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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6: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7-9-1

校国资字[2003]1号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国资办及教育部(教发1998[23]号文)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管理机构

学校公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教职工住房分配及房改措施由学校分房房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二、公房管理的范围及办法

1、公房管理范围

公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公房管理的范围为:除住户购买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住房以外的其它所有房屋,都属于学校的公房。如:全校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实验室、微机室、自习室、学生寝室、学校公有住房、图书资料室、各种活动室、展厅、礼堂、食堂、医院、幼儿园、锅炉房、浴室、配电室、水厂、各种校办厂、各种库房、校内招待所、临街门面及校内各种经营用房等,以及其它公共建筑、场地、设施及其附着物。

2、公房的分配、调整及管理

学校公房是全校的共有资源,不仅要按设计用途交付使用,而且要本着全校一盘棋和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调剂,综合安排,做到物尽其用,避免闲置浪费。各单位不得将学校分配的公房视为己有。

3、公房的使用及管理

公房分定后,各单位须根据其申报和分配的用途合理使用,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从事出租经营或自主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办班创收或转借他人。对擅自将非经营用房改作经营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收回公房。确需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的,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公房。

5、公房的大型维修改造、装修及房屋拆除,属资产异变,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的大型维修改造、装修及拆除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资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公房常规小型零星维护由后勤及产业集团组织实施。

三、住房分配及管理

我国的住房制度已经历了十年的改革历程,新的住房体制已经确定,并日渐完善,我们应从观念上和制度上尽快实现从过去的福利住房、实物分房向住房的货币化、社会化转轨。为此,根据房改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住房管理办法如下:

1、住房分配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序进行,住房的初始分配制度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为了我校分房政策的连续性,我校的分房计分政策原则上不变,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分房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会同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2、住房购买

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凡是分定的成套房(含集资房)符合购房条件的都要按房改政策购买。集资房的集资款作为购房款,不得套用房改购房政策。

3、住房产权

按房改政策规定,凡是分定的成套房,只要不违反两处购房政策的都要办理房屋产权证。非成套房及学校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属于学校的流动公房,产权归学校所有,不得购买,不办理分户房屋产权证。

4、住房维修、装修管理

已购的成套房,室内土建、维修由购房户自费解决,水电气维修由水电维修中心实施,并按规定计费。非成套房户内维修由学校负责,其维修费从学校收取的房租费中支付。 住房装修一律自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房屋装修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门窗位置,尤其是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增加房屋(尤其是阳台)负载;不得在墙上深开横槽、做暗线和暗管;不得破坏厕所卫生间防水层,如因装修造成楼下漏水渗水,概由装修户负责整改维修。若因装修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概由装修户承担全部责任。

⑵房屋装修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邻居和行人的安全,不得乱倒、乱扔垃圾,乱堆材料,不得堵塞交通要道,建筑垃圾和废弃材料由装修户自行清除。 ⑶不得因房屋装修惊扰四邻,影响他人作息。

5、住房使用管理

⑴房改房、集资房的使用和管理

房改房、集资房按规定购买且办理了产权证的均属全产权房。住户具有使用权、继承权、出租权、抵押权、赠予权、出售权。但房改房、集资房的出租、赠予、出售等须遵守下列规定:

A、房改房、集资房出租应由户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注明租房用途、租期和租赁人身份等,如出租,应优先租给本校无房教职工居住;若租给外来人员,还应到保卫处进行外来人口登记,并遵守学校房屋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规定和治安管理规定。房改房、集资房出租须按规定完清税务及相关手续。

B、房改房、集资房的赠予或进入二级市场出售须按房改政策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如需出售应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如出售,应优先买给学校。 C、房改房集资房抵押按有关规定办理。

⑵按房改政策规定,教职工夫妇只能在一方享受一次一处优惠购房或集资建房。教职工购房后又进行集资建房,其旧房只能按原价退房退款。如教职工一家两处享受优惠购房或集资建房的,应退出一处住房(退出我校住房)或按当地房改的有关规定办理。

6、非成套房是学校的流动公房,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一旦发现有出租、转(借)等行为,学校职能部门将限期收回。

四、住房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的实施及管理

1、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基金的积累形式,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在教职工工资中逐月代扣代存,同时学校还按所扣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等额另存一份住房公积金,待教职工退休时连本带息如数返还本人。住房公积金按工资标准扣存。住房公积金与教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和实际住房面积无关。

2、住房补充公积金是一种住房补贴形式,按教职工住房的差额面积分为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分段计算,待教职工退休和资金来源落实后兑现。

3、住房补贴兑现后,未购买的成套房和非成套房,应按市价计收房租。

五、房屋管理的其它未尽事宜,将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房改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由西华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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