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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5:5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研究生部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研究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的规定。具体考核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的,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停学)不超过6年。

第八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条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导师、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停学1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导师和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1至2年参加社会实践。

第十六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研究生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到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须所在学院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处理退学研究生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查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经由学生所在学院转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申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原则上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教委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相关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五条 被取消学籍和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复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根据《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章程》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的基础上,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1、以重庆邮电大学署名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或有学术论文被SCI或EI或ISTP三大检索工具检索者。

2、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的研制工作,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名)者;或获得国家级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3、参加全国性的科技竞赛获得奖励者。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于每年十月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部审查批准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即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或达到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结业的研究生,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重做学位论文,论文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年内不答辩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不再给予机会。

第三十三条 凡按规定回校办理手续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培养要求,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含一学年)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考试作弊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

(三)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重庆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教育部规定办理。本规定如有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部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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