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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科学学位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0: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科学学位)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山医大校学位字[2010]8号)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和《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系列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学位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健康需要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二、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2、自愿申请,多次评审,严格程序,公正合理,择优遴选。

3、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为主,同时充分发挥其平台和引领支撑作用,支持相邻、相近、相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

三、学科范围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四、遴选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的教授,直属附属医院的主任医师以及非隶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基地的兼职教授。

五、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并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指导和培养博士生。

2、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目前在博士点所属二级学科内从事教学、科研和/或临床工作,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责任。

3、承担并完成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4、具有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具体条件如下:

(1)从事基础研究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论著3篇及以上;或在国内本专业核心期刊(CSCD,CSTPCD,CSSCI)上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论著8篇及以上。

②近5年主持有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可支配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指提交的科研立项任务书上第一负责人,核定的计划时间内、任务书上标明的上级下达经费数额,不包括配套经费,本校申请人以校科技处备案材料为准,校外申请人以提供的科研立项任务书并经核查为准)15万元以上。

(2)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论著2篇及以上;或在国内本专业核心期刊(CSCD,CSTPCD,CSSCI)上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论著6篇及以上,同时以第一完成人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

②近5年主持有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可支配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指提交的科研立项任务书上第一负责人,核定的计划时间内、任务书上标明的上级下达经费数额,不包括配套经费,本校申请人以校科研处备案材料为准,校外申请人以提供的科研立项任务书并经核查为准)10万元以上。

5、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独立、完整地培养过三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六、破格条件

对我校临床、教学和科研能力强且成果突出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至少独立、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无博士学位的教授,或虽超过57周岁但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延(返)聘的教授,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二项,可破格申请博导资格。

1、正在主持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面上),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或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不含配套经费。

2、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刊物(影响因子在本学科Ⅰ区之内)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论著2篇及以上;

3、近5年来以第一完成人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七、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山西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一式五份和相关旁证材料一份(原件及复印件)。

2、由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培养博士生的能力及科研方向等进行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每位申请者进行初评(投票表决,同意票达到与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方可推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学术评审(投票表决,同意票须达到与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校外专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学术复审(聘请三位同行专家,同意票须在两票以上)。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者是否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进行学术终评(投票表决,同意票须达到与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并做出决议。

7、提交学校党政会议研究通过。

八、非隶属附属医院人员及教学基地人员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须首先取得我校兼职教授资格,并由教务处对其教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定,其它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十、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山医大校学位字[2004]1号)中有关规定和《山西医科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山医大校学位字[200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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