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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 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根据河南省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在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

2、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

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3、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

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2、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三、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试点选择郑州(含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焦作、许昌三个省辖市。

改革试点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1、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2、市、县(区)教研室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四、改革试点的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从2012年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

1、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调研,摸清底数,充分掌握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为制定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2、成立“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两厅分管厅领导、两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1)制定《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制定《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3)制定《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4)制定《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5)制定《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讲课答辩实施办法》。

(二)实施阶段(2012年3月至11月)

1、动员部署(2012年3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的试点方案,召开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对改革试点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2012年4月至7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

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要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3、岗位设置和聘用(2012年8月至10月)。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按照新的职称(职务)等级体系进行聘用。

4、组织评审(2012年11月)。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正高级教师的评价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部署和核准的职务数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批准。

(三)工作总结(2012年12月)

全面总结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

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各试点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试点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领导机构,加大领导和协调的力度。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试点市要按照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慎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严格按照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相应比例(数量)。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开展职称工作的职能作用,统筹本地的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工作管理,主动与教育部门协调协商,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和工作实施方案。各级教育部门作为中小学教师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教师的特点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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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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