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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27 18:03:3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观看网上庭审视频)

案名: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案 庭审时间:2003-5-30 庭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王成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书记员:杨德佳陈涛 原告:李丽霞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伊博北京市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一被告:李刚

第一被告代理人:李文燕、周晓林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第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周围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是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案情简介:2002年10月25日,原告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为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2003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演出的曲目。但是,被告李刚在未经原告与张金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就该伴奏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常来常往》的原唱权利等向李刚、陈红、蔡国庆提出交涉,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后该歌曲被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采用。随后又多次在大型晚会上演唱并在数家音像媒体上播放其制作的MTV。

◆庭审过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长陪审员进场。

2.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3.审判长再次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及行使权利义务的步骤,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征求当事人是否请求回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人陈述

(二)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 宣读鉴定结论

(五) 宣读勘验笔录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蔡国庆、陈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等人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判令被告李刚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

(二) 被告答辩

1.第一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以著作权作为起诉至请求无事实依据,因此不能成立。

2.二三被告陈红、蔡国庆共同答辩:先请原告明确了原告认为其被侵犯的著作权为编曲的作曲权。二三被告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没有明确关于编曲权的规定,且编曲权本身不能套用修改权和改编权范围之内。就算有编曲权,此权利也不再原告身上,因此认为李丽霞没有原告的权利。

合议庭听取了辩诉双方的意见,认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有什么样的权利。

(三)原告举证(三份证据)

1、原告举证证据

(一):关于歌曲《常来常往》的协议。

2、被告质证:第一被告认为此协议是关于伴奏带子本身订立的一个协议,这个伴奏带子并不是一个著作权。第二三被告认为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编曲权的规定。

3、原告举证

(二):收条、王音证言、郭述栋证言、张晓微证言、移动通信通话详单。一再证明三被告是在明知原告享有《常来常往》的编曲伴奏带著作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

4、被告质证。

5、原告举证

(三):两份影音证据,《常来常往》李丽霞、金霖演唱版本和陈红、蔡国庆演唱版本,并申请黎晓红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对两份影音证据作出说明。

证人出庭,原告代理人询问证人,被告代理人询问证人。

(四)被告举证

1、第一被告举证(4份证据)

(一)歌曲《常来常往》的创作稿。

(二) 李天宏的证言。

(三)《歌曲》杂志2003年第四期。

(四)证人白隰喜证言

前三个证据意在证明李刚应享有著作权。第四个证据意在证明被告积极地想要履行协议。

2、原告质证:对第四个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3、第二三被告举证(4个证据)

(一)2002年12月8日由歌曲《常来常往》的词作者张牧同、李刚与蔡国庆、陈红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合同书

(二)卞留念、张晓微证言

(三)CD一张

(四)春节联欢晚会VCD以及当事人陈述 第二三被告代理人认为以上证据都说明了他的两位当事人对该作品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侵权。

4、原告质证:原告方认为第

二、三被告与第一被告及词作者签订合同时间再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之后,对其使用权范围界定有疑义。并对第

二、三被告的独占使用权有疑义。

三、法庭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及其诉讼代言人发言

(二)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询各方最后意见。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权利是什么权利,这个权利她是否享有,如果享有的话被告的行为构成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李刚跟其他两个被告的行为性质是否一样,他们相应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什么样的责任。

原告认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李刚未经共有人和原唱人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演唱并从中牟取利益,侵犯了原告和共有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陈红、蔡国庆明知《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常来常往》歌曲系他人原唱而仍然使用、演唱和播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则认为原告把编曲过程看成了改编行为,这点是不正确的,其主张的编曲权不属于著作权,原告亦不享有著作权的权利。

四、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节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意愿征求:双方认为分歧较大,拒绝调解。

五、判决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刚退还原告李丽霞制作费四千元;

2、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陈红、被告蔡国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三十原(原告预交),由原告李丽霞负担一千零三十元,由被告李刚负担二千元。

心得体会: 虽然没有到法院听一场现场版的庭审,但是从视频中我也看到了我国民事诉讼一般程序的庭审流程,体会到了法庭程序的有序严谨、举证环节的细致关键、辩论环节的针锋相对以及宣判的公正威严。民事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涉及的利益也是很多的,因此拥有一套细致严谨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们也在不断的学习其他国家的庭审制度,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我国国情复杂,我认为我国的庭审程序也应该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这样才能更好的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我国法治社会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这次庭审让我认识到:

1.我国的庭审公开程度不高,即使是公开了要进行审理的案件,民众的参与程度也并没有那么理想,大多参加庭审的都是与本案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这是一点不利因素。2.在证据的使用完善方面我们做的也不够,还有证人出庭模式也略显稚嫩,证人起的作用并不大。

3.在此案中,著作法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本案件中所争议的焦点:编曲权是否属于著作权。可见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实体法不完善必定会引起程序法适用时的障碍和不便,这也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要做的思考还很多,要做的努力也还有很多。看到不足才能有所进步,相信我国的法制会一点一点的进步下去的!

推荐第2篇:庭审报告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

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

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二)宣布开庭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

(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

(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

(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

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是: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

(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

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

理由如下: (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

(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分的价款2548164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3、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与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及利息。其中包括两个小点:1.佛山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佛山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合同的从义务,即交付合格证书、相关资料等。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且围绕此焦点双方无新证据。

4、审判长对案件部分事实向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1)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合同中是否约定被上诉人需要向上诉人提供阿克苏涂料的使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上诉人称有,但没有很明确。被上诉人称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且是在被上诉人完成供货后才提出的要求。

(2)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上诉人表示没有,但表示工程建设方需要上诉人提供阿克苏公司的保证书,才会提出此要求。且引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表示有权要求原材料的来源地证明,因此不少无理要求。

(3)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有无说明。被上诉人表示,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的履行在打三场官司,本案应只针对这1000万款项进行,希望法院尽快审理。

(四)法庭辩论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阐述,并相互进行了辩论。

上诉人进行辩论:

1、上诉人认为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合同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对时间和数量作出了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异议,最长是两年的异议期,最后一次供货是2012年11月12日,其产品最后异议期时间是在2014年11月11日,所以上诉人仍然处在产品异议期内。

2、被上诉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产品的涂层是阿克苏的粉末,上诉人认为涂层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产品的质量证书,被上诉人未提供,属于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应当就产品合格承担举证责任,且由于建设方要求我方提供工程使用的产品,所以我们才要求提供阿克苏粉末的质量证明。由于被上诉人未提供导致工程未能结算,认为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应该提供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被上诉人要上诉人支付利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所以我们不需要支付利息。

被上诉人进行辩论:

1、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要求其提供阿克苏粉末的证明资料,阿克苏公司针对本工程出具专项的质量证明书是无理要求,上诉人在1000万货款拒付后才向广源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阿克苏公司没有参于检验和送货,所以厂家不可能就此出具质量保证,上诉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拖延付款,我们能保证履材的质量,上诉人现在也提不出我们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上诉人的理由不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2、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要求提出阿克苏的粉末的要求是在工程竣后才提出,阿克苏公司不可能出具这个证明书,上诉人拒付货款,对我们的利息损失非常大。

(五)最后陈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作了最后陈述,都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六)法庭调解

由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没有调解权,且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因此法庭未当庭调解。

三、庭审分析

本案为民事诉讼的二审,在诉讼中主要针对案件有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真倾听,并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其中上诉人的代理人为特殊代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且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在本案中,事实部分清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江河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以及利息。就此争议,需要明确被上诉人未提供阿克苏涂料的证明材料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若构成根本违约,则上诉人有权拒付款项,若不构成违约,上诉人无权拒付款项。

首先,就合同来看,双方均认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需要向上诉人提供产品材料阿克苏涂料的证明材料,因此,上诉人的这一要求没有合同根据,不能根据合同判断构成违约。

其次,合同法中虽然规定卖方应履行提供产品相关证明材料的从义务,违反从义务导致根本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此规定是针对的合同标的,即铝材。而此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的是产品的涂料阿克苏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合同标的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上诉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再者,江河公司是在工程竣工以后才提出要求广源公司提供材料合格证明的要求,而没有在合同签订时就提出要求广源公司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因此广源公司并没有义务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关于本案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事实真伪不明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应当由举证不能一方承担败诉后果。上诉人若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产品不合格证明,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认为在案件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条理清晰,答辩时有针对性。而上诉人的代理人则对条理不清,就同一问题反复说明,且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没有新证据,新观点,其陈述难以说服人。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语言表述合理,庭审过程合乎法律。主审法官控制庭审进程以及当事人的陈述顺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发言权。通过旁听整个庭审,使我受益匪浅,庭审现场虽然没有唇枪舌战,但是可以清晰的感受到整个庭审的过程,在审判人员的控制下按照法定程序,步步推进,使我真实的感受到了庭审的全过程。

推荐第3篇: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时间:11.25下午2点

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政文

代理审判员:王凌琼

人民审判员:仇关宝

原告:黄飚

被告: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中企人力公司 案情简介:

案件背景介绍:原告黄飚与被告(博格公司)于2004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4年9月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庭审过程: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于被告中企业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04年9月至2012年1月22日。被告在2011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属违约。原告因受职业病困扰导致后遗症严重,被告给原告的双薪承诺及调休,加薪均未兑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3085元;2 2012年至退休无法工作的工资849360元;3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双薪工资2953元;4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共

1187.90元 5医疗费,门诊费,车费,停车费共175元。 62011年

度年终奖金8859元;72011年12月22日期间工资1765元。被告辩称:原告经劳务派遣至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在劳务合同到期后已经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故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原告第2,3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均已足额支付,且原告主张的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第5项诉讼请求,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不符合2011年度年终奖金的情形,不同意支付年终奖。被告没有给原告加工资的义务,不同意支付原告的第7项诉讼请求。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2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同意支付该期间工资。 法院判决:

在原告和被告的各自申辩之后,根据已有证据和现有法律,法院作出裁决:原告主张被告博格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批准其休公假至2012年1月22日,故原告与被告中企人力公司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博格公司在原告2012年1月6日向其报销医疗费用时告知原告合同终止,不用再上班了。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博格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2011年11月8日,系原告与被告中企人力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博格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被告博格公司对原告请假所做的批准属于履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限内的人事管理权的行为。其行为的效力应当受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的限制,原告主张因被告博格公司在批准其公假期间将公假批准至;劳务派遣期限届满之后便推定被告在劳务派遣届满后直接与原告

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博格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2日期间 的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至退休无法正常工作的工资,法院认为原告所患职业病的工伤致残等级尚未达到需保留劳动关系的程度,原告主张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1月至12月31日期间的双薪,2011年度的年终奖金,2011年应加工资及门诊医疗费,车费停车费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支付原告上述费用的义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07年6月11日,2007年5月5日,2007年8月4日,2008年12月2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原告未证明被告未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向法院提供调休单。被告博格公司与被告中企人力公司均辩称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博格公司并提供加班工资结算单一张,证明被告在2008年10月双方约定结清了原告2008年10月之前的加班费,2008年10月后的加班费将与工资一起结算。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并非自愿签署。法院认为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对的劳动报酬范围,实际上不受诉讼时限限制,但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结算清单上已经签字认可2008年10月前的加班工资已经结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2008年10月之前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2008年12月21日的加班工资,本院认为被告虽辩称2008年10月后的加班工资与当月工资一起结算,但原告持有当天的调休单,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当天加班工资未付的主张确有依据。被告虽抗辩当天的加班工资已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原告

主张的2008年12月21日的加班工资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未提出相反意见,法院根据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确认2008年12月21日的加班工资为237元。但原告当日的加班工资属于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被告中企人力公司对该笔费用并没有承担付款责任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飚2008年12月21日的加班工资237.61元;

二.驳回原告黄飚其余诉讼请求。

庭审感受及感悟:在庭审过程中,我最大的感受是法院是一个严肃理性的地方,无论是原告诉称还是原告辩称,都要有证据的事实和有根据的法律,在双发的辩称中他们在很多各执一词的地方都们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说的事实。这让我想到了一句名言: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涉及到很多本学期在《经济法》所学的内容,是我结合案例跟充分的学习和感悟课堂及书本知识。深感法律的实用性真的很强。

祁夺

旅管1101

学号: 110760126

推荐第4篇: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王宇帆 110770205 会计1102 时间:2012年12月1日 下午15:00 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名:财产损害赔偿案 主审法官姓名:周峰 原告:万荣芳

被告:李建沛 上海运航物流有限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建沛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沪太路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原告万荣芳驾驶的宝马3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中度损毁,被告货车轻度损伤,并没有人员伤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建沛和原告都有一定责任,原告车速过快达70公里每小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为驾驶员一时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事后的经济赔偿经公安局人员调解,原与被告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平安汽车保险公司因原告不满汽车定损赔偿额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人于2012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申诉。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590.2元。.

(2).要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汽车修理费,重装费共计89520元。 (3).要求被告二支付逾期费用2000元 (4).要求被告

一、二支付诉讼费 (5)要求被告三支付原告律师费 2.事实与理由:

(1).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2012年7月21日,原被告一,二共同商讨经济赔偿方案,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共计73590.2元并拿出汽车修理费清单凭证,重新购入配件凭证,拖车费用凭证等共计164750元,被告方不同意,承认只能支付50000元,被告还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公司重型卡车损坏赔偿20000元。至今原被告一二仍未达成协议。 (4)2012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三保险公司讨论赔偿方案,原告与被告三的物损估算相差甚远,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物损单上的全部金额,保险公司因收据凭证等不全为由拒绝商讨。后7月23日,原告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天平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承担汽车的定额损失费67000元,原告表示不满,至今商讨未果。

(二)被告答辩

1.被告一二对于原告提出的事件经过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异议。2.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汽车修理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39000元整。

3.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律师费,逾期费用表示不同意支付。.4.被告认为原告应支付卡车修理费用16090元。

(三)原告举证★(证据目录、证据一式三份、须带原件)

1、原告举证证据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原被告签字承认双方责任书

(三)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用凭证及发票

(四)汽车保险单

(五)物损公司评估单

2、被告质证(无)

(四)被告举证

(一)重型卡车修理发票

(二)汽车保险合同单

三、法庭辩论

1.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

(1) 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 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被告三方至今未和原告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赔偿金额至今未支付。 2.法庭归纳争议要点

(1).被告一,二是否应该支付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费。 (2).原告与被告三的交通保险合同是否应按定额损失赔偿。 (3)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等其他费用收据的真实性。 3.法庭询问最终意见

(1)原告同意保险公司赔偿定额损失67000元。 (2)被告一二同意支付原告拖车费。

(2)原告仍要求被告一二赔偿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 (3)原告仍要求被告三承担原告逾期费,律师费。 (4)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一汽车修理费用。

四、调解

1、调解意愿征询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再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的调解。上诉人不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

五 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该案件非常简单,但原被告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并且在法庭上争论不休,这与被告公司及个人均未请律师,全部为自己答辩并且答辩过程混乱也有很大的关系。本案重点为被告驾驶员与运输公司应该赔偿哪些费用,具体多少金额,还有保险公司交强险合同的具体赔偿方案的确定。关于赔偿金额,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摒弃以前的不快与矛盾,各退一步,愿意调解的话,应该也会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关于交强险方面,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的物损评估差距很大,原告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损坏修理的金额,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应该推脱责任。据此,我查阅了交强险的相关内容,了解到:所谓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原告找来的物损评估中心都对宝马轿车进行了评估,由于原告觉得保险公司的评估金额太低,无法满足宝马车的修复,她在之后的修车过程中按照物损评估中心的评估表上的项目和金额对车进行的修复,且费用已付。但保险公司不承认其实际花费的金额,只认同本公司的评估内容,赔偿金额与原告所花费的金额有所差距,所以产生逾期不支付保险金的纠纷。在法庭上,没有现场证明原告所有收据发票的真实性,所以还不能做出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原告的其他费用赔偿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希望法庭能履行公证执法的义务,认真检查所有的证据,不让任何人有空可钻。在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到底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谁的评估结果进行赔偿,双方各自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选择了不同的评估方,导致最终利益的分配不均衡。据此,我又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到:新修改的《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可是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应该按哪一方为准,导致碰上具体问题,车主和保险公司都要费时费力费财去做评估,最后只有调解再调解,这不管对于受损车主还是都是一种浪费和折磨,是很没有效率的事情,所以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还需再具体化。

最后,我对于这次的庭审的经历不是非常满意。我认为现在的法庭应该是严肃,有纪律,很庄严的样子,但是这次的庭审现场因为各方面的问题,比如原被告方的不专业,不正式,素质不高等导致现场有些混乱,以至法官不停地要提醒原被告双方安静。我认为在这样不和谐的情况下,法官很有可能会产生厌烦的情绪,这对于原被告双方都非常的不利;其次,原被告不应该把私人情绪带到法庭上来,如果在平时调解的时候就吵吵嚷嚷,大打出手,最后总是调解不出结果,那么在法庭上仍然我行我素,结果也会像以前一样。所以原被告应该放下之前的纠葛,以全新的态度,认真的态度,一定要把它结束的态度好好配合法庭人员,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心平气和地陈述事件过程以及证据,在答辩过程中多说对自己有利的话,少说废话,学习好法律知识,庭审知识,或者请律师和代理人为自己答辩。在答辩时,答辩方多是事故责任人,,我认为应态度诚恳,真心表达懊悔和歉意,不故意刺激事故当事人或作出任何不当行为。对对方合理合法的诉请及时认可,不刻意纠缠。对对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诉请果断拒绝,不留余地。答辩方应注意言简意赅,一语戳中要害,不做无意义的争执,对原告和法官的意见应时刻表示尊重。

通过这次的庭审纪实,我发现旁听案件是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这让我对法庭的印象有了很大的改观。因为我以前总觉得法庭是一个充满着悲剧和灰色的地方,一般人没出事情最好不要靠近,以前路过法院时还会看到一家人都拿着千古奇冤的横幅和标语,跪在地上哭,这也让我常常怀疑法庭的公正性。但通过这次旁听,我发现法官还是很平易近人,并且在审理过程中非常的耐心,也没有架子,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能正视他们提出的问题

与证据,给予双方机会。对于一般的案件,每个公民都可以听审,每个人都有权利做一个法庭的监督者,所以,如果你知法懂法,知道怎么去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是不会亏待你的,只有那些法盲才会在神圣的法庭上争执,耍赖,在法院门口出洋相,实在让人们所鄙视。所以,作为一个有志青年,我们应该知法,懂法,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多听听自己感兴趣的庭审故事。这样我们就知道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和纠纷,如何让问题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如果真的有一天轮到我们上法院,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庭审答辩要注意的问题,实际上都应当在庭审前解决,应要求法庭组织证据交换,提前了解对方的证据,以便及时组织反驳的证据,多听听律师的意见,要知道一切胜利都是给有准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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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诉景县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庭审报告

一、庭审内容

1、时间:2012年8月1日9:00——11:00

2、地点: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情:

上诉人梁某因劳动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县人民法院已有的民事判决结果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款第1条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自2003年开始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至2011年6月被无故辞退,被告非但没有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的工资,并且宣称从未雇佣过梁。

被告声称在被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写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04年4月19日,在此之前,景县农贸市场仅有市场登记证,没有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又称是2004年4月才接受了农贸市场,之前市场一直是归属于景县工贸有限公司的。故不承认梁与被告公司存在的雇佣关系,认为梁打扫市场是出于自愿和讨好市场以谋求摊位优待的目的,梁与被告公司并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原告坚持与被告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持有的证据是一张时间为2002年1月盖章为“景县农贸市场”的扫地一次性补贴费的付款凭证。但被告表示不知道这张凭证的存在。

被告持有的证据有梁某签字的市场摊位租赁协议和公司员工花名册。前者是证明从2005年至2011年梁某承包了市场的一个摊位,也是被告在开庭中强调的重点,梁某既已是公司的实际经营户,就不可能是市场职工,且市场职工也表示看到梁在经营摊位,梁打扫卫生的行为只能表示他出于自愿,为讨好市场谋求更多摊位。后者花名册证明梁确实自始至终不在市场职工之列。对于前者,梁某的儿子表示市场摊位一直是自己在经营,而并非梁本人,且市场效益不好,摊位仍有近三分之一未租借出,现市场每天一个摊位平均营业额竟不到一千,没有讨好市场的必要,是市场的摊位租不出。对于后者,被告表示花名册是公司的上级公司花名册,原告补充这是由于被告不理解花名册上“广达公司”四字误以为是上级公司实则在2005年4月广达公司的账目已转入景县农贸市场的账户上。

被告人陈述中也承认了该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开始进行市场标准化改造,在卫生清洁方面曾经以165元一天的价格试用梁某以及梁某的其他两个朋友一周,但到2010年1月24日因三人不符合要求就终止了试用,欲付其总计1050元的工资,梁某当时以朋友从外地来需要额外住宿和差旅费为由向公司索要2倍工资,即总计2100元,公司已付现。除此之外,公司与梁再无劳务关系,被告认为一切纠纷都由这次劳动承包协议试用6日不合格一事引起,原告因内心怀恨、不满上诉,理由是2008年原告曾有意愿与公司签立正式劳动合同,然而公司一向不认为梁是正式职工,并没有签,可是原告当时也没有任何上诉行动(被告称原告心虚),直到2010年试用不合格才直接导致了原告上诉的想法。

梁却表示在市场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从2003年开始长达9年,且是与妻子一起打扫两人总共仅在每月5日领取600元每月的工资,证据是他们说曾在公司业务单上签过字。而被告的说法是,没有这样的业务单。

此案历时已久,2010年,梁某曾就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矛盾投诉景县劳动监察部门。经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其他职工称看见梁某在打扫,但由于监察部门本身没有仲裁

的权利,当时建议雇佣关系确认的民事案件需要向司法单位上报,梁与公司均在该建议书上签字同意。而后,梁将此事又上报给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为公司与梁不存在雇佣关系。梁不服继续将此案上诉景县人民法院,败诉,继而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点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今日审判结果是,审判长经两方同意建议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庭后调解。

二、听审感想

这场庭审虽说思路清晰,但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

1、在这场审理中,可以明显看出,原告被告并不在一个平等的关系里。

原告——一位年近五十的农民梁某;被告——一位西装革履的农贸市场代表人。原告没有请律师,被告代表则似乎是农贸有限公司长期法律顾问或类似的角色,从他的言辞中可以看出被告代表对法律有一定熟悉度,可以说这是一场对被告来说很轻松的案子。在审判长屡次核实案件详情时,一旦原告没有证据的对被告不利的陈述,被告均称“不清楚”、“不知道”或“不是”,每一次都那么的斩钉截铁;而原告在听到对他不利的陈述时迫不及待的辩解,很多次辩解的内容毫无意义。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是以“关系”摆平了之前的上诉,在这起清晰且不算复杂的案件中也许我们并不了解事情发生的具体细节,但是农贸市场及其管理人员如果没有对梁造成一定的剥削与压迫,又为何要将事情闹的这么大这么久呢?且原告的一些“确凿”的证据也显得有些冠冕堂皇,比如认为梁出于讨好市场的动机免费为市场干活。另外,没有一个能言善辩的律师可以说得上原告的一大劣势,事实上关于请不起律师这一个问题,在网上找一下就会发现许多同病相怜的人,许多的“找律师难,找好律师难,找好的经济的律师更难”、“经济拮据,请不起”、“棘手问题,怎么办”等等,这个问题已经是相当普遍了。我国也推行了法律援助很久了,不过还不够普及,甚至许多请不起律师的人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也许是因为法律援助真正涉及到的案件还很少有轰动全国的,但是我觉得应该讲法律援助加以推行,尤其是在农民工同志们之间,开展法律普及知识,帮助他们解决劳务问题。

2、是对于当代农民工对于法律意识单薄,在进行劳动生产活动时不知道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

原告虽然知道了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可以诉诸法律手段,但他对所谓的法言法语几乎不了解,也不懂得当初被公司雇佣的时候应该签写劳动合同。很多的农民工都是这样,对于自己的权利不加以维护,以至于将自己处于一个很被动的位子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该仅限于此,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行各种教育的制度与优惠,都是为广大的劳动人民谋福利。没有知识,就不能武装自己。在庭审当中,原告口中的“他们有关系的”,“他们有钱”,“钱能解决一切!”似乎很有道理,可是就像审判长无奈的回答“在法庭上你不要和我讲这个,讲证据”。是啊,全都在一个“理”字。你没有证据,怎么占理?公民的证据意识似乎太薄弱了,没有证据,你怎能说他的不是?法庭辩论阶段对于一开始自由陈述部分较为弱势的一方很可能会是出现转机的机会,可是如果连“辩论”与“陈述”都分不清,两个部分始终是在重复陈述仅有的个别事实,非但是在浪费审判的时间,对于自己一方也十分的不利,就像我们听的这场,审判长与此同时也流露出了一些不耐烦的情绪,说“这已经在前一个部分陈述过了,就不要再说了”,被告殊不知在已经造成不平等的法庭上缺乏对法律审判的基本认识会使得自己这一方更加站不稳脚跟。另外,当被告提到许多对原告不利的证据时,原告甚至立即回以大声的冷笑与不屑,而这些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带给审判员更多的无奈吧。

3、我感受到审判员对于弱势群体还是非常关心的,不是怜悯心或者装装样子什么的,

而是想用他们的话语来使得他们明白,懂法,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审判结束后,审判长走下来,到被告一方,心平气和的告诉他们法庭讲究证据的必要性,也向他们普及了一点基本的法律知识。审判长启发被告是不是还能有另外的一些证据,被告也在回忆着问“工作服、工作证有用吗?”这一刻,我作为旁听者还是觉得挺温暖的,审判长以一种秉公的形象在庭下对原告说,我可以感觉的到,至少这位审判长是希望弱势群体们运用法律的力量去改变一些现状的。这次在法院的所见所听所想我还是很喜欢的,法院的这个气氛,这个在案件中挣扎的过程,不仅让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劳动纠纷案件的知识,也更加让我体会到了将来步入社会当中,一定要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要做的不仅仅只是学习,是实践。

这次“法庭之行”是一次不一样的体会与学习,不管审判结果如何,每个人心中的那把“尺”都会有不一样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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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公开审判纪实

2011年6月15日上午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乘坐校车到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旁听公开审判。经过安检程序后,我们在法警的指引下来到一号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一、法庭布局概述

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坐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

二、庭审过程概述

这次网络诈骗案的审判是因有新的证据对案件的继续审理,所以接着上次的审理,审判长交由审判员主持。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之后,公诉人就犯罪嫌疑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所以询问公诉人、被告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无异议就直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因本案有两个被告人,所以分别讯问完两个被告人之后公诉人才可以出示证据。在出示证据阶段,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有什么意见,再宣读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听取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真核对,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量刑部分的认定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法庭陈述阶段,分别由两个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悔过的决心。

审判长宣布休息十分钟,合议庭对此案件进行评议。

十分钟过后,审判长宣布判决,全体起立,宣读完毕,审理结束。

三、案情概述

当事人吴某于2010年10月左右利用两个QQ号作案,另外自己有一个联系朋友的QQ。吴某利用两个QQ号骗取受害人通过支付宝付钱,其实是直接付给了吴某自己的银行卡号。此银行卡是吴某于2010年11月左右用李某的证件办理的,当时是准备用来存钱买房子的。一开始李某并不知道吴某给她的钱是诈骗来的,后来因为数额越来越多,吴某就将事实告诉了自己的恋人李某,李某知道后非但没有阻止,反而继续替吴某存钱。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在诈骗罪与其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但他很配合警方将赃款交出,以及帮忙抓获他的恋人李某,认罪态度也很诚恳,有立功表现。李某也很配合警方,把两张有赃款的银行卡主动交付给警方,还自愿告诉其密码,可以给予酌情从轻处理。最后,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吴某成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及七万罚金;判决李某成立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及两万罚金。

四.关于量刑情节的一些简单思考

本案在量刑方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上。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像本案中当事人吴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还帮助警方捉拿隐瞒犯罪事实的李某,李某也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均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而吴某的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吴某系初犯、事发后对受害人同意履行其赔偿义务等一系列量刑情节均属于酌定情节。

五.关于刑事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分析

所谓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指,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审判长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遵守一定原则,运用适当的方法,指示、引导、控制 庭审,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的一种方法。

简化审理程序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刑事案件审判压力。有针对性地解决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减少重复劳动,缩短庭审时间,使庭审重点转移到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把检察官、律师控辩双方的精力集中到查清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上来,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

但是“简化审理”并不等于“简单审理”。 简化审理的内容仅限于法庭对被告人的询问和重复证据的出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基本环节不能省略。涉及到被告人诉权的,如: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申请新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权、辩护权、陈述权等基本环节,不能因适用简化审理而省略,以确保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而且,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只对具体案件灵活适用。

六、意见和建议

我觉得这次庭审实践活动十分有意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未来的法务工作者多参与类似的活动十分有必要。审判观摩也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

现阶段我们主要是学习理论知识,参加实践活动是对课堂教育的延续。从法学本身来看,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再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看,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工作能力。

所以我建议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通过组织校外法律界人士开展相关法律实践活动,让他们接近学生,开展系列讲座,把自己的司法实务经验传授给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课堂理论教学的不足,增加学生必要的法律实践经验知识。例如,经常邀请公、检、法相关专家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为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加强教师与法律实务人员的联系,提供机会让学生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交流。

B08031067黄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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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庭审报告

2013年5月23日上午,我们去西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审理公司法的案件。现实参与到旁听审理中与只是理论上谈论案件的感受是不同的,现将我此次旁听报告汇报如下:

一、庭审前准备

为了寻找关于公司的案件,可谓是纠结了一段时间。通过各种方式询问打听,终于在网上西城区法院的公告上看到了一件关于公司的案件。这种通过各种途径打探,费劲周折,却偶然在网上发现一个现成的案例,很有一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的感觉。其实,细想一下,这种结果的获得也不属于“天上掉馅饼”的偶然,而是坚持不懈的努力所获得的果实。一份付出一份努力,厚积薄发而已,在自己不知不觉中慢慢靠近所要达到的目标。

二、参与庭审阶段

时间:2013年5月23日 上午9点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第29法庭

案名:姜敏与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审判员:XX

书记员:XX

原告:姜敏

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情简介

原告姜敏系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2013年2月16日该公司持有14.4%股权的股东召开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一任董事会成员。原告诉称公司股东举行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新选举的董事属违法组建,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二)、庭审过程

1、庭前准备

2、宣布开庭

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员入座(简易程序无合议庭)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

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审判长及书记员姓名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法庭调查

(针对事情发生的事实部分进行)

原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1)、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程序不合法。此次会议的召开系自行主持,并非由原董事长主持;

(2)、2月1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形成的选举新的董事会的决议真实性有异议。此次参加会议的股东有张某、唐某等人为来开会,而会议决议上却有其签名,对其所签名真实性有异议;

(3)、该重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非股东于2月16日所签,而是事后补签,此决议形成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4)、原告有证人甲一人,其系该公司股东,参加了2月16日的股东会议,出庭作证其在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但非做出重新选举新任董事的该决议;

(5)、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临时股东会决议;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辩称:

(1)、临时股东会召开并不违法。《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持有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此次会议由公司持有14.4%表决权的股东向原董事长提议召开会议,是原董事长不履行召集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职责;有录音证据一份证明原董事长知道且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2)、证人甲所证事实不予认可。甲现仍服从原董事长姜敏的领导,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不能证明其当时所签决议不是该决议。

4、法庭辩论

原告称其未收到股东要求召开2月16日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不知道要召开会议;其提供的证人甲称于2月16日会议结束时签过两次名,但明显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证明了该决议并非经过召开股东会议形成的决议,而是事后补签。

被告称其通知了原董事长姜敏主持召开会议,并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姜敏知道且同意召集主持会议,而其到期未履行职责,公司股东有权推举一名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被告对证人甲的证言不认可,甲自己称当时投票选举新任董事时是投了弃权票,而后却又在决议上

签过字的表述证明甲思维不是很清晰,且其仍服从姜敏领导,对其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5、最后陈述

原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资源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

审判长宣布退庭。审判结果未当庭给出。

三、庭审分析

本案的几个争议问题:

1、原董事长姜敏是否得知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这个争议的关键证据在于被告提供的录音上,而当庭播放过次录音,不是很清楚。法官只是要求原告就该录音证据提供书面辩论意见,于此处开庭结束后的一定期限交与他。我认为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需要专业人员予以鉴别,并结合原告随后提交的辩论意见才能将其作为证据采信。倘若录音证据真实,则股东会召开程序不违法;反之违法。

2、形成新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是否为事后补签?

经双方的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可明显的得出该决议是事后补签的。因为证人甲的证言是该争议的关键证据。而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未签字自己是最清楚的,可见当时形成的决议并不是该决议。

四、旁听心得

可能是因为在法院实习过,在法庭上听法官审理案件到不是很激动,而让我关注更多的是案件本身。明明是很简单的事情,却闹上了法院,这背后的动力不外乎“利益”二字。老股东不服原董事长的领导,新董事好不容易有了领导的地位绝对不会放弃,倘若都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是不会闹上法庭的。或许这只是理想状态,人类的本性使然。中国有句古话叫“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简单而又深刻的点明了人性自私的本质。此案件中,原董事长必定有不得人心的做法,不难想象肯定是自身谋利太多,否则不会出现“造反”群众;而新董事虽然现在“掌权”了,但不一定比原董事长做的多好。倘若原董事长处处为公司发展着想,老股东能理解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不易,即便纠纷会发生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

中国人自古以和为贵,既然都动用第三人的权力来解决纠纷了,那当事人之间是没和的可能了。而双方当事人尚在同一个公司工作,如何会保证公司更好的发展?而公司

不能更好的发展的话,何谈股东利益?这不仅在这次案件中,生活中处处是这样。不管是邻里纠纷亦或是家庭纠纷,大部分是利益的驱动所致。你家房屋挡光了,离婚财产分配不一致了,遗嘱窜改了„„这些看似小事,却无不反映出人性。或许我们这个社会更需要的是良心,而不仅仅是健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只是维护人们良心的手段,而不是能产生良心的方法。

一个公司,且是人合性很强的有限责任公司,想当初成立该公司时,各个股东是否激动万分,兴致高涨,大有干一番惊天动地的伟业的冲动?我想是的,必定那么多人能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一件事上是不容易的。而他们能想到会有今天闹上法庭的结果吗?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吧,我们只能发出这样的感叹。毕竟每个人都是由复杂思维的独立个体,谁也不能什么事、什么时候都顺着谁,绝对不能说有独立性的人是不好的,反而正是每个人的独立性创作了社会的丰富多彩,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只是我们在生活中如何把握好这个度是最不容易的,既不失独立性又不失随和,我想这是做人处事的精髓所在.

推荐第8篇:庭审观摩报告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基础课部实践教学课程

庭审观摩报告

课程名称

庭审观摩II

冯楠楠

学号

144038

法学

班级

S141

实验项目名称

庭审观摩II

实验地点

指导教师

张庆侠

职称

教授

开课学期 2014 至 2015(2)

学期 实验日期与节次

日第

庭审观摩报告

一、实验目的及要求:

1、目的

《庭审观摩》是我校法学、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专业实践课。本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观摩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基本程序、阶段和步骤,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司法礼仪、司法仪器的使用等,以增强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初步掌握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理论的适用与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先修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要求

1、通过旁听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基本熟悉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和程序,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2、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学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观摩庭审,进一步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关注控辩双方的诉讼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做好准备;

3、培养和提高学生认识证据、分析证据的能力;

4、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要求旁听人员着装整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旁听,注意庭审中的每一细节。

二、实验方法与步骤:

1、实训准备

要求学生复习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指导老师预先联系旁听的法院和案件或安排校内实训。

2、实训步骤和方法

第一、观摩庭审前复习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

二、观摩案件审理后,讨论庭审案件。

三、旁听刑事案件的庭审,对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写出实训报告。

3、考核办法

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旁听情况,结合讨论与实训报告的完成情况,分别予以评定,成绩分为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三、实验内容:

项目一

旁听、观摩一审庭审

8学时

1、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观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庭审过程,使学生明确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任务、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掌握和正确适用普通程序的各项法律规定。

2、掌握课程内容

领会:开庭审理的程序;辩护、公诉、审判的职能和诉讼技巧;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范式等。

应用:要求学生结合司法文书写作的相关知识,模拟完成一份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者讨论课结束后完成一份观摩报告。

项目二 旁听、观摩二审庭审8学时

1、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观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庭审过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及意义、提出上诉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熟悉二审程序的操作规程,培养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适用实体法的能力,进一步理解刑事、民事、行政业务课程的基本原理,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

2、掌握课程内容

领会: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提出上诉的程序、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

应用:要求学生结合司法文书写作的相关知识,模拟完成一份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者讨论课结束后完成一份观摩报告。

四、实验结果、讨论与结论(可加附页):

今天观看的是《撒贝宁时间》证据在说话之两个油瓶盖。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河南焦作郊外,十年前的一个寒冬,一具被焚烧的女尸,现场只有死者的一个包,里面有一串钥匙和一套高档化妆品、一盒壮阳药。警方在现场还发现了两个油桶的瓶盖,死者是一个什么样的女人,外出时为什么要随身携带一盒壮阳药,现场没用多少汽油,凶手为什么要带两桶汽油?接到报案后警方赶往现场,根据对死者的化验得出初步资料:死者为女性、身高一米六八左右,包里有钥匙、高档化妆品、壮阳药等物品,推断出死者外出,被人勒住颈部致死。由死者打扮时髦、随身携带高档化妆品和壮阳药,警方初步推断死者可能是在娱乐场所工作的人员。

河南焦作市副局长付新忠负责调查这起案件,在对娱乐场所的仔细排查后,一名叫卢梅的女性进入警方的视线。通过调查卢梅的男友,他一口认定死者是女友并指出凶手是李广发。但是经过调查取证后却发现卢梅和李广发还活着,并且出现在了大家面前。那么死者又是谁呢?于是,警方又重新确定死者身份。根据火场发现的一块破布,即死者身上裤子的品牌。由这一线索确定裤子品牌:斐格利亚。这一品牌的新上市的款式而且价格昂贵,购买的人较少,主要销售到焦作、孟州。焦作的购买者人在物在,死者在孟州确定--刘艳丽。对死者身边的关系网进行调查,丈夫张正方、前夫秦平。通过对秦平的深入调查取证发现秦平是一个吸毒多年的瘾君子,事发当晚秦平向刘艳丽打电话索要钱财单被刘艳丽当场拒绝。并且在案发的那天,秦平在工厂仓库吸毒被人抓住没有作案时间,嫌疑排除。之后调查与刘艳丽有暧昧关系的男人,发现他们的嫌疑也排除。

对死者身边的人物关系排除一圈后发现这样一个细节,即人口失踪二十四小时后即可报案而张正方却在七天后报案,而且张正方也会开车,于是张正方列入重点排查。虽然有外甥的证词但是由于亲属关系而且他也喝了很多酒所以证词不是十分可信。根据案发现场的油瓶盖和张正方家里的加油发票,确定张正方确实在事发当晚在加油站加过油,而且在抛尸的必经之路。案件真相揭露:张正方长期受妻子的折磨,当天晚上妻子接到电话并打算第二天外出,张正方忍无可忍,终于爆发,一气之下用绳子将妻子杀害,并拖到储藏室。利用外甥的面包车打算抛尸焚尸,并留宿灌醉外甥并为自己制造在场证据。趁外甥熟睡时进行计划。由于车里的油不多,半路张正方用两个油桶打油,并在路边抛尸烧掉,为了迷惑警方张正方随手在案发现场丢下一盒壮阳药。警方在张正方家中找到勒死死者的绳子和那两个油桶。至此,这起抛尸焚尸案真相大白,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假如张正方在发现妻子有外遇时选择离婚而非杀人,那么悲剧就能避免,也不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五、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1、评语:

2、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批阅日期:

推荐第9篇:经济法庭审报告

经济法庭审记录

金融0906 付娆

一.抬头

1.庭审时间:2011年10月27日下午14::30 2.地点:杨浦法院 3.案名:借款合同纠纷 4.主审法官姓名:李凌云

5.原告姓名:上海杨浦华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6.被告姓名:沈建林,新领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菊萍、张金富,上海领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260万元,贷款实现半年,利率为月利率16‰,合同规定被告一如到期不偿还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又未获得展期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逾期贷款本息×合同约定的日利率×50%×逾期天数。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新领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将其位于宋园路58号地下附属仓库抵押给原告,合同同时约定,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则成为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抵押担保合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原告还与被告三张菊萍、被告四张金富、被告五上海领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该三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0年10月2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60万元。但被告一仅支付了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的利息,后未再按期还本付息。因此原告递交诉状向当地法院进行申诉。

三.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 (2).要求被告一归还逾期利息 (3).要求被告一支付违约金 (4).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

(5).要求被告

二、被告

三、被告四和被告五承担连带责任 (6).要求被告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2.事实与理由:

(1).201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0100200210),3.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的请求表示不同意支付。 4.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利率过高,主张其应与银行贷款利息持平。

(2)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0100200210D1),约定被告二将其位于宋园路58好地下附属仓库

1、地下附属仓库2作为前述《贷款合同》的担保物抵押给原告。

(3).同日,原告还与被告

三、被告四和被告五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三被告就前述《贷款合同》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010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260万元。被告一在支付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的利息后,未再按期还本付息。现因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已逾期,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作如上诉请。

(二)被告答辩

1.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事件经过及双方签立的合同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本金归还诉求。

3.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的请求表示不同意支付。4.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利率过高,主张其应与银行贷款利息持平。

(三)原告举证★(证据目录、证据一式三份、须带原件)

1、原告举证证据

(一)《贷款合同》

(二)《抵押担保合同》

(三)《保证合同》

2、被告质证(无)

(四)被告举证(无)

三、法庭辩论

1.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

(1).2010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沈建林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0100200210),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贷款人民币26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6%,贷款期限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4月27日,按季结息,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归还。 (2).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0100200210D1),约定被告二将其位于宋园路58好地下附属仓库

1、地下附属仓库2作为前述《贷款合同》的担保物抵押给原告,原告还与被告

三、被告四和被告五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三被告就前述《贷款合同》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010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260万元。此后,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

(4).现贷款已到期,被告一仅按约支付了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的利息,本金及合同期内第二季度的利息至今未付。 2.法庭归纳争议要点 (1).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 (2).原告主张律师费是否合法有据

3.法庭询问最终意见

(1)原告坚持诉求,认为被告应该根据合同确立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来支付。并且原告坚持应当由被告方来承担律师费用以及本次案件审理的一切费用。 (2)被告方仍然要求调整利息、违约金计算,以及律师费的支付。

四、调解

1、调解意愿征求;双方同意调解

2、调解方案★

原告方坚持诉请要求,而被告方则要求降低违约利息,并且不同意向原告方赔偿律师费用,同时被告要求分期付款,并且要求原告给予宽限时间以处理其名下地产偿还原告方款项。因此双方在调解方案上仍存在争议。原告方提出愿意由被告方出具调解方案,庭上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庭下和解。

四.庭审分析:

本案属于民事经济法律案件,并且案件涉及的经济合同依法有效。

首先,根据法庭归纳的双方无争议事实,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被告一未根据合同确立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被告一违约在先。被告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被告二与原告方签立的《抵押担保合同》,确立了在抵押登记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成为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保证合同》,被告三,四,五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我看来,由于本案件的被告和原告双方对于签立的合同内容及其法律效力都没有争议,因此案件的焦点仅仅存在于案件最后的双方争点上。而被告方对于原告提出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的请求表示不同意支付,并且认为原告提出的利率过高,主张其应与银行贷款利息持平。然而双方都没有争议的有效合同《贷款合同》却已经对这笔贷款的利率,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及逾期贷款的利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在签立合同的时候被告方是必定是明确这一点,并且双方达到协议的。(除非违约金的日利率超过了法定违约金的上限,那么违约金这一项才是有据无效)因此我认为,由于这份《贷款合同》有效,并且合同的潜力首先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并且原告方认真按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规定的条款,因此被告方并没有理由要求改变合同的内容,调低利息,拒绝支付违约金。原告坚持原诉请是合法合理的。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时候,可以变更合同。因此若是原告方考虑到被告方现今的还贷偿款困难,以及综合现实情况考量的话,只要双方当时人在庭外达成协商一致,被告也可以被豁免上列款项。

此外,在争议中的律师费用以及本次诉讼费用部分,原告方的诉讼本是由于被告方未能按时履约支付合同规定款项引起的,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却使用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以外,被告方还应当承担原告方的损失。该笔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符合原告方的损失事实,同时被告方确立了违约行为和其主观过错,并且违约行为与损失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费用可以要求被告方进行赔偿,原告的这项诉求亦是在情理之中的,然而当初合同之中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有待庭下双方的进一步协商。

推荐第10篇:庭审旁听报告

庭审旁听报告

六月一日下午我们小组四人前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旁听一起民事诉讼案的庭审,此案有关财产纠纷。书记员将民事起诉书给我看,我做了记录。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98100元(私自占用未出租房屋租金和改变房屋用途损失96600元,欠房租1500元(暂估))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20000元。 (3) 判令被告给付欠缴水费1159.4元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2年2月将于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原告保留一间主卧室存放自己的物品,剩余面积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2900元,并约定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原告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今年四月底回国后被告无故拖延交纳房租。原告到房屋处找被告支付房租时才发现被告私自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的个人物品毁损。被告在整个房屋内堆放了大量商品,将房屋当作仓库使用,整个房间非常拥挤和凌乱,对原告的房屋损坏很大,原告非常气愤,就此情况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到学校后勤处了解到被告入住后一直未缴纳水费,至今欠水费1159.4元未缴纳。

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12日

该房屋位于南京理工大学,我们碰到这个案子也算机缘巧合。后来原告又在诉讼请求中追加一条“返还字画”。

该案于14:30在第三法院开庭,开庭前书记员给我们每人一张“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评议表”,像是调查问卷。原告本人已回到美国,由委托代理人(律师)出庭,原告有两个证人。而被告则是“单刀赴会”,连律师都没有。该案是独任制,无陪审员。

开庭后,审判员先做申明。询问当事人对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不申请。 而后原告说明诉讼请求,在此原告追加了“返还字画”的诉求。然后被告应诉,被告质疑房租数目和损失的财产,承认欠缴水费。

而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原告加以纠正。接下来根据谁主张追举证原则,原被告举证证明。当事人都向审判员提交了合同原件,并且双方互相核对。然后法官分别询问原被告。然后原告带出证人甲,审判员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接着由证人做陈述,律师企图引导证人,被审判员制止。接着原告询问证人,期间被告插话被审判员制止。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无补充问。被告无补充问。证人甲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证人乙庭上陈述。原告询问证人,审判员申明双方必须一问一答,禁止双方交流。而后被告询问证人。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补充问证人。证人乙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审判员宣布休庭五分钟。而后便是调解环节。

这次有机会到法院旁听,可以说这是我们很多同学对庭审程序有了深切体会。我认为,这次旁听无论就哪一方面而言,我们都是受益者。这次法院旁听虽然只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却也让我感觉到了法律了严明。我们一行人都是第一次来到法院这样神圣的地方,都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一进入法院便被它的威严给吓住了,而我们也感受到了自己在法律面前的渺小。我们都对法律知道的少之又少,而我们以前的学习也只是从书本上得来,有句话讲,“纸上得来终觉浅”而我们,这次的旁听也让我们更好的接触了法律,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让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威严。比如说这次的案件,不管原告与被告孰是孰非,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案件的赔付可以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理清楚,再或者是否能够真的解决清楚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做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但是做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必须做 到守法,只有做好守法,我们才有权力去谈及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都知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我们都有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也有义务去听众法律,知道我们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去做什么,我想这就是这次法院旁听带给我的最大的收获吧,我也可以说这次法院旁听可能会影响到我的一生。

第11篇: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丰台法院“伪造房产证作抵押诈骗钱财难逃法网”案

利用暑假这个大号期间我于8月13日在丰台法院旁听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大概的案情是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丰台区,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168000元,期间退还22000元。2012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投案。

本案由丰台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仇春子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董荣、孙桂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鑫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诈骗一案进行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的当庭供述为王某想通过安某找到放高利贷的张某借钱,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在公诉方举证阶段宣读了被害人张某,陈述宣读证人蔺某、安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帐户查询明细、借款协议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管理局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破案报告等大量证物证言。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所借金额数出现异议,认为金额与实际所借款数不相符。

公诉人对李某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这一阶段中,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合议庭予以定罪量刑。

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到以前跟张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骗钱想法,而且有自首情节。主观上和行为上的自首情节表明自己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双方不断为其自己辩护最大利益下,此案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延期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王某携款潜逃。被告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悔过,再有自首的情节,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12篇: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2005年 11月3日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

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05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第13篇: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版

案件名称:张

庭审分析报告

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学 号:2010111276

姓 名:付圆圆

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2010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刘恋砚 书记员:王晓静

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

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

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

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

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应注意保护房屋相关设施设备)。

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共计80元,由张XX负担。

本案所达成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1.对本案争议焦点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效果分析。首先,该合同是成立的。张XX和张XX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合同,并确定了房屋买卖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该房产属张XX和张XX的夫妻共有,张XX无权单独出卖该房屋,该合同原属效力待定合同。张XX的妻子张XX拒绝追认张XX的处分行为后,该合同转属无效合同。但2012年最高人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对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做了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意思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对待)。故被上诉人的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即该合同有效。由于被上诉人无处分权,该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以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上诉人张XX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取决于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被上诉人没能取得妻子的追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无法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但当事人一方的可期待利益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害及其程度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不适宜用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并未主张。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这里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正面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义。解决这个问题后,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够发生变动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有所区别,这也是前面所说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首先,只有在妻子张XX同意其独享房屋处分权或者对其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的处分不动产行为才有效。其次,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房屋所有权才依法发生转移。

3.上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

(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XX称,平时都是大哥在对外处理事务,故这一次他相信张XX为有权处分。我认为这里的一“有理由相信”的理由应当充分、确实。仅仅靠常理推断不能达到足以证明其主观善意的程度(如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故个人认为张XX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但其合理期待无法实现,应给予张XX一定补偿(主观上未为请求,客观上也并不存在损害事实所以我认为较之赔偿,补偿更为合适)。

4.该调解协议中的合理因素。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也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双方的义务设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义务履行可能性(如张XX搬出涉案房屋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合理性(对张XX返还购房款6万以及补偿款3万),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诉,本案审理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是较为成功的上诉调解案件。

第14篇:庭审观摩报告(二)

庭审观摩报告

(二)研究透新修改法律的重要性

本次实习律师培训期间,参加了朝阳区法院的庭审观摩学习。通过该次学习,对于如何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有了深刻的体会,收获很大。现在就自己在这次庭审观摩中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开庭时间及地点:

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00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介绍:

原告:张凤山,杨国荣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害人张立明系父子、母子关系。被告在2012年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第A11版《本市社会》栏目中刊登李华良《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的文章,将受害人张立明的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表。被告人的行为,对受害人张立明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压力和精神影响,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后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虽经医院给予积极治疗,但还是未能挽救生命,于2013年7月1日死亡。造成这样的后果同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60718.48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发表的《与散打季军发生争执,17岁武校学生被踹死》(涉诉文章)与张立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所称的涉诉文章导致张立明身体抵抗力及精神状况每况愈下,经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于2013年7月1日死亡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之子2012年11月8日患病,患病在前,而涉案文章于2012年11月22日发表涉诉文章,发表在后,

2、涉诉文章的发表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在涉案文章的发表之前患病,经医治无效死亡,与涉诉文章无关。故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称,对于被告辩称的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提交其涉诉文章的发表与结果无关的证据。

之后进行了法庭质证与辩论。其中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律师坚持根据58条的特别规定,应该适用,而被告认为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8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之一,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体会:

对于该次庭审过程,我最深的体会就是原告律师对于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下8种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自己在诉讼中的身份,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必然承担败诉责任。

而原告律师在没有仔细研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凭自己对所谓的“特殊规定”的想当然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有法条特别规定的就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自然也误导了委托人。

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对法条,特别是新修改或添加的法条要有透彻的研究与理解。进一步的,要对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及想要达到的效果也要进行调查与研究,一定要做到正确的理解,才能正确的适用。

第15篇:观摩庭审实习报告

观摩庭审实习报告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更多的经验,范文之实习报告:观摩庭审实习报告。实习期间,我了解了民事案件当堂审理的全过程。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审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尽量以自己所学的知识与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案件审理结束,我对审理案件的程序和知识的运用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让我认识到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一些素质。理论知识固然不可缺少,但是只掌握了这个并不足以有用,还需要娴熟地运用于社会实际之中。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与同学朋友们一起在案件审理后一起探讨。每个人都在想像着如果自己是原告或者被告的律师该会从什么方面着手……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实习报告《观摩庭审实习报告》。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

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事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和记录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两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由于年轻气盛,我们很容易凭感觉办事,很多事情容易想当然!缺乏理性与经验,使我们做事时很容易犯错误。而作为司法工作者,除了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外,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理性。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习的工作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一定会倍加珍惜短暂宝贵的在校学习时间,严格要求自己,从多方面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坚定自己维***律尊严的决心,为我们社会,为我们人类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一点心。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向所有为我此次实习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做的帮助与努力!

第16篇:法庭庭审实践报告

实践时间:xxxx年x月x号

时间地点:xxxx人民法院

时间人员:xxxx大学大一年级部分新生

实践方式:观看法庭审判流程,感受现行法制精神

实践目的:

一、学习和了解法庭审判方式,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二、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作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具体经过:

六月六号,在辅导员xx的组织下,xxxx班全体同学早早的吃完午饭坐上了开往海淀区法院的公交车。虽然一路上烈日炎炎,酷热难耐,但我们都满怀着对神圣法庭的各种憧憬。

终于,在中午12:30抵达了目的地。由于审判还未开始,我们在法院外小憩了一会儿。经过了半个小时的等待,我们通过安检进入了法庭。一种神圣而庄严的感觉油然而生。入座后,法庭人员宣读了法庭注意事项,并让我们稍作等待。

开庭后,经认真听取明白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听着原被告条理清晰的陈述、取证。这让我明白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只有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款,才能运用自如,如鱼得水。实践后,经查阅资料我明白了许多。以下是我找到地一些资料和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似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存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以上对我影响很深,由记之。

第17篇:法庭庭审实践报告

实践时间:xxxx年x月x号

时间地点:xxxx人民法院

时间人员:xxxx大学大一年级部分新生

实践方式:观看法庭审判流程,感受现行法制精神

实践目的:

一、学习和了解法庭审判方式,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二、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作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具体经过:

六月六号,在辅导员xx的组织下,xxxx班全体同学早早的吃完午饭坐上了开往海淀区法院的公交车。虽然一路上烈日炎炎,酷热难耐,但我们都满怀着对神圣法庭的各种憧憬。

终于,在中午12:30抵达了目的地。由于审判还未开始,我们在法院外小憩了一会儿。经过了半个小时的等待,我们通过安检进入了法庭。一种神圣而庄严的感觉油然而生。入座后,法庭人员宣读了法庭注意事项,并让我们稍作等待。

开庭后,经认真听取明白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听着原被告条理清晰的陈述、取证。这让我明白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只有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款,才能运用自如,如鱼得水。实践后,经查阅资料我明白了许多。以下是我找到地一些资料和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似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第18篇:法庭庭审实践报告

法庭庭审实践报告

实践时间:xxxx年x月x号 时间地点:xxxx人民法院

时间人员:xxxx大学大一年级部分新生

实践方式:观看法庭审判流程,感受现行法制精神

实践目的:

一、学习和了解法庭审判方式,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二、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作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具体经过:

六月六号,在辅导员xx的组织下,xxxx班全体同学早早的吃完午饭坐上了开往海淀区法院的公交车。虽然一路上烈日炎炎,酷热难耐,但我们都满怀着对神圣法庭的各种憧憬。 终于,在中午12:30抵达了目的地。由于审判还未开始,我们在法院外小憩了一会儿。经过了半个小时的等待,我们通过安检进入了法庭。一种神圣而庄严的感觉油然而生。入座后,法庭人员宣读了法庭注意事项,并让我们稍作等待。

开庭后,经认真听取明白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听着原被告条理清晰的陈述、取证。这让我明白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只有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款,才能运用自如,如鱼得水。实践后,经查阅资料我明白了许多。以下是我找到地一些资料和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似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第19篇: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庭 审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报告撰写人:春の红唇 学号:×××××××

经济法学院2011级×班 指导老师:李老师

时间:2013年4月1日

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浅析“李某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一、前言及意义

今天,学院组织了一次庭审,我们终于见识到了真正的庭审风采。通过旁听此次的关于“李蒙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这一劳动争议案子,我们开始走出了学校这个象牙塔,领略到了现实法律实务的操作要义,收获着实不小。

二、案例背景介绍

原被告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李某,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玉路888号;联系电话:···

代理人:廖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96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 代理人:颜律师;特别授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4月10日起,原告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并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要求原告休假,侵犯原告的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2013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诉讼请求:

1、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6个月失业保险金若干元。

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3年1月28日—2013年1月28日之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若干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正文:法庭礼仪的介绍及对实体、程序问题的分析

九龙坡区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已于2013年4月1日下午2:30在我校3号模拟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对其进行相关分析如下:

(一)法庭礼仪介绍及程序问题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这几部分组成。

据说为了贯彻“不间断审理原则”,就需要有充分准备的审前程序。这其中就包括对“争点”的整理、准确排除“非争点”事项和充分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等事项;但在此次的庭审中,我注意到这些事项都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两部分中进行的,该工作占用了绝大部分时间,呈现出“间断审理”的现状。特别是对于“举证质证”环节而言,其过程实在无聊,以致庭审过程冗长臃肿,背离了集中审理的原则。

另外,对于“法庭辩论”环节而言,即便不要求像欧美国家的庭审一样有雄辩之风,但也不能那样死气沉沉的吧,完全没有“辩论”的感觉;你看那两个律师,简直是愧对“律师”二字啊,即便是最基本的表达清楚都没有做到。辩论过程完全就像是在说悄悄话似的,温和得恰似一小夜曲。还有,双方的言辞唯一称得上是 “辩论”的也许就是“同意”或是“反对”了吧,质证辩论基本没有陈述理由,只是单纯的同意和反对。再者就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观点基本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撑,更别提说体现“法言法语”的严谨了。他们的表现完全颠覆了我心中对一个律师完美形象的刻画。

还有让人搞不懂的就是,为什么法官面前要竖立一面高大的电脑显示屏,整个审判过程,法官就是处于“未见其人,只闻其声”的状态中。法官的普通话也很烂,夹杂着浓重的地方口音,不知道他们平日是否也操着一口标准的“川普”进行司法审判的呢!这林林总总的现象,要如何让我感受到法官的威严庄重感呢?

还有就是,我坚持着直到法庭辩论环节的结束,满心期待着合议庭评议之后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以解答我心中那般多的疑惑(就那样的质证和辩论,法官是如何甄别证据、断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谁知道,我的期望再次被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给“和谐”了,“调解制度”突兀而至。据悉,在2013年的民诉法修改过程中,调解制度得到的大范围的扩张,取得了决定性胜利。调解包含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这些种类,甚至还有“执行和解”这一程序,充斥了整个诉讼的始终。追求“和谐”的政治政策在司法上指手画脚,我对此表示不能理解。还有既然是调解结案,那么诉讼费还要不要收取呢?

总之,我有种像是被“欧美法律电影”欺骗的感觉!

(二)实体问题分析: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

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原告方因手持的一份劳动用工合同坚持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在2003年;而被告方则以公司是在2004年才成立的坚称不可能和原告在2003年就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但在双方举证质证环节中,可以看到其中的缘由:原告在2003年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是与另一个公司签订的,即与庆至上机械建造公司的母公司签订的,被是其母公司在2004年新成立的子公司。虽然被告坚称这两个公司是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基于原告的陈述来看,原告是在原母公司成立子公司后,基于子公司岗位的需要,才派原告和新的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即便这两份劳动用工合同不是同一份,我想也是可以合并审理的。但关于这个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等没有得到确切的结论。

2、被告是否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原告是否具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所以要求是非自愿失业和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才行。

这里首先的争议点是,被告是否有依法告缴纳社会保险。据原告陈述,被告是从2008年以后才为原告缴纳,并没有一开始就为其缴纳。个人认为对此证据不足,应要求补充证据以证明被告在08年以前是否有参加失业保险;另外,对于原告是否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原告说自己之所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是因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要求其休假。休假是暂时的还是长久性的,是带薪的还是没有薪金的,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要判断原告的离职是何方的过错还并不明晰。另外原告离职后并没有取得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部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方多少也有些过错。如果简单地因为被告方让原告休假就将所有过错都归责于被告方似有不妥,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对双方的观点佐证。

3、被告应否为原告缴纳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是,在每日8小时计算基础上,工作日里超出的按1.5倍计算,周末加班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在学理上的难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是举证责任问题。实务中多半是由受雇人员承担的举证责任,但受雇人员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就本案中来说,原告加班时间的计算是由打卡记录为准还是以原告部门内的签到表为准?若以打卡记录为准,原告如何可以得到该记录;若让被告方出示该证据,又不免有让人怀疑其真实性的可能。

其次是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双方用工合同存续期间一直有加班现象存在,对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只支持其近两年的还是支持所有的呢?个人认为,被告方若一直没有依法支付原告的加班费,该行为属于一个连续性的侵权行为,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侵权行为才得以结束,所以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劳动关系解除时起算。

最后是关于原告工资制的具体情形问题。受雇人员适用的是计件工资制,还或是标准8小时工资制,还是综合工资制呢?不同的工资制就意味着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但对此问题双方争执不一,法庭辩论也没有得出个确切的结果,我也就点到即止。

4、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起止时间及被告是否应当加付80﹪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对于前面所探讨的问题而言,如果被告方确系恶意叫停原告工作,安排其进行所谓的“休假”,并存在拖欠原告的加班工资的,那么此项诉求是可以的得到支持的,只是量上的区别而已。

原告在开庭伊始改变了诉讼请求,将加班工资的诉求降低了,而增加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额度。我想原告方也是基于对经济补偿金诉求的证据更充分,而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有所抛高的缘故才作此变动的吧。对于原告和其代理律师而言,这不失为一种正确的诉讼技巧。

(三)答疑解惑环节

在休庭之后,在师生的热情挽留下,九龙坡区的法官留下来与老师同学们做了一些学术和实务上的交流探讨。

1、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之“仲裁前置”程序之现状的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设有“仲裁前置”程序,实行先裁后审模式。但该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几点例外情况。虽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在该交流中,我们了解到在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事实上被闲置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缺少专业的仲裁员,另一方面是因为仲裁机构不再收取仲裁费,没了经济上的仲裁动力。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的是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之政策的适用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个独创,有利也有弊,但基于政府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司法界对此是严行厉守。据悉,为了贯彻该制度,并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审判工作中还滋生了强制调解的现象。

在交流中,师生特别关注了2013年民诉法修改中“调解制度”得到扩张,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贯彻调解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否有所变化的问题?据九龙坡区民一庭庭长介绍说,由于下层法院施行上面的政策存在一个时间差,所以至今基层法院对于“调解制度”还是沿用先前的指导思想。

四、总结

总之,此次的庭审观摩让我们收获颇丰。有助于提高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化素养,是进行实践教学的一种不错的途径和方式。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1、《失业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二)

(三)。

春の红唇

2013年4月1日

第20篇: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12年11月22日———星期三 实习地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平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涉案人员

起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起诉人:刘辉强、彭文斌

审判人员:汤松柏、马代亮、肖丽娟 工作人员:书记员

每个学期,系里都会组织我们法学班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目的是为了增强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次,我们旁听的是好几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因为我们这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民诉这门课程比较难理解,只有结合具体的案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学习,加强理论上的认识。不仅如此,我们旁听民事案件的审判也有利于我们对民法分论的学习,这学期我们对民法进行具体的学习,所以也要结合实践学习。

一、案件介绍

这是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4月17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在2012年6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判决。但是作为被告的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起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2010年8月18日,彭文斌作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员持有该公司的介绍信到刘辉强处租赁搅拌机和装载机,并与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所有机器归还刘时,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该付清刘的租金。但协议期限届满后,刘多次催款未果,而彭文斌又推托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故,刘辉强在催款未果后,将彭与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他们付还租金。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彭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辉强设备租金115400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就有了2012年11月22日的二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开庭

2012年11月22日八点三十分,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法官进入法庭,法官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为了使案件更加清晰,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但由于所有的证据都在一审审判中呈供完毕,所以双方当事人都无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事实。不过,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请求二审法庭撤销原判决,租金由彭文斌独自承担,两被上诉人则希望维持原判决。

四、法庭辩论

在无新的证据呈供,法庭进行了新一个阶段——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能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同时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前提。法官就本次纠纷案件总结出本庭的争论焦点:(1)介绍信是否针对机器租赁;(2)介绍信能否认定为给被上诉人刘辉强的一个担保;(3)介绍信是否具有效力;(4)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彭文斌欠被上诉人多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就这四个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刘辉强主张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彭文斌负连带责任,因为之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而上诉人则辩称该介绍信没有效力,彭文斌是无权代理,所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在双方都无新的观点之下,法庭辩论宣布结束。

五、法庭宣判

在上一阶段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解。所以,法官宣布,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择日宣判。

六、心得体会

本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因为民诉法涉及到的理论较多,较乏味枯燥,难以理解,所以我学起来很吃力,对很多概念都不能理解。这次老师组织我们去中院旁听,且是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件,故我们可以结合课本进行学习。我所旁听的是一起上诉案件,是关于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件涉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存在了原告与被告。开始,我有点犯晕,分不清双方当事人是哪方阵营。后来,在案件的审理中,我才逐渐梳理清晰。

所以,我从这次案件的审理中理解到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概念,大概了解了二审的程序。一般基层法院的判决,原被告不服可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重新审判,而这时的当事人也应该要改名称了。

结合我本身的问题,我从这次合同纠纷案件中认识到在课堂上学习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只有跟着老师的引导和指导,我们才能u理解透彻法学专业知识。在学习中我们不能盲目,要请教专业老师,解决问题。同时,我也想提出一些建议,我们可以经常举行此类活动,参与实践活动,加强我们的专业知识。比如,庭审观摩,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等。同学们在旁听,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去更好的完善自己。

我也从这次旁听中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事实的不可争辩。法官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去全面考虑,在依据法律审判的基础,作出公平的判决。从这次旁听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理解了部分概念,扩大了我的视野。

七、自身完善

通过这次旁听,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在这次纠纷案件中,我分不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概念,是我自己上课不认真和基础不扎实导致的。本案涉及到了很多的我以前学到的知识点,比如代理,时效,合同的效力等等。因为我功底不实,所以在判断这些问题时我感到很吃力,感觉这些很陌生,我知道这很危险。当我的理论知识参与到实践中,我的理论知识能否指导我的实践活动,这很关键,决定我学法律有用和无用。法庭上法官缜密的思维和律师环环相扣的辩论使我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牢固,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我意识到这些问题后,我需要使自己的基础更牢固,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虚心学习,多参与实践,积累经验。把专业学好,把基础打牢,为今后的工作创建更好的舞台。

姓名:江英毫

庭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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