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10〕21号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及东政办发〔2001〕28号文件精神,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结合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收支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组织关系在该单位未上班的人员)档案工资为标准,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6%,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缴纳办法:县直差定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向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缴纳,全额行政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进度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日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者,将暂停发放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政办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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