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在林区野外用火。
二、不准在林区烧秸、烧灰、熏肥。
三、不准在林区烧燎根茬、地边、地堰、荒坡。
四、不准在林区边缘、林区空地开荒种田。
五、不准在林区吸烟、上坟烧纸、烧香、放炮、烧烤干粮、拢火取暖。
六、牛羊牧工、从事其他项目的人员不准带火种进入林区。
七、精神病人、痴呆人必须由专人监护、不准进入林区。
八、从事副业人员、车辆司乘人员不办理入山证不准进入林区。
九、不准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护林防火设施。
十、不准刁难、阻碍护林员、林政管理人员、森林防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峨岭镇人民政府:0856-6221106峨岭镇林业站0856-6224072
6221061
《护林防火“十不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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