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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3: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现状及对策 张小溪 南开大学经管法试点班2004级 【内容摘要】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治理环境污染的制度安排的理论分析,针对中国实际情况,对相应政策在中国的可行性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制度安排设想。 【关键词】污染税排污权交易税费并行 企业和家庭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和废渣等,这些污染物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者环境容量,就会破坏环境。环境问题的经济学症结是市场负外部性。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y)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利益范围的影响。负外部性则是指那些有害的影响。由于污染者的私人行为产生的污染物不仅对其本人、而且对其他人也造成了危害,其私人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即实际承担的私人成本低于其应该承担的社会成本,生产者私人成本的节约是要以造成社会污染为代价,社会要为污染支付外部成本。哈丁《公有地的悲剧》∞对其作了很好的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的污染破坏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和探讨的问题。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从理论分析出发,探讨一个适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的解决办法。

一、环境污染治理基本方法 1.政府行政法规(传统手段) 根据理性行为假设,假定人们对法律是熟知的,对自己在一种法律关系中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清楚的,会通盘考虑使用法律行为所引致的法律后 ①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哈丁教授就人口资源关系等问题.于1968年撰写了一篇题为“公有地的悲剧”的论文。阐明在公有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所有人争先恐后追求的结果最终是整体的崩溃。 493果,并作出恰当的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选择。 因此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制定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型环境政策是通过各类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强制执行达到一定的环境控制目标,污染者为避免法律制裁必须采取措施(input contr01)。这种政策目标明确,效果迅速而明显。比如法律可能要求一个城市需设定一个特定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或者要求钢铁厂过滤其产生的黑烟,或者汽车制造商们为汽车装置特定的废气控制设施。 .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方法,但是政府行政法规的治理方法又存在一些问题。这一方法最要害的地方是,专f-j带rJ定控制污染的特定方法会妨碍企业内部自觉寻求最有效率的控制手段。而且,通过计算得出何种控制污染的措施是指的很不值得的、考虑外部成本后计算得出产量具体应该是多少都不是容易的事情。回答这类问题需要由企业自身提供控制方法的成本和收益的具体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绝大部分控制在企业自己手中,而不是规则制定人手中:如果制定政策者相信根本没有任何低成本且高效率的控制方式,那么企业就可以继续制造污染而不必为承担任何控制污染的成本费用。 2.收取排污税(庇古手段) 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强调市场在解决环境问题的政府政策中的作用。这种政策以市场为基础,通过确定和(或)改变市场参数来影响政策对象的经济利益。这种间接的宏观调控方式,以市场为中介,把保护与改善环境的责任由政府转交给污染者,从而既有助于调动污染者减少排污和促进技术革新的积极性,也有助于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 对比单纯的行政命令方法,利用市场建立可忍受的污染排放水准,依靠刑法或罚金迫使污染者的排污不超标,从而将方法的选择留给厂方(outputcontr01),规则制定者只需对公司造成的污染收取费用而不必告诉其具体应该怎么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庇古税”。 如图1所示,S代表私人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曲线,d表示需求曲线,s‟表示社会边际成本曲线。企业根据其自身的边际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点确定企业的产量q和价格P。但实际上,由于污染使社会的边际成本大于私人企业边际成本,因而从社会角度来看,最优产量应是q‟,最优价格应是P„。.不难看出,外部效应使实际产量大于最优产量,社会资源并没有得到最佳的配置。三角形abc就是由于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即由企业生产而造成的,但却要由社会来负担的成本。对污染征税,主要就是将外部性成本内在化。最适量的污染税应等于外部成本,图中bc点间的垂直距离就是应征收的污染税。当企业被征收该税后,其边际成本就与社会边际成本相当,外部成本就被内化为企业的494内部成本。实际上,对单位污染所征收的等于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就称为庇古税收。 图1庇古税收原理 这样,规则制定者无须知道任何有关控制污染所需的成本,而且能够计算出正确的污染控制量,从而得出正确的实际产量,因为企业现在的成本包含了其控制污染所需的成本,也包含如果控制失败需要付出的成本,这才是生产一定产量所需的所有真实成本。 3.排污权交易(科斯手段) 科斯不同意庇吉的政府干涉方案。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Ⅲ他提出解决环境外部型的“非政府干预手段”,将生产要素视为一种权利,而生产有害的结果(如废水、废气和废渣)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是一种权利,即污染权。只要清晰界定了污染权,剩下的事就依靠市场解决了,资源就能得到有效配置。 排污权交易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指标(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其经济学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利润——成本法则。它对企业的经济刺激在于:在企业所得分配的排放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剩有排污权,出售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买方由于必须新增排污权而不得不花钱购买,其支出的费用实际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 图2中的mcl、mc2表示ab两个污染源的污染物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当消 ①沈满虹:„环境经济手段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95页。 495减污染物量相同(qO)时,mcl>mc2,即污染源a的处理费用大于污染源b, 由此认为a如能向b购买部分低于其自身边际处理成本的排污权,则可节省治理费用,而b则可以高于其自身边际治理成本的价格出售排污权给a,并从中盈利,即两者有进行交易的动力,这从理论上满足了帕累托(V Pareto)效率①原则。 成 太 价 格 p 减量 图2排污权交易过程示意图 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排污和治污主体,并对自己的污染排放行为作出选择。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不仅放弃了一些配额交易的权利,部分地退出了交易过程,而且也放弃了借此获得的交易利益。与此同时,企业取得了排污权交易的利益,就有了积极参与污染治理和排污权交易的利益激励。治理污染就从一种政府的强制行为转变为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一种政府间交易变成一种真正的市场交易。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最先由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经过多年的运行,在美国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环境污染治理现状 由于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的模式尚未从根本上转变,钢铁、电力、水泥、电解铝等重工业投资规模较大,产品产量增加较快,对环境的压力继续增加。2004年,我国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保持增加态势。工业废水排放量比上年增加4.1%,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5.6%,工业烟尘排放量增加4.8%,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加5.5%,同时,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1909.8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占当年GDP的1.4%,达到历史最高水 ①竞争市场供需曲线的交点确定了一个有帕累托效率的产量。在这点上,某人为多买一单位商品而愿意支付的价格和某人为多销售~单位商品必须得到的价格相等。496平。①这表明,我国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亟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 1.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从1979年开始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实行征收排污费的制度。从20多年的实践看,对防止污染、改善环境和强化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更由规定“超标收费”改为规定“排放即收费,超标加倍收费”,这无疑是二个重大进步。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弊端。 第一,排污收费在范围上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污费,即排污就收费,在《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另一类是超标排污费,即只有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时才征收的排污费,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作了规定。而这些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并没有覆盖所有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流动污染源、居民生活用水污染、城市生活垃圾、油井废气、印刷等均已成为重要的污染源,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征收排污费。 第二,排污收费标准偏低。 我国排污收费标准长期偏低,缺乏对企业治理污染的激励作用。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使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购买排污权也不愿花钱去治理。这种低标准的排污费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招商引资的重要手段,这样就更加剧了我国本已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排污收费缺少法律上的刚性。 收费不同于收税,其强制性较弱。排污收费的执行保障措施单一,不执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只能处以低额度的罚款,让严肃的执法行为失去了应有的强制力。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固定性,征收排污税市政府与企业签订某种交费协议,对征收资金管理不善,导致排污收费的软弱无力。 2.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1976年,美国环保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J.杜丹德因利用排污权交易原理成功地解决了美国酸雨问题,而受到了美国政府的极高评价。自1986年,杜丹德一直致力于在中国建立基于总量控制的国家层面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并负责推广Envkonmental Defense(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杜丹德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一起,在7个省市试点,建立和推行基于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中国市场已经建立了10个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到2003年底,我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买卖已经有了不少成功的例子,其中比 ①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中国环境公报》综述部分。较典型的是江苏省的异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苏州市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由于其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已没有余量,但其新建发电机组还需每年增加2000t的排放量,而下关发电厂排放二氧化硫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少3000t,经过江苏省环保部门的努力和两家企业的几轮协商,这笔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终于签字成交。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将从下关发电厂买回1700t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并以1 fr.Jkg的价格每年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这是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合作的“四省三市”排污权交易试点项目取得的首例成功案例。 3.排污权交易失灵 排污权交易是世界上近二三十年以来的一项极有特色的环境政策改革。然而在现阶段中国现实条件下,对排污权交易发展前景不容盲目乐观。例如在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过程中,美国专家不断推销他们的污染权交易制度,但试行下来效果不佳。正如杜丹德在一次采访中谈到的,“或许中国并不具备实施完整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环境”∞。 第一,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 一方面,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经济中,科斯理论不能发挥作用,排污权交易必须依赖于市场机制,如果市场机制尚未完善就实施排污权交易,其效果必将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我国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相当滞后,迄今还没有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计划,对于污染物总量控制没有制定可操作的鼓励性措施。 第二,排污权交易目的的偏差。 排污权交易本来的目的是通过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物排放,但是在市场不完善的环境下,提倡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性容易导致企业不正常的交易动机,即花钱买排污权,然后提高生产效益而不是努力减少污染。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许可证持有者的囤积、投机行为,进而产生行业或地区垄断。 第三,排污权交易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排污权交易可能完全符合市场规则,但是并不具有“持续性”。显而易见,如果已经存在对环境更有利的技术,却要买进新的排污权来实现生产目标,就会增加当地的污染物总量,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污染转嫁,导致买入方污染加重,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明显不符合代内公平理念。 ①„尝试用市场之手解决环保问题》,„商务周刊》,2004年4月20日,第84页。 环境污染治理对策选择 1.对我国环境污染“费改税”的探讨 由于我国排污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许多学者倾向于将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排污税。 第一,值得借鉴的国际经验。 在庇古之后,有一些学者对庇古的税收思想作了一些较符合实际操作的修改。如今,世界上好多国家都通过实践制定出了一系列适合本国情况的环境污染税收体系。其主要税种包括:(1)二氧化碳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家。荷兰于1990年起开始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根据燃料的含碳量征收,每吨煤征收2.6l盾,从1994年后,荷兰每年减少2%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二氧化硫税,如瑞典、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等国。(3)水污染税,征收比较突出的国家是荷兰和德国。在德国,自1981年起就全面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通过概算或个别计算的方式向排放废水者征税。(4)垃圾税,奥地利联邦政府于1989年起征收垃圾税,税额为每吨家用垃圾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200~500先令。目前,征收垃圾税的国家还有英、美等国家。 第二,排污“费改税”的优势。 在税收实践中,环境污染税的征收既发挥了税收筹集资金(用于事后治污)的功能,又实现了调节与控制(用于事前防范)的功能,为此,有些学者把现代污染税称为双重效益型税收。税收能够提供比行政手段成本更低的且能达到环境政策目标的方式,通过减免征税等优惠政策,企业将受经济利益的牵动,自动强化对污染的治理。同时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三大特征,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将排污费固定为排污税,比收费制度更具稳定性、可操作性、可靠性、透明性和预见性。 第三,征收排污税要注意的问题。 开征环境污染税的最终目的是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是从直接目的来看应该是为筹集改善环境的财政收入,并将其投入环境治理中。这就要求我国的环境污染税必须达到一定的收入规模,以便于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出于简化税制是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的方向以及便于税收执法等因素的考虑,我国的环境污染税应该采取独立税种的形式,不同的污染项目就作为环境污染 ①一“污染单位”为每一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 499税的不同税目。这与目前的消费税有相似之处。环境污染税的纳税入应该选择遵循先企业单位后居民个人的顺序。对企业单位征收环境污染税,也就控制了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待将来税制稳定运行之后,再将环境污染税的纳税人扩大到居民和个人,实现全面征收。在开征环境污染税的同时,必须取消一切不规范的污染费(环保费)收缴项目,以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从而促使污染税治理污染的效应最大化。 但亦有分析认为,征收排污税在理论上看的确有很大可行性,“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很强,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分析和计量。我国现行的„纳税人自主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排污企业容易为逃避税收而瞒报、少报污染物排放量,而税务机关事后稽查又很难取得可靠的凭据(如废气已经飘散、污水已经流走等),从而形成大量的税收漏洞,给税法的规范性、严肃性造成负面影响”∞。 2.收税困难与综合运用 根据庇古的理论,收取排污税提高了排污企业的成本并引发企业对污染的替代行为。但是,对于企业的污染征收庇古税,关键是掌握准确的污染排放量,而污染排放量的正确计量取决于污染物本身的性质。比如,对于大型电力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可以用连续排放监视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CEM)进行测量,碳类排放也可以用市场上售出的含碳化石燃料总量来准确有效地估计。然而,许多种类的污染是很难监测的,CEM系统对于小型企业和个体消费者来说则成本太高,其他形式的测控手段也许并不可靠。 假设某一企业生产一定产品S,市场价格为、P,x表示其同时产生污染物的数量。其成本函数由C(s,x)表示。同时,对其排放的每单位污染征收t的税金。能够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问题就是: maxps—c(s,工)一红 S.j 使企业利润最大化排的污收税收条件就是: 一—ac(s—,x)一f:0 血 如果确定知道x的值,t的值也很容易确定下来。 对于能够准确计量的污染物采取收税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地纠正由于生产外部效应所造成的效率损失。 ①见2005年8月26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如果不能知道x的值,直接针对污染物收税也就失去了效果。但是生产的 .外部性效应是无效率的,必须采取手段使其达到市场的有效性。那么,对于污染行为又可以有其他的方式。比如说,直接对于产品产量征税。对产量征税会提高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从而减少对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那么企业利润最大化就变成了: maxps—c(s,X)一如 J.^ 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产量税收条件就是: p一了Ac(s,x)~仁0 或者是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如果甲企业的污染会使乙企业的成本增加,另~方面使本企业的成本减少(比如一条河流上游的钢铁厂和下游的养鱼场),那么最简单的内部化方法就是将甲乙企业合并,新成立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利润达到最大化,会达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选择。这是引入新的产权制度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现实生活中,新的产权分配并不是那么容易达到,有时候还会引起大量的成本浪费。经济学分析的目标是公平与效率,但实际问题决不能仅仅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政府眼中的企业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还是社会就业机会的提供者、社会安定的组成部分,等等。“无效率”的政策会导致效用的损失,但这些副作用往往会由于经济以外的社会原因得到默认。如果一些“严格经济”的政策会威胁到企业的正常运转时,政府往往倾向于对环境目标作出让步。这种选择是理性的,而不是单纯出于执政者的偏好。这实际上是将企业未来盈利状况所限制的环保投资能力看作现有环保支出的机会成本,如果机会成本过高,那么现在进行的环保支出就成了一种杀鸡取卵的行为。 这就说明,环境政策的优劣并不完全等同于其是否有经济效率。好的环境政策需要根据污染物、污染企业和污染行为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本国社会和市场的具体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结合,建立起一套立体的治污模式。 3.实行“税费并行”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照搬西方的治污模式是行不通的,而我国现行的治污方式又存在诸多弊端,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治污需要。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治污模式,可以尝试实行污染“税费并行”制度。 第一,保留和改进排污收费制度。 收费具有灵活性、适度强制性和补偿性,由行政程序颁布,比较容易调整。要正确区分收费本身与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因现行收费制度存在严重 50l问题而全部否定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技术性很强,涉及排污收费的一些项目很多具有特殊性,不宜完全由税收来取代。要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强收费的固定性、强制性和管理机制;同时保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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