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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审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3: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主要针对99版、相对重点)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篇2:如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审核资质时应注意审核其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持证单位名称是否与承包单位名称一致等。 相关法条:《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涉及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合同效力审查

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c84cbb35022aaea998f0fa6?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b42dadf947a0992af2c4e7737f1227ad&sign=37ba6c6c94&zoom=&png=10894-2075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三、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内容审查

施工合同第一部分为协议书,概括约定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该部分属于合同实质内容的主要内容,审查时应注意核对是否与项目审批文件一致(如属招投标项目应核对承包人名称、承包条件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约定内容是否具体、准确,如有不一致应进行修改。

1、审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注意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2、开工日期的审查,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通知书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审查时如有违反内容应进行删改。 常见问题:

1、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直接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同意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同意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c84cbb35022aaea998f0fa6?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b42dadf947a0992af2c4e7737f1227ad&sign=37ba6c6c94&zoom=&png=20757-30607&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5、同意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非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制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7、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8、与非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包括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情况);

9、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五、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最好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六、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的审查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七、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c84cbb35022aaea998f0fa6?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b42dadf947a0992af2c4e7737f1227ad&sign=37ba6c6c94&zoom=&png=30608-&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施工合同评审、签约应注意的事项

施工合同评审是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不存在一份“完美”的合同,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的可信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抗风险性进行严格审核,甚至苛刻的“挑刺”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虽然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也不能把所有的风险挡在公司门外,但至少会让我们及时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该发生的失误,为合同的履行奠定基础。

一、对签订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考察。

签约过程中,大家注意的重点是合同的内容,对施工企业而言,建设单位就是上帝,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往往是“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以履行,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重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而被吊销执照,是否具有资金能力,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其次,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从事合同业务的相关资质及目前的效力,特别是在特许行业和分包合同签订中更应注意。

二、施工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重点。

首先,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否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况。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各评审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掌握的公司资源情况对合同各条款进行甄别,确认是否齐备,表述是否清楚可行,公司现有资质能否满足,并列明应注意事项。施工合同内容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施工范围界定与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是否一致及有无动态约定;

2、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用户应该提供的设计文件、原始资料等接点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影响工期;

3、对用户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及注意事项;

4、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结算方式、公司能否满足及接受;

5、索赔程序是否明确可行;

6、合同是否采用格式合同及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表述是否准确,不存歧义;

7、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风险;

8、识别出新的、不熟悉的、公司缺乏经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及超出常规的特殊要求,并进行交底和指导履行;

9、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对等,如果有严厉的违约责任应明确提出注意事项等等。

三、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多数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些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力的,而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自然人,则要求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并应给与足够重视,要加盖相应印章以确认内容

3、签约时间和地点。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并按要求填写签约地点,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的确定,不可小视。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评审程序中各评审部门要给合同多挑刺,挑刺实际就是风险识别,察觉隐患,防止盲目签订合同,从而规避合同带来的风险。 法律风险;经营成本风险;全面评审;防范经营风险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经过建筑市场的不断锤炼,建筑施工企业越来越重视施工合同的评审工作,尤其是法律评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合同中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狭义的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合同、合同体系中存在的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它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合法条件以及合同签订之时存在重大风险的效力待定条款。广义的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是指凡是涉及工程承包范围、质量、工期、安全、保险等实质性内容,合同条款以及条款之间、合同质系中约定的有关质量、工期、价格、安全等方面对企业存在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顶控措施的合同瑕疵。从对建设工程目前施工合同的管理实践来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明显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的现象越来越少,原先大家就垫资施工的合法性问题比较关注,但自从2004年9月29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关于“垫资”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垫资原则上有效。垫资合法化以后,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明显违法条款将更加少见但是,企业经营中的任何风险都可能将直接导致到诉讼、仲裁的发生,所以从广义的角度讲,经营中的任何漏洞与瑕疵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评审的内容应当是什么?法律专业评审与质量、成本等其它专业性评审如何实现对接?笔者认为,企业法律人员在进行合同法律评审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法律人员的风险意识优势,对合同质量、成本等条款中潜在的相应风险及时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人员提醒沟通,为论述方便笔者此处定义为警示性评市。下面就这两个方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合法性评审

笔者认为,法律人员对于施工合同的评审,首先应当着手于合法性评审,要防范合同中的违法条款以及重大的效力待定条款,这是法律人员的主要职责,必须严格把关。主要应当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 1.1对合同主体以及合同对象的评审

作为处于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人地位的施工企业,合同主体的评审,包括对业主主体资格的评审与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下级次合同主体资格的评审两个方面。对于业主主体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对业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评审,防止与“空壳”公司的交易现象。而作为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最关键的应当是对项目本身合法性的评审。考察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首先要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入手,一项合法的建设工程必须“四证”齐全,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对来讲,这些行政许可的评审较为容易,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证。而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行政被许可人的对应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经常出现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建设工程的行政被许可人不一致的现象。主要是建设中位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就某工程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法律上真正的建设单位与项目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是股权投资关系。在出现施工合同的主体为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审慎决策。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合同主体的评审主要应当为资质、履约能力、业绩等方面。而分包商、材料商等单位对于施工合同的评审,主要应当侧重于总承包商的履约能力、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作情况、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项目的合法性的评市也应当作为最重要的评审要素。因为我国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分类资质管理制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的合同无效,总承包合同无效,可能将直接影响到分包合同的有效性1.2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由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合同书等各种形式的文件组成。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评审,是对同一合同中这些不同组成文件、或者同一文件中不同条款的评审。在对合同进行法律评审时第一关必须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它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发现并消除这些无效条款。其次要预防和尽量减少效力待定条款,在施工合同中,总承包单位相对于业主,分包单位相对于总承包单位,依次顺延,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合同的签订之初,留置过多的效力待定条款将是非常不利的。第三,主要的或者说合同评审的大量工作就是要审查合同文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防门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与歧义。由于一个施工项目的承建一般要经过市场跟踪—招投标—中标—谈判—合同签订,在各阶段长期形成的文件以及参与人员的更迭及水平的参差不起,合同组成文件之间极易出现矛盾再有,需要对合同文件矛盾进行解释的情形往往发生于合同争议之时,双方当事人由于利益等各方面原因很难达成意思的一致。 1.3合同体系的设置 施工合同的体系,主要是指“总承包合同一分包、材料采购合同一专业分包一劳务分包合同”之间权利义务的链接关系。这个多重合同关系应当以工程的施工运营为主线,各种合同间的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是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权利网络图与义务网络图的方式进行分析,防范权利的过多给予与义务的完全传递。总体来讲,合同体系的设置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所有参建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如何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合同体系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前置环节。 2 合同的警示性评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合同关系的综合性及专业性。首先,施工合同集买卖、租赁、设计、劳动、委托、技术等各种常见有名合同以及其它无名合同与一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施工中的涉外经济合同越来越多。其次,一个工程涉及水、暖、电、通风等各种不同的技术专业,各专业中又有各自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环境等不同方面的管理。作为法律人员来讲,绝对不能要求他对合同的各方面都做出评审,但是法律人员与其它专业人员相比,有一个显著突出的特点就是风险意识强。法律人员在立足于合同合法性评审的同时,为了保证企业的利益,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应当充分发挥其风险意识强的特点,将其运用到合同的其他方面的评审。因为,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成熟,建设单位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管理,借助市场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将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尽可能的事先向施工单位转嫁,建设单位一般会设置质量、工期、造价、保险等等方面的“一揽子”风险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进行仔细的分析,很难发现它对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由于其它专业人员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的局限性,在编制合同经济、技术文件时常会出现遗漏,所以法律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这些合同条件,应当进行汇总,向其它专业人员提出警示性的意见,请他们在编制经济、技术等文件时予以充分考虑。笔者认为,理想的合同评市模式是:第一,法律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评审应当与质量、造价等评市审处于同一序列;第二,对于合同的其它方面的评审,首先应当由法律人员提出警示提醒意见,然后由专业人员与法律人员对所有的警示性意见进行逐一核对消项,以保证各专业人员对合同中各种隐藏性的“一揽子”风险的关注,确保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法律人员才能逐渐成长为企业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够真正的做到法律事务的管理紧密为主业服务的目的,法律事务人员在企业中地位才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施工合同审查要点

建筑施工合同如何审查

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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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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