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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6: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院

共青团工作管理制度

共青团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我院各级团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团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使我院共青团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根据学院的要求和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对团员青年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等。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协助学院各级领导做好青年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青年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

第二条 积极配合教学,通过丰富多彩的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引导、帮助团员树立振兴中华而学习的目的,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开拓广阔的知识领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实践和创造的能力。

第三条 关心团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健康成长铺路搭桥。

第四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1、坚持民主集中制,建好团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团支部的领导,搞好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教育团员青年的核心作用。

2、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制定汇报制度、会议制度及营理条例、奖励条例和处分条例等,有计划地做好团的经常性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

3、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法,培训学生团干部,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与生活,不断提高学生团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4、对团员加强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教育团员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广泛开展“争当合格共青团员”活动,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按照“有计划的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发展方针,积极做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努力壮大团员队伍。

第五条 协助学生工作部加强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使他们能够独立地、生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 表彰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配合党组织搞好学生的入党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第七条 在青年教师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人青年教师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院改革,参与学院管理、教学和科研,争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岗位制,各扬其长,勇于负责,敢于开拓,按职责要求负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分工负责制。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分线管理,分工负责,扩大各级团组织的自主权,在其规定的权限内,充分发挥积极性和独创性,同时做到分工不分家,搞好团结协作,理顺上下左右关系。

第九条 逐级逐理,团支部对团总支负责,团总支对院团委负责。 第十条 实行制度管理,《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是团内管理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院团委每学期向院党委全面汇报工作两次,各团总支每月(或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向院团委汇报工作,各团支部每两周向团总支汇报一次。

第十二条 汇报可采取口头汇报、会议交流、书面汇报、检查会议记录、团支部工作手册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每个团员一学期至少向团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可以在民主生活会上发言,也可以个别谈心或书面汇报。

第十四条 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自己对党、团、国家大事的看法和认识,以及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做到的思想认识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听取下级团组织和团员的汇报,及时进行分析、归纳,以便有效地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安排。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1—2周开一次,总结前段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布臵后段工作任务。每次会议完毕后必须有书面的记录。

第十七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全院团员代表大会。各系根据自身情况召开本系团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议制度

1、会议通知必须明确地址、议题、时间和参加人员。如需与会

者发言,应事先告知内容以便发言人有所准备。

2、每次会议,主持人必须准时开会,并安排做好考勤登记和会议记录,与会者要准时到会作好记录,不要早退、缺席。

3、会议发言要求简要,明确,切忌重复。

第十九条 坚持开短会、开好会、尽量少开会的原则,能个别解决的不开会,能用电话、书面、口头通知等形式解决的不开会。

第二十条 任何会议,主持人必须严肃会议纪律,充分发扬民主,明确中心议题,及时作出决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团员表彰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表彰权限分别为团支部、团总支、院团委。团内先进集体的表彰形式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须由系团总支讨论,报院团委讨论决定。

2、团内表彰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对有突出表现的团员或集体可随时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3、团内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及五四红旗团支部、五四红旗团小组、五四红旗团总支。称号的授予一般先由团支部提名或先征求基层组织意见后,经系团组织考核后由院团委讨论决定。

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须由同级团组织填写先进事迹表,签署组织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院团委审批。

4、表彰决定归入文书档案。授予荣誉称号的团员,其事迹登记表由团总支负责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处分

1、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2、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总支审批,送院团委备案;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由支部大会、团总支委员会讨论并报院团委审批。

3、团员处分上报材料应有团支部大会通过意见(会议时间、地点,到会情况、讨论结果)、犯错误人简况(姓名、年龄、入团时间、现任职务)和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及犯错误人书面检讨一份,连同处分通报装如档案。

4、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如本人不服,可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请,并享有要求有关组织答复的权利。若处分人无理取闹,拒绝在处分决定签署意见的,经批评教育仍无效,则应及时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一起报院团委,经审核批准后处分决定可生效。

5、处分时间,从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之日算起,在没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团员权利。

6、留团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无选举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其他权利与一般团员相同。察看期间可根据本人表现来决定延长察看日期或提前恢复团员权利。

7、改变或撤销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做出书面决定,报系团总支和院团委批准。

第六章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助手,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勤奋好学,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3、有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制度

1、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民主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系学生干部须具备班级管理工作经验。经民主推荐,在系团总支、学生会考察三个月以上方能正式任职;院级学生干部须有半年以上系团总支或学生会工作经验,经民主推荐,在院团委、学生会考察三个月以上方能任职。

3、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产生。

4、在系、院一级任职的干部原则上不再任班级职务。

团员发展制度

一、入团的青年要向团支部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有两名团员做介绍人。入团申请内容包括:本人概况和简历,对团组织的认知,入团动机和努力方向。提出入团申请,一般应写书面申请书。经支委会研究,认为入团申请人已经具备入团条件,便可发给《入团中请书》。《入团中请书》是青年积极分子郑重向团组织表达入团意向的书面凭证,要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如实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入团介绍人必须是本支部的团员或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受留团查看的团员,在留团查看期间,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入团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团青年自己选择,也可以由团组织指定。

三、经支部委员会审查合格,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程序一般为本人宣读志愿书;介绍人详细介绍申请人情况;团员讨论发言:团员举手表决;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决议;申请人表态。讨论接受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必须有该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须由到会所有有表决权的团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来代替支部大会的表决。

四、报系团总支审核后再报院团委批准。青年被批准入团后,团支部应及时将院团委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团员大会上宣布。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院团委批准的那个月起开始交纳团费。

五、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宣誓,团组织要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团员团籍管理制度

一、超龄离团团员的团籍管理

共青团是青年的组织,团员年满28周岁时,应由本人向团组织提出离团申请,由团支部召开人会宣布其超龄离团原因,并在团员证“超龄团员离团纪念”栏内注明。超龄团员离团以后,应报团总支再报院团委备案,院团委应该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及团员登记表上注明该团员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将其档案送交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二、团员入党后的闭籍管理

团员入党后,在预备期间仍然保留团籍,在转为正式党员后,团籍自然取消,由团支部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其入党离团即可。如果在团内担任工作,则转为正式党员后,仍然保留团籍。团员入党后,如果是因为不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取消党员资格,其团籍不应取消。如果是因为犯错误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则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及本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给予团内处分。

三、出国团员的团籍管理

团员出国或去港澳定居者,一旦出境,即停止团籍。在此期间,本人如要求退团,可按照团章规定,办理退团手续。团支部可将其团员证收回上交院团委保存备案,如期回国经审查无问题者,团支部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团员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者,按自动脱团处理,如发现此间本人有严重问题,可以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团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年满28周岁时,由国内原单位团支部对其做出超龄退团处理。

四、自行脱团的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

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只要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一种,就可以被认为是白行脱团(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没有注册的也应该被认为自行脱团)。经核定确定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后,报团总支批准。批准后应通知本人。团员自行脱团的,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团员登记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的日期。

五、主动要求退团的团籍管理

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组织是一个政治色彩较强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当极个别的团员因政治热情减退,不愿意继续留在团组织中发挥作用,主动提出退团要求,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团支部对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要深入了解其提出退团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经教育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得到允许和鼓励:如果坚持要求退团,则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支部人会宣布除名(不需通过),报上级团的委员会备案。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备注中注明情况,并写明退团日期。

六、自杀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员自杀的情况比较复杂,团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以一概按开除团籍处理。有的是因为个人或家庭问题受到严重刺激,或因白己一时失误,又有难言之隐,或是由于长期的病痛,精神压力太大等。团组织要实地求是地查明情况,一般应根据其生前的表现,在其入团申请书和团员登记表中注明自杀原因。刘于那些有严重问题因害怕或对抗组织审查而自杀的,应开除团籍。开除团籍应有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送院团委审批备案。

团员证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是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暂行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则。

二、团员证分级管理职责:团员证分级管理的职责划分是: ①院团委作为本校团员证的颁发单位,主要负责团员证的颁发(补发)收回和注销的审核批准。

②团总支主要负责颁证具体工作及团的组织关系接转、团员荣誉记载、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注明、团员登记册建立、团员档案管理、年度团籍注册等工作。团支部主要负责收缴团费记载、团员年度鉴定卡记载、团员花名册的建立等工作。

三、团员证的功能:团员证的功能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七种外,将“团费收缴卡”改为“团员年度鉴定卡”,记录团费收缴情况和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等情况。

四、颁证手续与编号:向团员颁发团员证一般履行下列手续: ①新入校团员必须向总支转交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②团员进行自我总结评估,对团员的权利义务作出严肃的承诺; ③团员交纳团员证工本费和照片; ④填写团员证有关内容;

⑤填写团员证花名册,进行团员证编号; ⑥加盖专用钢印; ⑦进行庄重颁证仪式。

五、对颁证对象的有关规定:团员证的颁发对象为具有团籍的共青团员和共产党员。具体按《条例》第八条。

对下类对象予以缓办颁证: ①组织关系接转不清楚的; ②留团察看处分期间;

③其他经团委会确认应予缓办者。

下类对象不予颁证:

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尚未作自动退团处理的:

②已提出自愿退团,尚未予以团内除名的。

六、年度团籍注册有关规定:年度团籍注册以团组织为单位进行。 其一般程序为:

①团员每年春季开学后两周内持证向所在团支部申请注册。申请时上交“团员年度鉴定卡”,并附个人遵守团纪、文明素养、完成团内任务的小结。

②以组织生活形式,由团员互相交流参加团活动情况;支委会向全体团员报告一年米的工作,接受团员监督。

③支部检查团员年度鉴定卡,对团费交纳和参加组织生活的登记情况,进行逐个考核,并将卡片和考核情况上报团总支。

④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总支在其团员证上“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同时发给下个年度“团员年度鉴定卡”。

⑤支部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搞好年度团员统计。 ⑥在注册期间,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

注册条件:为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将由组织做出公开处理,再视情况是否补办注册手续,六个月内不注册的,作自动退团处理。对于因休学等原因外出的团员在三个月内能返回,返回后予以注册。三个月内不能返回的,按有关规定做出安排。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其团员证由院团委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力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七、团员证遗失补办程序:

在团员证丢失,并确认无法找回时,要及时报告所在支部,支部要向团总支和院团委报告情况,院团委在了解遗失原因并在对团员进

行必要教育后,可以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和初发时间,加盖院团委印章。新证的编号,可按已编到的序号递增。

“三会一课”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建设,增强广大共青团员的意识,严格实行团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团的“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以及团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团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三会一课”制度主要应落实到团支部。

一、团员人会

(一)团员大会是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团的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团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每学年召开一次选举大会。 (三)根据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团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团的建没、团的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则等;

2、讨论团员在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如何发挥模范作用;

3、贯彻执行党和上级团委的决议,决定团支部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和计划;

4、研究团员、青年的要求和意见,向有关方面反映团员、青年利益的问题;

5、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6、讨论接收新团员,讨论对团员的奖励和处分;

7、听取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8、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团员大会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会议前做好准备,会中发扬民主。

(五)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支部大会诀议,诀议为书面形式,并记录会议内容情况、团员意见发表和表决结果。

二、支部委员会

(一)支部委员会是团支部在团员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它按照团员大会的决议、同级党的组织和团的上级组织的决定精神,负责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是团支部的核心。

(二)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团委批准。每届任期1年。

(三)支部委员会议是为完成支部委员会工作任务而召开,正常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有利于团支部实行集体领导,正确地解决问题。

(四)支部委员会议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建立会议纪录薄,会议有议程、有工作记录。

(五)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l、带头学好党团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规则等;

2、经常向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情况,汇报、请示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主持支部各项日常工作;

4、组织实施支部各项活动;

5、召集开好团员大会和团小组长会,协调好团支部各方面关系;

6、主动关心支部每一个团员的成长和生活情况。

三、团小组会

(一)《团章》24条规定:“在一个支部内可分为若干个小组。”团小组不是团的一级基层组织,它应在团的支部委员会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召开团小组会主要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检查完成团小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团小组会议,由小组长召集,每周开一次。

(三)团支部委员应编入一个团小组,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会,并自觉接受团小组长的领导,在团小组的组织生活中接受教育。

(四)团小组的任务一般包括:

1、组织团员过好团的组织生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2、执行上级团委指示和团支部决议,完成团支部书记交给的各项任务;

3、组织团员开展各种适合同学们特点的活动;

4、按时收缴团费;

5、做好团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工作和团结教育青年的工作;

6、协助支部讨论酝酿支部选举、奖励或处分团员、接收新团员等,并提出初步意见;

7、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团课制度 (一)团课时间

1、各班团支部每月进行一次。

2、原则上每月第一个周六进行,具体的学习时间由各团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团课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知识和历史及其路线、方针、政策、时事与政治教育。

2、共青团的有关历史及基本知识。

3、其他有利于广大团员青年身心健康,思想进步的学习活动也可以为团课内容。

(三)团课形式:

1、由系团总支统一筹划,各团支部具体组织、各团小组作记录。

2、团课要结合青年特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多种形式进行,诸如理论学习、党团知识学习、报告、座谈、讲座、演讲等都是团课中可采取的形式。

(四)团课要求:

1、目的明确。每次团课,都要有确定的主题,并要注意联系团

员、青年以及共青团工作的实际,提供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方法或例子。

2、时间保证。一般情况下,每月上一次团课。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3、形式多样。要注意采用适合青年特点的生动活泼的形式,不能每次都千篇1律,枯燥无味。

4、准备充分。每学期初要做好一学期的团课计划。每次团课前,要先准备好讲课人的预约邀请、讲课时间、场地安排等。不能临时瞎抓,马虎敷衍,草率从事。

5、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要讲团课,并作为评比优秀团总支、优秀团支部的标准之一。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员政治思想素质,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增强团的战斗力,更好地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结合我院共青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团员教育评议是团组织借鉴民主评议党员的经验,结合共青团的特点和团员成长进步的内在规律要求,在实践中摸索形成的团员教育形式。

第二条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要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要坚持正面教育和鼓励为主,明确目标,指出方向。一方面对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优秀品质、先进事迹大力宣传,使广大团员青年在崇高精神的感召下,继承发扬先进模范精神;另一方面对犯有错误的团员,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教育和挽救他们。必要的组织处理是为了严肃团纪,教育广大团员。

第三条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全面系统的团的基础知识及教育评议,强化团员的先进意识和模范意识,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团组织战斗力,同时通过教育评议活动不仅要在团员青年中树立先进形象,而且还要对极少数不合格团员作出必要的团内处分,严肃团纪,纯洁组织,创优良团风,使团组织真正成为带领青年努力学习、勇于开拓、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的青年先锋组织。

第四条 在认真学习本条例及团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检查:

(1)是否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能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否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是否认真学习、遵守团的章程,是否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执

行团的决议,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按时缴纳团费,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方面是否起模范带头作用;

(3)是否有牢固的组织纪律观念,有无违反团的章程和团组织要求的各种纪律,能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4)在学习上是否做到学习态度认真、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有牢固的专业思想;在工作上是否做到踏踏实实、奉献进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5)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做到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观念,能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6)是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 第五条 团支部评议内容

1、检查团支部的组织内容是否制度化、经常化,是否有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现象。

2、检查团支部成员工作是否团结协作,是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是否做好本职工作,在学习和工作上是否真正起模范带头作用。检查是否有不认真工作现象,检查是否有不称职的团干部。

3、检查团支部是否每个学期都有工作计划及总结,是否按要求做好有关团支部工作材料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4、检查缴纳团费情况是否每月按时进行,有无过期未交或提前收缴的现象。

第六条 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方法、步骤。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要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学习提高

1、要求各团支部作好评议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掀起“做合格团员,创优良团风”的热潮。

2、组织团员学习上级团组织的有关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艰苦奋斗教育和国情教育以及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阶段:团员自评和民主评议

1、团员自评(主要根据团员日记)。团员自评要求每个团员认真学习《团章》,根据评议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思想、学习、生活、工作以及参加团内活动和履行团员义务等方面的表现和情况。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2、民主评议。在团员进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由每个团员宣读个人总结后,其他团员进行互评。互评要求实事求是,是非分明,勇于触及矛盾,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认真地逐一对团员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阶段:组织考核

1、支部召开支委会,对团小组评议结果分析归纳,并根据团员的一贯表现,检查核实评议结果,按优秀团员、合格团员、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和不合格团员将团员划分成四种类型,形成支部对团员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

2、召开支部大会,将支部意见向全体团员通报,并允许团员申辩,最后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3、团支部将“本支部团员教育评议意见”呈报院团委审核、备案。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

1、支部召开小结会,向团员公布上级团组织对每位团员的评议意见,宣布团委审批结果,将《团员证》发回综合评议为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和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的团员,进行团籍注册。对极少数不合格团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2、团委通报全校团员评议活动的总结情况,并以此活动作为参

考条件之一,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

3、整个评议注册工作及评优结果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七条 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要在学院党委的指导下,由团委统一领导进行团员的评议、考核。团员教育评议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团员个人档案。

第八条 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考核和验收由团委监督进行,对接受评议的团支部合格一个验收一个。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如团支部工作不得力,不能如期进行团员教育评议,由上级团组织予以改组或调整,以保证教育评议活动顺利进行。

第九条 暂缓注册对象为:年内受团内、校内行政处分的团员;经民主评议不合格的团员,无故不参加评议注册活动的团员。根据有关规定,暂缓注册的时间为三个月至半年,凡暂缓注册的团员,要在此期间纠正错误。对极少数经教育不改正的不合格团员,团组织要视情况予以处理;在暂缓注册期间犯有严重错误的,要根据团内有规定给予团纪处分,对于极少数不合格团员,团组织要具体分析和严格区分各类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直至开除团籍。不愿意接受团的纪律约束而明确要求退团者,同意其退团。

第十条 对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中能坚持组织原则、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院团委。

团费的收缴与管理制度

团费收缴是团支部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它不仅是组织管理教育团员的一项制度,也是团员和团组织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因此,《团章》明确规定,团员必须主动按期交纳团费。

为了加强我院团费收缴工作的管理,提高团员交纳团费的自觉性,加强团员的组织性与纪律性,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的收缴 (一)缴纳团费的时间

1、每个团支部组织委员应每月5日前收一次团费。

2、每个团总支必须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将所收缴的团费全部上缴各二级学院团组织。

3、各系部团总支必须在每年4月、10月分两次向学院团委上缴所有收缴的团费。

4、学院团委会必须每年年底向团市委上缴当年的团费。

5、青年入团后,应在上级团委批准的月份开始向团支部交纳团费。

(二)缴纳团费的数额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费。

(1)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交纳。 (2)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工资0.5%交纳团费。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2、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次,每次0.5元。

3、团员入党后,在预备期间,只缴纳党费,不缴纳团费。

4、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团章规定缴纳团

费。

5、如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在恢复团籍后,在开除团籍处分期间的团费可以不再补交,如本人自愿补交,团支部也可以接收。

6、外出流动团员,参加所到地区团组织活动的,可向该团组织交纳团费。所到地区团组织应将团员交纳团费情况在其团员证“团费收缴—卡”内注明。团员因外出流动不能按时交纳团费的,可将其交纳团费的时间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个月。 (三)缴纳团费的办法

1、团费是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是团组织开展活动,活跃团的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因此,团支部要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工作,并经常教育团员认识交纳团费的意义,督促他们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规定交纳团费。对于个别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团费,不参加团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工作的团员,应按团章规定进行教育处理。

2、团支部组织委员在收缴团费时,填写好团员证附的团费收缴卡,必须核对团员数,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将详细情况一同交报到团总支组织委员。各团总支收齐本单位的团费后,要做好统计和立帐工作,且每季度向院团委上缴一次。各级团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 缴或少缴团费。

3、学院团委收缴的团费除规定各系部团总支需上交的团费外,其他的团费根据学生活动开展情况,经学院团委审批后下拨给各系部团总支。

3、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不准挪做它用。下拨的团费的支出应当由当级团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4、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团委号召全体团员缴纳“特殊团费”。 “特殊团费”的收缴须经团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此项团费要专款专用,各级团组织不准截留。

二、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团费的管理

1、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各团支部、团总支要建立团费收支帐薄的制度,在每个团员的团员证团费收缴卡上加以登记并定期向团员公布团费收支情况。各 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基层团组织对返回的团费应合理使用,不能以某种原因不向上级团组织缴纳团费或少缴纳团费。

2、支部组织委员注意保存好团费收缴凭证,院团总支组织委员注意保存好团费收缴存根,以备查考。

3、各系部团总支每年12月30日前,向学院团委报送当年团费收支明细表。

(二)团费的使用范围

根据《团章》和《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订阅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团费的开支应加强管理,严格手续,注意节约,合理使用。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共青团工作评优办法

为大力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和基层团组织建设,努力形成团组织竞争机制和团员管理机制,促进和带动基层工作全面持久地开展,全面提高共青团组织整体水平和团干、团员的综合素质,激励广大团员关心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 斗力,保持共青团的先进性,培养合格的后备军,更好地发挥团员队伍在学院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院团委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和对象:本院所属各级基层团组织和在籍共青团员。

二、评优名称及比例:

1、五〃四红旗团总支(不超过团总支数的50%)

2、五〃四红旗团支部(不超过支部总数的20%)

3、五〃四红旗团小组(不超过团小组总数的5%)

4、优秀团干(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

5、优秀团员(不超过团员总数的10%)

6、十佳文体标兵

7、十佳青年志愿者

8、十佳大学生

9、大学生品学奖

三、评比标准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 A、考核内容

1、组织制度建设(35分) (1)领导重视(5分) ①系党政领导关心支持共青团工作,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参与学生活动,并积极指导学生工作(2分):

②团总支班子健全,成员政治思想素质过硬,能顾全大局,工作

热情高(3分)。

(2)基础工作(30分) ①工作有计划,措施得力,期末有总结(3分); ②活动有方案,有实施过程,有效果,有结果(2分); ③日常工作制度健全,能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作档案完整(2分); ④团组织生活有保障,能按要求正常开展,三会一课定期举行有记录,能按时缴纳团费(6分);

⑤严格按标准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和发展学生入团,工作落实,不走过场(3分);

⑥能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团组织布臵的任务(3分);

⑦总支成员善于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团员关系密切,指导学生会工作得力,效果显著(7分);

⑧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成效显著,并能积极向上一级团学机构推荐德才兼备的团学干部(4分)。

2、校园文化建设和阵地建设(55分) (1)社团建设(10分) ①团总支关心、重视社团建设,能积极给予所属社团以大力扶持和正确引导(4分);

②所属社团规章制度健全,社团管理规范,财务状况清楚,能经常开展有益的活动,在学生中有较大影响,期末考核全部为合格以上(包括合格)(6分);

(2)宣传教育(20分) ①坚持认真办好宣传刊、黑板报和学院规定的各类手抄报(3分);

②有效地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章、团章的系列活动,成绩显著(3分);

③积极组织学生向院内外各宣传媒体和院广播室投稿,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支部的好事新风,投稿率居于系部平均水平

以上(5分);

④能结合本系团总支情况,适时有效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文明教育、法制教育、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就业指导等各项专题教育活动(5分);

⑤能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学雷锋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做到活动有记录、有小结,工作落到实处(4分) (3)社会实践(25分) ①社会实践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鉴定,措施得力,全员参与,成效显著(4分);

②结合系部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技能、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参与面广,影响力大(5分);

③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科技创作和技能竞赛活动(3分);

④每学年举办各类科技、学术、素质教育讲座不少于6场(4分);

⑤经常开展调研活动,信息反馈及时(2分);

⑥所选送的节目在全院性大型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3分);

⑦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三下乡”、“四进社区”活动(4分)。

3、学风建设(10分) ①学生学习秩序好,听课、做作业认真,正常学习时间90%以上的学生能坚持学习,学风端正(5分);

②全系学生补考率较低,CET、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通过率较高(5分)。 B、考核办法

1、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由量化考核与系部互评两部分组成,其中量化考核分占80%,系部互评分占20%。

2、量化考核中,每一项考核内容分A、B、C三档加分,完全达到要求的为A档或基本没有做到的为C档,其余为B档,A、B、C三档分别按20%递减加分。

3、系部互评实行百分制,按实际参评系部取平均分产生。

4、系部承办全院性大型活动每次奖励附加分3分,该项分不封顶。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1、团支委班子健全,能真正起到核心模范作用,支部基础工作扎实,能很好地完成上级团组织布臵的各项工作,与班委会关系融洽,作上能密切配合,班级整体工作开展得好。

2、支委会成员思想活跃,政治素质好,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团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健全,组织生活正常,支部工作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并注意对非团员青年的帮助和培养。能按时足额收缴团费,且支部能按期按程序换届。

4、有良好的学风、班风,支部成员遵守院规院纪,无各种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现象。

5、支部成员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与学院及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且成绩突出。

6、能结合支部情况,配合院系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7、有效地、有针对性的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使自愿服务于他人的思想,深入支部的每一个成员心中。

8、支部在院、系的发展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将予优先考虑。 (三)五〃四红旗团小组

1、团小组成员整体素质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扰, 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团小组组长认真负责,小组成员团结协作。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能创新性的开展集知识、娱乐、思想于一体的特色小组活动。

3、团小组成员积极参加院、系、社团及所在地团支部组织的各

项活动且团小组成员在各项活动中起到中坚作用。

4、团小组有活动计划、总结及活动安排表。 (四)优秀团干

1、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参加院、系、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2、工作热情高。热爱团的工作,对所担任的各项团的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其它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开拓精神。在共青团及其它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学识水平高。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团员教育评议达良好以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过级考试成绩合格,无补考现象。

4、工作效果好。在共青团及其它各项工作中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投入工作当中,充分调动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开创性地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做好青年团员的思想工作,得到广大青年团员的好评。

5、协作精神强。能很好地配合班委会开展各项工作,有较强的团结合作精神。

6、符合优秀团员的各项条件。 (五)优秀团员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加强政治思想学习,自觉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好。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团员教育评议良好,学习成绩在班上中等以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过级考试合格,无补考现象。

3、遵章守纪好。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稳定,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纪律处分。

4、组织观念强。模范履行团员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开展的各项团的活动,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

5、其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劳俭朴,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共青团形象,在学院或系部建设和发展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

(六)十佳文体标兵

1、政治思想好,道德修养高,遵守院规院纪;

2、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3、集体荣誉感强,有奉献精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团委、系部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模范地遵守各项纪律,在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得到院、系的表扬或奖励。

(七)十佳青年志愿者

1、政治热情高,思想素质好,遵守院规院纪;

2、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在同学中反映良好;

3、学习刻苦,态度端正;

4、积极参加院团委、系部、社团、班级组织的活动和各项青年志愿者活动,且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八)十佳大学生

1、政治热情高,思想素质好;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全年无补考科目;

4、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九)大学生品学奖

1、政治热情高,思想素质好,遵守院规院纪;

2、注意加强个人品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志

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倡树社会新风,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导向作用;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学习成绩优异;

4、身心健康;

5、适当向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倾斜,尤其要奖励家境贫困、自强不息、好学上进、成绩优异的大学生。

四、奖励形式:共青团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

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院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及中共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组织人力资源部、共青团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内来,在我院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必须是团员,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荐对象为: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2、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3、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4、获院级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5、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道德情操,遵纪守法、顾全大局、立场坚定、有创新精神等。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3、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十个月以上;

4、学生学习态度端正,求知若渴,积极进取,按要求完成学业计划,成绩优良;

5、青年教职工有高度的责任感、开拓创新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三、推荐程序

在“推荐”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自下而上”、“集体决定”、“党团衔接”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公示“推优”标准。以团支部为单位,向全体团员公示“推优”标准、方法、步骤,以增加“推优”工作的透明度。

第九条 民主推荐。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对拟推荐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全体团员举手表决后,做出决定。团员民主推荐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条 严格审核。团支部将表决情况报系团总支、系部审查后上报院团委,院团委审核后公示3天,公示后达到标准的,履行正式的“推优”填表手续,被推荐的团员必须填写《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系团总支委员的推荐意见由系团总支书记填写;院团委委员、系团总支书记的推荐意见由院团委副书记或书记填写。推荐表由院团委审批盖章后,送所在党支部,并作为党支部研究及上报党委审批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根据院团委的“推优”意见,按照党员发展程序,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院团委。

第十二条 推荐表一式三份,由团总支、院团委、学生党支部各留存一份。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样参加“推优”。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表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表应连同考察材料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四、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

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学习小组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六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民主题教育,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五、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1、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注意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选好配齐团组织的领导班子。

2、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结合团组织“推优”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3、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院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

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1、各团总支、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人力资源部和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团学组织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学生团学组织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学院学生团学组织特指院团委、系团总支、班团支部和院学生会、系学生分会、宿管会、班委会,学院团学干部特指在学生团学组织和学生党支部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任职的学生。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院团委

1、院团委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院团委负责全院团的组织、宣传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并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开展学生素质教育和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学院学生会工作;直接领导各系团总支;参与学生管理;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工程;完成院党委和上级团委布臵的其他各项工作。

2、院团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办公室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体部、社团部、社会实践部等部门。

第五条 系团总支(团总支平面设臵)

1、系团总支在系部和院团委领导下,负责系学生团学组织、宣传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团的各项活动;指导系学生会工作;完成上级团委和系部布臵的各项工作。

2、系团总支组织全系团学活动,一般一月一次。

第六条 班团支部

1、班团支部设支部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班团支部是在系部团部支领导下的团的组织,负责落实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阵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完成上级团组织布臵的各项工作。

2、班团支部组织全班团员活动,一般两周一次。 第七条 院学生会

1、院学生会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在院团委组织下,配合学院中心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健康向上的各项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在各项工作中接受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

2、院学生会设1名,办公室、劳卫部、学宣部、文体部、男生部、女生部等部门。配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各部(办)配部长(主任)1名。各部(办)根据工作需要可聘干事1-2名。

第八条 系学生分会

1、系学生分会在系部领导下,在院学生会和系团总支指导下,开展与学生会相应的各项工作。

2、系学生分会一般设立与院学生会相应的部(办)机构,配备与学生会相应的工作人员,学生数较少的系可以将有关部门(办)合并,减少部(办)机构和人员配臵。

第九条 班委会

1、班委会在班主任的领导下,在系学生分会指导下开展与系学生分会相应的各项工作。

2、班委会一般配班长1名。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保卫委员、心理委员等职务各1名(有的可以兼任)。

第三章 团学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敢于用不良现象做斗争。

第十一条 有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群众基础好。

第十二条 秉公办事,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写作表达能力,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特长。

第十三条 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任职前一期内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四条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任职前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四章 团学干部的管理

第十五条 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

1、院团委、院学生会中的学生委员分别通过团代会和学代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院团委一般设委员15—17人,院学生会一般设委员19—21人。

2、院团代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五月份召开。院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和团代会同时召开。

3、院团委学生候选人由院团委与各系及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并向院党委汇报后提出后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次团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选举。

4、院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院团委与各系及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并向院党委汇报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次学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选举。

5、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委员选举结果应报院党委批准。

6、院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各部部长一般从委员选举产生,但特殊情况下党委可任命书记、主席。各部部长可以在委员中分工。院学生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派专职团干担任,负责指导院学生会日常工作。

7、院团委和院学生会中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和学生所在系双重管理,以院团委管理为主。

第十六条 系团总支、系学生分会干部

1、系团总支和系学生分会委员分别通过系团代会和系学代会选举产生。系团总支一般设委员7-9名,系学生分会一般设委员3-18名。

2、系团代会和系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召开。

3、系团总支和系学生分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团总支书记提出,征求院团委意见(系学生分会主要负责人预备人选应征求院学生会意见),报系部审核同意后,分别提交系团代会和学代会预备会议通过。正式候选人和选举结果均应经系部批准,并报院团委(院学生会)备案。

4、系团总支书记一般由委员中的青年教职工担任,副书记和各部部长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系团总支书记兼任,指导系学生分会日常工作。

5、系团总支和系学生分会中的学生干部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管理,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协助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干部按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分别报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备案。

第十八条 班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

1、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分别由班级团员大会和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2、团支部、班委会每年选举一次,一般安排在九月份进行。

3、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候选人由班主任协商提出,并在班级团员大会和学生大会选举通过,报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备案。

4、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由班主任管理。

第十九条 院系两级学生干部均应参加团支部、班委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团学干部实行奖励,奖励条件、标准和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自觉接受学生的监督,徇私舞弊和打击报复者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履行职责时,学生和教职工都应予以支持。对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侮辱学生干部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担任团学干部时间达1学年者,正常离任时应填写学生干部评议表,并存档。内容包括自我小结、院系评议意见等。班团(学)干部还应有系团(学)组织评议意见,系团(学)干部应有院团(学)组织和学生工作部评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团学干部因实际困难和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任职期间不及格科目累计2门/期,以及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应免去其职务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团学干部因各种原因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二十六条 团学干部辞职、罢免、初选应按管理权限报告。团支部书记及以上团干撤销职务应由院团委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相冲突时,执行上级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至2011年5月4日起生效,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培养综合素质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应当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活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确保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由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及其活动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群众组织,社团成员必须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6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学生社团的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第七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

(一)社团的名称、类别

(二)社团的宗旨组织机构

(三)经费来源

(四)社团成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

(五)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社团的终止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请的程序

(一)由发起人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

(二)学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经社团部初步审定,由学院社团部到学院团委领取《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存于学院团委、学生社团部和社团;由学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四)社团得到批准成立后,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的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臵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部、年级、政治面貌、住址、联系电话等)须报学院团委和社团部备案。

第十条 从本社团中选举社团负责人,经过学生社团选举通过,报学院团委备案。原则上每年选举一次。

(五)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由学生社团大会审核同意。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热心于学生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思想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经填写《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登记表》,报社团部审议,由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社团在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自制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能擅自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所出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和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经社团部会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须填写《学生社团活动审批登记表》并附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报团委审议,经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活动。未

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团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经社团部向学院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需事先经社团部征得学院团委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学院团委申请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不得开展有损社团和社团部名誉的活动,不得开展任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报告、讲座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经社团部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价介绍信,经学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学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字)到学院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二)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该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三)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负责人向社团部作书面汇报;

(四)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学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

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收费标准;

(二)办班的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持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内举行室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一周前经社团部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有教工参加的集会须经学院团委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简介、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及其合法性质负责。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物等,应向社团部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或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质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版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供社团内部借阅,未经学院团委同意不得对校外发行、出版;

(二)社团出版物,应先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早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社团部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

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合部原稿报社团部审议,由学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学院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直接负责;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在校内宣传和交流,须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时须经学生社团部同意;

(六)凡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五份交社团部存档;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社团部审议并由学院团委审批后上报学院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学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院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经社团部审议并报学院团委审批后,也可以接受社会先锋赞助。

第二十六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社团部及学院团委核查。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占有、处理。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学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由社团部对社团进行组织管理,社团部可以不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缺席者,社团部将进行批评,甚至暂停其活动,情节严重者社团部有权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社团部履行学期

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社团须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时,必须到社团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社团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己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正常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由社团部和学院团委负责老师认可后,方可填入永州职院社团部证,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每年年底学院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十三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学院团委视情况给予奖励,并向所在系(部)、年级推荐参加每年“社团积极分子”或“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或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从事私人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学院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学院团委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与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违背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归口单位、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一切学生社团。

第四十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社团部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问题由社团部负责。

中国年志愿者潇湘技师学院大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青年志愿者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大队”。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团委宣传部和实践部联合发起成立的,独立开展工作的青年志愿者服务实体,本组织接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参与、服务、奉献”。

第四条 本组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全国、全省、全区的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整体安排,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组织的口号是:“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组织招募青年志愿者为学校及社会提供服务。学院大院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开展一系列义务服务活动。校内服务内容包括:组织开展义务维修电器、义务理发、义务搬运煤气罐、绿化美化校园、清扫校园卫生死角等,校外服务内容包括:实施“温暖工程”、“希望工程”,开展社团服务,结对孤寡老人、扶持失学儿童。利用专业优势,开展“服务万村”、“三下乡”及“以团带队”活动等。

第七条 本组织面向全校学生招收青年志愿者,对青年志愿者提供知识和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并为开展志愿者活动提供必需的条件和场所、设备、资源等。

第八条 指导和协调基层志愿者中队和志愿者服务活动,落实上级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开展与其他志愿者组织的交流。

第十条 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组织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领导机构为“大队委员会”。“大队委员会”由部分团委委员与先进青年志愿者组成,设大队长一名,副大队长三名,人选由团委决定,同时产生大队委员若干名,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大队委员会议,协商、讨论、决定本组织的重大问题。以团总支为单位设中队,以团支部为单位设支队。

一、大队委员会职权

1、确定本组织发展方向和重要工作,并审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审议通过本组织的工作制度,聘请本组织顾问。

3、批准大队长、副大队长及大队委员的任务。

4、监督、指导下属各中队的工作。

5、修改章程。

6、审议并通过工作报告。

7、审议青年志愿者活动的重大事项。

8、决定有关青年志愿者活动的重大事项。

9、公布大队长职权。

二、大队委员会大队长职权

1、负责召集大队委员会会议。

2、审议工作报告,注意各支队的工作动向。

3、协调各大队委员的联系以及各中队的关系。

三、中队长职权

1、中队长是大队和支队之间的钮带、桥梁。

2、有上传、下达的作用,负责落实大队的具体工作制度,聘请

团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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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学生会制度

团委会议制度

团委会议制度

共青团团委制度

乡镇团委制度

团委例会制度

团委廉政建设制度

团委制度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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