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3.10.8事故处理建议
2013年10月8日16时10分,当事人井###驾驶车牌号为新AS@@@@的科雷傲牌小型越野车承载着当事人赵##,沿省道207线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避让其他车辆时操作不当,自翻在道路北侧路基下,造成车辆损坏,当事人井###、赵##受伤的交通事故。
但是对于新疆项目部是不是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为没有展开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目前无法确定。
建议:
1、立即封存@@@处该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
2、组成工作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认定事故责任。
3、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定管理责任。
现在只能提供可能涉及的有关规定供领导参考。
对于有关单位、个人根据直接责任人可适用以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条因以下原因造成事故的,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
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根据我局2010年下发的《生产安全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14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有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15条对于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
第16条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领导,处上年度收入30%乘事故责任比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年收入的60%乘事故责任比例的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上一年度40%乘事故责任比例的罚款。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