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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3: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招标投标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为您工作与学习带来方便。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问题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问题5)。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7.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8.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9.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10. 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问题9),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问题10)。

11.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3.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4.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问题11),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问题12)。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政府采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为您工作与学习带来方便。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 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11.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0)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题11)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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