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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8: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与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

一是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全国已有50%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48%进行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有些还实现了主营业务资产整体上市,促进了机制转换和管理创新。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一些企业还探索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初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

二是国有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提高。近年来,国有企业户数不断减少,但资产总量和实现利润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国有大型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三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逐步趋于合理。从行业分布看,国有经济更多地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现今国有企业的不足之处还是不容忽视的:

大多国有企业因政府长期大力扶持,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创新精神,另外,因国有企业对自主品牌的不够重视,导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来为外国公司生产贴牌产品,同时对国内企业造成空间压缩,影响了中华民族品牌的发展。

董事会作出决策,股权大小决定董事会地位,这是股份制企业的基本原则。无论国家是否控股,政府都不能干预董事会的决策。这是作为一个企业独立运行的基本保证。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几点思考

国有企业要发展,就必须进行改革,而改革必然触及少数人的利益,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等等。

第一、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关键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改革原则,从建立和完善激励和考核机制做起。不妨将董事会代表国有资产的董事的职务升迁和薪酬待遇与资产回报率挂钩,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考核;经理人职业化,其职务任免和薪酬待遇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由董事会考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国有资产所有权虚化和经理人职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应该能够解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应当可以获得成功,这种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也能够有效的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腐败问题。

第二、在解决富余人员问题上政府不应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企业冗员是必然的,而减人增效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实现经济集约增长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来看,国有企业中庞大的冗员队伍必须推向市场,推向社会,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劳动资源的再配置。从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走势看,通过劳动力市场在全社会重新配置劳动资源也是可能的。我国劳动力在第三产业中的分布仅占23%,而世界平均水平是45%。仅是达到这个水平就可以为1.3亿人提供就业岗位。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对各种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加。政府劳动部门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承担的职责是健全职业培训、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协调社会上各种力量,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而为了安定团结让国有企业消化,劳动部门只管理用人指标、发放表格,有悖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尽的职责。政府也有必要从搞活国有企业的全局出发,放弃部分资产权益如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收入等,为冗员分流提供必要的支撑。这部分富余人员应从国有企业中"游离"出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各种生产、经营、服务领域就业。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中就业人数不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在不断增加。许多老企业已人满为患。让国有企业内部自我消化显然不利于实现减人增效,不利于国有企业经济的集约增长。不仅如此,由企业内部消化的一系列办法可能会对国有企业造成伤筋动骨式的损害鉴于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牵涉千家万户,异常敏感,操作过程必须慎重对待,但这不等于以安定团结的要求倡导让国有企业内部解决富余人员问题。其后果只能是继续维持国有企业的低效运行,国有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集约增长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国有企业也会更加依赖政府,讨价还价。

第三、明晰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投资主体,由国有资本出资者代表以所有者的身份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之所以会频频出现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改革的方式,说到底还是一个老问题:即国有资本运营还没有人格化,还没有建立起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投资主体。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条件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各种经济部门似乎都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都一心一意地要搞好国有企业.而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决定了其改革的方式必须呈现明显的行政手段特征〈"三堂会审’’,批贷款、现场办公搞改革〉,但是,当要求改革推动者为改革承担责任时,又谁也负不起、也负不了责任。这样一种改革方式实际上仍未走出"承包制"的藩篱。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其主要职责在于对社会经济进行协调、规范和服务。为有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国家应充分发挥制度创新推动者的作用,加快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改革,建立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投资主体,真正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然后,由国有资本的人格化的投资、运营主体按着权利、责任与利益对称原则去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承担改革的绩效责任,承担一切有利或不利的后果。对于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投资运营主体的构造与选择,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的支点应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中内生出来;一种意见认为现有的行业总公司适合于作为固有资本的投资运营主体;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支点的选择以规范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为宜。我们认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的选择作为与国有企业改革匹配的一项制度创新,应当按照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在经济生活中培育集约增长点,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在国内市场有效竞争、在国际市场强有力地竞争的原则来选择与构造。为此,把规范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从一般固有企业群体中剥离出来,作为国有资本人格化运营支点的主体部分应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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