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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政办发〔〕90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0: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YHDR—2009—01011

雨政办发„2009‟90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科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办简易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在3个班(含3个班)以下,在园幼儿不足75人(每班不超过25人)的非寄宿制民办幼儿园。为规范民办简易幼儿园建设,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设置简易幼儿园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0—6岁幼儿的民办简易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举办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举办民办简易幼儿园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简易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筹措办园经费。

2、园舍安全,园址固定。园舍是三楼以下房屋(含三楼),有独立的出入口或两个安全出口。房屋应有产权证,如系租赁, 2

应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没有房屋产权证的,须由房屋安全检测权威机构出具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书,确认房屋安全。园舍日照充分,空气清新,远离污染源。

3、占地面积生均不少于6平方米,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到位,每班有活动室和寝室,每室面积均应达24平方米,两室共用不少于36平方米,配有盥洗室、厕所。活动室和寝室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及防寒降温设备。有相应的配套用房,设有办公室、保健室和食堂等。按消防部门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有消防疏散图。

4、有安全的大型户外玩具和体育运动器械,有符合幼儿身高的配套桌椅,有玩具、图书、风琴、录音机等,有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基本教具,有相关挂图5套以上,各种卡片10种以上,有打击乐器、泥工、纸工等用具,有适应教育教学要求的图片资料,订有省级以上学前教育杂志2种以上。

5、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盥洗设备、毛巾架、茶杯柜、保温桶或净水器等。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和体检设备,厨房设施完善。

6、园长应具备中师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持园长培训证上岗。按要求合理配备保教人员,每班至少配备一教一保(规模在10人以下的,可只配教师1人,但须履行保育责任)。教师应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取得保 3

育员岗位培训证。教师、保健医生和保育员、食堂、司机等相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7、依法办园,办理消防验收意见书、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8、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依法履行职责。幼儿园应有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有工作计划、有总结、建立幼儿发展档案和保教人员业务档案、档案资料齐全。有专门的档案柜。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责任到人,有防范相关突发事件的预案。建立健全财务档案、专款专用。收、退费公示。每年依法到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以游戏为主,保证幼儿全面发展。有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半小时以上。不购买和使用盗版教材和非法出版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民办简易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登记制度,办学许可审批机关为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区民政局。

第五条 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举办民办简易幼儿园的申请报告先到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签署书面意见,后到区政务大厅消防窗口递 4

交消防安检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经公安消防大队检查后,举办者可持《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举办者资质材料到区政务大厅联合委托窗口进行办园许可申报。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2、区教育局对民办简易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同时将幼儿园10万元验资报告、幼儿园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长沙市雨花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人申报材料等存档。区教育局向举办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报市教育局备案,并通报区民政局及所属街道(乡、镇)。

3、举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再到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接送幼儿园车的,需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园车手续。

4、申报合格后,民办简易幼儿园组织工作人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民办简易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5、区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民办简易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6、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简易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分别报市教育局、区民政局及所属街道(乡、镇)备案。举办者必须每年持《办学许可证》,依法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告示。对不参加年审的民办简易幼儿园限期参加年检,逾期作无证园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实行区政府统筹、街道(乡、镇)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暴发、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单位所承担的职责,追究责任。

第七条 成立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物价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地税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及各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内。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街道、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 6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布局,加强综治消防安全,保障幼儿生命安全和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区教育局是学前教育主管部门,要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民办简易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民办简易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民办简易幼儿园登记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民办简易幼儿园登记管理工作。检查民办简易幼儿园是否有合法的民办非企业登记手续。对无证办园依法作出取缔决定,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没收其用于非法活动的财产。对符合办园条件的,限期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民办简易幼儿园食品卫生和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民办简易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监督和检查,对食品卫生、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

区消防大队及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民办简易幼儿园房舍建筑的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民办简易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民办简易幼儿园园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杜绝超员人数和违章驾驶。

区发改局(物价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各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等因素,审定民办简易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区地税局负责民办简易幼儿园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手续。 第九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雨花区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召开两次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群策群力,共同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推动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对全区所有民办简易幼儿园实行联合检查,共同执法,特别要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民办简易幼儿园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对检查结果做出公开、公正的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乡、镇)会同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依据《雨花区幼儿园年检评估细则》,对辖区内的民办简易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年检评估结果和资料由区教育局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在年检评估中合格的民办简易幼儿园,在网上公布。对不合格的民办简易幼儿园、或已合格的民办简易幼儿园出现滑坡现象的或出现重特 8

大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由民办简易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复检。对达到整改期限仍未达到标准的民办简易幼儿园责令其停业整顿,如停业整顿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对未办理登记的民办简易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管理 通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

财税〔〕90号

财税90号

90号文

关于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90号)

泰经管90号

咸政办发

开化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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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政办发〔〕90号
《雨政办发〔〕9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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