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对环境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员工、周围居民有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生产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员工作业环境影响的控制。 3 术语
3.1 厂界噪声:根据公司环境,受厂界噪声影响的主要是公司周围住户及工厂。
3.2 工位噪声:生产工位的噪音。 4 职责
4.1 对各工位的噪声管理由生产部及其所属各部门负责,政府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
4.2 安委会负责各部门的噪声监督管理。 4.3 生产部负责设备噪声的管理。 5 工作内容 5.1 控制对象与要求
5.1.1 公司施加控制的噪声源有:压榨撕裂机、汽轮发电机、锅炉引风机、离心分蜜机、空气压缩机及各类泵甫等。 5.1.2 所有设备应在无异常噪声的状态下工作。 5.1.3 噪声控制标准
a) 工位噪声:≤85dB(A)
b) 厂界噪声:白天≤65dB(A);夜间≤55dB(A) 5.1.4 工作在重噪声(≥65dB)环境下工作应使用防护耳塞。 5.2 管理措施
5.2.1 每年一次由生产部和安委会请县环境监测站分别对厂界噪声和工位噪声进行监测。
5.2.2 对超出噪声控制标准的工作进行改善,暂时无法改进的,对噪声区内工作人员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2.3 当工位噪声≥110dB(A)时,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5.2.4 在公司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防止产生噪声污染。 5.3 噪声监测结果分析
5.3.1 责任部门在发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异常情况。
5.3.2 生产部和安委会随时对噪声时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6 支持性文件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