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府办〔2008〕44号
印发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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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粤府〔2001〕96号)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105号)精神,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众的特殊医疗需要,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家庭(包括残疾人)患重大疾病,负担大额医药费用的二次补助,以缓解其经济生活上的困难。其次用来调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运作风险。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二)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资、赞助的资金。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一)低保户家庭成员(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残疾人家庭成员(家庭主要劳动力须持有县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仍较困难的家庭,要求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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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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