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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关系着社会里每个人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数,是切实关系民生的大问题。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673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人。农村社会保障也取得明显成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人数达到4291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农民达到8.14亿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主要问题有: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保障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反映在社会群体上,则表现为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

1、社会保障覆盖面小。我国虽然相继建立了针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不少保障制度刚刚起步,覆盖率不高。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障的人口大概在3亿人左右,目前参保人数为1.18亿,参保率只有39.3%。此外在养老保障方面,还有农民、农民工和城乡无保障老人三个群体,无法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还未覆盖全民。

2、社会保障水平低。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只有6%左右,与发达国家20%以上的水平有一定差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只有12%左右,也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由此造成群众享受到的保障待遇偏低,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只有30%左右,城乡低保标准总体偏低等。

3、社保制度不健全。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健全,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方面,该建立的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比如,我国尚无一部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致使社会保障领域的很多工作因没有法律规范而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该统一的制度也未完全统一。比如,受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影响,我国存在着各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的问题。

怎样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呢?

1.关于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第一、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有大有小、保障水平有高有低,这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有关,也与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有关。但就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保障项目而言,却是大同小异的。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总结出12个字,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也可以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

第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劳动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加快扩大覆盖面。

第三、加大社会保障投入。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稳步增加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社会保障投入是用人单位、职工和政府的共同责任,要合理划分三方责任,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提出,要从四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一是对城镇就业群体,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二是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对目前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的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强化政策激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众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四是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先保后征。

3.经过总结与思考我认为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做到下列五个方面:一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是着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使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三是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四是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中央的部署,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低保对象范围和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市医疗救助。五是继续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从其所需承担的任务和当前存在的新问题看,面临的形势十分严重。概括地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三个重大挑战摘要: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新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震动;在近期,则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这三个新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如何妥善布置其中的轻重缓急,既解决好当前的紧迫新问题,又完善制度和机制,以利于长远发展,是决策的难点和关键。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动不断调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处在经济转轨和人口老化的压力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突破,框架基本建立,但还远谈不上完善和健全。从现在起到2020年,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从体系建设的角度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三大新问题,一是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保障水平差异过大;二是由于农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基本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三是多层次保障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强制性基本保障仍然在唱独角戏。在未来的20年内,必须加快解决这三个新问题。

(二)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 医、保、药“三项改革”同步推进,从2001年起至今,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基本解决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长期存在的单位负担重和拖欠医疗费用等新问题,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但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相比“三项改革”还处在起步阶段,更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三)适时调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力度 社会保障筹资水平和支付水平影响到职工的收入预期和支付预期,从而影响到社会消费需求,对宏观经济的波动产生放大或抑制功能。应当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有关社会保障项目的改革进展力度。近阶段,一是对于原来国家包揽过多的国有单位职工,必须坚持经费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改革目标,逐步降低国家的负担,适时增加职工的缴费水平。

(四)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单项的社会保险立法19世纪末就在欧洲一些国家产生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

立法以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为代表。社会保障方面,不仅有各国的立法,还有国际法。最重要的国际法是国际劳工组织 1952年通过的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尽管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完全的立法权,但102号公约被公认为社会保障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50年代以后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多数参考了这一公约的条款。以立法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有利于规范全社会不同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行为。

总之,经过近20多年的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现在已经基本构成。在此基础上,再经过20年的奋斗,建立起统一的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适合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就再上了一个台阶,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将发挥更大的积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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