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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41: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保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十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上溯2500米,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上溯500米,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一条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级保护区:

1、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150米的范围内;

2、以供水泵站水池为中心,半径10米范围内;

3、供水水源井(渗渠)上游100米,下游50米的河床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

1、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150米到300米范围内;

2、以供水水源井(渗渠)临近河道上游100一1000米,下游50一100米内的河床范围内。

准保护区:以供水水源井(渗渠)上游1000-2000米,下游100-200米范围内。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叠时,以范围较大保护区为保护区域。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准保护区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液、含病原体废水及其他废液或废弃物;

(二)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船和容器等;

(三)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应当符合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二)新建生活小区和已建成生活集中区,必须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生活污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不得新增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地面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

(四)禁止在库区内围库造田、开垦种植、填挖土方、围塘养殖、网箱养殖;禁止进行破坏深层沙卵层的活动;

十九条 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

七、十八条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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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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