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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江自治县人权现状的调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4: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江自治县人权现状的调查

【摘 要】: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至2004年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以来我国人权似乎进入新的时代,然而人权入宪并不意味着权利本位的实现。从本人调查的结果来看印江自治县人权现状总体上讲比较乐观,但也存在极少数问题。

【关键词】:

人权保障宪法

一、前言

卢梭说过“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所谓人权,即 “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自2004年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以来我国人权似乎进入新的时代,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然而人权入宪并不意味着权利本位的实现。针对这种情况本人查阅了相关文档,包括印江自治县2010年刑事、治安案件中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情况;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中自治县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情况;以及2010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工作中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获助权等人权中的保障情况。从调查后得出的结果来看:各项发案率下降,破案率上升,公民生命权和自由权得到保护;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行使;2010年自治县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现出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获助权都得到改善。总体上讲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民的各项人权都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二、调查的情况

一、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人人享有生命权,对任何人不得使用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的待遇或刑罚。”①对于普通人来说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没有存在的意义,生命权是人权中最首要的权利。自由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人权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2010年印江自治县以“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治安治理、矛盾调解”为主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不受侵犯,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实现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双降”的目标。从统计数据,2010年上半年,印江自治县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246起,与去年同期(366起)相比下降32.8%,破案324起,破案率与去年同期(45起)相比上升447%刑事案件发案数破案率较去年(130起)上升149%。②各项发案率下降,破案率上升的事实表明自治县公安局在保护公民生命权和自由权中成绩显著。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以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生存方式生存下去,要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进行支撑。那么,对自己劳动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和财产权必不可少的保障。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10年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在城区设置了6个治安岗亭,招聘公安协警120人,24小时不间断巡逻,守护百姓平安,投入近4万元对城区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110”报警服务网络健全。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各社区建立警务室,实行值班制度,特别是城区开展社区“义务巡逻”效果良好,活动覆盖率达100%,基本达到了“发案少,秩序好,人民群众满意”的要求。2010年发生和受理治安案件359起,查处315起,其中盗窃案件(273起)下降35.5%,城区发“两抢一盗”案件139起,与去年同期(213)相比,发案数下降34.7%。②盗窃案件和抢劫案件同比下降,

公民财产和生命得到保护,公民安全感增强的事实说明自治县公安局在保护公民生命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近年来印江自治县继续把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治权贯穿于政治文明建设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努力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1989年5月3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条例》,④1990年1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011年1月13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县人民大会场召开,来自全县各条战线上的175名人大代表肩负着全县43万人民的重托,庄严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本次会议对《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等进行了分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最后大会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议通过了《关于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自治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等议案。

以上事实说明印江自治县公民享有广泛参政议政的权利,比如,自治县公民享有制定“少数名族自治条例”的权利;享有审议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权利;审议

并通过下年度政府财政预算的决议;享有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质询的权利;以及审议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自治县政府、检察院、法院、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权利。

三、发展权、生存权和获助权

“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⑤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声明:发展权是一项不剥夺的人权!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是实现各项人权的必要条件。

《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积极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加强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管理和引导,鼓励他们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0年自治县完成生产总值25.3亿元,比“十五”期末增长84.0%,年均增长13.0%。完成财政总收入1.68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18亿元,分别是“十五”期末的2.8倍、2.4倍,年均分别增长22.5%和19.4%。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由“十五”期末的 55.9:12.1:32.0调整为44.4:17.4:38.2。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五年累计完成投资54.3亿元,是“十五”时期的3.6倍,年均增长31.0%。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1078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026元,分别是“十五”期末的1.6倍、1.57倍,年均增长10.1%和9.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68亿元,是“十五”期末的2.5倍,年均增长20.2%。⑥

以上事实表明正因为自治县制定了积极的发展政策,所以自治县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同时自治县公民也享受到自治县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保障公民发展权方面有很大提高。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人享有为维持

他本人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获助权是指人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遇到不可预知的灾祸时,有获得他人或国家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十一五”期间,印江自治县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积极履行“保障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工作使命,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发展迅速。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2007年7月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两次扩保,现保障对象达到81000人,年人均补助标准为488.98元。2008年7月实施城市低保动态管理,月补差标准(不含物价补贴)调为A类192元,B类120元,C类70元,低保对象目前4792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城乡低保分别按月、按季进行动态调整,保障资金通过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近五年来累计发放城乡低保金11086.3万元,其中城市低保金3143.54万元、农村低保金7942.76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全面启动。2004年启动农村医疗救助,2008年6月启动城市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困户等。共下拨救助金350.8万元,累计救助18.5万人次。2008年至2010年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经费150万余元。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有所提高。⑦

“十一五”期间,救灾救济工作稳步有效推进实施了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共460户、因灾损房维修1320户3780间,共下拨补助资金578.4万元。近5年来,共下拨救济粮1238.25吨,生活救济款1697.2万元,累计救济近70万户120万人次。

弱势群体享受到了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说明自治县公民的生存权的到了保障。公民在因灾、因残时以及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获得了政府的救济,次事实表明自治县在贯彻执行宪法中保障了公民的获助权。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保障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继续加大力度促进和保障人权,仍然是印江自治县政府和人民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坚定不移地发展经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印江自治县就一定会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一定会更加美好,人民享有的人权必将更加充分。”

参考文献

①《世界人权宣言》。

②梵净山新闻网。

③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通报第十九期。 ④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1990)。

⑤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34/36号决议。

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

⑦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民政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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