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培训职责,并充分挖掘员工潜能,使其具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素质能力,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含人员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其均享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接受培训的义务。
第二章 培训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将员工培训体系分为两个层级,即: 一级培训:指培训对象不限于单一业务部门时的培训。 二级培训:指培训对象仅限于单一业务部门时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职责划分
(一)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员工培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体系,规范培训流程。
2.调研公司层级的员工培训需求,结合培训需求调动公司整体资源,统筹制定一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完成上级单位安排或公司指派的各项培训任务。
4.对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12第十二条
加强计划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员工职业发展需求,于每年1月制定当年的培训计划,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培训管理。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员工的岗位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核)情况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推行职(执)业准入、持证上岗制度,对国家严格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或执业。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制度。经批准参加专项培训的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
1.脱产培训时间已达三个月的,员工应为公司服务的最短期限为一年;每超出3个月,最短服务期增加一年,上级或特殊情况下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为其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达人民币10000元的,员工应为公司新增加服务的最短期限为一年,在此基础上,培训费用每增加人民币10000元,最短服务期递增一年。
专项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某一特殊技能所给予的有付费凭证的培训。
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服务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约定的服务期限超出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员工本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约定在服务期内离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数额按培训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培训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外出培训后如需考试、颁发证书的,返回公司后,须将考试(核)成绩单、结业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等相关资料送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培训效果评估方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的培训效果评估包括对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两方面的评估,经评估不佳的培训教师,应及时调整;对评估不佳的受训人员,各部门应及时跟进管理,确保受训人员能将所学的知识或技能运用于实际工作。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九条
所有员工应有高尚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求知欲,积极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期间受训员工应当按照公司(部门)或培训
- 56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培训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