要办法包括:

8.5.1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投切电容器、电抗器、交流滤波器达到无功就地平衡;

8.5.2 在无功就地平衡前提下,当主变压器二次侧母线电压仍偏高或偏低,而主变为有载调压分接头时,可以带负荷调整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 8.5.3 调整电网接线方式,改变潮流分布,包括转移部分负荷等。

8.6 国调负责国调管辖系统和汇总各网(省)一次网损情况,并定期进行全网性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电网稳定的管理

9.1 电网稳定分析,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网(省)调按分析结果,编制本网(省)稳定规定,对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的报国调批准。

9.2 电网稳定分析,按照\"统一计算程序、统一计算标准、统一计算参数、统一计算模型\"的原则,国调、网(省)调各自负责所辖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和制定稳定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3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稳定限额由国调组织计算。由各级调度下达相应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稳定限额。

9.4 国调、相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落实保证电网稳定的具体措施。

9.5 有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因主网架结构变化或大电源接入,影响国调管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采取或改变安全自动控制措施时,应提前6个月向国调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章 调度操作规定

10.1 电网的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国调调度管辖设备,其操作须由国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方可执行,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应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执行。国调调度管辖设备方式变更,对下级调度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国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通知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

10.2 调度操作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下列操作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

10.2.1 合上或拉开单一的开关或刀闸(含接地刀闸); 10.2.2 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自动装置; 10.2.3 投退AGC功能或变更区域控制模式; 10.2.4 更改电网稳定措施; 10.2.5 发电机组启停;

10.2.6 计划曲线更改及功率调整; 10.2.7 事故处理。 10.3 操作指令票制度

10.3.1 填写操作指令票应以检修票、安全稳定控制定值通知单和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和日计划等为依据。

10.3.2 填写操作指令票前,值班调度员应仔细核对有关设备状态(包括开关、刀闸、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安全措施等)。 10.3.3 填写操作指令票时应做到任务明确、字体工整、无涂改,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拟票人、审核人、预令通知人、下令人、监护人必须签字。 10.3.4 计划操作指令票必须经过拟票、审票、下达预令、下令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完成。操作票必需经审核后方可下达给受令单位,受令单位如无疑问应尽快准备好厂站操作票,待接到正式下令时间后方可执行。 10.3.5 临时操作指令可不经下达预令直接执行,值班调度员必须认真拟票、审票和监护执行。

10.4 操作前应考虑以下问题:

10.4.1 结线方式改变后电网的稳定性和合理性,有功、无功功率平衡及必要的备用容量,防止事故的对策;

10.4.2 操作时所引起的输送功率、电压、频率的变化。潮流超过稳定极限、设备过负荷、电压超过正常范围等情况;

10.4.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是否合理,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补偿装置投入情况,防止引起操作过电压;

10.4.4 操作后对通信、远动、计量装置等设备的影响。 10.5 计划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 10.5.1 交接班时;

10.5.2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 10.5.3 电网发生异常及事故时; 10.5.4 电网高峰负荷时段。 10.6 并列条件: 10.6.1 相序相同;

10.6.2 频率偏差在0.1Hz以内;

10.6.3 机组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5%以内。

10.7 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并列装置。解列前调整电网频率和有关母线电压,尽可能将解列点的有功功率调至零,无功功率调至最小。

10.8 解、合环操作:必须保证操作后潮流不超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电压在正常范围。合环操作必须经同期装置检测。 10.9 500kV线路停送电操作规定:

10.9.1 互联电网500kV联络线停送电操作,如一侧发电厂、一侧变电站,一般在变电站侧停送电,发电厂侧解合环;如两侧均为变电站或发电厂,一般在短路容量大的一侧停送电,短路容量小的一侧解合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0.9.2 应考虑电压和潮流转移,特别注意使非停电线路不过负荷,使线路输送功率不超过稳定限额,应防止发电机自励磁及线路末端电压超过允许值; 10.9.3 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停电和送电;

10.9.4 500kV线路高抗(无专用开关)投停操作必须在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

10.10 开关操作规定

10.10.1 开关合闸前,厂站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厂站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接通;

10.10.2 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10.10.3 交流母线为3/2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母线侧开关,后合中间开关;停电时应先拉开中间开关,后拉开母线侧开关。 10.11 刀闸操作规定:

10.11.1 未经试验不允许使用刀闸向500 kV母线充电;

10.11.2 不允许使用刀闸切、合空载线路、并联电抗器和空载变压器;

10.11.3 用刀闸进行经试验许可的拉开母线环流或T接短线操作时,须远方操作;

10.11.4 其它刀闸操作按厂站规程执行。 10.12 变压器操作规定: 10.12.1 变压器停送电,一般在500kV侧停电或充电,必要时可以在220kV侧停电或充电。

10.12.2 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 10.12.2.1 结线组别相同; 10.12.2.2 电压比相同; 10.12.2.3 短路电压相等。

电压比不同和短路电压不等的变压器经计算和试验,在任一台都不会发生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10.13 零起升压操作规定:

10.13.1 担任零起升压的发电机容量应足以防止发生自励磁,发电机强励退出,联跳其它非零起升压回路开关的压板退出,其余保护均可靠投入;

10.13.2 升压线路保护完整,可靠投入。但联跳其它非升压回路开关压板退出,线路重合闸停用;

10.13.3 对主变压器或线路串变压器零起升压时,该变压器保护必须完整并可靠投入,中性点必须接地;

10.13.4 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进行零起升压时,母差保护应停用。母联开关应改为冷备用,防止开关误合造成非同期并列。

10.14 500kV串联补偿装置的投退原则上要求所在线路的相应线路刀闸在合上位置。正常停运带串补装置的线路时,先停串补,后停线路;带串补装置线路恢复运行时,先投线路,后投串补;串补装置检修后,如运行值班员提出需要对串补装置充电,可以先将串补装置投入,再对带串补装置的线路充电。 10.15 国调负责的直流输电系统操作如下:

10.15.1 直流输电系统从冷备用转为热备用状态; 10.15.2 直流输电系统从热备用转为冷备用状态; 10.15.3 直流输电系统转为空载加压试验状态; 10.15.4 执行国调直流输电系统继电保护定值单; 10.15.5 直流输电系统启动或停运;

10.15.6 直流输送功率调整和控制方式变更。

10.16 直流输电系统启动操作为从直流输电系统热备用状态操作至输送功率达到整定值;停运操作为从直流输电系统由稳定运行操作至直流输电系统热备用状态。直流输电系统运行时间从换流阀解锁至换流阀闭锁的时间。

10.17 在进行直流输电系统启停操作前,两侧换流站应相互通报。操作完成后,换流站及时将操作完成时间、换流阀解(闭)锁时间等汇报国调调度值班员。 10.18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运行时,进行由一极单极大地回线方式运行转为另一极单极大地回线方式运 行的操作,应在不中断输送功率的原则下进行。 10.19 空载加压(TLP)试验

10.19.1 空载加压试验可采用以下方式: 10.19.1.1 降压空载加压试验;

10.19.1.2 额定电压空载加压试验。

10.19.2 空载加压试验一般在接线方式为GR方式下进行。

10.20 直流输电系统主控站转移操作或单极大地回线与单极金属回线方式转换操作时,由国调值班调度员下令给两侧换流站,主控站运行值班员应联系对端换流站运行值班员,两换流站相互配合进行。 10.21 在遇有雾、细雨等恶劣天气致使直流输电系统设备放电严重时,国调值班调度员可下令将直流输电系统改为降压方式运行。如相应极系统输送功率高于降压运行额定功率,须调整功率后再进行降压操作。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规定

11.1 国调值班调度员是国调管辖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网(省)调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互通情况。事故处理时,各级值班人员应做到:

11.1.1 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的威胁;

11.1.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11.1.3 电网解列后要尽快恢复并列运行; 11.1.4 尽快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11.1.5 调整并恢复正常电网运行方式。

11.2 当有关电网发生影响国调管辖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时,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尽快将事故简要情况汇报国调值班调度员;事故处理完毕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提出事故原始报告并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详细情况。

11.3 国调管辖系统发生事故时,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国调汇报事故概况,在查明情况后,应尽快详细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现象、跳闸开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电压、潮流的变化等。 11.4 当国调管辖系统发生事故,造成互联电网解列时,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运行值班员应保持本系统的稳定运行,尽快将频率调整至合格范围内。国调负责指挥国调管辖系统联络线的并列操作,有关网(省)调和厂站应按国调要求调整电网频率和电压,尽快恢复并网运行。 11.5 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时,对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得到国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后才能执行。 11.6 为防止事故扩大,厂站运行值班员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 11.6.1 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11.6.2 将故障停运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11.6.3 当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11.6.4 厂站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者。

11.7 电压互感器或电流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迅速按厂站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值班调度员汇报。 11.8 事故处理时,只允许与事故处理有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留在调度室内,其他无关人员应迅速离开;非事故单位不应在事故处理当时向当值调度员询问事故原因和过程,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11.9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故情况详细记录,并按规定报告。 11.10 事故调查工作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 11.11 频率、电压异常处理

11.11.1 当国调管辖系统有关电网发生事故,电网频率异常时,应利用本网内发电机的正常调节能力,平衡网内负荷。若需国调配合,可向国调提出调整建议; 11.11.2 当国调管辖系统任一厂站母线电压低于限额时,国调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投切无功补偿装置、增加机组无功出力、调整联络线潮流等)使电压恢复至限额以内;

11.11.3 当国调管辖系统任一厂站母线电压高于限额时,国调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机组进相、停运轻载线路等)使电压恢复至限额以内, 11.12 线路事故处理

11.12.1 线路跳闸后,为加速事故处理,国调值班调度员可进行强送电,在强送前应考虑:

11.12.1.1 应正确选择强送端,使电网稳定不致遭到破坏。在强送前,要检查重要线路的输送功率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必要时应降低有关线路的输送功率或采取提高电网稳定的措施,有关网省调应积极配合;

11.12.1.2 厂站运行值班员必须对故障跳闸线路的有关设备进行外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国调。若事故时伴随有明显的事故象征,如火花、爆炸声、电网振荡等,待查明原因后再考虑能否强送;

11.12.1.3 强送的开关必须完好,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

11.12.1.4 应对强送前强送端电压控制和强送后首端、末端及沿线电压作好估算,避免引起过电压。

11.12.2 线路故障跳闸后,一般允许强送一次。如强送不成功,需再次强送,必须经总工或主管生产的中心领导同意。 11.12.3 线路故障跳闸,开关切除故障次数已到规定的次数,由厂站运行值班员根据厂站规定,向有关调度提出要求。

11.12.4 当线路保护和高抗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应按线路和高抗同时故障来考虑事故处理。在未查明高抗保护动作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进行强送,在线路允许不带电抗器运行时,如电网需对故障线路送电,在强送前应将高抗退出后才能对线路强送。

11.12.5 有带电作业的线路故障跳闸后,强送电的规定如下: 11.12.5.1 带电作业未要求线路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可以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强送;

11.12.5.2 带电作业明确要求停用线路重合闸故障跳闸后不得强送者,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不得强送。

11.12.6 在线路故障跳闸后,值班调度员下达巡线指令时,应说明是否为带电巡线。

11.13 互联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超过稳定限额或过负荷时,有关网省调可不待国调调度指令迅速采取 措施使其降至限额之内。处理方法一般包括:

11.13.1 受端电网发电厂增加出力,包括快速启动水电厂备用机组,调相的水轮机快速改发电运行,并提高电压; 11.13.2 受端电网限电;

11.13.3 送端电网的发电厂降低出力,并提高电压; 11.13.4 改变电网结线,使潮流强迫分配。 11.14 发电机事故处理

11.14.1 发电机跳闸或异常情况均按发电厂规程进行处理; 11.14.2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引起失步时,应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增加励磁,以便使发电机重新拖入同步。若无法恢复同步,应将发电机解列。 11.15 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11.15.1 变压器开关跳闸时,根据变压器保护动作情况作如下处理:

11.15.1.1 变压器的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不得进行强送电;在检查变压器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确认变压器内部无故障者,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应进行零起升压;

11.15.1.2 变压器后备过流保护动作跳闸,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可试送一次;

11.15.2 高抗保护动作停运时,根据其保护动作情况作如下处理:

11.15.2.1 高抗的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之一动作跳闸,不能进行强送电;在检查高抗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确认高抗内部无故障者,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可进行零起升压;

11.15.2.2 高抗后备保护动作,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可试送一次; 11.16 母线事故处理

11.16.1 当母线发生故障或失压后,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并同时将故障母线上的开关全部断开。 11.16.2 当母线故障停电后,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对停电的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汇报值班调度员,调度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1.16.2.1 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后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 11.16.2.2 找到故障点但不能很快隔离的,将该母线转为检修; 11.16.2.3 经过检查不能找到故障点时,可对停电母线试送电一次。对停电母线进行试送,应尽可能用外来电源;试送开关必须完好,并有完备的继电保护。有条件者可对故障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11.17 开关故障处理

11.17.1 开关操作时,发生非全相运行,厂站运行值班员立即拉开该开关。开关在运行中一相断开,应试合该开关一次,试合不成功应尽快采取措施并将该开关拉开;当开关运行中两相断开时,应立即将该开关拉开;

11.17.2 开关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合闸闭锁\"尚未出现\"分闸闭锁\"时,值班调度员可根据情况下令拉开此开关;

11.17.3 开关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分闸闭锁\"时,应停用开关的操作电源,并按厂站规程进行处理。仍无法消除故障,则可用刀闸远方操作解本站组成的母线环流(刀闸拉母线环流要经过试验并有明确规定),解环前确认环内所有开关在合闸位置。

11.18 串联补偿装置故障处理

11.18.1 因线路等其它原因导致带串补装置的线路停运时,如需对线路强送,需将串补装置退出,再进行强送。

11.18.2 因串补装置故障停运,未经检查处理,不得投运。 11.19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11.19.1 电网振荡时的现象:

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表、功率表周期性地剧烈摆动,振荡中心的电压表波动最大,并同期性的降到接近于零;失步的两个电网间联络线的输送功率则往复摆动;两个电网的频率明显不同,振荡中心附近的照明灯随电压波动而一明一暗,发电机(调相机)发出有节奏的嗡-嗡声。 11.19.2 电网稳定破坏时的处理办法: 11.19.2.1 电网稳定破坏后,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将失去同步的部分解列运行,防止扩大事故;

11.19.2.2 为使失去同步的电网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并减少运行操作,在满足下列各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解列,允许局部电网短时间的非同步运行,而后再同步。

11.19.2.2.1 通过发电机,调相机等的振荡电流在允许范围内,不致损坏电网重要设备;

11.19.2.2.2 电网枢纽变电站或重要用户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波动最低值在额定值的75%以上,不致甩掉大量负荷;

11.19.2.2.3 电网只在两个部分之间失去同步,通过预定调节措施,能使之迅速恢复同步运行者,若调节无效则应予解列。 11.19.2.3 电网发生稳定破坏,又无法确定合适的解列点时,也只能采取适当措施使之再同步,防止电网瓦解并尽量减少负荷损失。其主要处理办法是:

11.19.2.3.1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出力,使频率下降,直至振荡消失或频率降到49.5Hz为止;

11.19.2.3.2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使频率升高,直至49.5Hz以上。有关调度可下令在频率降低的地区进行拉闸限电; 11.19.2.3.3 各发电厂或有调相机的变电站应提高无功出力,尽可能使电压提高至允许最大值。

11.19.3 在电网振荡时,除厂站事故处理规程规定者以外,厂站运行值班员不得解列发电机组。在频率或电压下降到威胁到厂用电的安全时可按照发电厂规程将机组(部分或全部)解列。

11.19.4 若由于发电机失磁而引起电网振荡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将失磁的机组解列。

11.20 通信中断的事故处理

11.20.1 国调与有关网省调或调度管辖的厂站之间的通信联系中断时,各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通信联系,如不能尽快恢复,国调可通过有关网省调的通信联系转达调度业务。

11.20.2 当厂站与调度通信中断时:

11.20.2.1 有调频任务的发电厂,仍负责调频工作。其他各发电厂均应按调度规程中有关规定协助调频。各发电厂或有调相机的变电站还应按规定的电压曲线进行调整电压;

11.20.2.2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运行方式,尽可能保持不变;

11.20.2.3 正在进行检修的设备,在通信中断期间完工,可以恢复运行时,只能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再恢复运行。 11.20.3 当国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操作指令后,受令方未重复指令或虽已重复指令但未经国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执行操作前,失去通信联系,则该操作指令不得执行;若已经国调值班调度员同意执行操作,可以将该操作指令全部执行完毕。国调值班调度员在下达了操作指令后而未接到完成操作指令的报告前,与受令单位失去通信联系,则仍认为该操作指令正在执行中。

11.20.4 凡涉及国调管辖系统安全问题或时间性没有特殊要求的调度业务联系,失去通信联系后,在与国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前不得自行处理;紧急情况下按厂站规程规定处理。

11.20.5 通讯中断情况下,出现电网故障时: 11.20.5.1 厂站母线故障全停或母线失压时,应尽快将故障点隔离; 11.20.5.2 当电网频率异常时,各发电厂按照频率异常处理规定执行,并注意线路输送功率不得超过稳定限额,如超过稳定极限,应自行调整出力; 11.20.5.3 当电网电压异常时,各厂站应及时调整电压,视电压情况投切无功补偿设备。

11.20.6 与国调失去通信联系的有关网省调或调度管辖的厂站,在通信恢复后,应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补报在通信中断期间一切应汇报事项。 11.21 直流输电系统事故处理 11.21.1 直流线路故障,再启动失败致使直流系统某极停运,根据情况允许对该极线路进行一次降压空载加压试验。若试验成功,可再进行一次额定电压空载加压试验。试验成功后,可以恢复相应极系统运行。 11.21.2 因换流阀、极母线、平波电抗器等直流500KV设备故障引起直流输电系统某极停运,未经检查处理不得恢复该极运行。在重新启动前,如条件许可,可在发生故障的换流站进行空载加压试验。

11.21.3 运行的交流滤波器因故障需退出运行时,换流站在确认备用交流滤波器具备运行条件后,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可以进行手动投切交流滤波器(先投后切),交流滤波器的投切顺序按站内有关规程执行。

11.21.4 换流阀和阀冷却水系统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时,按站内有关规程处理。当发生换流阀冷却水超温、换流变油温高等影响直流输电系统送电能力的设备报警时,换流站运行值班员可向上级调度汇报并提出降低直流输送功率等措施,国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情况处理。

11.21.5 换流变压器故障或异常处理按站内有关规程执行。 11.21.6 无功减载保护动作的故障处理

11.21.6.1 在升功率操作过程中出现无功减载保护报警信号,在自动或手动投入备用交流滤波器后可继续进行升功率操作;如投入不成功时,由主控站值班员操作降低直流输送功率至报警信号消失,并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1.21.6.2 运行的交流滤波器跳闸出现无功减载保护报警信号时,换流站运行值班员应手动投入相应的备用交流滤波器;如投入不成功时,由主控站运行值班员操作降低直流输送功率至报警信号消失,并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11.21.6.3 运行的交流滤波器跳闸出现无功减载保护动作使直流系统输送功率降低时,在有备用交流滤波器的情况下,由国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恢复原输送功率。在升功率过程中如再出现无功减载保护报警信号时,按11.21.6.1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12.1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运行操作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

12.2 国调组织或参加新建工程、技改工程以及系统规划的继电保护专业的审查工作(含可研、初设、继电保护配置选型等)。

12.3 国调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的执行。

12.4 国调负责修编调度管辖范围\"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运行说明\",并配合新建或技改工程予以补充、修改。

12.5 国调负责调度管辖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的分析、评价和运行总结,动作统计由相关网、省调统一统计,并报国调。 12.6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12.6.1 国调负责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内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12.6.2 每年4月底前,国调与相关网、省调间以书面形式相互提供整定分界点的保护配置、设备参数、系统阻抗、保护定值以及整定配合要求等,以满足整定计算的需要。

12.6.3 国调与相关网、省调整定分界点的继电保护定值配合,经与相关调度协商后,由国调确定。

12.6.4 国调继电保护定值单下达至直调厂、站。国调与相关网、省调互送整定分界点的定值单,用作备案。

12.6.5 国调继电保护定值单须经国调值班调度员与厂站运行值班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严格遵守定值单回执制度。 12.7 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

12.7.1 继电保护装置应按规定投运。一次设备不允许无主保护运行,特殊情况下停用主保护,应按规定处理。

12.7.2 国调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投退以及定值单的执行由国调下令。 12.7.3 国调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操作,由国调值班调度员按照国调中心\"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运行说明\"的规定下达调度指令,运行值班员按照厂站继电保护运行规定执行具体操作。 12.8 继电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验

12.8.1 继电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验,由继电保护装置所在单位负责。继电保护装置维护单位(简称维护单位,下同)应按照检修计划和有关检验规程的规定,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维护检验。

12.8.2 国调负责制订继电保护装置的反事故措施,维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12.8.3 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或缺陷)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按有关运行规定处理,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异常(或缺陷)处理工作。

12.8.4 当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时(电网发生故障或电网无故障而保护装置本身发生不正确动作),厂站运行值班员记录保护动作情况,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并通知维护单位。维护单位应及时收集保护动作信息(故障录波、微机保护打印报告等),并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分析,查明保护动作原因。必要时,由国调中心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检验工作。

12.9 调度员应掌握继电保护的配置和\"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有关的规定,新设备投运时,继电保护人员应向调度员进行技术交底。

12.10 运行值班员应熟悉\"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有关的规定和继电保护装置的回路接线,掌 握厂站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12.11 国调管辖系统安全自动装置由该设备所属电力公司负责厂站运行维护管理,国调负责定值下达和指挥装置投退,有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各自执行具体操作。未经国调许可,不得更改装置定值和装置的运行状态。凡影响安全自动装置正常运行的工作,应及时报国调;装置缺陷应在停运后及时处理。 12.12 国调管辖范围内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单由国调下达至相应网(省)调及厂站。厂站接到定值单后,必须与国调调度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定值。需改变后备保护定值时,各自按预定整定方案执行并提前3天通知国调。 12.13 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或异常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根据厂站规程及时报告国调和相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

12.14 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自动装置运行及动作统计情况由运行生产单位报国调,国调统一进行统计评价。

第十三章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13.1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各级调度机构应建设先进、实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置相应的调度自动化机构。 13.2 本规程所指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 13.2.1 远动装置(远动终端主机);

13.2.2 厂站计算机监控(测)系统相关设备;

13.2.3 远动专用变送器、功率总加器及其屏、柜,与远动信息采集有关的交流采样等测控单元,远动通道专用测试柜及通道防雷保护器; 13.2.4 电能量远方终端;

13.2.5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路由器、通信接口装置、交换机或集线器等)及其连接电缆;

13.2.6 远动和电能量远传使用的调制解调器,串行通讯板、卡;

13.2.7 远动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路由器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间的专用连接电缆;

13.2.8 遥控、遥调执行继电器屏、柜;

13.2.9 远动终端输入和输出回路的专用电缆;

13.2.10 远动终端、电能量远方终端、路由器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包括UPS、直流电源等配电柜),电能表计出口与电能量远方终端连接电缆; 13.2.11 远动转接屏、电能量远方终端屏等;

13.2.12 与保护设备、站内SCADA监控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电厂监控或DCS系统等接口。

13.3 国调调度管辖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属国调管辖设备,其运行管理由国调负责,并按照国调中心制定的《国调调度管辖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定》执行;国调调度管辖联络线两侧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属国调许可设备,其运行管理分别由所辖网、省调负责,并按照所辖网、省调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13.4 国调调度管辖厂站及国调管辖联络线两侧厂站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技术参数的制定、设置由国调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由于情况变化而需改变时,须提前报国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好记录。各类应用系统接入网络,需做好接入方案,并报国调批准后实施。

13.5 国调调度管辖厂站及联络线两侧计量关口电能表计的运行管理由发输电运营部负责,关口电能表计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计量监督由发输电运营部指定的计量部门负责,关口电能表计的日常巡视和电能量远方终端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由各厂站相关部门负责,

13.6 国调调度许可设备范围内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分别由其所辖网、省调负责。

13.7 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必要时派人到厂站处理,并将故障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国调和相关网、省调的自动化值班人员。上一级调度机构可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13.8 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计划和临时停运管理

13.8.1 国调调度管辖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计划停运,应提前2天报国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并经调度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且通知相关网、省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后方可实施;国调调度管辖联络线两端厂站和国调调度许可设备范围内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计划停运,应提前2天报其上级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同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国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批准且通知相关网、省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后方可实施。

13.8.2 国调调度管辖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临时停运应及时报国调自动化值班员,经值班调度员许可

后,由自动化值班员通知相关网、省调自动化值班员;国调调度管辖联络线两端厂站和调度许可设备范围内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临时停运应及时报其上级主管调度自动化运行值班员,经其值班调度员同意并报国调自动化值班员许可后,由该自动化值班员通知相关网、省调自动化运行值班员和厂站值班员后方可实施。

13.8.3 进行厂站例行遥信传动试验工作前、后,其上级主管调度自动化值班员应及时通知相关调度自动化值班员。

13.9 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员发现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有误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自动化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13.10 当一次设备检修时,应将相应的遥信信号退出运行,但不得随意将相应的变送器退出运行。运行维护单位应把检查相应的远动输入输出回路的正确性及检验有关的变送器准确度列入检修工作任务。一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将相应的遥信信号投入运行,将与调度自动化设备相关的二次回路接线恢复正常,同时应通知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通知国调和相关调度。 13.11 输电线路检修或通信设备检修等,如影响国调调度自动化通道时,由其通信管理部门提出受影响的通道名单,附在相应的停役申请单后,并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相关调度部门及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通道恢复时,也应及时通知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以便使自动化设备及时恢复运行。

第十四章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

14.1 互联电网通信系统(以下简称为联网通信系统)是国调、网调和省调对联网线路及其各变电站、换流站以及相关电厂实施调度、管理必要的技术支持系统。联网通信系统是由国调、网调和省调电网调度机构至各调度管辖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以及互联电网联络线的主备用通信电路组成。主备用通信电路的范围应以各互联电网工程初步设计中确定的通信方案为准。其承载的主要电网调度业务有:调度电话、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数据信号等信息。

14.2 联网通信电路的组织及运行管理由国调中心、电通中心以及各相关网、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

14.3 本章节适用于与联网通信系统有关的网省公司通信管理、维护部门,各相关网、省通信管理、维护部门应遵照本规程制订联网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细则。

14.4 国调中心职责:

14.4.1 负责监督联网通信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14.4.2 负责协调联网通信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14.4.3 负责审批直接影响联网通信电路、话路的停复役和变更方案; 14.4.4 负责审核联网通信系统中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 14.4.5 负责制定联网通信系统中国调管辖通信设备的编号方案。 14.5 电通中心职责:

14.5.1 负责联网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

14.5.2 负责联网通信系统运行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事故调查;

14.5.3 负责制定联网通信系统中国调中心使用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方式,并组织实施;

14.5.4 负责组织制订联网通信系统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14.5.5 负责审批联网通信系统中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并负责实施工作的协调;

14.5.6 负责组织制定系统反事故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

14.5.7 负责联网通信系统的运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并以月报的形式报国调中心。

14.6 各相关网、省公司通信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14.6.1 负责组织执行电通中心下达的调度指挥命令和电路运行方式;

14.6.2 负责制订联网调度生产使用的网、省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方式,并组织实施;

14.6.3 负责所辖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14.6.4 负责监测所辖通信电路的运行情况,及时组织事故处理;

14.6.5 负责组织制定所辖联网通信系统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并上报审批; 14.6.6 负责所辖通信系统的统计分析及考核工作,编制运行统计月报,并上报电通中心;

14.6.7 负责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组织落实;

14.6.8 负责组织或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提出并实施整改措施;

14.6.9 负责组织编制通信系统的调试导则和运行管理细则,组织通信人员的技术培训;

14.6.10 做好上级委派的其他工作。

14.7 联网通信系统是全国电力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管理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制度,确保通信电路的畅通。

14.8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电路或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建立汇报制度 ,定期逐级上报电路运行情况。

14.9 各级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确保联网通信电路的畅通。 14.10 在联网通信系统出现故障时,所辖电路的网省公司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并采取相应迂回或转接措施,保障联网通信系统的畅通。同时应通知电网调度部门。由此造成的通

信事故有关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将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通信主管部门。

14.11 当联网线路计划或临时检修影响联网通信系统运行时,国调中心批准的检修,由国调中心通知电通中心;网省电网调度部门批准的检修,由网省电网调度部门通知各自的通信调度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各级通信调度部门应做好相应通信业务的迂回、转接和准备工作。

14.12 联网通信系统计划检修原则上应与一次系统的计划检修同步进行。当检修对联网调度生产业务造成影响时,电通中心安排的检修报国调中心批准,并通知相关网省调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各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安排的检修报所属网省电网调度部门批准。并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电通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出拟采用的通信业务迂回和转接方案。电通中心在征得国调中心意见后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批复,各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接到批复方可决定是否开展下一步工作。检修工作结束后,需逐级办理复役手续。

14.13 当联网通信系统进行临时检修对联网调度生产业务造成影响时,电通中心安排的检修报国调中心批准,并通知相关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各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安排的检修在征得所属网省电网调度部门同意后,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电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出拟采用的通信业务迂回和转接方案,电通中心在征求国调中心意见后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批复,各网省调通信运行管理部门接到批复方可决定是否开展下一步工作。检修工作结束后,需逐级办理复役手续。

14.14 当联网通信系统的检修对联网调度业务没有造成影响时,电通中心安排的检修报国调中心备案,各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安排的检修报所属网省电网调度部门备案,同时向电通中心报批。

14.15 由于任何原因造成联网通信系统中断时,所辖电路的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应通知相关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各相关网省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章 水电站水库的调度管理 15.1 总则

15.1.1 水库调度的基本原则:按照设计确定的任务、参数、指标及有关运用原则,在确保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15.1.2 国调管辖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必须根据并网要求与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15.1.3 在汛期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电厂水库,其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监督。 15.1.4 水电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调度工作的领导,建立专职机构,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注重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15.1.5 水电厂必须具备齐全的水库设计资料,掌握水库上、下游流域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及综合利用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15.1.6 水库的设计参数及指标是指导水库运行调度的依据,不得任意改变。 15.1.7 水电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水情自动测报、水调自动化和优化调度等工作,不断提高水库调度水平。 15.2 水库运用参数和基本资料

15.2.1 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参数及指标应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死水位及上述水位相应的水库库容,水电站装机容量、发电量、保证出力及相应保证率,控制泄量等。这些参数及指标是进行水库调度的依据,应根据设计报告和有关协议文件,在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方案中予以阐明。

15.2.2 基本资料是水库调度的基础,必须充分重视。应注重资料的积累,必要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15.2.3 水库建成投入运用后,因水文条件、工程情况及综合利用任务等发生变化,水库不能按设计规定运用时,水电厂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运行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对水库运用参数及指标进行复核。如主要参数及指标需变更,应按原设计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15.3 水文气象情报及预报

15.3.1 各水电厂要根据各自水库流域情况及相关服务的气象预报单位的预报考评结果,根据水库调度运行的需要签订气象预报服务合同,确保水库流域气象信息的来源。

15.3.2 为做好水库调度工作,各水电厂应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15.3.3 各水电厂应开展洪水预报工作,使用的预报方法应符合预报规范要求,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采用的预报方案,应根据实测资料的积累情况进行不断修改、完善。作业预报时,应根据短期气象预报和水库实时水情进行修正预报。在实际调度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气象部门的预报成果,加以分析引用,如有条件还应开展短期气象预报。

15.3.4 使用预报结果时,应根据预报用途充分考虑预报误差。 15.4 洪水调度

15.4.1 水库洪水调度的任务:根据设计确定的水利枢纽工程的设计洪水、校核洪水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照设计的洪水调度原则或经过设计部门论证、防汛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原则,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拦蓄洪水、削减洪峰和按照规定控制下泄流量,尽量减轻或避免上下游洪水灾害。 15.4.2 水库洪水调度原则为:大坝安全第一;按照设计确定的目标、任务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洪水调度;遇下游防洪形势出现紧急情况时,在水情测报系统及枢纽工程安全可靠条件下,应充分发挥水库的调洪作用;遇超标准洪水,采取保证大坝安全非常措施时应尽量减少损失。

15.4.3 水库洪水调度职责分工:在汛期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库,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上的洪水调度 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调度;不承担下游防洪任务的水库,其汛期洪水调度由水电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指挥调度。已蓄水运用的在建水电工程,其洪水调度应以工程建设单位为主,会同设计、施工、水库调度管理等单位组成的工程防汛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挥调度。

15.4.4 各水电厂应根据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水库洪水调度原则,结合枢纽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洪水调度计划,并按照相应程序报批后报国调备案。

15.4.5 水电厂应按批准的泄洪流量,确定闸门开启数量和开度。按规定的程序操作闸门,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

15.4.6 汛末蓄水时机既关系到水库防洪安全,又影响到水库蓄满率,应根据设计规定和参照历年水文气象规律及当年水情形势确定。 15.5 发电及经济调度

15.5.1 水库发电调度的主要任务:根据枢纽工程设计的开发目标、参数、指标,并结合灌溉、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经济合理地安排发电运行方式,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及其他综合效益。 15.5.2 发电调度的原则

15.5.2.1 保证枢纽工程安全,按规定满足其他防护对象安全的要求。当枢纽工程安全与发电等兴利要求有矛盾时,应首先服从枢纽工程安全。

15.5.2.2 以发电为主的水电厂水库,要兼顾各综合利用部门对用水的需求。各综合利用部门用水要求有矛盾时,应坚持保证重点、兼顾其他、充分协商、顾全整体利益的原则。

15.5.2.3 必须遵守设计所规定的综合利用任务,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供水任务、范围。

15.5.3 凡并入电网运行的水电厂,在保证各时期控制水位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其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

15.5.4 水电厂年发电计划一般采用70%~75%的保证频率来水编制,同时选用其他典型频率来水计算发电量,供电力电量平衡时参考。时段(日、月、季等)发电计划应在前期发电计划基础上,参照相应时段水文气象预报及电网情况编制。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所编发电计划应及时报送国调及其他有关部门。

15.5.5 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应根据设计确定的开发目标、参数及指标,绘制水库调度图。在实际运用中,应采用设计水库调度图与水文预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度。

15.5.5.1 根据库水位在水库调度图上的位置确定水库运用方式或发电方式,不得任意超计划及超规定发电或用水。

15.5.5.2 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应充分利用水文气象预报,逐步修正和优化水库运行调度计划。调节能力差的水库,应充分利用短期水文气象预报,在允许范围内采取提前预泻和拦蓄洪尾的措施。对于日调节或无调节能力的水库,应更重视短期水文气象预报,制订日运行计划,尽量维持水库水位在较高位置运行。 15.5.5.3 多年调节水库在蓄水正常情况下,年供水期末库水位应控制不低于年消落水位。只有遭遇大于设计保证率的枯水年时,才允许动用多年调节库容;在遭遇大于设计保证率的枯水段时,才允许降至死水位。

15.5.5.4 水电站水库调度运行中,除特殊情况外,最低运行水位不得低于死水位。

15.5.6 应积极采取措施为节水增发电量创造条件,如加强水库及枢纽工程管理,合理安排水库运用方式,及时排漂清污,开展尾水清渣工作;合理安排机组检修,优化机组的开机方式和负荷分配,尽量减少机组空载损耗等。

15.5.7 电网应根据水电厂的特性,结合水文情况及负荷预计成果,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当水库弃水或将要弃水时,提高水电发电负荷率,多发水电,节约燃料资源。

15.5.8 梯级水库群的调度运行,要以梯级综合利用效益最佳为准则,根据各水库所处位置和特性,制定梯级水库群的调度规则和调度图。实施中应正确掌握各水库蓄放水次序,协调各水库的运行。 15.6 水库调度管理

15.6.1 水电厂应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

15.6.2 水电厂应在五月底前将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计划报国调备案。制订的年度、供水期和月度水库运用计划应分别在上年十一月底前、蓄水期末和上月二十日前报国调。

15.6.3 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水调自动化系统的管理,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细则,保证系统长期可靠运行。

15.6.4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库调度值班工作和水库调度运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5.6.5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水电厂调度运行情况,需要将如下一些情况及时报送国调:

15.6.5.1 在溢洪期间,及时汇报溢洪道闸门启闭、调整情况,弃水开启闸门孔数、开度、泄流量和机组发电状况、发电流量等。

15.6.5.2 防汛值班期间,遭遇重大汛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

15.6.5.3 对于洪水频率小于等于5%和对电网及水电厂造成重大影响的洪水调度情况。

15.6.6 水电厂在每月1日、11日和21日向国调上报水库运行旬报。

15.6.7 实行水库调度月度汇报制度,按照国调颁发的《水库调度汇报制度》中具体条款执行。

15.6.8 各水电厂应在每年10月底前逐级向国调上报本年度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总结,并在每年1月底以前报送上年度水库调度工作总结。

15.6.9 新建水电厂在首台机组并网前一个月,应向国调及其他有关调度部门提交水库调度基本资料和初期蓄水方案。

第十六章 电力市场运营调度管理

16.1 国调中心负责根据联络线年度送受电计划编制下达月、日电力电量送受计划。互联电网内的网调和独立省调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调度职能,按照国调下达的电力电量送受计划控制联络线潮流和系统频率,应保证送受电力控制在规定的偏差范围内且电网频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16.2 国调中心负责确定互联电网的控制方案和考核办法。互联电网考核结算依据是国调正式下达的日计划曲线(包括修改后的日电力电量计划曲线)。 16.3 跨大区互联电网按TBC方式控制联络线潮流和系统频率。区域控制误差ACE为:ACE =ΔP +b*Δf。国调中心负责确定互联电网的负荷频率响应特性b值,并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6.4 联络线送受电量由国家电力公司电能量自动计费系统进行计算,并按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结算。

16.5 月度联络线实际交换电力电量和考核结果,为互联电网内的网调和独立省调每月的电费结算依据。国调应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月度电力电量结算考核结果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提供给双方确认;如认为有误,应在收到此表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即认为无误。最终电力电量结算考核单于每月10个工作日前,由国调中心传真给双方。

16.6 国调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跨大区互联电网内网公司和独立省公司间的计划外临时电量交易。

第十七章 电网运行情况汇报 17.1 电力生产、运行情况汇报规定

17.1.1 每日7时以前,各网调、独立省调须将本网当日电力生产日报通过日报传输系统传送至国调,如日报传输系统故障传送不成功,应于8时前通过电话报国调。如当日数据未按时报送或报送数据有错误,则本日数据完整率为零。 17.1.2 旬报的统计报送情况,正常应以次旬第一日的16时为准,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的16时。

17.1.3 电力生产运行月度简报的统计报送情况,正常应以每月第三日的12时为准,如遇节假日,可顺延第三个工作日的12时。

17.1.4 电力生产月度计划的统计报送情况,正常应以每月最后一日的12时为准,如遇节假日,应提前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2时。

17.1.5 每日8时以前,各网调、独立省调须将电网运行异常情况(事故停电、拉闸限电;主要线路故障或超稳定限额运行、重要机组和220kV及以上重要主变压器故障;频率异常、主网电压超过设备运行极限值;主要水电厂弃水情况等)、电网运行情况(330千伏及以上网架线路、220千伏跨省联络线启停情况等)和重大新设备投产(330kV及以上设备、300MW及以上机组)情况报国调值班调度员。

17.2 重大事件汇报规定

17.2.1 在电网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网调、独立省调应立即了解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跨省电网省网发生重大事件,省调要及时向网调汇报。

17.2.2 重大事件分类:

17.2.2.1 电网事故:电网主网解列、电网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网内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17.2.2.2 厂站事故:电网内主要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单母线全停和全站停电、核电站事故、水电站垮坝事故、220kV及以上主要设备损坏。 17.2.2.3 人身伤亡:网内各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7.2.2.4 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17.2.2.5 调度纪律:调度系统违反《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

17.2.2.6 经确认因调度局(所)人员责任打破安全记录。 17.2.3 重大事件汇报的主要内容(必要时应附图说明): 17.2.3.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 17.2.3.2 事件经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17.2.3.3 重要设备损坏情况、对重要用户的影响; 17.2.3.4 电网恢复情况等。

17.2.4 在电网发生故障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恢复电网正常方式需较长时间时,有关网调、省调应指派专人随时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恢复情况。 17.3 其它有关电网调度运行工作汇报规定

17.3.1 各网、省调在实行新调度规程时,及时将新调度规程报国调备案。 17.3.2 发生电网事故的网、省调应在事故后5个工作日内由调度部门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传真至国调中心调度室,并在事故分析会后向国调报送事故分析报告。

17.3.3 每年1月底前,各网省调向国调报送 17.3.3.1 调度科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17.3.3.2 上一年度调度人员(含地调)误操作情况(责任单位、发生时间、事件过程、后果、对有关人员处理和防范措施等); 17.3.3.3 报送调度科(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电网调度规程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地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眉山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四川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新疆电网调度规程

新疆电网调度规程

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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