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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4: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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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反腐倡廉建设进入复杂关键的时期中,官员财产申报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这使得这一制度的建立及其急迫。而纵观世界,香港政府有着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我国内地应该重点借鉴香港政府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然后尽快的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后不断的完善,从而有效的遏制贪污腐败的现象,使我国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关键字】 反腐; 官员财产申报; 独立机构; 公众监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近年来,腐败现象逐渐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反腐倡廉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在共和国的历史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的同时,反腐倡廉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因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着党的形象,关系着人心向背,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我国的廉政建设也在一直在稳步推进之中, 2009年1月1日起至今,随着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以及媒体的大量报告和两会代表们的力倡疾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反腐倡廉的焦点。推动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反腐大业的首要利刃,这一制度什么时候能够建立起来以及是否能够做到让公众监督,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甚至有专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落实反腐就是空谈。可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迫切和重要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这一制度也叫“阳光法案”。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它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人类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反腐终极利器。纵观阳光法案的实施历史,实际上就是腐败官员不断落马、社会监督日益严密、政治伦理不断明晰的历史。阳光照到哪里,贪腐即无所遁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虽然很多国家的国情都不尽相同,却不约而同地先后接受了这一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实践,也证实“阳光法案”确为他们的反贪腐利器。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就“阳光法案”的作用说过:“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而这一制度的完善也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法规。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制定了官员利益申报制度。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自实施以来执行状况良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注重相关事宜的教育,在思想上端正公务员的认识。其次,将财产申报制度列入法律层面,树立法律权威。再次,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财产公开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问题。而香港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第一名”,这一制度功不可没。

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香港与我国内地同为华人社区,尽管香港与内地社会制度不同,民情有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香港廉政公署给我们提供的主要经验就是两个:一是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具有政治、法治双重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在政治法原理上的理智性;二是举报式的民主机制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具有民主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民主的本源性认知。

首先是机构独立性方面。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是两个制度环节,其中申报是公开的来源,公开则使申报处于公众知情和监督之下。即使首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首要的问题是向谁申报、向谁公开的问题。\"向谁公开\"的问题比较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作与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因此事实上只要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即使尚未建立专门的财产公开制度,政府也应该根据《条例》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而公众也有权直接依据《条例》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向谁申报\"的问题则复杂得多。香港在法治架构下,机构关系比较清晰明了,廉政公署依据政治法和民主原理较易获得合理定位。但内地政治架构中\"党的领导\"、\"人大至上\"造成权力构成与权力关系上的复杂性,确定明确的受理申报机构并不容易。但基于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官员具有宪法的正当性,我国政府是否应该设立多一个独立的反腐机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这一机构由人大通过专门法律来设置,然后该机构直接向人大负责。人大内部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主要依据国家法律处理公务员廉洁问题,并不妨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党纪为依据对党的官员的追惩。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可以不纳入官员,其成员通过专职聘任方式任命,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法律上应明确赋予这样的机构设置可以提供官员财产申报的自上而下的压力。这个机构一直不能够成立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法建立的重大原因。

其次是民主参与机制的问题。官员财产申报要避免\"零申报\"的制度尴尬,就需要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点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式民主机制的经验。如果没有市民的积极举报与支持,香港廉政公署不可能获得大量的腐败信息并做出如此大的腐败业绩。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公众举报制度结合起来,形成有机的制度体系。从目前来看,我们可以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如实申报的官员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但无论官员是否如实申报,申报受理机关除了专门的调查核实之外,应将官员的自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由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官员自报\"和\"公众举报\"的比对,申报受理机关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应官员做出差别处理。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群众举报并建立严格有效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中国目前各种类型的举报实际上很多,比如信访、申诉等,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香港廉政公署对于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泄密者将遭到严惩。通过法治保护举报人的民主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只有举报力满怀信任地、毫不畏惧地进行真实举报,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对于反腐败的促进意义才能够在这种反复试验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巩固与扩展。此外就是举报反馈机制的效率问题,只有高效率及回应性才能持续鼓励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总是\"石沉大海\"肯定也会挫伤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民主参与机制解决的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自下而上的动力问题。只有民主参与的持续性得到了保障,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通过这一制度的反腐功能才能获得长效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到,反腐倡廉离不开新技术的运用,离不开网络新兴媒体。如何充分利用新技术和网络媒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这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反腐败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1]这也表明了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社会空间的发展为内地的反腐提供了新的契机与可能,网络监督也是一种让公众更好的监督官员的不正常消费行为,并将之作为一种网络监督与举报行为对待,则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反腐功能起到重要的动力支持作用。

总的来说,借鉴香港政府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申报制度建设道路出来,从近来温家宝总理几次与网友交流的讲话可以看出,党和国家也正努力在消除这一制度建设所遇到的重大阻碍。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增大了政府官员权力行为的透明度。它以“侵犯”官员或公务人员隐私权的方式,将公职权力的运行与公职人员私利的获取途径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中,置于公民与法律的监督之下。尽管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不完善,还有待于配套制度的跟进;但这一规定的实施的确标志着该地区已向“阳光法案”迈出可喜的一步。随着反腐倡廉的逐步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尽快得以推广。到那时,公民权利监督的效果将会更明显,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将会更完善。从而使得我国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也为今后更好的坚定不移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打下稳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读本; 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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