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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5: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是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思想观念转变滞后,思想和工作不能顺应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行政干预过大,产权界定不清晰,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等。针对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先提出了产权式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命题,主张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对一些大型竞争性的国有企业以及存在于垄断行业中的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是个重大举措。

国企股份制改造,首先要严格遵守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原则,切实体现和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证国有资本在股份结构中保持控制地位,其次通过产权明晰化与产权多元化来有效解决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不可转让的问题,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要达到以上目标,必须解决以下四个层面的问题:

一、在政资分开的基础上实行政企分开

为了解决国家所有权主体行为行政化得问题,通过国家层面上把政府职能和资本职能分解开,构造出政企分离的制度性条件,使主体行为资本化,即以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为经营目标,并建立起有效监控,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法人资产制度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1.政府职能分解。所有权、行政权、调控权三权合一,必然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行为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政府职能分解后,立法权由人大拥有,由各级司法执法机构执行,用法律规范经济行为;行政权由国务院和各级行政机构履行,保护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维护稳定的社会制度和执行宪法赋予的社会职能。由国家财政部和国资委代理国家行使资产所有权;国家发改委制定切合实际的中长期计划,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依据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家收支平衡等目标,选择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调节经济活动。

2.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理行使国有产权的职能,必须得到国家授权,国家的有关法律对这种授权的法定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界定国资委在代理行使国有产权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并规定执行监督程序。

3.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对国有控股公司行使所有者职责;任命和提名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经营国有资产的大政方针;根据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目标,对控股公司施加所有权约束,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模式。

4.全国人大作为委托人,必须对国资委代理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实行有效监控,主要是:决定机构,任命主要负责人,提出指导方针,设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指标。

5.从新评估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有资产价值主要取决于该资产的重置价格,国有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充分考虑地产及无形资产的价值。重估后按一定面额折成股份,获取股息,形成新增国有资产的投资资金来源。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把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有资产改革的总体思路,那就是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享受所有者权益,权力,义务和责任向统一,管理资产和管

人管事相结合。

首先,新的国资委代表国家使完整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其次新国资委行使的是一个出资人的职责,它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否实现政企分开,关键是能否实行政资分开,国资委不仅仅履行出资人职能,而且应从政府的行政系列中脱离出来,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仅仅是以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为己任。当政资真正分开后,国有企业就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只要是合法经营,政府就无权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在此,新的国资委拥有实实在在的人权和事权,又必须对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最后在新国资委与股份公司之间建立平等的产权关系。让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又能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二、在政企分开,产权界定以及产权主体行为资本化的前提下,必须解决所有权集中化

与股权分散化得矛盾。

建立一批竞争性的控股公司,实行国有股的收益权与控股权相分离。使国有股权事实上的分散化,为企业产权独立化创造必要条件。控股公司既可以由国家独资建立,又可以在国有资本保持控制地位下吸收多元化投资主体组建,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国有股权;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代理机构,通过持有次级控股公司和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股份,代理国家操作国有股权。为了强化经营国有资产权力与义务相对称的关系,国资委通过竞价招标方式,转让国有股控股权,而不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操作国有股的风险收入是控股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因此控股公司根据风险尽量小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得原则,寻求最佳的控股方式。

三、国有股的收益权与控股权相分离后,使国有股具有可转让性。

公司产权独立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从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创造出基本条件。国有股的可转让性使股权分散化成为可能,国有股的收益权和控股权相分离后,国资委通过持有准股票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控股公司通过买卖股票调整持股结构,并不妨碍国家所有权的拥有。为了降低持股风险,控股公司不断跑出或买进股票以调整持股结构,这无疑是能促进股权分散化及持股主体多元化。

四是公司产权独立化后,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公司法人机构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驱使下经营法人资产,实现所有者利益。国有资产第四层次授权经营目的在于通过委托人为代理人,设置最优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股份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率。

1.股东会的职责: 股东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股权持有者行使决策的最

高的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和批准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定公司和解散,讨论董事会关于增减公司资本的建议;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出鼓励分配方案等等。

2.董事会的职责: 由股东会产出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及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审核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作出执行有关公司业务的规定。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鼓励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的方案;制定公司分离、合并、终止和清算方案。选任监督和解聘经理人,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奖惩等。

3.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会业务执行情况的

常设机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监督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会有无违背公司章程及

股东决议的行为,随时请求董事会报告公司业务情况,调查公司资产状况等。如果监事会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从事违法活动,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监事会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4.总经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业务总负责人,经营管理权的总代表,是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业务,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提名中级管理人员并报董事会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提交年度报告等。

股份公司制根据权利机构、监督机构、经营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权责分明的原则,依据法律制定公司章程,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权责明确,各是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因而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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