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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务员管理法制化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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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二、关于公务员的范围 „„„„„„„„„„„„„„„„„„„„„„„„„2

三、关于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 „„„„„„„„„„„„„„„„„„„„„„2

四、西方公务员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 „„„„„„„„„„„„„„„„„„„3

五、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备 „„„„„„„„„„„„„„„„„„„„„„„„4

(二)制度执行的不到位 „„„„„„„„„„„„„„„„„„„„„„„„4

(三)制度创新遇到新问题 „„„„„„„„„„„„„„„„„„„„„„„4

六、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5

(一)加快制度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法治化水平„„„„„„„„„„„„5

(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 „„„„„„„„„„„„„„„„„„„„5

(三)改进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 „„„„„„„„„„„„„„„„„„„„6

(四)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管理制度 „„„„„„„„„„„„„„„„„„„6 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浅析公务员制度法制化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政府的一切社会活动和行为也应纳入法制的轨道。公务员是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行政机关的违法主要是公务员的行为造成的只有坚持行政法治原则,加强行政法治在行政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的作用,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促使公务员承担起行政法律责任,使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员的责任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内容;范围;义务与责任;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政府的一切社会活动和行为也应纳入法制的轨道。实施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依法治国表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其中对国家公务员推行法制化管理,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7年党的十三大做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决策,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经过了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特别是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基本确立。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浪潮中,将国家公务员制度推上了历史舞台,成为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根本制度。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最初基本依据是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在我国《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中及其通过之后,围绕《公务员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定位,一直存在着争议。其中,人们最为关心,也是争议较大的是公务员范围的问题。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超出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首先是违背宪法的,它强化了党的政府化和国家色彩,使立法、司法与行政等部门之间的功能变得更加模糊;其次是向旧体制的还原,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最后导致与西方公务员制度

的可比性消失殆尽。虽然人们也肯定公务员法在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促进民主政治与法治宪政建设进程方面的作用,但这种争论与分歧并没有因《公务员法》的通过实施而消失。如有学者认为,《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范围的制度设计未尽合理,“《公务员法》第2条宽口径确定公务员范围,需要商榷。”还有学者对公务员的范围质疑到,“《公务员法》第2条确定了新的公务员范围,按照这一规定,法官也属于公务员范畴,实行公务员管理,如此将导致法官的行政化,将初步树立的司法理念和微薄的司法改革成果一洗了之。”

二、关于公务员的范围

实际上,公务员的范围问题涉及到公务员的范围界定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对于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如果仅从行政法治的角度来看,的确太宽泛了,对于公务员制度的行政法治化,确实在专业化方面存在问题。但是,对于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还应该从更重要的宪政角度来观察。如果从宪政的角度来看,中国公务员制度已经从“政策型公务员制度”走过“行政法治型公务员制度”,通过《公务员法》的制定与实施,又发展到了“宪政型公务员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现行《公务员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推进我国公务员管理和制度的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照《暂行条例》管理。《公务员法》总结了《暂行条例》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以及我国政治制度等基本国情以及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需要,将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地规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人事分类管理体制,有利于上述所列各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各自发挥特定的作用。

三、关于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

公务员管理中要求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

畅通,保证国家机关运转的统一和效率。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如果超越法律、违反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治原则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中的“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治原则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即使是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也必须是在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之下,因此,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

基于上述考虑,对于公务员是否必须绝对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义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如下处理。首先,《公务员法》强调公务员的服从是在上级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合法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务员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第二,《公务员法》增加了有关公务员如何对待错误及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西方公务员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

近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发源于西方,现在传播于世界各国。对于公务员制度,我国学者首先和主要是从行政法的视角予以关注和思考,并将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来研究。从行政法治的角度看,公务员法所调整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即政府人事行政关系,因此,这种公务员法就属于行政法,即“公务员法从其调整对象和内容看是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它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不只是独立的法律部类。”那么,由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关系所调整与规范而形成的公务员制度,就是人事行政法律制度或公务员行政法律制度,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建设属于行政法治问题。

从行政法治维度来看,西方公务员制度的行政法治化,可以从其功能性质、共性特征与各国的个性特征等方面来分析,这对于观察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行政法治化,是有其参考价值的。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功能性质是由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功能性质所决定的。在西方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经历了从“特别权力关系”向“特殊劳动契约关系”再到“公共服务关系”的发展过程。这是西方公务员制度的行政法治完善的重要表现。虽然英、美、法、德、日等各主要西方国家,寻求本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的动因和道路都不完全相同,各具民族特色。但从西方法治化的整体来看,也可以看出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如下法治共性特征。在西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的进程中,各国都非常注重本国法律文化与管理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各具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并且,还都根据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变化,不断地推进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这一点决定了现代各国公务员法的民族特色与法治个性特征。由于西方国家非常重视依法管理和保障公务员,因此,公务员法的立法主体级别都比较高,公务员法的效力等级也比较高。一般说来,各国公务员基本法(总法)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且,对公务员管理的一些主要方面,也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如日本、美国。这有助于公务员依法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对于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法治化,是有借鉴意义的。

五、我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虽然积累了诸多有效的做法和新鲜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还不少,特别是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方面还需要发展和完善。

(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备

《公务员法》出台以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从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实现了较大的进步和突破。但是,一些单行的配套制度仍然不够健全和完善,如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行为规范等的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公务员管理的依法有序进行,不符合法治的精神与原则,不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

(二)制度执行的不到位

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虽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由于地区和部门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公务员的实施也存在着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已全面实施了这项制度,有的则只实施了制度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还有一些制度虽然执行了,但机制的发挥不充分,效能作用不明显。这种制度执行的缺位显然不利于公务员制度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中有效发挥作用

(三)制度创新遇到新问题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很多方面进行创新,取得了突破,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矛盾。一方面,原有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包括某些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逐步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公务员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转折;另一方面,新的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还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或者说我们还没有完全掌握,而且,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方面仍有欠缺。因此,制度创新问题已是公务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六、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强化公共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成为当务之急。这些对于作为上层建筑的公务员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和新挑战。马克思主义要求,任何郑重的政策必须以经得起严格的客观检验的事实作为根据。完善公务员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实状况为立足点,建立起体现“三个代表”要求、充满生机活力、法制体系完备的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一)加快制度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法治化水平

当前条件下,完善公务员制度以公务员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完善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制定出台有关公务员范围、职务职级、录用、考核、工资、培训、申诉控告等一系列配套法规。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状况的执法机制。建立执法行政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实现以法律规范法律的实施,以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扩大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

由于国家公务员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激励机制不够活,运作机制不到位等,造成了机关工作的一些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积极性的调动、潜力的挖掘和发挥。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激励机制。

今后,公务员激励活动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与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公务员激励的新方法,优化行政文化与激励环境建设,同时要健全公务员晋 5

升制度,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重视公务员的正当需要和合法权益,在公务员的待遇提高和职业发展方面,促进灵活的倾向。

(三)改进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

随着政府管理社会事务面的扩大,范围越来越广泛,职责越来越重要,重视发挥公务员团队的作用,挖掘公务员的潜能,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也就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一个关键的方面,就是公务员的培训要得到加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培训的投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大力拓宽培训渠道,实现培训方式与内容的创新,不断提高培训保障能力。同时,公务员培训还要突出重点,不断规范和深化,增强前瞻性与针对性。

(四)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管理制度

世界在变化,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也要随之而变„„历史在前进,我们却停滞不前,就落后了。因此,我们“要向前看,就要及时地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否则我们就不可能顺利前进,各方面的新情况都要研究,各方面的新问题都要解决。”在公务员管理的实践中,要着眼于全局,着眼于长远,针对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勇于创新,使公务员制度充满活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在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只能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一切从国情出发,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提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公务员管理的重点环节进行探索,解决公务员队伍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促进精简、高效、廉洁、民主、透明、创新政府的建设。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使国家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明显增强;优化了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了队伍的素质。同时,它的推行促进了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推动了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的进程;改变了不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用人模式,促进了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注入了生机。

参考文献:

[1] 郑尚元:《我国行政法实体法的突破与瞻望——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49页。

[2] 姬亚平:《质疑〈公务员法〉中的八大问题》,载《法学》2005年第7期,第57页。

[3] 李和中主编:《中国公务员制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4]古莉亚主编:《西方行政制度》,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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