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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贷款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4:31: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5年小微贷款金融中介服务

行业分析报告

2015年8月 目录

一、行业管理..3

1、监管机制.3

2、主要政策法规...........4

二、金融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6

1、金融中介服务发展现状.............6

2、国内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现状对比...........8

3、我国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趋势...............8 (1)与传统金融机构互相支持,市场活力增强...........8 (2)与经济发展形态相适应,模式创新活跃...............8 (3)与国家政策发展趋势相结合,经营日趋规范.......8

三、贷款中介服务中放贷人与中介机构的关系9

1、放贷人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和变更...............9

2、放贷人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合理使用及评估.......10

3、放贷人贷款中介机构的收费状况.............11

4、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议对放贷人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12

5、放贷人对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12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13

1、有利因素.................13 (1)中国银行业小微贷款需求显著增长...13 (2)小微企业和消费信贷市场需求量大...14 (3)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中介服务监管体制及法律法规正不断完善15 (4)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而特殊的角色.......16

2、不利因素.................17 (1)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不够透明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17 (2)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大力提倡19 (3)银行、小贷公司等放贷人没有充分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功能.................20

五、行业竞争格局..........20

小微贷款的中介服务业务,即接受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委托,帮助小微客户收集贷款申请资料,并在初步的调查、分析评审后将合格的借款人向合作的银行、小贷公司等放贷机构推荐,在放贷机构放款后向借款人收取约定的服务费,属于金融中介服务行业。

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广义是指独立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客观公立的立场,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融资需求,提供综合性的投融资对接、理财规划、财富管理等专业服务,其基本功能是在间接融资过程中作为连接资金需求者与资金盈余者的桥梁,促使资金从盈余者流向需求者,实现金融资源的重新配置。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最独特的优势就是中立、客观,它只是提供一个专业的服务,不经手借贷资金,不吸存或变相吸存客户资金,只在服务过程中只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与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相关的贷前调查、贷前评审、贷后管理即属于金融中介服务中的“贷款中介服务”。

一、行业管理

1、监管机制

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在我国属于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类的新兴行业,为此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法规及指导性意见,但针对此类金融中介服务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未见出台。当前,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管理,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因此市场监管主要依赖于国家及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中介服务企业的常规监管体系管理。

2、主要政策法规

1、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2、2008年4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进一步优化金融中介服务环境。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会计、律师、评估、评级等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来京发展,使北京成为全国金融中介服务中心市场。支持国际证券交易所和国际证券清算、存托机构在京设立代表处和办事机构并促进其发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组织、自律机构、行业促进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提高金融中介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3、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和发展民间投资服务的中介组织。

4、2011年3月,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改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

5、2014年3月,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

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及融资中介服务机构。

6、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7、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指出: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金融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

1、金融中介服务发展现状

早在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为36条,法规类文件)中提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2010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新36条,法规类文件),再次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虽然政策明显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然而现实中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核心金融产业(尤其是银行业)发展极不协调,真正优秀的金融中

介服务公司更是凤毛麟角。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认识和管理体制问题。一是没有认识到金融中介服务公司在金融产业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传统的惯性思维,认为金融中介服务公司就是皮包公司、带有欺骗性质;三是认为这些金融中介服务公司不专业、内部管理薄弱、风险控制不力;四是认为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的存在会扰乱金融秩序,尤其是我国部分地区(如河南、浙江等地)出现了一些票据中介机构诈骗、非法集资、违规经营案件后,更是坚决杜绝。五是鉴于利润空间微薄,因此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的机构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规模比较小,难以形成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或规模集中优势。

由于缺乏对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的正确认识,对其公司性质、业务定位不清楚,因此,市场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思路,致使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缓慢,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并未明确监管。目前货币服务机构、担保服务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来颁发“批复函”(代替“许可证”),但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如贷款中介服务机构)则处于无专门机构管理、工商行政机关按照一般性中介机构管理的状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深化,社会融资服务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成为解决社会融资需求及促进金融业又快又好发展的必要因素。

2、国内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现状对比

3、我国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趋势

(1)与传统金融机构互相支持,市场活力增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必然带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快速发展。同时,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呈互补关系,它不仅可以增强金融市场活力,还能支持、反哺传统金融机构,增强其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金融业整体附加值,支持并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

(2)与经济发展形态相适应,模式创新活跃

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将在不断完善服务体系的同时,不断推进机构创新与制度创新。

(3)与国家政策发展趋势相结合,经营日趋规范 目前国家政策大力支持金融中介服务行业, 行业发展指导性意见

的出台也将推动行业发展的快速正规化、专业化、规模化。

三、贷款中介服务中放贷人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放贷人(银行、小贷公司等)与中介机构利益关系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密切联系在一起。在小微贷款活动中,放贷人处于核心主导地位,中介机构则是被选择和被使用的协助角色。中介机构对放贷人来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推动放贷人小微贷款业务发展、防范贷款业务风险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放贷人对中介机构选择不当、疏于管理,或者中介机构自身缺乏诚实信用、专业能力、敬业精神等,也会给放贷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因而,放贷人与中介机构的基本关系可归结为:放贷人应该如何选择和变更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放贷人如何合理性判断、选择使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中介机构服务的收费状况(即具体的利益关系);中介机构对放贷人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和支持程度;放贷人通过合作合同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制约和管理。

1、放贷人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和变更

目前,基于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原因,银行、小贷公司等放贷人没有公开选择中介机构的成熟模式,因此在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中普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经券商了解,放贷人在筛选中介机构时,一贯坚持较为严格的程序和实质性标准。遴选中,主要考察中介机构及其核心管理人员的专

业能力、执业资格、资质水平、诚信情况、服务质量、收费合理性等,一般采取公开选聘或多方对比遴选的方式,通过内部评审小组评定,从综合评级较高、地区排名靠前、实力强、诚信度高、无违规违纪记录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择一家或数家签订合作协议。同时,大多数放贷人对入选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季度、半年、年度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淘汰、调整、补充。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个别银行还要求中介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风险保证金,对其执业活动起到约束作用。如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内容不专业、不及时、不完整、数据明显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将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中介机构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

不过,也有些银行并不直接对中介机构进行选择和变更,除登记机构由放贷人按法定程序指定外,其他中介机构一般都由借款人一端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一般是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银行审查分析等工作产生较为严重的误导性作用时,放贷人才会建议借款人重新选择中介机构,并重新提供相关报告,必要时追究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2、放贷人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合理使用及评估

据调查,放贷人在贷款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着重参考合格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议结论,对符合银行要求的报告,银行会在自己的信贷评审报告中给予认可,并作为贷款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针对有疑问的审计报告,经过银行调查了 解,如果确属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则一方面将企业的信用等级降级,另一方面将没有尽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列入银行内部的黑名单,并通报各级审查部门。视情形严重程度,对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其他企业报告从严审查,或不予采信,并要求贷款方委托其他事务所另行审计。

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合同通常约定,如果中介机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并且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那么银行会追究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中介机构串通客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那么银行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如果中介机构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银行损失或侵权时,银行依然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民事违约或赔偿责任。

3、放贷人贷款中介机构的收费状况

现行放贷人贷款中介活动收费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允许客户自由选择中介机构的银行,中介费用一般都由客户承担,银行并不介入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磋商;二是由银行指定引入的中介机构,其费用标准一般由银行制定或者参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

基本原则上,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完全由市场调节和决定。按市场经济原则,不同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会不同,但由于激烈竞争,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收费差异一般也不会很大。据调查了解,目前中介市场的确并存“收费较高”和“超低价竞争”两种

现象。一方面,在有政府强制性规定、行业垄断较高、市场风气不正的地区和中介机构类型中,收费偏高。另一方面,“超低价竞争”在机构数量多、收费缺乏标准的中介市场上相当突出。违背市场原则和成本约束的超低收费,会导致中介服务机构偷工减料、违反程序、迎合客户、敷衍了事等不良现象丛生,危害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4、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议对放贷人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

在具体的信贷业务过程中,部分放贷人自身一般会在贷前调查、授信评审、审批、签约核保、抵押登记等环节上进行自行独立操作,但在决策前会适度参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数据或建议;而另一部分放贷人则可能高度依赖可信赖中介机构的建议,以此节约自身的资源成本。如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贷前的法律审查意见总体上为参考性意见,对银行贷款审批有重要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5、放贷人对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

放贷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合作中介服务机构的甄选、资格年审以及退出管理等,并在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时效性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放贷人在与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员工素质、业务流程、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评审公平性等进行全面评估考核。但双方法律地位方面,银行与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监管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有利因素

(1)中国银行业小微贷款需求显著增长

随着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快速增长,中国银行业小微贷款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市场形势为贷款服务中介机构的主营业务拓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中国银行业通过借助类似江川金融这样的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快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贷前营销、调查、贷中评审和放款、贷后跟踪监管,从而降低自身的操作成本、分散操作风险并提高效率和效益。因此,未来银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我国当前9000家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中介服务的需求市场空间巨大。

(2)小微企业和消费信贷市场需求量大

如上所述,小微企业、个人的经营性贷款和普通个人的消费贷款,市场空间巨大,国家关于村镇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和非金融放贷机构的政策出台,有利地推动了小微企业和消费信贷市场需求的有利增长。就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客户领域而言,根据德勤在中国西南地区市场的调研结果,在被访的已成为小贷公司(银行之外的小微贷款的提供者之一)客户的50多个小微企业主中,超过95%曾向银行申请过贷款,但仅有45%的申请者获得成功。 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也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的目标市场。报告认为,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模式向消费驱动转变,中国消费信贷在过去几年增长迅速,但渗透率至2012年底仍然不足25%,远低于发达国家40%至50%的水平。

据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12月末,全国范围内获批小额贷款公司约9,000家,贷款余额超10,000亿元。但是就全国小微企业和消费贷款不低于千万亿规模的市场而言,也是杯水车薪,无济于改变市场的整体需求满足。

(3)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中介服务监管体制及法律法规正不断完善

行政法规层面,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为36条)中就提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2010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新36条),再次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为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合法有序地开展业务,提供了法律政策层面的制度设计框架,进一步明确规范了相关经济主体在金融中介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其他政策方面,部分地方规章及行业协会规范指引相继出台,为金融服务中介合法有序开展,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供了有效监管的依据。

(4)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而特殊的角色

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不直接经手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偿还,只是从事借款申请过程的专业性服务,协助双方办理有关事项并力促交易的达成,为客户(银行和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贷款品种交易渠道。在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中,中介服务机构掌握了大量的客户信息和合作银行等放贷人的贷款品种、标准要求等信息,凭借其市场桥梁作用,可为金融机构、企业沟通信息,为企业借款提供专业协助与支持,使市场交易者的信息收集成本最低,交易信息公开透明,交易途径和交易方式更为便捷,资金周转最为安全和迅速,从而大大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融资效率。同时,由于中介服务机构具有涉及领域广、智力密集程度高、经济拉动力强等特点,对于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转型具有重要作用。此类中介机构的发展也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集聚高端服务人才,加快人才高地的建设。

2、不利因素

(1)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不够透明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

由于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低层次同质竞争激烈,人员素质、职业道德、诚信状况参差不齐,一些目光短浅的中介机构为争抢业务、一味追逐利润而淡化了客观中立、专业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盲目

迎合客户的违规或不合理需要,甚至出具虚假不实报告,严重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银行在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时,同样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这些都给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中介服务机构变成社会公众公司后的信息披露体系,将有效解决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瓶颈问题,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法规和诚信经营形成有效的促进和监督。

(2)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大力提倡

鉴于中介机构的多样性,国家无法对各个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门针对性的统一管理,无法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现有法律框架和司法体制下,法律责任追究的成本、时效等因素,导致未形成对违规违法中介机构强有力的惩戒结果,发生违规成本低,导致中介机构作出宁愿违背诚信原则、冒险违规,也要争夺客户资源的选择。加之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整体上监管不够,更容易诱发中介机构人员的道德风险,从而形成整个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现象相当普遍。

不过,国家当前的法律框架已经为追究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范性指引,任何一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在法律法规层面、在合同责任层面受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不存在制度性障碍。

(3)银行、小贷公司等放贷人没有充分利用中介服务机构功能

目前,部分银行等放贷人对贷款中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还存在不少缺陷。以银行业务为例,其一,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类型众多、参与银行业务的角度和程度具有多样性,银行大多也未建立健全行内从引入到淘汰的全流程管理中介活动的规范和制度;其二,由于银行业务流程设置、人员分开等原因,某些中介业务被条块分割,影响中介服务的总体效益和中介报告结论的统一使用;其三,由于现行的银行分级管理体制,银行地方分支行的中介活动管理相对混乱,与地方上中介机构关系复杂,容易助长道德风险;其四,银行还比较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手段,影响其正确评价和使用中介报告;其五,大多数银行只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规定了比例控制要求,对中介机构缺乏动态的、客观的评估考核机制;其六,大多数银行未能明确职责、实行问责,导致出现内部人员对中介活动责任层层推诿,甚至误导决策的现象。

尽管如此,贷款中介服务机制还是为银行小微贷款产品落地提供了切实有力的支持,银行在完善自身管理机制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利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机构网点、成本低廉、高效便捷等优势,大力发展自身的小微贷款业务。同时,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难问题。

五、行业竞争格局

目前市场上的贷款咨询类企业具备以下特点:

1、贷款咨询类企业一般并未与特定的贷款机构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其贷款申请投向的贷款机构具有不特定性、随机性,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借款人的情况,符合哪家贷款机构的贷款形式标准即向其推荐。

2、贷款咨询类企业对于借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不做实质审查,其主要工作是帮助借款人获取贷款机构的贷款,贷款机构对其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没有相应的评价、监测,风险控制难以保证。

3、贷款咨询类企业一般不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其向贷款机构推荐客户难以避免“关系型销售”,业务专业性水平与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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