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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1 20:3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位教师:

根据工作需要,在经过深入调研、多次讨论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校教师征求意见,请各位教师将意见于下周五(7月16日)前反馈至学校学位办公室(行政楼240或233室),电话:62239,65049;邮箱:xwb@ytu.edu.cn.

研究生处 2010年7月9日

1

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台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突出优势学科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个人学术专长与导师团队优势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学院及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应把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导师分类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分为校内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副导师、外聘研究生导师、外聘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学

2 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学科、专业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

(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九)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提高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具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研究生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学校和学院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研究生导师出国短期

3 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学校的科研、教学改革、教育发展等基金应较多地投到研究生培养工作上,优先支持研究生导师。

(六)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烟台大学”的学术论文时,研究生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等奖励,其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四章

导师评聘工作

第八条 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我校人员,其中教授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应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应有较为丰富的科研经验,其研究方向稳定、特色明显,有比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下同)1部以上;或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省部级以上鉴定(前3位);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排名首位)。

4、目前作为主持人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到校经费3万元(文科1.5万元)以上。

5、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6、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双过硬,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治学严谨,

4 教书育人,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律与特点,能自觉遵守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副教授(高工)及以上职称,原则上任职时间要超过1年。 4.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能开设研究生课程,近五年主持或主研(排名在前五名)两项以上的工程类或工程管理类科研课题。

第十条

遴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1、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际,根据适度宽松原则,确定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数量限额。

2、以硕士点所在的学院为单位进行申报,其他单位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到硕士点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3、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院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

4、各院可以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

5、学位审议委员会严格参照学校制定的硕士生导师资格和学院的基本条件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形成表决决议,并将评审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按得票数顺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推荐名额不得超过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数量。申请者的申报材料报送研究生处。评审结果张榜公布,异议期7天。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评议组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通过。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审议通过的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内学位办接受申诉。公示期结束,研究生处备案,通过的名单列入导师库。

第十一条

聘任研究生导师上岗的程序。

1、各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聘任硕士

5 生导师的条件,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2、每年招生计划确定后,有关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提出导师岗位设置意见,由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公布聘任导师岗位数。

3、各院根据已确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在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中聘任硕士生导师。

4、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当年招收硕士生的申请,填写《烟台大学硕士生导师聘任表》,通过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并将聘任结果按要求报研究生处。

5、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硕士生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

原则上硕士生导师只准许在一个专业指导研究生,确因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特别需要,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推荐,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聘为跨专业硕士生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遴选工作一般于每年四月至五月进行;聘任工作于每年六月至七月进行。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评选部分研究生副导师,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章

外聘研究生导师和合作导师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外聘研究生导师和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是我校兼职教授(合作导师可不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

(二)应与我校有在研合作项目,对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

第十六条

外聘研究生导师及合作导师的评聘工作按照“烟台大学关于聘请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烟大校字[2006]215号)进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导师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专项检查评定。检查采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导师奋发进取,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既教书育人又注重科研创新。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对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对研究生要求不高、管理不严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并停止其当年研究生招生:

(一) 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组织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组织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二) 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两人(次)不能通过者; (三) 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四) 研究生在科研或与校外、国外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 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 连续三年未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者; (四)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中,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招生。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评聘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烟台大学遴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暂行规定》[烟大校字[2004]3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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