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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据调查,当前民间自由借贷较之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用途变广,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型借贷逐步为生产经营型借贷所取代;二是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十元上百元增加到上千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三是借贷利

息升高,过去借贷主要用于生老病灾、且数额小,属于互助性质,一般不计息。近年来,借贷用途主要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数额大,利息高,且借贷双方均有营利目的;四是期限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大多是几个月甚至几天;五是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

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二、产生纠纷原因

从审理的案件看,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贪图高利,盲目借贷

有的债权人为贪图高额利息,在债务人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盲目放贷给债务人从事风险性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据统计,此类案件占53.4%。

(二)借鸡生蛋,赖财长财

有的债务人由于生财心切,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从债权人手中借款后,以多种理由拒不偿还,用别人的钱去生财,此类案件占13.5%。

(三)手续不全,空口无凭

由于民间自由借贷行为通常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的,一些人碍于情面,借款时不履行合法手续,或仅凭口头约定,或虽有借据,但缺少必备的合同条款,或没有履行必要的公证手续,到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由于拿不出齐备的法律凭证,致使债务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此类案件占7.4%。

三、建议与对策

民间自由借贷尽管数额小,涉及面窄,但由于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容易诱发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一些债权人由于多次催讨未果,不得已采取利用社会闲散人员“了难”的办法,导致流血冲突的发生。同时,由于当前紧缩银根,银行信贷部门把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建设,加上个人短期小额贷款利润小,需要承担一定风险,致使各自贷款纷纷转向民间,一部分人遂将个人资金居为奇货,以钱谋利,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建议如下:

(一)实行规范化管理

要设立相应的管理职能机构,并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民间自由借贷合同的签订、担保、抵押、执行、变更、保管等要依法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数额较大的借贷要依法进行必要的公正和鉴证,使民间自由借贷由单纯的信用维持逐步走上法律和信用共同维持的轨道,确保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提高借贷行为人的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自由借贷活动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和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采取以案讲法、舆论宣传等方式,强化公民依法借贷的自觉性。

(三)要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银行信贷部门对个人正当的借贷行为要给予适当的支持和鼓励;对那些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从银行取得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后,再到社会上去放贷谋利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予以杜绝,同时要运用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和制裁民间放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净化和规范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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