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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4: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的。我们将由法律规定的、按照某种确定规则经常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体系称之为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历史条件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层次需要,相应安排多层次的保障项目。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一、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的发展

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我们不难看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无一不表现出其立法先行的特征,而各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实现也无一不是法律强制实施的一种结果,法律成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强硬支撑点。从1601年的英国的旧《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使英国建立起最初的社会救济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从1883年到1889年,德国颁布了 \"三大保险法\"(即1883年颁布的《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的《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颁布的《伤残与老年保险法》),拉

开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序幕而被世人所推崇,引起了整个西方世界的高度关注并为工业化国家所仿效。而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则赋予了社会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和内涵,从而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和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险开始,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我们建立起除了失业保险以外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而1982年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则为社会保障立法给予了原则性的指导。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在社会优抚方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条例》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勿庸置疑,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调整我国社会保障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却还显得远远不够。例如,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其法律法规直到现在也未颁布。同时,作为国家比较重视的,也是改革重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到现在也无法可依。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有的问题

从国家的整体立法上看,我国立法工作确实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也可以说我们确实是用二十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近百年的立法道路。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国家颁布的众多的法律中,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颁布的行政法规中,也没有那一个行政法规是专门为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而制定,这种立法状况既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极不相符。也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一种障碍。

目前,在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和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以下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不全

医疗、养老的参保率相对较高,但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例仍在80%以下;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非就业人口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部分人群,尚未进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之内。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近些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继建立,农村社保体系正在愈益完善之中。但总体制度缺陷严重,城乡差距显著,制度建设滞后。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仍处于地方自选动作状态,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刚刚起步,保障水平仍然偏低。

3.部分流动就业人员的保险关系难以转续

由于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得地区间的利益分割严重,造成社保地区间转移的障碍,统筹部分无法带出,流入地也不愿承受新增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和人才的自由流动。再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高,对转移接续的技术上也造成较大困难。

4.相关立法建设缺失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三、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点

1.城市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当前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已经超过80%,在2050年将达到86%;中国大陆在2010

年城市化率约为47%。按照模型预测,2009-2020年间,城市化率年均增长1。03个百分点,可以推算,城市化的临界点极有可能在2013-2015年间出现。因此城市化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进城市,对于他们问题的解决成了城市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加大宣传,让社保意识深入人心,社保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形式,深入农民工密集的工地、社区、厂矿和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加大政府管理力度,打击不法企业,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另外,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强制执行对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保护。

2.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虽然有效控制了中国人口的增长,但又加速了老龄化的进程。随着生育水平的下降和人均寿命的增长,中国社会已经转向“重度老龄化”。目前,中国大陆老龄化已经达到13。26%,农村老龄化尤其严重,达到了15。4%。到本世纪中叶,将有4。38亿老年公民,这大大超过美国的人口总数。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其次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另外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后应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完整。

3.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

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战略举措。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目前主要解决公平问题,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保障起来,在解决了公平的前提下,解决效率问题,使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为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体健康服务,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员、公平与效率兼顾、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有利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Et778283330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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