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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问答(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招投标知识问答(政府采购)

第1条 委托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合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通过市财政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前置审查后统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其它项目可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下载《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到市招管局业务处办理申报手续。各县(市)区和其它已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手续,相关资料扫描上传。市招管局业务处联系电话:0551-2692011。

第2条 政府采购有哪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以及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以及3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其中10万元以下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等)可采用询价方式。

第3条 有没有议标这种方式?

答:政府采购关于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中没有议标方式。

第4条 零散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需要采购如何处理?

答:市财政局每年上半年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进行集中打包招标,之后增补的零星办公设备采购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参照集中采购招标结果,采用协议供货方式,与集中采购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合同未经备案不得供货。另外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办公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采用协议供货方式。

第5条 政府采购是否要交费?

答:属于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项目,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均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其它项目中标人需缴纳代理服务费。中介机构代理招标项目进场交易的,需交纳交易服务费。

第6条 招标的周期一般是多少时间?

答:重大、复杂或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招标采购项目需进行标前公示,标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其中招标文件发售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整个项目操作周期约30天。

第7条 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周期一般多少时间?

答:重大、复杂或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的项目需进行标前公示,标前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文件发售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整个项目操作周期约10天左右。

第8条 询价采购的周期一般是多少时间?

答:询价文件发售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整个项目周期约8天左右。

第9条 什么样的项目能够采取综合评分法?

答:规划、设计、软件开发、监理、艺术创意、咨询及课题研究等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特殊专业的设备招标,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10条 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设置有何要求?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规定: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10%-30%。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第11条 什么是两阶段评标法?什么样的项目适用?

答:两阶段评标法属有效最低价法的范畴,是有效最低价的补充完善。两阶段评标法是指先以综合评分方式评审技术标,评出部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入围后再进行商务标开标,商务标评审采取最低价中标。对于技术复杂、影响重大且潜在投标人较多的设备采购项目可以采取两阶段评标法。

第12条 项目时间非常紧急来不及招标怎么办?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对于时间紧急来不及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操作。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紧急采购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紧急采购程序操作。

第13条 设备招标能否指定品牌?

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项目不得指定货物品牌。

第14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一般怎么设置?一般都考虑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标人资格要求应本着既符合专业要求,又能保证充分竞争的原则。

投标人资格要求一般包括:注册资金、国家和行业权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项目业绩、技术人员资格等。

第15条 需要购买进口设备怎么办?

答: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购买进口产品的,应按照合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规定,由市发改委牵头,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县、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程序的通知》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16条 考虑到项目延续性,需要从原来的供应商处采购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才能实施。

第17条 第一次招标已经流标,为缩短招标时间,能够现场申请转谈判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吗?

答:项目首次招标流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对于时间紧急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其它方式采购。

第18条 是不是只能确定评委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第五十九条和六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19条 合同签订前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招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采购单位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取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副本和采购结果通知书,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鉴证并报市招管局法规处备案。

第20条 签订合同条款有无具体要求?

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中标金额、设备清单、付款方式、质保期等实质性内容应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21条 招标完毕后发现项目申报有缺项,能否在签合同时追加购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追加采购。

第22条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有何作用?

答: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要求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政府采购专户缴纳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其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担保;如发现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采购单位可以申请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退还时,必须经采购单位书面同意。

第23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服务不合格如何处理?

答:联系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督促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及时整改,联系方式:0551-2692056。经多次督促,中标单位仍不整改的,可向市招管局书面反映,申请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罚,联系方式0551-2692008。

特别说明:

一、以上为常见问题的一般性解答,并不代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所有项目的规定,具体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问答的解释权归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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