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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温政令第138号)和《永嘉县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为促进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协调考核机制,将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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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六条 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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