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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发5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温政办发„2009‟5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浙江省 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五日

— 1 — 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

行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鲜牛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生鲜牛奶质量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鲜牛奶,是指奶牛产出的未经加工的原奶。本规定所称生鲜牛奶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奶牛养殖业主、生鲜牛奶收购站(以下简称奶站)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生鲜牛奶等行为。

第三条 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经营业主是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依法对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含县,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制度、逐场(站)责任到人、强化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监管工作制度,落实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 2 — 任人。

第六条 发生生鲜牛奶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对负有生鲜牛奶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人。必要时,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派驻监管人员实施现场监管。垂直管理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所属养殖业主单位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及其监管职责。

(一)对奶站和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奶牛养殖业主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第一监管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监管责任人为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监管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二)对其他奶牛养殖业主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第一监管责任人为乡镇政府的监管工作人员,第二监管责任人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三监管责任人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 3 — 第八条 第一监管责任人职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上报和依法处臵监管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奶牛养殖业主和奶站依法、科学经营。

(一)指导督促奶牛养殖业主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生产制度。依法建立完善饲养管理、动物防疫、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和生鲜牛奶生产、销售、运输管理等制度。

2、落实防疫措施。依法落实强制免疫、定期消毒、疫病报告、牲畜标识等措施,不隐瞒动物疫情。

3、科学饲养管理。养殖场所和配套设施符合要求,及时清理奶牛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并作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做到选址合理、设施卫生、环境整洁。

4、严格质量控制。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产牛奶;挤奶人员具有健康证明;及时清洗、消毒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挤出的牛奶在2小时内降温至摄氏0—4度;不得在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在生鲜牛奶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生产的牛奶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得销售病牛乳和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牛产的牛奶;不得调入或销售未经检疫审批或有病的奶牛。

5、依法规范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存栏品种、数量、来源、进出场、繁殖和标识情况)、投入品记录(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和使用情况)、防疫记录(免— 4 — 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生鲜牛奶生产销售和检测记录。

6、实行场(户)厂直挂。将生鲜牛奶直接销售给乳制品生产企业,引导奶牛养殖业主不向消费者直销生鲜牛奶。

7、及时报告信息。发生生鲜牛奶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向第一监管责任人、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指导督促奶站经营业主做好以下工作:

1、遵守准入规定。开办奶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销售生鲜牛奶应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收购场所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

2、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完善质量检测、卫生消毒、贮存运输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3、依法完善经营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以及检测设备、低温运输设备等,并确保正常运行;定期清洗、消毒相关设施设备,避免对生鲜牛奶造成污染。

4、严格质量控制。应建立稳定的奶源基地,实行合同订单收购;奶源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变更奶源时应当事先向第一监管责任人报告并报农业部门备案;对收购的生鲜牛奶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实施逐批检测并留样备查;购销活动使用示范合同文本。

— 5 —

5、依法规范购销行为。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生鲜牛奶;禁止在生鲜牛奶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或添加任何物质;不收购和销售药残超标、有毒有害、病牛生产等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牛奶;不得在生鲜牛奶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

6、健全购销档案。建立完善生鲜牛奶收购、销售和检测检验记录。

7、及时报告信息。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向第一监管责任人和农业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对奶牛养殖业主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要求:

1、检查奶牛养殖业主的生产和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

2、检查奶牛存栏情况、健康状况和进出场奶牛检疫审批情况,投入品质量情况,挤奶设备和有关器具的卫生状况。

3、检查奶牛养殖档案。

4、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每次现场检查、督促奶牛养殖业主整改和书面告知等事项,须经奶牛养殖业主签字确认。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奶牛养殖业主整改,发现重大问题或者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级农业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报告。

6、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必要时,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四)对奶站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要求:

— 6 —

1、检查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情况。

2、检查生鲜牛奶购销合同、生鲜乳交接单和奶源质量安全等相关凭证,监督奶站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生鲜牛奶。

3、检查挤奶、生鲜牛奶冷藏保鲜设施以及检测、低温运输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卫生、质量安全情况,场所卫生情况。

4、检查生鲜牛奶收购、销售以及质量安全检测检验记录。

5、建立详细的工作记录,每次现场检查、督促奶站经营业主整改和书面告知等事项,须经业主签字确认。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奶站经营业主整改,发现重大问题或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级农业部门报告。

7、现场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必要时,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第九条 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职责: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是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履行规定职责。

(一)县级农业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拟订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提出监管工作意见建议,掌握工作动态,牵头组织监管活动。

— 7 —

2、负责落实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率100%。

3、书面告知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经营业主应当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法定义务以及违法违规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4、明确与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分工、责任界线,并为其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条件。

5、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抽查、查验监管记录、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第一监管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指导督促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及时督促第一监管责任人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其工作实施考核。

6、负责对第一监管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增强其为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提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能力,指导签订生鲜牛奶指导性示范合同文本,引导奶牛养殖业主与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场(户)厂直挂。

7、及时协调处理第一监管责任人报告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负责辖区内奶牛饲养以及生鲜牛奶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明》。

9、依法处理奶牛养殖业主非法使用投入品,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在生鲜牛奶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养— 8 — 殖档案等行为;依法处理奶站经营业主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牛奶,在生鲜牛奶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收购、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鲜牛奶,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臵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

(二)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职责:

1、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到位率100%

2、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3、书面告知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应当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法定义务以及违法违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4、明确与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分工、责任界线,并为其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条件。

5、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抽查、查验监管记录、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第一监管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指导督促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及时督促第一监管责任人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其工作实施考核。

6、及时协调处理第一监管责任人报告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县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职责: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

— 9 — 当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履行本级政府规定职责。

1、贯彻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工作部署,明确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2、完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辖区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县级政府负责人,并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3、明确与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职责分工、责任界线,通过现场抽查、查验监管记录、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第一监管责任人、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及时督促他们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工作考核。

4、为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必要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为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5、及时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组织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和善后处理工作,保障养殖者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职责:

1、对辖区内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 10 —

2、贯彻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3、负责督促辖区内县级政府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及时协调、督促处理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落实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有关场所的监管责任人,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5、发生生鲜牛奶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时,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应急处臵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省、市、县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农业部门。(1)负责生鲜牛奶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2)拟订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提出监管工作意见建议,掌握监管工作动态,牵头组织监管活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3)依法处理奶牛养殖业主非法使用投入品,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在生鲜牛奶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等行为;(4)依法处理奶站经营业主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牛奶,在生鲜牛奶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收购、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生鲜牛奶,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臵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其中县级农业部门职责见本规定第九条第一

— 11 — 款。

2、卫生部门。(1)督促奶站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核发《健康证明》;(2)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生鲜牛奶的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管。

3、质量技监部门。督促使用生鲜牛奶生产乳制品的企业建立生鲜牛奶进货查验制度,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牛奶,查验、保存生鲜牛奶运输交接单。

4、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业主、奶站经营业主、乳制品生产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注册登记事项的动态监管。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臵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7、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的抽样检测、仪器设备配臵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必需的工作经费。

8、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行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查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行政监管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层级分工:

1、县级各有关部门:(1)对辖区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2)落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 12 — 署的任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3)根据职责分工,将相关环节、场所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履行监管职责;(4)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推诿;(5)及时向县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信息以及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2、省、市各有关部门:(1)对辖区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2)按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健全监管制度;(3)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依法履行职责;(4)及时协调、督促处理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并提出工作建议;(5)组织查处系统内跨地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章 行政问责规定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责任。因监管力量不足,装备和经费保障不力,造成监管工作无法落实并导致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13 —

(一)对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行政问责规定:

1、未按规定职责、程序、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的。

2、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3、对业主报告的涉及质量安全的有关事项不协调处理,或应当报告而未向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报告的。

4、无监管工作记录或记录不全,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对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行政问责规定:

1、对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问责规定:(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拒不核发许可证,或核发许可证后不落实监管措施的;(2)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处罚的;(3)未对所监管的奶牛养殖业主、奶站落实第一监管责任人,或对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不开展监督检查,致使监管秩序混乱的;(4)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

2、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问责规定:(1)未按规定有效组织部署监管工作、落实监管措施的;(2)未对所监管奶牛养殖业主落实第一监管责任人,或者未对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致使监管秩序混乱的;— 14 — (3)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掺杂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的;(4)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5)对生鲜牛奶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协调处臵不力,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对县级政府负责人的行政问责规定:

1、未按法律、法规以及省和市级政府要求,明确监管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人和监管职责,导致监管工作职责不清或缺位,监管秩序混乱的。

2、对监管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监管秩序混乱的。

3、未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致使监管力量不足,装备和经费保障不力,严重影响监管工作实施的。

4、对辖区内生鲜牛奶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处臵不力,或发生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后应急处臵、善后处理不力,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5、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他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市级政府及其负责人:

1、未对市直属管理的生鲜牛奶生产经营场所落实监管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导致监管工作职责不清或缺位,监管秩序混乱的。

— 15 —

2、未建立监管工作责任制和问责规定,或对辖区内县级政府的监管工作推动、督促不力的,导致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3、对辖区内发生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善后处理不力,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1、县级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并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市级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导致辖区内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3、省级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导致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规定。垂直管理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乳畜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及行政问— 16 — 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7 —

主题词:农业

牛奶△

责任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5日印发

— 18 —

团温联5号

温监函5号

冷政办发5号(绿化管理)

温平安]5号关于开展“平安细胞工程”建设的意见

5号

咸政办发

开化政办发

靖政办发

东政办发

咸政办发

温政办发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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