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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筑贪官外逃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4: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英五班 2011070362 傅强

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构筑贪官外逃防火墙

无论是早些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等人的外逃,还是05年初震惊国内的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巨款外逃,亦或是号称“外逃级别最高的贪官” 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的逍遥法外,近年来,数亿元资金的“神秘蒸发”引起了国内的不断关注。2011年《广州日报》发表题为《4000外逃贪官,每人卷走近亿元》的新闻报道,文中称“据中国社科院《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资料估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名官员境外在逃。中纪委称,近30年来,外逃贪官携走资金达500多亿美元,平均每人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贪官外逃问题再一次震动中国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行长张肖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曾表示,“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漏洞,是导致屡屡出现贪官成功携带大笔资金外逃的重要原因。”基本上作为构筑“外逃”防火墙的三大法宝,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境严控以及国际合作被越来越多的媒体舆论提及。而被誉为反腐“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则受到中央及全体民众的关注。

一、官员财产申报的中国式做法。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官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收入、房产、投资以及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十四大类情况。中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实现官员财产申报,困难重重。

虽然我国公众对于官员财产申报这一制度本身基本没有争议,但制度建设目前却仍处于胶着状态中,正可谓是困难重重。

1、核查困难。

在一系列技术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逐一核查是不实际的。 综合来看,造成核查难题的因素大致有: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是身份信息不够准确、详实;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现有技术与配套制度难以摸清等。核查困难无疑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舆论广泛接受却迟迟无法全面推行的重要原因。

2、纽带障碍。

从我国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多数家属对于公开私人财产也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官员财产公布本无太大争议,但家属纽带的障碍却引起了人权方面的思考。这种特殊的纽带障碍也是官员财产公布难以实行的原因之一。

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局限性。

1、配套的法律及相关制度不完备。

据新华社北京2010年7月11日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最新规定中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首次将报告内容进一步填充。然而我国存在的金融漏洞以及还未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都给了部分贪官可乘之机。这说明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大大消弱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作用。

2、官员财产公开程度有限。

2011年9月份的调研报告显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中,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机关报告财产为主,一些地方则试点采取了适度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以机关内部自我监督为主。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对不足,财产监督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不够高,严重制约了财产监督的实际效果。

3、财产监督范围相对局限。

就监督对象的范围而言,社科院2010年《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调研报告》指出,近年来实施的收入申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然而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中,具体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级别有很大的差异。很多中央机关,一般只有副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可能实际影响公权力的运行。而在基层,如区县一级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级乃至副科级的公职人员即可掌握较为实质的公权力。因此,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一刀切地划定监督对象的范围并不可取。

四、完善官员申报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财产监督配套措施。

当前,相关的配套措施的不够健全,以致财产监督本身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不能确保相对准确地掌握有关公职人员的实际财产状况,更不能有效地发现报告财产状况不实甚至隐匿财产的公职人员,进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提供依据。

而为有效实施这些制度,关键的则是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各种相关部门都可以对公职人员的主要财产状况互通有无、密切配合。而且,还必须加大对申报不实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别是需要继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是实施信息共享的前提,而信息共享则是上述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保障,是实施好财产监督的关键。

2、加大官员财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

对公职人员实施有效的财产监督,必然要不断扩大财产公开的对象,扩展各种公开渠道。应将申报情况进行科学整理,酌情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允许公开查询,使之真正接受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允许公众广泛参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将是推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建设的必然出路。此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保密。

3、扩大财产监督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方试点实施的有关制度则相应降低了监督对象的级别,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就将科级干部纳入监督对象范围,受监督的财产范围则由过去的公职人员个人收入逐步扩大到个人财产乃至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财产监督范围的扩大势必加大了对各级官员的监管度。

4、加强政治教育

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对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也绝不可忽略。必须以领导阶层特别是其中的主要领导为重点,组织学习和培训,着重以财产申报法的立法背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财产申报法的申报程序和对违法的惩处为内容,真正树立领导层执行申报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古有打油诗云:“来时萧索去时丰,官帑民财一扫空。只有江山移不去,临行写入画图中。”贪官自古以来便为人唾骂,而席卷国家财产外逃则更是国家的一大损失。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然证明,作为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外逃的措施,“官员财产申报”为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能否在中国发挥其重要作用,还要靠我们长时间的不断实践,努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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