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制度
一、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要坚持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纠纷前,双方当事人可向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咨询,也可邀请他们参加调解。
三、调解纠纷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双方有异议的,由调委会指定调解员和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请求不公开调解的纠纷外,可以公开调解纠纷。
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对已调结的医患纠纷,要做好回访记录,归档卷宗。
《调解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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