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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06 08:37:46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庭审心得体会

参加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2015年4月28日下午,我作为一名机关干部干部代表在ⅩⅩ法院第六法庭参加了由县纪委组织的ⅩⅩ违法案件公审活动,感触颇深。

ⅩⅩ在利用担任ⅩⅩ村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挪用公款707万元给某资金合作社进行营业活动,担任村经管员、党总支书记和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95万元,被ⅩⅩ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违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中,最终是身败名裂。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 1 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庭审教育,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是每一-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必须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是以案为鉴。庭审过程展示出的案件触目惊心,令人震颤,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极大触动。对他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 2 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通过学习,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勤政意识。

三是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近年来,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热衷于追求个人贪图享受,抛弃党纪法规,贪污腐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2015年5月10日

推荐第2篇:观摩庭审心得体会

2016年11月1日,在我们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观摩庭审。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出发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较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严的地方,开始了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观摩庭审。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台的右方。两个位置都比审判台略低,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

这次观摩的庭审是一场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院规则,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双方出庭人员阶段,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了对于被告出庭人员打的出庭异议。但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所以改为他人出庭,审判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庭审继续进行。原告对于此次双方的纠纷做了一个简单地陈述。被告对于原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的建筑对于环境有污染状况作出作出的公告违反了正常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进行行政复议 ,紧接着,双方对于这个问题各自进行了举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辩论。

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我认识到了律师的相关情况: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我觉得这次庭审实践活动十分有意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未来的法务工作者多参与类似的活动十分有必要。审判观摩也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现阶段我们主要是学习理论知识,参加实践活动是对课堂教育的延续。从法学本身来看,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再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看,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工作能力。所以我建议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

推荐第3篇: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篇一: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201302020211陈安琪 法学13102班

时间:2015年6月11日

地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盗窃罪

在上周五我院组织学生去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赵**盗窃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其姓名,年龄,被逮捕日期进行确认,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依据我国《刑法》33条,192条,193条,216条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赵**盗窃案,2014年10月到次年3月伙同同伙杨某共同盗得近二千九百元左右的赃款。

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对犯罪事实没有意义,对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

具体情形,赵某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白家乡人。小学文化,没有犯罪前科。因生活所迫流窜至常德鼎城区作案多起盗窃所得与杨某共同分得赃款。2014年10月伙同杨某在洞庭酒店盗得400余元。2014年11月又同杨某盗得价值800余元的赃物赃款,第三次盗得891元的赃物,2015年3月7日到三月九日盗得230元的赃物。2015年3月9日被校园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公诉意见,由于被告在第一起犯罪时尚未成年,又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而辩护人意见则是认为被告人犯罪乃是生活所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被捕时毫无反抗,确有认罪情形。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处缓刑。辩论过程是在称不上是激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

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审判长又对被告人赵某询问了一些家庭基本情况。最后进行口头判决,判决书5日内送达。被告可在收到起诉书起10内提出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流窜作案,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且不具备社会监管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44条,52条,53条的规定被告人在犯第一二起案件是尚未成年因此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篇二: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时间:2012年3月

21、22日

地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通过学院领导、老师的努力,我们有幸于上周

三、周四到长清区人民法院去参加法庭旁听。我之前旁听过一些案件,因此在去之前对它并没有太多期待,但是这次的案件还是给了我很深的印象,通过此次旁听加深了我对庭审过程的了解。

第一个案件为熊**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翌日,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篇三: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法庭旁听心得体会(蒋平飞,201101020002,82号)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今天我在网上观看了法院审判,这让我受益匪浅,我主要有以上几点感受。

第一个案件为熊被故意伤害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宣读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熊**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王**左侧眼骨骨折,轻伤。然后由被害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系自首,并表示对该案民事部分积极赔偿,争取宽大处理。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害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然后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

赔偿请求的证据,其代理律师提供了被害人所花销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的相关收据、证明,以及请求获得残疾赔偿金的鉴定书(经鉴定为伤残10级),鉴定费用等。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因此没有展开辩论,这让我们大呼不过瘾。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经过了几轮的民事部分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审判长与审判员遂决定庭下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然后,我又旁听了关于交通肇事的案件,有两件酒后驾驶的案件集中审理,使用简化程序,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感受到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罚力度在加大,鉴于社会公众利益,应对酒驾“零容忍”。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要更加讲法律,依法维权。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维权。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有一些人的作风于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及透过一些现象让我思绪纷飞,这是为什么 呢?

一、律师在辩护中的那种气质,似乎在气势上就胜人一筹,这让我佩服;

二、律师始终围绕着怎样让最终的审判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而尽力作出不懈的辩护,那种唇枪舌战和针尖对麦芒的有的放矢的战斗着实让我佩服他们;

三、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呼吁倡导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可是,社会现实永远是残酷无情的尤其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甚至亲兄弟都有可能翻脸不认人最终对簿公堂;

四、社会中人都是良莠

总之,通过这次旁听以及对那些庭审相关人员尤其是审判长及个别律师的优秀表现,我只信奉一句话——只要在路上,就有希望!!

希望我们国家出现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维权,使我国法制更上一层楼,社会更和谐。

篇四: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12月5日下午,我和几位同学来到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旁听的案件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情大概是一家公司找另一家公司兑换港币,但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原告将用于兑换的20万转到被告公司的一个被冻结的账户中,被告答应等账户解除冻结拿到钱后再给原告兑换,但是因为过了很久被告始终没有给原告兑换港币,所以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0万。

之前一直以为,法院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经过这次法院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在经过法庭调查后,法官便以“被告未到场,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回到本案,既然被告无正当理由,何不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容易引发上访。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除此以外,这次旁听我还了解到了许多细微的法律知识,比如起诉状为外语格式的需翻译为汉语格式,电子档资料的需以光盘形式递交等等。更重要的是,本次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庭审理程序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审理中有很多论据和论点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民法课本,还有老师提及过的一些法律知识,可见,民法理论学习和基础知识储备之重要性,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

篇五:法庭旁听体会 旁听庭审的心得体会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早9点整,我有幸参加漠河县公安局组织的法庭旁听活动,这是我第一次参加法庭旁听。对我个人而言,若有所想的不是案件的本身,而是整个庭审的过程和氛围。

进入法庭,庄严的国徽让我感觉整个人都严肃起来了。第一次参见这样的活动、第一次进入法庭、看见庄严的国徽,感觉无比的亲切和自豪,以及身为一个公安战线上的一员,我深深的感觉到身上的责任和使命。

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公证员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不容藐视、不容亵渎,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案件的主要内容是:两男子酒后辱骂他人,发生争执厮打在一起,随后用尖刀先后将4名受害人刺伤。 在这起案件中我深深的感觉到当今社会的青少年,缺少的法律意识。他们有着正值的青春年少、丰富多彩的人生、幸福美满的生活、本应前途无限。而因一时之冲动却站在了被告席上等待着法律的制裁,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到愧对亲人和对被

我深深的感觉到了当今社会,由于青少年缺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清楚认识,做任何事情只凭一时之冲动,做出了让自己难以承受的后果。青少年乃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希望、国之的根本。通过这次庭审,我也看到了自己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淡薄,今后我会努力学习增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到辖区内走访居民的时候,把我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宣传给辖区的广大居民。让更多的居民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让更多的青少年避免走向犯罪 的道路。

推荐第4篇:违法违纪庭审心得体会

为加强政府系统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11月9日上午,X 政府机关组织党员干部在X中级法院旁听了XXX 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这对机关干部产生的思想触动是深刻的,启示是有益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此案例为党员干部提供了一面明断得失的镜子 。

X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 ,并在多个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的工作作风、领导水平和协调能力、曾是领导和同志们肯定和认可的。从庭审中了解到,他是随着权力和地位的改变,逐渐放松了自身 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的要求,发展到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 属谋取私利,从而走向违法违纪之路。通过这个案例,一是 深为X 因私欲膨胀断送了自身大好的前途和人生而惋惜,二是我个人也从中 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体会如下:

一、要注重主观世界的改造

“物必自腐而生虫”。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的工作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每个党员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取决于组织的培养和使用,加之自己的努力和机遇。而做什么人、走什么路,是自己可以选择的。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本应“来去无牵挂”,名位钱财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东西,如过于看重了就成了负担,自己很累,家人担心,别人看着也不顺。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其主要原因就是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就会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就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

二、要注重严格自律和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中央要求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他律。所谓自律,就是欲望上自制,人格上自尊,法规上自重,顺境中自励,逆境中自强,得失上自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所谓他律,就是自觉接受组织和纪律的监督,保持清醒的头脑,战胜各种欲望。实践已反复证明,忽视自律、拒绝他律,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思想认识是前提,自律是内因,监督是途径,制度是保证。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是保障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的关键所在。作为党员干部,要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严把工作、生活、社交圈中的各个关口,做到诱惑面前不昏头,不正当利益面前不伸手。

三、要注重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中央强调反腐倡廉,就是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执行好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收,不法之事不做,远离灯红酒绿,远离低级趣味,管好家人部属。工作上勤政廉政,收住心,管住口,管住腿,拿好笔,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当前,我们正处在 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工作能力以及抵御各种诱惑的意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世情、国情和X 情的深刻变化,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我们更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 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将面临的各种诱惑和考验还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做到自律自省,警钟长鸣,拒腐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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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庭审观摩学习心得体会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12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的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的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2012年1月19日

推荐第6篇:民事案件模拟庭审心得体会

民事案件模拟庭审心得体会

7月13日上午,根据安排,我们分成两小组模拟进行了原告徐子新诉被告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我作为第一组原告代理人参与庭审,下午在报告厅参观了第三场该案模拟庭审。现将参与庭审及庭审观摩过程中的认识作一浅述。

本次培训开设模拟庭审课程的目的,是要让每位学员尝试并学会从审判员的角度去看待庭审过程,这也是每位预备法官即将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本次模拟庭审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学员们对庭审的程序规范都有很深的认识,无论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还是担任书记员、法警及当事人、代理人,都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互相配合完成庭审。

第一小组在收到模拟庭审素材之后,即时进行了角色分配,并进行了第一次模拟,以提前适应角色需要,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在分组模拟之前,旁听了一起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闫庭长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标准、规范的庭审过程,同时讲解了他在庭审过程中特别注意的无争议事实的固定及焦点认定等事项,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的其他方面。结合第一次模拟和观摩庭的具体情况,第一小组在模拟庭审时作了较大改善,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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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较好,对无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对双方的举证、质证也有序可循,整个庭审过程干脆、利落,不拖泥带水。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也做了充分准备,对于法庭归纳的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向原告出售电视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否向原告返还购机款1万元;(2)原告主张3倍赔偿购机款3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均没有异议,同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并依据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互相质证。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说明被告销售电视机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被告则抓住原告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言辞疏漏,认定原告构成自认,依法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询问证人时,原、被告也能根据争议焦点,针对证人证明的事实有条理地发问,不冗余,整个庭审过程简洁、明晰。

当然,这毕竟是一次表演式的模拟庭审,同其他两组模拟庭审一样,对于第一次坐在法台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其中不尽完美之处很多,共性之处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请求权基础没有固定。三组模拟开庭,法官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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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都没有要求原告固定请求权基础。案件焦点归纳均按照提供素材里面所涉及的内容,没有充分发挥主动性予以修改或增加,不具有灵活性。

二是举证、质证存有关键问题。模拟中,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打印件,法官在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时候要求提交证据目录、内容及待证事实,但忽略了证据形式。涉及到视频资料时,也未进一步要求说明视频资料的载体及传来方式,不够严谨。三组成员对证据的举证、质证顺序也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一次性举证,有的要求一件件举证,这些可以根据案情实际调整,闫老师建议针对一个争议焦点的证据可以一次性举证,个人觉得很有参照性。

三是其他瑕疵问题。所有的庭审过程,都严格、规范进行,但难免在细节上存有一些问题,如向被告方说明了回避权而忘了向原告方说明,合议庭成员当庭沟通交流过多忽略了当事人回答,法庭提问与举证质证的衔接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注重提高。

推荐第7篇:旁听涉黑庭审心得体会

旁听涉黑庭审心得体会

20xx年7月27日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在新刑诉法出台背景下的办理黑社会性质案件水平,增强民警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xx公安分局组织法制科、刑警大队、派出所部分民警到宜都市人民法院旁听了胡某某涉黑案的法庭审理。本人有幸作为旁听成员,在此次旁听中深有感触、受益匪浅,有心得体会如下:

一、一线执法民警经常性参加庭审旁听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对参加旁听的必要性,用一句话形容,叫磨刀不误砍柴工。其一,在庭审现场,可以充分领略法律的博大精深和律师的专业犀利。该案庭审中,辩方律师列举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侦办漏洞,许多是我闻所未闻、想所未想的。针对多数民警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对司法解释的孤陋寡闻,与其说旁听庭审,不如说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知识讲座。其二,如果将来被要求出庭质证,就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大多数民警,面对辩护律师的博法广闻、如簧巧舌,场面可能很尴尬,最终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我们的办案付出而言,就有可能是事倍功半、背道而驰。经常性旁听庭审,也相当于是在为将来和辩护律师正面交锋时的技巧培训。

推荐第8篇:领导参加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庭审旁听心得体会

某单位

** 2018年9月3日,我旁听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庭审。第一次到庭审现场,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威严庄重,尤其是硕大的国徽给我一种敬畏之心。

在书记员宣读庭审纪律之后我们安静的坐下了,在庭审中,旁听的每一位人都在安静的听着。因为这是一起由公诉人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在庭审刚开始,法官在确认被告人的信息时,我发现在这十几个被告人年龄都不大,都是些没有固定工作的人,还有部分是有前科的人。虽然让我很震惊,但是也是在情理之中的。第一,受到环境的影响,在进入监狱之后同狱的人都是违法犯罪的人,大家在一起必然会相互影响,如价值观上,这些人基本上都有错误的认识,不正确的价值观,因此才导致的犯罪。还有他们会在一起交流作案手法等等,会有许许多多的负面影响,这体现出人在情景中的理论。第二,社会的歧视,这些人在出狱之后,面临社会的无数歧视,比如说找工作,很多单位都不会要一个有前科的人。因此,社会的歧视导致有过入狱经历的人很难再融入到社会中去,并拥有正常的生活,不得不从新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是制度的缺陷,监狱这种刑罚制度下,虽然是有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功能,但是实际上,大部分人在进去之后,都会产生仇视社会,反社会的心理。因为监狱里有着我们所接触不到的黑暗面。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入狱后,会更加的变本加厉。

在庭审过程中,每一个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是公正的,是不会放过每一个罪犯的,更不会去偏袒任何人。既然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庭审之后,虽然这些被告人都是违法犯罪的人,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他们同时也是受害者,因为他们的行为,让他们自己和家人都受到了影响。所以,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这些犯罪的发生。一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采取积极举措,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为社会无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并且加强对无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使其在社会上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自食其力,从而实现自我约束。二是开辟多种教育途径。除了学校、工作单位外,各职能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管理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充实群众生活,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珍惜现在安定的社会局面。三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媒体对相关案件作有针对性报道,并辅以法律知识讲解,让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遇到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和发生暴力事件。四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对娱乐、休闲、餐饮场所的经营活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寻衅滋事苗头性事件。总之,家庭、社会要对一些不安定的青少年多加关注,及时挽救教育。

2018年9月7日

推荐第9篇:庭审准备

参加庭审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院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2、所以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3、法庭调查事实是如何进行的?

人民法院开庭按照以下步骤调查事实:

(1)当事人的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4、法院辩论如何进行?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对方观点。

(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

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意见。

(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理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

(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或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

5、原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6、被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7、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不告被告了?

法院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8、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推迟开庭的情形。

9、开庭后当事人必须阅读开庭笔录吗?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推荐第10篇:案例庭审

案例庭审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一、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

审判长:请坐,现在开庭。被告人郭某与杨某基本情况。

郭某: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杨某: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郭某、杨某:2014年2月20日

审判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任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郭某、杨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由许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汪向国,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郭某、杨某委托,高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出庭为被告人郭某、杨某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郭某、杨某:听清。

审:被告人郭某、杨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郭某、杨某: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140310]10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5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福建人,大专文化。

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年2月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镇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郭某、杨某一案,侦查终结后,移

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郭某与2014年1月27日在酒吧里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挥拳殴打张某,并且杨某也参与其中。张某被打后往外跑,因郭某与张某的追赶致使张某条往桥下照成张某的死亡。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14年3月1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郭某、杨某:听清。

审判长:将被告杨某人先押出候审。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郭某:有。我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辩护人:郭某行为应为过失。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郭某,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郭某: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郭某,你与张某是否认识?

郭某:不认识。

公诉人:当天在酒吧发生了什么事?

郭某:那天张某的烟头烫坏了我的羽绒服,我要他赔没赔后来又在酒吧遇见我就打了他,他逃后往桥下跳,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辩护人:有的。被告人郭某,后来发生争执,起因是什么

张某:没赔我羽绒服。

辩护人:你有没有赶他到桥上。

张某:没有。

辩护人:是不是他自己跳下去的。

张某: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郭某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杨某带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杨某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某,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杨某: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杨某,你是否与郭某一起殴打的张某

杨某:是。

公诉人:你为何要去殴打张某。

杨某:那天我是因为想要替朋友出气。

公诉人:审判长,我对杨某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没有。

审判长: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郭某带上法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 这是一份由镇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意外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张某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自己的个人行为造成死亡我的当事人只是追赶并没有赶他到桥上,应为意外。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这是一份受害人张某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张某的死亡是由于此次跳桥所致,还有两份由镇江市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郭某、杨某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我受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第一、被告人郭某、杨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张某死亡的危害结果。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为郭某、杨某对此具有悔意并且在调解中对张某的家庭的损害予以赔偿因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郭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减轻处罚。

公诉人:张

2014年3月10日

公诉人: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郭某自行辩护。

郭某:我打他是因为他没陪我羽绒服也不是有意追赶到桥下的,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郭某自行辩护。

杨某:我承认我是大了张某,但也不至于跳下桥,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审判长:下面由郭某、杨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主动说明问题、接受处理

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审判长:现在进入互相辩论阶段。 公诉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郭某与杨某的行为是对张某的生命权的侵害。

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当时情况郭某与杨某并不能遇见对方的行为。

公诉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郭某与杨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辩护人: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打伤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追赶的情况下跳下桥,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跳下桥,但由于是晚上并且不了解桥下情况,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会溺水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溺水死亡,身上并没有严重殴打伤痕,这说明被害人跳下桥,溺水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被告积极悔改并赔偿张某家庭损害,现在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3年。

第11篇:庭审记录

时间:2012年05月03日 9点30分

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当事人:(原告)沈国林 (被告)沈金妹

审判长:康晓莉

属于简易程序

案情简述:沈国林和沈金妹夫妇在2012年2月离婚后, 对离婚前中山中路2号院9号楼66.89㎡的房屋财产的分配有分歧

原告要求:

1.由评估机构按市场现价对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的上海市管松江区中山中路2号院9号楼66.89㎡的房屋做出评估,并按市场价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的一半归原告所有(价值约35万元);

2.本案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该院调解离婚时,因原、被告双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2号院9号楼2O号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该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各自一半)。后上海市松江区房管局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的请求证据理由充足,该院予以支持。因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2号院9号楼20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故该房屋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应按该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原告350,000元。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称,证据理由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感想:这是我第一次到庭审现场听庭审,由于我和同学选择的案件是婚后财产纠纷,涉及赔偿问题。对于一个初步接触法律的学生来说,听到的很多内容都不太理解,复杂程度也超出我的想象。不过我还是专心于整场庭审,至少对整个流程有了初步了解,并且从中收获到一些经验,比如在主张举证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我发现只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加上丰富的辩论经验,才有可能成就一场精彩的法庭辩论。

第12篇:庭审笔录

时间;2004年4月2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宣布开庭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

审查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民族、职业)

被告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广西省宾阳县、汉族、云南大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云南省昆明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杀害唐学李等四位同学的念头,被告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远购买木柄铁锤一把,2004年2月13日14日15日分别杀害了三人,本案事实,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审;现在首先进行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可以就公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你原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

被;是

公;你是在什么时候产生了犯罪动机

被;大概在之前的两三天

公;因何杀从

被;气愤,想不开,吵架后恨他们

公;你做了那些准备

被;买了做案工具

审;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根据本案的发展分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明发现被害作被告人失踪到现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荼丽芳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唐学李在2004年2月13日晚与其失去联系,之后将其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

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具备做案时间,条件、及实施做案的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做案潜逃被抓捕的相关证据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于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经文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没有相应的抓获人的情况说明。

公;请求出示证据掳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持证

审;法警出示

辩;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

审;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处死刑

辩;对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悔罪情节。杀人理由令人难以置信,非常人能够理解。

公;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动机都可能成为杀人理由,辩方理由不能成立。

辩;被告人在现场留下杀人工具,这极不正常。

公;被告人已经承任其杀人的行为。

辩;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公;精神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辩护人的主张毫无根据。

审;辩护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用采信。

辩;被告人在三亚公安机关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而且认定其悔罪态度好。根据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 公;马加爵逃至三亚市时,已经被全国通缉。并非是因形迹可疑而抓获。

辩;被告人在被教育盘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的情节予以量刑。 公;被告人在被抓获后未主动交待自己罪行,一直装疯卖傻。直到被认出后才承认。 马加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

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支持。

被;同意其请求

辩护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数额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按照案件的相关的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被;有一台电脑

审;你生活来源主要是什么

被;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使得本案的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其象征意义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原告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对大家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罪行,希望被处以极刑。 审;本案择日进行宣判。

第13篇:庭审笔录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 ×××× )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 ××××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 )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其他鉴定人略) 审判长: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第14篇:法治庭审

|法治庭审|

先转让配额再卖房 现得不偿失蚀把米

一房二卖者返还房款再赔41.9万

吴先生先是将安臵房配额以29.5万元转让给乔先生,拿到房屋后又以48万元出售给项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从而引发了三方纠纷。去年8月,乔先生因强占善意取得人项先生的房屋,被法院判决搬离。

今年2月,乔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吴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夫妇返还乔先生购房款29.5万元,支付乔先生违约金13.9万余元,赔偿乔先生经济损失28万元;共计应付乔先生71.4万余元。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涉案双方签订卖房协议后房价不断上涨,导致乔先生丧失再购房的机会,法院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判决支付乔先生的购房差价损失。

一房二卖引发三起诉讼

吴先生原有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动迁而取得安臵的产权房订房单。2002年12月,吴先生的女儿代表吴先生,将一套安臵房屋的配额转让给乔先生,并订立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房价27.9万余元,如果一方违约,由违约方付50%的违约金。事后,吴先生收取了乔先生的29.5万元。

2004年6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拿到安臵房后,与项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及车库以48万元价格又卖给项先生,并办理了该房过户手续,项先生取得了房产证。

其间,乔先生强行入住该房后,并以吴先生拒交该房为由诉到法院,项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受让吴先

生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有偿取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去年8月,项先生以乔先生强占其合法取得的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乔先生搬离并获得法院支持。

今年2月,乔先生在无法获得该房的情况下,以吴先生故意毁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买卖双方争辩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乔先生称,在以往的诉讼中,自己要求吴先生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且项先生诉求自己搬离已获法院支持,现原告已无法得到涉讼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先生夫妇返还已付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支付购房差价损失29.1万余元等。

吴先生夫妇认为,造成双方买卖不成是因乔先生不愿支付超过约定面积的房款所致,是乔先生违约在先,自己是在发函给乔先生后才将房屋卖给别人的,乔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其自己造成的,故自己只同意返还购房款,违约金也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并驳回乔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毛坯房)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平均市场价格70万元左右。故意毁约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吴先生在具备了履行交房义务的条件下,未能按约将房交付乔先生。且吴先生在未解除与乔先生签订的买卖协议前提下,将该房屋以高出双方约定价格18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直接导致乔先生无法获得此房屋,吴先生的行为显属故意毁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判决中,法官判决吴赔偿房屋差价,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主审法官判决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鉴于双方在签约后房价不断上涨,由于吴先生故意违约,引发多起诉讼后,乔先生丧失在此期间再购房的机会,造成了乔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吴先生按约承担的违约金显然无法弥补对方的损失,按照违约方应完全赔偿原则,对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部分,吴先生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5篇:庭审心得

庭审心得

0710902

LD 根据学院安排,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认识实习,由于上学期的认识实习旁听庭审是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加之当时审判长及原被告都是操重庆方言说话,导致很多听不懂重庆话的同学不能领略那次庭审的真谛!对于这次去渝北区法院听庭审,我们显得异常兴奋。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个案件,这是一个由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给付之诉。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听完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之后,案件逐渐变的清晰: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婆媳关系,后因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离婚,原告以2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了被告,而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至今仍有15万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这个案子中原被告都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他们二者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曾经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证据。后被告先称他们的成交价为5万元,后又称被迫承认了20万的 成交价但是已经付清了全款,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的一面之词。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焦点是双方成交价到底是多少,合同中写的20万,但是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辩称20万是房管所的估价,而双方达成的协议为5万,而为了顺利过户,双方才在合同中写的20万。乍一看,其辩护理由合理,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下,会发现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干涉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处分。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的成交价,只是由买方与卖方决定,即由本案中的被告和原告决定,第三人无权干涉,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房屋的成交价就是合同中签定的20万,而非被告代理律师口中所称的5万,且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合同中只写明了成交价,并未写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而原告说双方口头约定钱款付清就进行房屋交付,但是这并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说法,所以法庭没有采信原告的说法,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而主要条款具备的合同,我们认为其有效,而且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支付。再则,一般民事纠纷以调解为主,而由于被告代理律师只是一般代理权限,被告又不在现场,则不能代表被告进行调解,法院则无法组织现场的调解!以上的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原告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她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她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她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多次远离了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点可笑,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

第16篇: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观看网上庭审视频)

案名: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案 庭审时间:2003-5-30 庭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王成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书记员:杨德佳陈涛 原告:李丽霞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伊博北京市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一被告:李刚

第一被告代理人:李文燕、周晓林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第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周围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是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25日,原告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为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2003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演出的曲目。但是,被告李刚在未经原告与张金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就该伴奏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常来常往》的原唱权利等向李刚、陈红、蔡国庆提出交涉,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后该歌曲被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采用。随后又多次在大型晚会上演唱并在数家音像媒体上播放其制作的MTV。

◆庭审过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长陪审员进场。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3.审判长再次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使权利义务的步骤,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征求当事人是否请求回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人陈述

(二)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 宣读鉴定结论

(五) 宣读勘验笔录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蔡国庆、陈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等人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判令被告李刚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

(二) 被告答辩

1.第一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以著作权作为起诉至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不能成立。

2.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共同答辩:先请原告明确了原告认为其被侵犯的著作权为编曲的作曲权。二三被告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没有明确关于编曲权的规定,且编曲权本身不能套用修改权和改编权范围之内。就算有编曲权,此权利也不再原告身上,因此认为李丽霞没有原告的权利。

合议庭听取了辩诉双方的意见,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有什么样的权利。

(三)原告举证(三份证据)

1、原告举证证据

(一):关于歌曲《常来常往》的协议。

2、被告质证:第一被告认为此协议是关于伴奏带子本身订立的一个协议,这个伴奏带子并不是一个著作权。第二三被告认为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编曲权的规定。

3、原告举证

(二):收条、王音证言、郭述栋证言、张晓微证言、移动通信通话详单。一再证明三被告是在明知原告享有《常来常往》的编曲伴奏带著作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

4、被告质证。

5、原告举证

(三):两份影音证据,《常来常往》李丽霞、金霖演唱版本和陈红、蔡国庆演唱版本,并申请黎晓红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两份影音证据作出说明。

证人出庭,原告代理人询问证人,被告代理人询问证人。

(四)被告举证

1、第一被告举证(4份证据)

(一)歌曲《常来常往》的创作稿。

(二) 李天宏的证言。

(三)《歌曲》杂志2003年第四期。

(四)证人白隰喜证言

前三个证据意在证明李刚应享有著作权。第四个证据意在证明被告积极地想要履行协议。

2、原告质证:对第四个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3、第二三被告举证(4个证据)

(一)2002年12月8日由歌曲《常来常往》的词作者张牧同、李刚与蔡国庆、陈红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合同书

(二)卞留念、张晓微证言

(三)CD一张

(四)春节联欢晚会VCD以及当事人陈述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认为以上证据都说明了他的两位当事人对该作品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

4、原告质证:原告方认为第

二、三被告与第一被告及词作者签订合同时间再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之后,对其使用权范围界定有疑义。并对第

二、三被告的独占使用权有疑义。

三、法庭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言人发言

(二)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询各方最后意见。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权利是什么权利,这个权利她是否享有,如果享有的话被告的行为构成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李刚跟其他两个被告的行为性质是否一样,他们相应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什么样的责任。

原告认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李刚未经共有人和原唱人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演唱并从中牟取利益,侵犯了原告和共有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陈红、蔡国庆明知《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常来常往》歌曲系他人原唱而仍然使用、演唱和播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则认为原告把编曲过程看成了改编行为,这点是不正确的,其主张的编曲权不属于著作权,原告亦不享有著作权的权利。

四、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节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意愿征求:双方认为分歧较大,拒绝调解。

五、判决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刚退还原告李丽霞制作费四千元;

2、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陈红、被告蔡国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原(原告预交),由原告李丽霞负担一千零三十元,由被告李刚负担二千元。

心得体会: 虽然没有到法院听一场现场版的庭审,但是从视频中我也看到了我国民事诉讼一般程序的庭审流程,体会到了法庭程序的有序严谨、举证环节的细致关键、辩论环节的针锋相对以及宣判的公正威严。民事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涉及的利益也是很多的,因此拥有一套细致严谨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们也在不断的学习其他国家的庭审制度,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我国国情复杂,我认为我国的庭审程序也应该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这样才能更好的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我国法治社会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这次庭审让我认识到:

1.我国的庭审公开程度不高,即使是公开了要进行审理的案件,民众的参与程度也并没有那么理想,大多参加庭审的都是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这是一点不利因素。2.在证据的使用完善方面我们做的也不够,还有证人出庭模式也略显稚嫩,证人起的作用并不大。

3.在此案中,著作法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本案件中所争议的焦点:编曲权是否属于著作权。可见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实体法不完善必定会引起程序法适用时的障碍和不便,这也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要做的思考还很多,要做的努力也还有很多。看到不足才能有所进步,相信我国的法制会一点一点的进步下去的!

第17篇:庭审提纲

庭审提纲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入(以上人员依次人庭)。

(各人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刘文涛: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刘文涛: 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任重、李任远到庭。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任重、李任远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一叶诉李任重、李任远民事赔偿一案。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蓬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军、代理审判员汪海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涛担任本案书记员。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业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一叶的诉讼代理人(京华市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可志,被告人李任重及其辩护人(京华市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伟,被告人李任远及其辩护人1

(京华市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重,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任重: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远,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任远: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以上权利你们昕清楚了吗?

被告人李任重:听清楚了。

被告人李任远: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仁重,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李仁重: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李仁重:一致。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远,你听清楚了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李仁重:听清楚了。一致。

审判长张蓬成:将被告人李任远带出法庭候审。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李仁重:被告人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被告人李仁重:被告人进行回答

审判长张蓬成:李仁重的辩护律师和李任远的辩护律师进行发问。

辩护人:辩护人询问

被告人李仁重:根据辩护人提问进行回答

发问结束

审判长张蓬成:带被告人李任远到庭,把被告人李任重带下去。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李任远:进行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有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发问

被告人李任远:回答公诉人问题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吴建伟:辩护人发问

被告人李任远:回答辩护人问题

发问结束

审判长张蓬成:传被告人李任重到庭。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进行举证

审判长张蓬成:询问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自己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张蓬成:询问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自己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出示?

诉讼代理人胡可志:请求出示被刮树皮的杨树的照片,说明李任玉后来提供的木把儿粪铲已经失去了客观性,从新老痕迹来看,可以证明我方观点成立。

审判长张蓬成:可以出示,请法警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1名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该照片)。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告李任重:该证据有可能是虚假的。

被告人李任远:没有。

辩护人吴建伟:取证存在问题,在侦查期间,诉讼代理人胡可志私自调查取证,这份相片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辩护人陈云:同意辩护人吴建伟的意见。

诉讼代理人胡可志:我不是在侦查阶段,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取的证,作为诉讼代理人我有权利取证。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有辩护人进行举证

辩护人吴建伟:申请通知证人李任玉出庭作证。

审判长张蓬成:请法警传李任玉出庭。

审判长张蓬成: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任玉:证人说明自己的情况

审判长张蓬成:证人要如实作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任玉: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蓬成:请你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李任玉:证人对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询问证人

证人李任玉:回答公诉人问题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吴建伟:询问证人

证人李任玉:回答辩护人问题。

发问完毕

审判长张蓬成: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是否还要提供证据?

辩护人吴建伟:没有了。

辩护人陈云:没有。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结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因原被告双 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争议,为防止刑事审判时间过分迟延, 本庭决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部分择日另行审理。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孙业磊:发表公诉词

对于公诉词,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进行发言。

辩护人吴建伟:发表辩护词。辩护意见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李任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任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定性不准

二、被告人李任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王振源存在过错在先,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李任重的罪责

四、被告人李任重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能够深刻悔罪,有改过自新的愿望

辩护人陈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任远在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被告人李任远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任远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那么,其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应当是间接故意杀人,而非直接故意杀人

三、被告人李任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应充分认识到被害人王振源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中的作用

五.被告人李任远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审判长张蓬成: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论。

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自由辩论

审判长张蓬成:控辩双方的辩论的焦点本庭已经听清楚了,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诉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诉的权利,二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任重:陈述

被告人李任远: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休庭。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下。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合议庭休庭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评议,9天后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内继续开庭)。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刘文涛: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刘文涛: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张蓬成:京华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任重、李任远到庭。

审判长张蓬成: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张篷成:被告人李任重,你上诉吗?

被告人李任重:我上诉。

审判长张篷成:被告人李任远,你上诉吗?

被告人李任远:我不上诉。

审判长张篷成:现在闭庭

第18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1999年11月19日 开庭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刘燕文、原告代理人董康,戴崧梃、被告北京大学,被告代理人景涵彬,程听听 已到庭。原告提供的证人吴全德、李明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刘燕文,男,35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董康,男, 北京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海淀区185号,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戴崧梃,男,北京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海淀区185号,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

(内容略记) 审: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北京大学 ,住所地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佳洱,北京大学校长

审:被告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告代理人 :景涵彬,女,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朝阳区18号,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程听听,女,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朝阳区18号,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被告委托代理人:(内容略记)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活动。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燕文与被告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长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 :清楚。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一组证据,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其内容为“ 现经北京大学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经我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法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法决定同意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申请

、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其内容为“经北京大学书面申请,增补四位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我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决定同意其申请 。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以上证据证明北京大学是合法的学位授予机构,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国家教委批准,机构组成合法。 审:请书记员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北京大学校长、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吴树青关于5位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刘泰 委员因出国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马克 委员因在台湾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胡壮麟委员因在香港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其内容是“本人原北京大学校长,评定委员会主席吴树青因为伤病住院,所以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本人刘泰委员因出国不能及时返回参加评定,本人马克委员因在台湾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本人胡壮麟委员因在香港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学位委员会会议”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校学位委员会第41次会议5位委员缺席的原因。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三组证据,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性学科考试成绩单,经过考试考查现给予刘燕文其考试成绩为良 ,其内容是“经过考试考查现给予刘燕文其考试成绩为良 ”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刘燕文通过了校内的综合考试,其成绩合格的事实。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四组证据,原告导师吴全德院士对原告的“博士生现有业务水平的评语,内容是“刘燕文博士期间,工作努力,论文有不少新的实验结果;但分析和讨论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对固体物理、薄膜物理、超微粒子的基础理论、强激光与物质的作用等知识有深入的掌握。英语水平稍差些,但仍能够进行博士论文评定。”以上证据证明刘燕文的导师也认为刘的分析和讨论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这与其以后论文出现问题是有联系的‘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成立。 虽然它 表明导师指出刘燕文的学术能力上有一些欠缺,但其导师仍同意刘燕文进入论文答辩,所以证明原告的博士论文依旧可以进入论文答辩。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五组证据,刘燕文申请论文答辩时所提交的完成论文情况清单,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与同行评议汇总表,其内容是“现经答辩委员会审查,七人委员都通过了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以决定刘燕文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以上证据认定的结论为刘燕文的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六组证据,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其内容是“现经答辩委员会审查,七人委员都通过了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以决定刘燕文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上述证据表明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合法,其论文在答辩中以7票全票通过,答辩委员会同时全票通过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七组证据,提交的无线电系学位分委员会决议、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1996年授予博士学位表决票,

“现经无线电系学位分委员会、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审查,共13票,其中12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因此做出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据此认为系学位分委员会在讨论中对刘燕文的学位论文是有争议的,还有一位委员投了反对票,所以证明了其论文存在缺陷。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因为不能因为有一个委员投了反对票就认为论文不能通过博士学位评定,况且还有12名委员赞成,所以该博士论文是具备博士水平的。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八组证据,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意见为“未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内容是,实到16人,10人反对,6人同意;被告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的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1次会议记录,载明“该次会议出席委员16人,缺席委员5人、16位出席委员就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表决票共16份,载明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在票上显示为划×)的票数为7票,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在票上显示为划Ο)的票数为6票,弃权票(既未在票上划×,也未划Ο)为3票“。

以上证据证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以上证据显示的投票结果,作出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首先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有历史系,文学系等社会学学科的教授,他们并不具备读懂有关理工科学科的博士论文,所以他们投的反对票是不合理的,另外该决议的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 有,我现在提交第一组证据,北京大学为刘燕文颁发的(96)研结证字第001号研究生结业证书,“现经审查在1996年1月20号颁发给刘燕文研究生结业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只是发给原告研究生结业证书,而没有通知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这个事实。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已经证明原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决定事实。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我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国际最权威的科学文献索引(SCI)收录的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在一级学报——《中国激光》(此文已被国际工程索引EI收录)、《北京大学学报》(此文已被国际电子工程文摘EEA收录)、《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上发表3篇论文,以上证据内可从网上搜索,该组证据证明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达到了博士水准。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现有证人吴全德,该证人为刘燕文的博士生导师,请求法官准许其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吴全德到庭。

审:证吴全德,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123号,是北京大学物理系研究生导师。 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刘燕文作为我的学生,在我的指导下,写了博士论文,我根据学校规定对论文进行了审查并给予评价,同意其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有, 你的职位是?

证人:北京大学物理系博士生导师

原:

你曾给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中,你还记得吗?

证人:记得, 我认为其博士论文选题有意义,有应用背景。该博士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外语水平基本达到要求,该论文达到基本要求,同意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原:也就是说你同意安排刘燕文参加博士论文答辩吗?

证人:是,因为刘燕文的论文确实达到了博士论文的水准 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

原告:有,现有证人李明,该证人为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审:传证人李明到庭。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李明,女,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11号,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 我参加了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工作,对刘燕文的论文进行审查。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有,

你是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成员吗

证人:是

原:你的职业是?

证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 你是否参与了刘燕文博士论文的评议并在评议中投了反对票?

证人:是,

原:

那么我现在念一些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内容 : 脉冲驱动的主要指标是重复频率,输出功率,占空比,那么请问你知道什么是占空比吗/?

证人: 不是很清楚

原:不是很清楚, 既然不清楚那你为何做出否定的依据?

证人:因为我认为他的论文并不符合博士论文的格式规范以及内容并不是很有创新意识

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经过法庭调查,本合议庭认为该案件有以下几个焦点,下面就这几个焦点进行辩论

审: 现进行第一个焦点即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首先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间,法院不应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作出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时隔3年半之后,刘燕文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时限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告认为原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事实;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可以推断,该学期末刘燕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实际已经知道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那么,假定刘燕文一直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即从刘燕文实际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年以后,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后,被告答复“研究一下”,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仅仅为申诉,而法律对于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部门的答复期限作出规定;原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反映,也不是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所进行的正式的申请复议;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说责成被告给予答复,也不是作出复议决定,而属于申诉范畴的决定,况且,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是否责成被告作出答复或者是否书面决定责成被告作出答复,因各方均无书面证据证明,无法认定。总之,原告向被告反映、原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反映,均属于申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诉,被申诉者不作答复,诉讼时效将处于延续状态

原告: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理由是;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予批准颁发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并没有通知原告,所以原告自当不知道决议的具体内容,二,当被告只颁发给原告结业证,这不能证明被告做出了决定通知。 三,原告在决定迟迟不通知的情况下,曾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其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其一直未得到消息。 因此基于以上三个理由,我方认为原告没接到通知,以及未被告知其相应的诉权的情况下,曾向相关机关反映,依旧没有得到答复,所以诉讼时效以此出于延续状态,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 我方认为原告所说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正如我说的被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事实;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可以推断,该学期末刘燕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实际已经知道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另外其他机关的行为为申诉。

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理由,即当被告只颁发给原告结业证,这不能证明被告做出了决定通知,也没有按法律告知诉权。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属于申诉这是不对的,因为原告是这没得到决议通知的情况下,急于想知道自己的结果,而向有关机关作出的一种询问,所以不是申诉。

审:现进行第二个焦点即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辩论,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四届答辩委员会成员是合法的。北京大学是被教育部首批批准拥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也是合法的,是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即其成员是由学校遴选,报国家教委批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的。

原告: 我方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是不合理的,理由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在北京大学这样的综合性大学里,则是文理科学者兼而有之。那些校学位委员会的委员,无疑是本领域内具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权威。但是,当他们越出自己的知识领域,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时,这些专家实际上成了“门外汉”。 另外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前,不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就每一篇博士论文是否达到应有水准作出判断。由于时间的限制,学位评定委员会通常要在1天时间内评审上百篇博士论文,与刘燕文同期的博士论文有29篇,而评审的时间只有半天。那么短的时间,对那么多的论文进行审查,而且是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1票反对,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认为有争议。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说明理由,所以基于此我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不合理。 被告: 至于原告所陈述的理由,正如我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以及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以上书证都证明了组成人员是合法的。 原告:针对对方提出的理由,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合法并不意味着合理,而合理往往体现着法律存在的最大价值即公平正义。法律是由人类发明创造并为人民服务的,通过法律的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以及制裁作用,使社会的秩序出于稳定状态,也只有社会秩序这个大环境出于稳定状态了,我们人民才能安全稳定。因此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就要求必须合理,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社会理念,而被告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上竟然有其他学科的老师进行实质性审查,另外通过法庭调查阶段,我曾向证人李明的询问,也证明了其他学科教师并不具备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所以我认为其组成人员并不合理,因此也不存在着合法性。

被告:原告所称的理由并不正确,确实如原告所说合法并不意味着合理,但是要考虑到法律是有缺陷的,因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的问题以及新的观念也会产生,并且法律制定以及修改也需要一系列的步骤程序,所以法律存在的缺陷应该得到认同,而在本案中北京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这些在法庭辩论阶段已经提交上述书证,是合法的。

审判长:现在进行第三个焦点北京大学在批准刘燕文博士学位的程序上是否合法?的辩论,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委员会应当按照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召开的第41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为16人,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并以此作出了不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的决定,该决定是经过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而至于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合法性在上次辩论上已经陈述理由,是合法的。

另外原告所说的被告没履行通知义务这一理由是不正确的,在第一次的焦点辩论即诉讼时效上,我方已陈述了颁发给原告结业证书这一事实,并由此证明了是可以推定原告已经知道了决议结果。 原告:方认为其程序是不合法的,违背了正当程序这一最基本原则。第一是表决结果问题 ,实际的情况是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该表决结果也不足以达到否决一篇博士论文的半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规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也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第二是关于学位评审的程序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博士学位的授予可以说采用三级评审制:第一级是答辩委员会,第二级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各系的分委员会,最后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三级评审机构委员的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来看,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来自本校或者外校,都是博士论文相关领域的专家,分委员会的委员通常由本院系的专家组成,所以他们对论文的审查更具有合理性。 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是有其他学科人员组成,并且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1票反对,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认为有争议。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说明理由。尽管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要求这样做,但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这样做,被告北京大学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原则,其所作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已构成滥用职权。 另外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而被告北京大学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所以并不具有程序合法性。

陪审员:被告你们学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因此北京大学颁发给原告结业证书就应当认定原告知道了此决议。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 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我的博士论文经过了我的导师的评阅,而导师吴全德教授是国际著名的光电阴极专家、中科院院士,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治学极其严谨而近乎苛刻。他能够同意我这篇关于光电阴极研究的博士论文进行答辩,这本身就说明其论文是有水平的。但是,我不明白的是论文通过答辩,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通过了,为什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通过,反而向我发了结业证。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结业证。我在论文未获通过后,曾向各方了解其论文存在的问题,才发现论文未获通过,主要原因不是论文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人为的问题。 在此之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我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一直未得到消息。 ,请法院判决撤销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因此我希望法院 一法公正审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大学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学位授予单位。校学位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定程序成立的专司审查、批准有关学位授予职能的机构。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北京大学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主管部门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所以就本案而言,作出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主体是合法的。 2`从权限上讲,校学位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权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本案中校学位委员会便是根据到会的16名委员的无记名投票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没有超越权限。

3`从程序上讲,校学位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实际出席会议16人,超过总数的2/3(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及办法的说明中规定,校评定委员会在每学期结束时召开会议,审定学位授予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方为有效)会议有效,而且校学位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在充分听取无线电系分会主席对刘燕文有关论文评议、答辩等情况的介绍说明后,经过询问、阅读论文、评议等程序,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完全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10票反对(其中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作出不予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与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及办法的说明所规定的审核程序一致。

综上所述,校学位委员会针对刘燕文同学所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请法院予以维持。此外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 。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告: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第19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时间:2014年7月24日上午10时 地点:扶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同林 书记员:孙彦海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高同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到庭没有。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没有 :到庭

?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耿楼村5组69号,是否到庭 :未到庭

?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4组,是否到庭 :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

四、四十

五、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高同林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1 孙彦海出庭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批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起诉状(略……)

?原告除诉状所诉事实及理由外还有无补充及变更

:有,违约金增加从2014年5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了

?原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向法庭提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欠款明细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吴建波购买原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M8897。(2)被告辆车首付车款为98000元,被告已将车款还清,下欠我公司替交的保险费为26622.59元(3)孙国立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这辆车在哪个地方。 :由被告控制。

?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什么依据。

2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此规定因违约金过高,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调整为按月息二分计算。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

: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意见 :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按手印

第20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适用简易程序)

时间:2013年1月23日15:00至15:30 地点:第三法庭

是都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0人 代理审判员:袁海鸿

书记员:李惠

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

审判员:传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到庭。 法警:执行。

?(击锤)现在开庭。被告人王绍禄,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泗洪县人民法院现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袁海鸿(本人)独立 审判,书记员李惠担任法庭记录。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郁敏出庭支持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绍禄,尚书各项权利,已在送达起诉书时向你解释清楚,你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被该人李金凤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被告人和群花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法检诉讼[2013]12号起诉书。

?被告人王绍禄,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李金凤,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和群花,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庭对本案的审理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3、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4、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5、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带被告人李金凤、和群花退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王绍禄? 公:不需要。

?被告人王绍禄,被告人李金凤收得骗取的钱财后给你多少?

:给我14000元,他说她自己只拿了4000元。没有说被害人给多少钱。 ?你是否知道和群花有无拿到钱? :我不知道。

?你违法得到14000元哪去了? :被我看病用掉了。

?你是否愿意退出所得14000元? :我没钱退。

?你和和群花是怎么认识的? :网络上认识的。

?你们如何商仪去诈骗的?

:我提议的叫和群花去骗钱来还我钱,一开始和群花没有同意,后来同意了。 ?李金凤是如何参与进来的?

:和群花不懂怎么骗,我知道李金凤以前做过这事。我就找到李金凤,就李金凤带着和群花去骗婚。

?带被该人王绍禄退庭,带被告人李金凤到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李金凤? 公:不需要。

?被告人李金凤,你从刘路手里一共拿多少钱? :28000元,我给了王绍禄14000元。

?你是否知道被害人张明顺一共给刘路多少钱? :我不清楚。

?带被告人李金凤退庭,带被告人和群花到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和群花? 公:不需要。

?被告人和群花,当你在刘路家的时候,被黑人张明顺一共通过你给了多少钱?

:张明顺与刘路达成协议是36000元。第二天张明顺就把钱送过去了,我数了一下是35200元,后来交给刘路了。

?交给刘路以后,你是否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这些钱有无给李金凤?

:我后来给李金凤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后来打过一次给王绍禄,发过短信给李金凤和王绍禄,让他们把钱退回来。

?是谁报警的?

:我一开始就是想骗张明顺家钱的,后来李金凤和王绍禄把钱拿走了,张明顺一家对我还不错,我觉得自己做错了,也没有想跟张明顺过日子,我就向张明顺提议去报警的。报警以后我又回到张明顺家等公安处理,后来我和家里联系,叫家里汇36000元退给张明顺家。后来张明顺把我送到泗洪车站,我就坐车回云南老家了。

?你是如何归案的?

:我到老家以后,老家的公安打电话找我的。 ?带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到庭。 法警:(执行)

?现在由公诉人向发行举证。

公:被告人王绍禄供述 4P10-17,18-24,25-26;

被告人李金凤供述 4P28-34,35-41,42-44,45-47;

被告人和群花供述 4P49-58,60-62,63-69,70-73,74-76;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害人张明顺陈述 4P78-82,83-84;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何爱侠证言 4P86-91;

证人刘 路证言 4P94-100; 证人和 伟证言 4P102-104;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协查函 114;

病历资料 106-112; 泗洪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4P115; 案件查破经过 4P1;

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 4P2-6; 情况说明(随案移交); 户籍资料 4P2,4P1,3P1;

?被告人王绍禄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及其他争议问题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钱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请法庭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量刑决议:王绍禄、李金凤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和群花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绍禄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被告人李金凤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被告人和群花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王绍禄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李金凤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和群花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并对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据此,本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适用法律等均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绍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金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绍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王绍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李金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毕庭后五日内送达。

?现在闭庭(击锤)。带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退庭。 法警:(执行)。

(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捺印)、被告人: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庭审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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