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告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消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各类学校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场所。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服务站(所)室内场所。
3.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书店、体育馆、健身馆、游泳馆、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各类文化体育场馆(所)。
4.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服务场所。
5.金融、电讯、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6.汽车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候车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所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要有禁烟制度,医院、学校等重点场所要有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内容。
2.禁烟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3.禁烟场所要做到无烟头、无烟灰缸、无吸烟人员。
4.重点单位、人员流动多的区域 (学校、医院、车站、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宾馆、公园、大型商场等)要有专兼职劝阻吸烟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对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劝其停止吸烟,对不听劝告者可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三、对违反本公告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新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