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庭审技能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庭审能力是评价法官水平的重要内容。为了体现法官的庭审技能,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庭审技能评价是指庭审中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法官对主持庭审的法官的庭审技能进行评价。
第三条各院应建立法官庭审技能评价档案,记载法官庭审技能情况及评价结果,并作为执行有关法官待岗培训、轮岗或引咎辞职制度的配套依据之一。
第四条庭审技能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随机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
(二)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
(三)静态评价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评价组织形式
第五条各院成立法官庭审技能评价小组,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第六条评价采取直接观摩庭审、从科技法庭录像资料中调取抽评等形式,对需要评价的内容逐项打分,或标注评语,并将结果反馈至审判管理部门,在评价档案中体现。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七条法官庭审技能评价以三大诉讼法、《人民法庭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官职业特点要求为评价内容。
第八条庭审开始前,应当评价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书记员行为规范;
(二)审判法庭法台、席位设臵;
(三)法官仪态;
(四)法庭用具的使用。
第九条庭审中,应当评价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法官庭审用语;
(二)诉争焦点的归纳和调查重点的确定情况;
(二)指导当事人举证的情况;
(三)引导当事人质证的情况;
(四)认证的理由及结果;
(五)主持及引导辩论情况;
(六)辩论后的庭审小结情况;
(七)主持调解情况;
(八)当庭宣判情况;
(九)判决认定的事实、说理及法律适用情况;
(十)诉讼程序的完整情况;
(十一)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
(十二)庭审秩序。
第十条评价庭审技能还应评价法官的庭审艺术和控制、指挥、引导庭审的能力,包括以下事项:
(一)有效控制庭审节奏;
(二)适时制止法庭发生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和其他无礼行为;
(三)文明、平等对待所有诉讼参与人,不得出现歧视或偏袒的言行举止,并要求其他人如此;
(四)保持诉讼程序朝着能够达成解决结果的方向进行,不允许诉讼参与人拖延、纠缠枝节问题或者浪费时间;
(五)主持审理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必要行动,以保证所有当事人都对诉讼有所准备,保证庭审按时开始,保证各方当事人有公平的机会提出辩论意见,保证庭审能不间断地进行并使纠纷得以解决。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庭审技能分为娴熟型、一般型、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娴熟型:
(一)庭审秩序井然,节奏繁简得当;
(二)法官庭审用语准确、适度并符合审判职业特点;
(三)庭审重点把握得当,找准找全了焦点问题;
(四)焦点问题审理透彻,案件事实审查清楚;
(五)有效控制举证顺序,引导当事人准确举证,并阐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
(六)主持当事人质证完整、充分,并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发表质证意见;
(七)认证适时,并具有充分的认证理由和法律依据;
(八)主持辩论时,引导双方就诉争焦点展开辩论,能控制辩论秩序,节奏把握得当;
(九)具备当庭宣判条件的能当庭宣判;
(十)具有较好的庭审艺术和庭审应变能力。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娴熟型:
(一)遗漏关键庭审程序或当事人关键诉讼权利;
(二)庭审偏离或错误审理争议焦点;
(三)庭审秩序出现意外严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无力解决;
(四)遗漏关键证据认证或认证理由错误;
(五)具备当庭宣判条件而不宣判;
(六)判决结果错误。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认定为娴熟型:
(一)庭审中多次出现干扰因素,虽然都能及时制止的;
(二)遗漏了诉讼程序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虽然庭审结束前都进行了弥补;
(三)庭审开始时审理偏离或未找准审理重点或争议焦点,虽然庭审调查结束前仍回到了对重点或焦点的审理;
(四)法官发表意见经常出现逻辑错误或词不达意,虽然已经纠正;
(五)遗漏非关键证据认证两处以上;
(六)虽然能当庭宣判,但判决结果与旁听庭审的感观明显不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
(一)庭风庭貌不合规范,或法官严重不遵守纪律;
(二)庭审秩序混乱,法官不予制止或无力制止;
(三)庭审调查未找准或偏离争议焦点,导致事实调查不清;
(四)当当事人举证或质证严重偏离主题,或因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举证及相关举证知识时,不予引导;
(五)应当或可以当庭认证的不予认证;
(六)关键证据认证错误两次以上;
(七)不具备当庭宣判条件而宣判,出现事实不清、说理错误或适用基本法律错误;
(八)遗漏重要诉讼程序或当事人诉讼权利两项以上。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合格:
(一)遗漏非重要诉讼程序或当事人诉讼权利两项以上;
(二)庭审中一直有旁听干扰因素影响庭审秩序而不制止或制止不力;
(三)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庭审重点模糊,非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不全;
(四)当事人举证、质证或发表意见偶而偏离主题,不及时引导;
(五)可以认证而没有认证的证据达二分之一以上;
(六)能当庭认证,但认证理由不充分。
第五章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庭审技能内部评价一年进行三次。
第十八条每年第
五、十月份的下旬由审判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法官进行庭审技能的评价;每年内审判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一次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法官进行庭审技能的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