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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党建设制度改革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04:5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深化农地制度改革

深化农地制度改革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温家宝总理的回答不仅是指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不变,也是指农民对现有承包地的承包权长期稳定不变。总理的回答表达了中央政府准备进一步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真正

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预期目标的决心。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生产自主经营权。农民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这样的俗语来概括这个制度的特点。实行这个制度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释放,粮食生产总量迅速增加,绝大部分农民在短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个制度还支持了我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村实现了城市化,一部分农民走上了致富之路。

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面临一个不易克服的难题?D?D?D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极不稳定,承包地常常被村集体领导重新分配,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越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期限越是不确定。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中央政府做了许多努力。先是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不变;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政府又规定承包期再延长30年。针对一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含义的错误说法,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指出,不仅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变,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具体的地块也不变。针对人口变动的影响因素,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硬性政策,以约束一些乡村干部随意变更农民承包地的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未能纠正农民土地承包权被随意侵犯的行为。

农民土地承包权难以稳定有复杂的原因。农户家庭人口变动使土地承包的人均数量发生变化;一些农民希望调整土地,是重要原因;一些乡村干部通过变更土地承包捞取好处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现行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也给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留下了漏洞。虽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拥护中央的政策,但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总被理解为村干部的控制权力,这些农民很难在土地承包权受侵犯时与干部们抗衡。正是由于这些复杂原因,土地承包权15年或30年不变的国家政策始终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次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用“永远不变”这样强烈的语气表达了他对稳定土地承包制本来意义的坚定认识,也预示着中央政府将下决心为稳定土地承包权作出更有效的努力。

土地承包不稳定对农村发展乃至国民经济成长有极大危害。只要土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地块被经常调整,农民就不会在土地上认真投入,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将受到影响。承包权不稳定还将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被严重扭曲,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更严重的是,现实土地承包制下使农民仍然有强烈的“占夺”公有土地的意识,导致农村大量土地成为农民的宅基地,出现农民住房大量空置与农民继续申请宅基地同时并存的现象,使农村空置房屋难以成为农民交易的对象。对“公地”更强大的掠夺力量来自乡村干部乃至各类“官商”,以致近些年农村耕地流失速度触目惊心,失地农民达到数千万之多。目前的土地制度还成为中国农村城市化的严重障碍,它使大量农民在放弃土地之后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无力在城市购买住房。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鼓励农民守住土地不放,使他们成为身份在农村、打工在城市的长距离迁徙的“候鸟”,创造出一种浪费无穷、痛苦无边的社会生活画面。如果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化改革看作下一步推动农村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焦点,一点也不为过。

农村土地制度如果再不做调整,将误国误民,贻害无穷。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按照温家宝总理“永远不变”的指示下决心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慎重工作,做好各项配套改革。要根据现有农村人口状况,适当调整承包土地,让土地承包更加合理,然后再使土地承包权“永久化”。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交易给予约束,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避免一部分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流离失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承包权。无论商业占地还是国家公益性征地,都要依市场价格与农民交易,使农民在丧失土地后有能力转移到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只要方向对头,这些技术性改革并不难做到。

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只要有完善的制度,特别是有公正的法制环境,农民不会因为有了明晰的土地财产权而大量地随意出卖土地。常常出现的情况反而是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而导致土地集约经营出现困难。我们相信,中国农民也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这种承包权越是因为“永久化”而固定为土地财产权,农民就越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当我们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农民

深化农地制度改革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温家宝总理的回答不仅是指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不变,也是指农民对现有承包地的承包权长期稳定不变。总理的回答表达了中央政府准备进一步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真正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预期目标的决心。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生产自主经营权。农民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这样的俗语来概括这个制度的特点。实行这个制度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释放,粮食生产总量迅速增加,绝大部分农民在短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个制度还支持了我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村实现了城市化,一部分农民走上了致富之路。

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面临一个不易克服的难题?D?D?D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极不稳定,承包地常常被村集体领导重新分配,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越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期限越是不确定。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中央政府做了许多努力。先是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不变;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政府又规定承包期再延长30年。针对一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含义的错误说法,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指出,不仅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变,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具体的地块也不变。针对人口变动的影响因素,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硬性政策,以约束一些乡村干部随意变更农民承包地的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未能纠正农民土地承包权被随意侵犯的行为。

农民土地承包权难以稳定有复杂的原因。农户家庭人口变动使土地承包的人均数量发生变化;一些农民希望调整土地,是重要原因;一些乡村干部通过变更土地承包捞取好处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现行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也给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留下了漏洞。虽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拥护中央的政策,但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总被理解为村干部的控制权力,这些农民很难在土地承包权受侵犯时与干部们抗衡。正是由于这些复杂原因,土地承包权15年或30年不变的国家政策始终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次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用“永远不变”这样强烈的语气表达了他对稳定土地承包制本来意义的坚定认识,也预示着中央政府将下决心为稳定土地承包权作出更有效的努力。

土地承包不稳定对农村发展乃至国民经济成长有极大危害。只要土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地块被经常调整,农民就不会在土地上认真投入,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将受到影响。承包权不稳定还将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被严重扭曲,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更严重的是,现实土地承包制下使农民仍然有强烈的“占夺”公有土地的意识,导致农村大量土地成为农民的宅基地,出现农民住房大量空置与农民继续申请宅基地同时并存的现象,使农村空置房屋难以成为农民交易的对象。对“公地”更强大的掠夺力量来自乡村干部乃至各类“官商”,以致近些年农村耕地流失速度触目惊心,失地农民达到数千万之多。目前的土地制度还成为中国农村城市化的严重障碍,它使大量农民在放弃土地之后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无力在城市购买住房。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鼓励农民守住土地不放,使他们成为身份在农村、打工在城市的长距离迁徙的“候鸟”,创造出一种浪费无穷、痛苦无边的社会生活画面。如果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化改革看作下一步推动农村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焦点,一点也不为过。

农村土地制度如果再不做调整,将误国误民,贻害无穷。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按照温家宝总理“永远不变”的指示下决心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慎重工作,做好各项配套改革。要根据现有农村人口状况,适当调整承包土地,让土地承包更加合理,然后再使土地承包权“永久化”。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交易给予约束,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避免一部分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流离失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承包权。无论商业占地还是国家公益性征地,都要依市场价格与农民交易,使农民在丧失土地后有能力转移到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只要方向对头,这些技术性改革并不难做到。

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只要有完善的制度,特别是有公正的法制环境,农民不会因为有了明晰的土地财产权而大量地随意出卖土地。常常出现的情况反而是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而导致土地集约经营出现困难。我们相信,中国农民也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这种承包权越是因为“永久化”而固定为土地财产权,农民就越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当我们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农民[page_break]的土地财产权以后,农村社会自然不会立刻变成天堂,一些问题不免要发生,但那时的问题一定比现在少得多。那种患得患失、不思进取的保守观念该抛弃了;尤其是那种固守教条、专挑改革毛病的“左”的思维惯性该改一改了。在关键时刻,政治家的决断具有扭转乾坤的作用。我们希望温家宝总理的土地改革理念能被付诸行动,依此推动新一轮中国农村改革走向深入。

推荐第2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与35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中央历次对农村改革的部署相比较,《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将再一次释放促进农村发展的红利。深刻理解和领会这些重要论断的精神实质,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2013年底以来最受市场关注的涉农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上,2014年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有关政策细节更趋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4年1月9日,山东省农村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姜异康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对看准的事情,大胆向前推进;对一时拿不准的事情,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标准表述】

[专家观点]

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就是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即使抵押失败了,也只涉及抵押的农民与银行约定的3年或者5年经营权,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农业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

“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这样才能真正从农民中培育专业大户,使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业支持政策惠及种地农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

文件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依法推动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调整之必需,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当务之急。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

文件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当务之急,包括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承包经营权分离、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坚持顶层设计、长远立法与试点结合,可以确保改革红利最大释放并用之于农。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

[对策]

第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第二,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四,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山东省专题:探索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4-06-05 10:47:1

2【背景链接】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土地出让、储蓄利息为主,所占比例低。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

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决定》为农村深化改革描绘了蓝图、指明了方向,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农民增收出实招。

2013年12月23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主席在会议中强调,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抓农业的劲头不能松,抓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力度不能减,抓农业改革创新的步伐不能停,保障有效供给,着力防控通胀,促进农民增收,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支撑。

——李克强

下一步农业部将立足职能,广辟农民增收渠道,重点挖掘农民增收潜力,增值、增效、增渠道。一是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农业经营收益;二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三是积极推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创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农业部部长 韩长斌

[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财产性收入不是直接劳动所得,而是居民家庭通过私人财产获得的增值收益。对于我国农民来说,虽然大多数还属于低收入群体,但是他们还是拥有一定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现金结余等。因此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般包括土地被征用、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民房的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而取得的相应收益;以及农民资金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及购买股票、证券、债券等而取得的相应资金收益。由于农民可支配的资产限制、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相应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距很大,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居于次要地位,起着补充性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仍然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它可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发达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甚至成为收入增长的一大亮点。

[当前政策存在的制度问题]

首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严格规定限制了农民获得更多的房产收益。农民能够从农村房屋中实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而其中最大的财产性收入,即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中获得的收入还不能够实现。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农民宅基地的规定,农民不能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这就影响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农民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最核心的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于自己房屋的财产收益,只能用于出租,而不能通过房屋所有权流转实现更大的效益,农民售房的财产性收入将无从行使。同时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也因此处于“灰色地带”,所以农民在这个方面的财产性收入,即应该得到的分红也化为了泡影。

其次,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农民的土地收益有限。在我国,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来可以成为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由于种种制度性原因,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很难充分流转起来,土地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出来。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在全国很多地方实行,但问题在于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代表农民承包地所有权的是“村集体”,这种产权主体“虚化”的状况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集体所有权不明晰使得许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的一项财产权利。这一点正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对于农民来说都是没有实在意义的。因此,要使农民真正从土地中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达到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资本化,必先“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

[意义]

使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一是让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是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途径,是让农民从不同途径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体现。它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凝聚力,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之一,体现在能够更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当前,我国要继续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就需要调动一切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其基本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市场化方式让城乡居民拥有的超过正常消费需求的财产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因此,不断“创造条件”,开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重要课题。

[措施]

拓宽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加快农民的财富积累。

一要促进就业创业;强化保障帮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对有创业潜力和初始创业意愿的农民实施创业辅导和培训,提供创业补贴和创业服务。建立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机制,鼓励农民将自己的农田依法自愿地流转给专业大户,包括家庭、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种植主体。同时,对种植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完善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并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二要善土地流转;提高征用土地标准;赋予市场主体地位,增加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及公有产权的性质不变的基础下积极推动土地要素资本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产权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大胆推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建立统

一、规范、公平的要素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土地的增值保值作用。

三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民的财产权利,重点是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权利;大力倡导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把农村集体产权量化到户、到人,使农民可以按股权来分享集体经营的收益。加大探索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形式入股,推进农村股份合作社改革;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因地制宜推进各类富民合作社,增加股份的财产性收入。开展农村土地折资入股试点,增加农民分红等资产性收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

四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不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规范开展农民财产抵押,解决融资难题;着力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着力增强农民投资理财观念,增加资金的财产性收入。

五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房产权以及小型水利工程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以产权确权为核心,以土地流转为突破,以盘活资源为目的,以调整收益分配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市场化,充分保障农民获得并实现长久的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推荐第3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摘要:分配制度改革是确保人民生活水平能够不断提高的制度保障,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缺少效率的分配制度下生产力得不到优先发展,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社会不能以最小的投入生产出最大的产出,收入“蛋糕”不能做大,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改善与提高;另一方面,在缺少公平的分配制度下,即使经济能够增长,增长的结果也只能施惠于一部分人,无法让全体人民共同分享,从而造成收入差距过大而两极分化严重,不但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而且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先富共富公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与此相联系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必须深化分配置度改革。为此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是“先富”与“共富”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先富”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中提出来的一项政策,就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先富的带动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要发展生产力,就不能搞平均主义,因为平均主义不能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不能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1】邓小平同志说过:“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2】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先富”政策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先富”并不是让富者更富、穷者更穷,导致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3】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4】共同富裕绝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绝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共同富裕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必然会出现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不同,这是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

的必由之路。允许一部分人生活先富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地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的波浪式向前发展,是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毋庸讳言,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确实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不论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还是城镇内部、乡村内部,收入差距都扩大了。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认和允许人们在收入方面存在差别,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差距的扩大,尤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其一,因为劳动者的个人禀赋和家庭负担的不同,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必然产生收入和富裕程度的不同。其二,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拥有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社会成员也必然会产生收入的差距和富裕程度的不同。其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和竞争的作用下优胜劣汰,使具有不同竞争能力的人在富裕程度上必然出现差距。其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以及不同经济领域和部门之间客观上存在的差别,也必然引起收入的差别和富裕程度的不同。这些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富裕程度产生和扩大的因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会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共同富裕的目标只能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第二,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对贫富差距问题要有科学认识。任何收入分配公平都是一种动态的相对公平,不可能是一种静态的绝对公平。要实行一种绝对的公平,就必然要抹杀劳动者之间、行业部门之间的事实差异。不问效率高低,不分贡献大小,一律实行无差别的平均分配,即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收入分配的公平,最终导致共同贫穷。历史告诉我们,平均主义行不通。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一方面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真正做到“鞭打慢牛,鼓励和保护先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尽管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是必要的,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突破合理的度,就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对收入差距问题,我们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树立一种“合理差距论”的公平观,承认差距存在的客观事实,保持一定的合理差距是有利的,反对“差距有害论”和“差距有益论”两个极端。

参考文献

【1】来源:《求是》 作者:周隆滨

【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推荐第4篇: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

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消除地方政府卖地和花钱冲动中国很多严谨学者和知识分子,就深入研究过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问题。发现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周期与王朝更迭周期高度相关。博联社陈曦博主也曾介绍了二战后日本占领军司令麦克阿瑟在日本实施的枪杆子下的武装暴力土改,其政治效果就是彻底地拆了日共的根基。中国共产党在大陆的土改却是为彻底地打倒蒋介石、巩固新中国政权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蒋介石把大陆的黄金白银运到台湾,痛定思痛之后,罄全中国之黄金白银硬通货,毕其功于一役,赎买台湾地主的土地,史称台湾的土改新政,使得其政权在台湾苟延残喘。由此可知,一项政策,谁用的好,谁得利,并不会看其表面的颜色。如今,似乎土地政策又开始松动了。我在这个问题上偏于保守,希望审慎从事。因为在我的能力和见识看来,他也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任何轻率的行为,都可能带来巨大的伤害。当前的房价和土地出让价格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那年,南京的那个周久耕局长,因为说了真话,被网友认真记挂上了,发现其抽九五之尊160元一包的香烟,一炒一闹,真有问题。倒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看看,买不起房的官员马上多了起来。有全国人大的高官,有南京市的市长,还有广东省的厅长。他们都说

买不起房。可都没说,他们没房子住。这就是一个说话技巧的问题。怎么样,任何人都会趋吉避凶,包括你我,这是人的本能。

那么地方的土地出让的症结在哪? 首先是,不能贱卖土地。国家也好、国民也好,肯定都不赞成贱卖土地。贱卖土地是蠢事。那怎么才能把土地卖个好价钱呢?那就要把土地的使用价值提高。比如商业开发,把房价炒高。这样土地价格才能炒高。这个动机应该设正面的吧? 其次是一锤子买卖。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还在于一卖就是几十年(50-70年),在于土地出让金这项制度,几十年的土地费用一锤子就收到了,客观上就是寅吃卯粮或者说寅吃未粮。总之是今后几十年的粮一顿吃掉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按现时的做法,为官一任,祸害一方。不过,这土地出让收入不进预算,基本不受监管,领导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做什么用就做什么用,比那劳什子被预算管着地税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用起来痛快多了。这笔钱掌握在手中,想不出成绩、想不出政绩都难。

整个2010年,这个房价热了一整年。国家不断地出台调控政策,房价又不断地在调控中创出新高。够热闹了。 “基本的经济政策的太过随意的变化或改变,会扰乱市场的预期。”即2008年的房价调控很快就被事实上终止,造成这次国家反复发出调控信号和出台严厉政策,仍不能遏制房价上涨。市场认为,你都斗

不过我,看谁能坚持到最后。这就是政策随意变动的后果。最后,只能限购。限购,实际上是一个“黔驴技穷”的表现。

深化土地出让制度改革,抑制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和花钱冲动,解决土地出让金缺乏预算监管,兼舒缓70年产权世代房奴的焦虑的一篮子建议:

简洁地说:新地新办法,老地老办法。 新出让地,一律不收土地出让金,不收配套设施费,除契税营业税不收任何其他能变成政府收入的税费。土地价款全部变成农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及就业等投入。规范统一土地计价内容和科目。禁止任何搭车收费!政府按年分别计价计算土地使用费或者土地保有税。在地上建筑物出售之前,开发商从土地成交确认起,按年缴纳这笔费用,增加囤地成本,有效控制开发商囤积土地。出售之后,按分摊的面积,即分户土地使用证画出的红线面积承担土地使用费或者税。釜底抽薪,破除一锤子买卖的出让冲动。所有的新出让土地,一律按年征收费税。已出让的土地,暂不交税费。到期土地使用权延期一律按年缴纳税费也称续费,不再搞一锤子买卖!已经出让的地块如要拆迁开发,政府一律不伸手,只监督依法约定补偿和购买,交易要交营业税和契税。至于什么地块什么标准的税收,要至少提前6个月,分区定价并且交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表决公布。如果没有在这个时间内表决通过,则只能按前一年的标准收取。同时

分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分别定价(税率)。小区面积要全额分摊不留空额!房屋出售之前,要预先定好分担土地使用权面积并且享受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费用。住公房和廉租房的不交土地使用费。

推荐第5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xxx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阶段性工作

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我镇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文件要求,将林权制度改革列入今年及当前全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紧紧围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工作进展情况

我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于2009年12月10日启动,历时12个月,分五个阶段进行。现已完成动员部署、宣传培训、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制定三个阶段七个环节。共对16个村,167个村民小组,8096户,37851人,4488亩林地完成确权定界工作。共有集体林707亩,涉及xx、xx、xx、xx、xxx5个村,14个村小组,其它村组没有集体林。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镇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站所负责人及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林业站,明确了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各村相应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林改理事会。全面实现了镇村“两级”书记抓林改的格局,为林改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强化培训,规范操作

一是2009年12月20日,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了有全镇干部、各村党支部书记、护林员等100余人参加的林改工作培训大会,开展了深入细致的业务培训。二是林改工作组进村后,结合各村实际,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让全体林改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方法、步骤,规范了操作程序后才进入村民小组开展工作。通过以会代训、单独培训、现场示范等方式提高了林改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统一了方法、步骤,为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林改工作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宣传单、简报、信息、召开各种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林改氛围。全镇共书写板报6期,简报10期,发放宣传资料2520份,召开各种会议15场次,形成了层层做好宣传发动,层层安排部署,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四)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镇林改办安排专人专管,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了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林改相关资料及办公用品、设备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根据镇情实际编制印发了全镇工作方案,使方案符合镇情,具有可操作性,有力指导全镇林改工作的开展,有集体林的村也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召开了调查现状通报会,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本上制定了实施方案,并上报镇党委、镇政府。

三、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集体林地分散、不规则,加之极为小块,给我镇的林业勘界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是个别村组干部对集体林权改革的认识不高,影响了林改工作的整体质量。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为迎接省、市、县检查验收作准备。二是认真做好勘界确权,调处纠纷阶段工作。三是按上级要求做好配套改革工作。

xxx林改办

2010年6月8日

推荐第6篇: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

我国20多年的改革给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江苏省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按照“旨在减负、重在兼顾、成在配套”的思路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改革后全省农民的减负率平均达到42%。但是,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很多,巩固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相当艰巨。两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实践证明,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农村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一定要从总体上研究农村财政制度改革问题,把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通盘考虑,分步实施。具体说,江苏农村财政制度改革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税费改革

我国农村财政制度包括支出制度和收入制度。我国对农村的财政支出制度就目前来讲主要是粮食收购保护价补贴。从1998年到2001年,国家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了大量利息和费用补贴,每年花去几百亿元资金。这种支出制度效率低下,而且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农业补贴原则。世贸组织《农业协议》允许对农业补贴分为三类:即“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和“黄箱”政策。“绿箱”政策是成员国必须承担削减任务的,共有12项,我国只用了6项。对鼓励使用的“蓝箱”政策(直接补贴农民属于这类政策)因我国财力有限,完全没有使用。而“黄箱”政策是成员国必须承诺要削减的补贴政策,我们的粮食保护价补贴就属于要削减的“黄箱”政策。因此,改革这种财政支出制度已刻不容缓。

我国农村财政收入制度长期以农业税为主,但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种行政性收费、集资、“三提五统”等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开始出台,大大超过了农业税规模,形成了“费大于 税”的收入格局。各种收费项目的恶性膨胀,给农民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目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时刻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次农村税费改革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这次税费改革只是农村财政收入制度的改革,收入制度的改革必然要受支出制度的制约,要与支出制度的改革配套。第二,从目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来看,是将过去的部分行政性收费和摊派集资并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费改税”只能说是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减轻后的有些负担还不是合理的负担。第三,中央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反弹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第四,把正常税费之外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负担减下来,只是治标。只有缩小农业和城市工业的税赋差距,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因此,财政分配政策应逐步向基层、向农村倾斜,适当增加对基层运转经费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公益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一是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基本的财力保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二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包括对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的投入。三是对现行政策规定的农村收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取消公平负担收费、“两工”和以资代劳,公共服务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应由政策承担。四是防止地区差距扩大。要研究各地区之间农村税费负担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农民收入水平与税费负担水平逆向运行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地区间税费的公平,为实现城乡税负公平目标创造条件。

第二步:免征农业税

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完成之后,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是以征收农业税(部分产品征收特产税)的形式体现。通过法律形式规范了农村财政制度,取消了一切收费,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这是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但是,税费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并不是理想的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农产品的生产不仅不征税,还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农民补贴。我国由于受水源和土地资源的制约,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如果再征农业税,就等于自己抬高农产品价格,必然削弱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正好为国际市场上低价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方便。征收农业税还有征收成本高,农民负担易反弹等弊端,因此,免征农业税势在必行。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且为弱质产业,在实行免征农业税时,首先要建立规范透明公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保障对不同地区的乡村最低限度的基础义务教育、卫生、社会治安、水利交通、社会保障等基础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相对均等化,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差别,实现城乡统筹,满足社会公平。其次,村级组织不能再变相行使政府职能,与此相适应,村级组织不再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也不能再收取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规费。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相当于农业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大约同等数额的土地承包金,以保障村级运转和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这是缩小城乡差距,公平城乡公共服务的前提。第三,财政体制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财力需求,要重新确定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时向农民倾斜,真正将农村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之内,实现社会公平。

我省农业税改革的思路是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模式,按照现行有关税制征税,实行统一的城乡税制。改革的原则有如下几点:一是建立以流转税为主体或以行为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二是税负从轻,农产品税率应低于其他产品,主征时要考虑到农业生产的特点。同时,对除主体税种外的其他税收予以免征。三是普遍征收。按照国外对农产品征税的通行做法,设定一个起征点,除法定减免以外的都必须照章纳税。四是方便征管。必须建立面向农村千家万户的有效征管制度。

我们把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或土地使用税模式作为江苏农业税的改革方向。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征税环节设定在流通环节,很难操作,建议在生产环节征税,农产品生产者即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收政策的一般规则,课税对象应为商品性农产品即生产者已销售的、用于加工成其他制成品的部分(自食部分不征税)。在改革的初期按农民生产的产品扣除规定的自食部分(由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差额征税,待条件成熟后,按销售额据实征税。根据目前法定增值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税,考虑对农产品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税率以10%左右为宜,当然税率的确定要结合多方面考虑到改革的协调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的财政分配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在这个阶段可以保留一些以提供准公共产品为目的的收费,但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单独向农民征收的收费应予取消。即使保留的部分也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村级组织不可越俎代疱,乡镇政权更不得收取除法定税收以外的规费。

第三步:对农民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做法,缘于价格补贴的失败,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环境等。对农民直接补贴虽然是我们设想的第三步改革内容,但目前已经很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第一,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的农产品将进入国际市场。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的成本比我们低,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在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世贸组织《农业协议》中,把直接补贴列为不受限制的“绿箱”政策或“蓝箱”政策,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地予以运用。

第二,我国的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仍存在弊端。一是价格补贴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二是效率低,国家巨额的补贴款只有一小部分真正落到了农民手中。直接补贴是把钱直接发给农民,不经过流通过程,没有中间环节的流失。

第三,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资金来源于过去的粮食价格补贴、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支农资金。这样“合三为一”用于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可行、效果理想,符合中国国情。

直接补贴的方法可以采用税费改革中稳定农业税的办法,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之税作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因素。所不同的是税费改革是以此为依据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直接补贴是以此为依据向农民补贴。基期(一般为前五年)面积和产量核定后就固定下来了,可签10?15年的长期合同。美国的“脱钩补贴”大体就是这样操作的。补贴的比例额度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应由相关部门综合测定,按地区确定统一标准,特种经营生产可不包括在内。在实施这一改革步骤时,可以首先取消价格支持补贴,把价格补贴的钱用于直接补贴,使之转为“绿箱”政策范围的支出,然后根据财力的可能逐步扩大直接补贴范围。

农村财政制度三步改革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一步减,二步免,三步补”,这是一个渐进的系统工程。第一步改革为第二步改革打下基础。第

二、三步的改革可以同步进行,甚至第三步可以在第二步改革之前在部分地区试行。农村财政制度的变革将有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得到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的发展将步入快车道,一直困扰我们的“三农”问题将成为历史。

推荐第7篇: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推进新市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市镇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的意见》(镇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市镇建设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为总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促进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

三、改革重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居民在现居住地居住达到一年以上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二)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

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统计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逐步实现按公民职业区分统计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职业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三)进一步放宽新市镇户口迁移政策。

1、改革新市镇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改革农村居民户口迁往新市镇的规定。对已在新市镇居住或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凭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

本市居民因新城镇建设需要重新安置,尚未有稳定住房的,在同一辖市、区范围内亲友处寄住或租、借房居住的,可将户口迁至亲友处或租、借房所在地落户。凭房屋产权所有人入户申请、申请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待有稳定住房后,凭相关证明将户口迁至稳定住房所在地。

3、在新市镇逐步实行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向居住证过渡管理制度。新市镇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领居住证;在新市镇有稳定职业且有固定住所,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准予其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固定住所。凭本人申

请、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证明、用工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报各辖市局、分局审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再按上述条件办理落户手续、特殊情况需办理落户的,须报市局审批。

4、新市镇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四)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

除公民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变更、更正和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户口以及其他疑难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公民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由各辖市局、分局或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实施时间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的时间为2010年月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在市推进新市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精心实施。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对照这次改革内容,对以前出台的相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清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民警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等,同时要通过政府网站、警务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推荐第8篇:01深化干部制度改革

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一是完善干部选任机制,坚持选任工作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换届人选提名推荐办法,探索民主提名、公开提名、责任提名的具体办法;完善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程序,探索公开竞争式的民主推荐和科学合理的民主测评;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重点推进关键岗位干部、优秀年轻干部的交流;着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特别是班子成员来源和经历结构,增强整体功能。

二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改进干部考核方式。认真落实中组部促科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的“一个意见”和“三个办法”,综合运用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法,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与延伸服务对象的考核相结合,与全体领导干部的测评相结合,与侧重干部“德”的考核相结合,准确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努力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是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干部管理力度。落实

好干部谈话制度,关心干部的成长,了解他们的困难,听取他们的意见,通报群众对他们的反映,督促干部要勤政,干事;落实好干部函询制度,根据群众的反映,向干部本人函询情况,要求干部作出局面答复;落实好诫勉、淘汰等制度,加大治庸、治懒力度,对不称职、无所作为的“庸官”、“懒官”,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推荐第9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一个基础性环节。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基本方针是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目标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以来,逐步明确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已基本形成,但在经济活力显着激发的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日益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部署社会建设时,鲜明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所谓初次分配,一般是指生产成果在劳动、资本、资源(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之间,按贡献份额进行分配的过程;再分配是指国家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各类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的过程。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应有利于调动经济活动参与者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也应相对公平地保证所有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特别在再分配环节上实行更加注重公平的政策举措,来补充初次分配中可能因生产要素占有不公平所导致的“短板”,形成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长效机制。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是形成制度完善、调控有效、比例合理、关系协调的收入分配格局,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在完善初次分配机制方面,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

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其中,政府将在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等方面,发挥积极的监督指导作用,更好保护劳动所得。继续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配套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提升。同时要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在收入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保证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分配制度的规范运行。在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方面,要强化政府责任,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大幅提高居民转移性收入,重点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倾斜,确保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方面,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重视信息监测等方式,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做到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劳有所得,是极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我们既要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多方并举、多管齐下,又要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努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推荐第10篇: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

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

深化农村财政制度改革2007-02-02 21:56:0

2我国多年的改革给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江苏省从年开始在全省按照“旨在减负、重在兼顾、成在配套”的思路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改革后全省农民的减负率平均达到%。但是,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很多,巩固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相当艰巨。两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和实践证明,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农村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一定要从总体上研究农村财政制度改革问题,把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

通盘考虑,分步实施。具体说,江苏农村财政制度改革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税费改革

我国农村财政制度包括支出制度和收入制度。我国对农村的财政支出制度就目前来讲主要是粮食收购保护价补贴。从年到年,国家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了大量利息和费用补贴,每年花去几百亿元资金。这种支出制度效率低下,而且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农业补贴原则。世贸组织《农业协议》允许对农业补贴分为三类:即“绿箱”政策,“蓝箱”政策和“黄箱”政策。“绿箱”政策是成员国必须承担削减任务的,共有项,我国只用了项。对鼓励使用的“蓝箱”政策(直接补贴农民属于这类政策)因我国财力有限,完全没有使用。而“黄箱”政策是成员国必须承诺要削减的补贴政策,我们的粮食保护价补贴就属于要削减的“黄箱”政策。因此,改革这种财政支出制度已刻不容缓。

我国农村财政收入制度长期以农

业税为主,但从上世纪年代后期开始,各种行政性收费、集资、“三提五统”等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开始出台,大大超过了农业税规模,形成了”费大于税”的收入格局。各种收费项目的恶性膨胀,给农民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目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时刻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这次税费改革只是农村财政收入制度的改革,收入制度的改革必然要受支出制度的制约,要与支出制度的改革配套。第二,从目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来看,是将过去的部分行政性收费和摊派集资并入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费改税”只能说是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减轻后的有些负担还不是合理的负担。第三,中央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目前还没有形

成一个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反弹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第四,把正常税费之外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负担减下来,只是治标。只有缩小农业和城市工业的税赋差距,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因此,财政分配政策应逐步向基层、向农村倾斜,适当增加对基层运转经费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公益设施和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一是加大对基层的转移支付,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基本的财力保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二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包括对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的投入。三是对现行政策规定的农村收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取消公平负担收费、“两工”和以资代劳,公共服务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应由政策承担。四是防止地区差距扩大。要研究各地区之间农村税费负担不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农民收入水平与税费负担水平逆向运行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地区间税

费的公平,为实现城乡税负公平目标创造条件。

第二步:免征农业税

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完成之后,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是以征收农业税(部分产品征收特产税)的形式体现。通过法律形式规范了农村财政制度,取消了一切收费,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这是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但是,税费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并不是理想的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农产品的生产不仅不征税,还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农民补贴。我国由于受水源和土地资源的制约,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如果再征农业税,就等于自己抬高农产品价格,必然削弱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正好为国际市场上低价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方便。征收农业税还有征收成本高,农民负担易反弹等弊端,因此,免征农业税势在必

行。

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且为弱质产业,在实行免征农业税时,首先要建立规范透明公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保障对不同地区的乡村最低限度的基础义务教育、卫生、社会治安、水利交通、社会保障等基础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相对均等化,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差别,实现城乡统筹,满足社会公平。其次,村级组织不能再变相行使政府职能,与此相适应,村级组织不再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也不能再收取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规费。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相当于农业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大约同等数额的土地承包金,以保障村级运转和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这是缩小城乡差距,公平城乡公共服务的前提。第三,财政体制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基层政

府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财力需求,要重新确定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时向农民倾斜,真正将农村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之内,实现社会公平。

我省农业税改革的思路是将农产品生产经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模式,按照现行有关税制征税,实行统一的城乡税制。改革的原则有如下几点:一是建立以流转税为主体或以行为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二是税负从轻,农产品税率应低于其他产品,主征时要考虑到农业生产的特点。同时,对除主体税种外的其他税收予以免征。三是普遍征收。按照国外对农产品征税的通行做法,设定一个起征点,除法定减免以外的都必须照章纳税。四是方便征管。必须建立面向农村千家万户的有效征管制度。

我们把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或土地使用税模式作为江苏农业税的改革方向。由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征税环节设定在流通环节,很难操作,建议在生产环节征税,农产

品生产者即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税收政策的一般规则,课税对象应为商品性农产品即生产者已销售的、用于加工成其他制成品的部分(自食部分不征税)。在改革的初期按农民生产的产品扣除规定的自食部分(由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差额征税,待条件成熟后,按销售额据实征税。根据目前法定增值税,考虑对农产品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税率以%左右为宜,当然税率的确定要结合多方面考虑到改革的协调推进和城乡一体化的财政分配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在这个阶段可以保留一些以提供准公共产品为目的的收费,但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单独向农民征收的收费应予取消。即使保留的部分也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村级组织不可越俎代疱,乡镇政权更不得收取除法定税收以外的规费。

第三步:对农民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做法,缘于价格补贴的失败,目的是为了提高

农民收入和保护环境等。对农民直接补贴虽然是我们设想的第三步改革内容,但目前已经很现实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第一,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们的农产品将进入国际市场。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的成本比我们低,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在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世贸组织《农业协议》中,把直接补贴列为不受限制的“绿箱”政策或“蓝箱”政策,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地予以运用。

第二,我国的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仍存在弊端。一是价格补贴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二是效率低,国家巨额的补贴款只有一小部分真正落到了农民手中。直接补贴是把钱直接发给农民,不经过流通过程,没有中间环节的流失。

第三,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资金来源于过去的粮食价格补贴、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支农资金。这样“合三为

一”用于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可行、效果理想,符合中国国情。

直接补贴的方法可以采用税费改革中稳定农业税的办法,以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之税作为基础,同时要考虑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因素。所不同的是税费改革是以此为依据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直接补贴是以此为依据向农民补贴。基期(一般为前五年)面积和产量核定后就固定下来了,可签年的长期合同。美国的“脱钩补贴”大体就是这样操作的。补贴的比例额度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应由相关部门综合测定,按地区确定统一标准,特种经营生产可不包括在内。在实施这一改革步骤时,可以首先取消价格支持补贴,把价格补贴的钱用于直接补贴,使之转为“绿箱”政策范围的支出,然后根据财力的可能逐步扩大直接补贴范围。

农村财政制度三步改革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一步减,二步免,三步补”,这是一个渐进的系统工程。第一步改革

为第二步改革打下基础。第

二、三步的改革可以同步进行,甚至第三步可以在第二步改革之前在部分地区试行。农村财政制度的变革将有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将得到充分发挥,中国农业的发展将步入快车道,一直困扰我们的“三农”问题将成为历史。

第11篇: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必须把握好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紧紧围绕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更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会议强调,党的组织制度改革,重点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内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制度改革和严格执行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着力点是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党的组织、党的工作要做到全覆盖,让党的旗帜在每一个基层阵地上都高高飘扬起来。要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和服务,确保进口严、出口畅、管得好、作用大。要完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委(党组)要抓,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抓,有关职能部门要抓。要严格督查,及时发现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要严肃纪律,制度一经形成就必须严格执行。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逐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推进这项改革要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

1 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会议强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有系统性。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会议指出,制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工作保障和必要业务支出进行系统规范的总体要求,将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和严格规范管理。要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设置上限标准,明确禁止性规定,进行严格规范。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严禁企业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等各种消费卡。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中央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各中央企业要对集团本部和各级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层层落实监管责任,逐级健全管理制度,逐级实施预算管理,逐级推进公开透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具体办法。

会议指出,考试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是人才培养的枢纽环节,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关系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前途命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为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作出了重要贡献。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选拔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通过深化改革,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要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要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要改革招生录取机制,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改进录取方式,拓宽

2 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要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会议要求,中央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提前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广。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第12篇:西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西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支撑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现就我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有利于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和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通过深化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更加科学合理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为实现我区教育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素质教育导向。着眼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优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功能,扭转片面应试教育的倾向,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为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更多机会。

2.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以考分为依据的基础上,实施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3.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科学的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逐步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导向,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更多展示学生的个性特长。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使一批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4.符合西藏实际。从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从西藏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学质量现状出发,既要考虑与全国同步实施,又要兼顾西藏的实际情况;既要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人才,又要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区教育现代化,逐步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的渠道。

5.注重系统综合改革。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为我区未来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筑牢基础、拓展空间。正确处理教育综合改革整体设计与考试招生改革重点突破的关系,做好各项教育改革的衔接配套工作。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考试与招生、招生与管理等关系,强化考试招生改革与人才培养的协同性。

(三)改革目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有序分步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2015年,推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制定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等政策,重点加强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深化课程改革相配套的基础条件及基本能力建设。

2016年至2017年,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政策,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和九年一贯对口升学制度。改革中考招生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总结完善现行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2018年全面启动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到2021年,初步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西藏特点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改革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办法。落实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调整优化办学资源,促进均衡发展,努力破解择校难题。逐步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以学区为单位实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免试直升初中,入学后计算机随机编班。严禁将社会机构组织的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与升学的依据,同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2.改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方式。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革现行中考招生制度,实行综合评价、多元录取,同时将优质普通高中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按不低于50%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并制定相关操作办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同步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3.落实高校面向农村的招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确保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落实到位。自治区所属高校继续实施面向区内艰苦偏远地区和行业需求的专项定向招生计划。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探索建立九年一贯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办法,把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考试科目覆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所有学科,在学科教学结束时进行,随教随考随清。研究制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成长。2018年启动,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适时改革现行的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

2.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方式分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学业水平考试由自治区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发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分散在高中三年进行,随教随考随清。探索为有需要的学生逐步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3.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实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深化统一高考考试科目改革

(1)调整统一高考科目。从2021年起,西藏自治区统一高考科目为:执行A类课程计划的考生,统一高考科目为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4门,汉语文和藏语文各按50%计入总分,以语文科目成绩呈现;执行B类课程计划的考生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2)深化外语考试改革。外语科目考试包括笔试和听力测试,引导外语教学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高中学生最多可参加两次外语考试,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三)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模式

1.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构成。2021年起,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学生自主选择的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门科目成绩构成,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基本依据。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总分满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70分。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第方式呈现。考生在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学科中自主选择3门科目参加等级性考试,由等第成绩转换为相应的分值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区外借读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在就读省份参加,成绩按规范程序予以认定,等级性考试须参加自治区的考试。等级性考试等第成绩转换方式另行规定。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3门。学生满足其中任何1门,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并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可分学科大类或专业提出优先录取的条件。

4.改进高等学校统一录取模式。考生总成绩和录取分数线公布后填报志愿。积极探索高校招生录取批次改革,从2017年起,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增加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

(四)完善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统一高考以后进行。相关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据考生总成绩和学校自主考核情况,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普通高等学校要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

(五)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和招生

建立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招生录取制度。健全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对分开、符合职业教育特征的专科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制度。

1.2016年起,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文化基础考试内容为中职文化基础课程科目,自治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文化基础考试满分300分,职业技能满分300分,均以原始分记入考生总成绩,总成绩满分为600分。

职业技能测试,按职业特点分类,自治区统一组织,分点实施。学生可自主选报1-2个类别。考试每年组织1次。同类考试允许学生至多参加2次,成绩2年有效。

高职院校分专业类或专业确定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考生志愿由“学校+专业”组成。

录取不分批次,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学校+专业”平行志愿投档。

2.2018年起,普通高中学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职业适应性测试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学生也可通过普通高考进入高职院校。

(六)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

高考加分要按照“大幅减少、严格控制”的总体要求,合理设置加分项目,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逐步将高考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严格控制加分分值,从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和各类竞赛的加分项目。保留少数民族、烈士子女、退役军人等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建立涉及加分的每个工作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现象。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实行倒查追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观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能力。认真制定综合改革的各项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基础教育评估体系、督导制度,根据改革需要加大条件保障力度,引导中小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明确普通高等学校与政府在考试招生中的权责关系,在发挥高校招生评价选拔主体作用的同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高校健全自律机制。健全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机构,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的科学化水平。

(二)保障考试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完善考试安全保密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强化部门协作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招生安全体系,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考试秩序。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和公布制度,健全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落实考试招生信息公开责任制,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宣传咨询指导。加强对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宣传解读,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加强高中学生学业规划指导,培养学生自主选择能力。创新咨询服务形式,提高咨询服务水平。加强对学生、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严肃查处诚信失范行为,积极营造诚信考试、公正选才的良好环境。

第13篇: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2006年7月,新一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拉开大幕。党中央、国务院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2007年7月1日,广西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桂财预[2007]97号及桂人发[2007]73号进行改革。实行按岗位级别统一工资的制度。我作为一名公务员,经历了这次公务员工资改革,亲身感受此次改革带来的变化。

2007年12月15日,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召开,会议认为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中国已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 公务员工资制度。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还有:确定了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制定了符合各自特点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和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制度,完善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规范了政策外津贴补贴,进一步严肃了工资纪律,为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的来说,这次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即在于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尤其是努力实现公务员队伍收入分配的内部公平性,同时严格规范各种津贴、补贴制度。

广西的公务员工资改革,主要是实行按岗位级别统一工资的制度,清理整顿津贴、补贴、奖金,对国家公务员收入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奖金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以各种名义在统一的工资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奖金。被称为“阳光工资”。 而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清理规范各种津贴和补贴,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严格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做到基本统一同一地区不同单位的公务员收入水平,使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

1 的范围内。所以,此次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重在规范秩序和建立健康、可持续的工资增长机制,即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形成正常增长的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建立调控有力的公务员工资管理体制。这不仅是国家公务员法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廉洁、透明、高效政府的需要。

但是这一新的工资制度的改革,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尽管地方政府的这些做法有助于同一地区内不同部门之间的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公平化,但是同时却带来了不同地区(尤其是东西部)公务员之间的较大工资水平差距,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新的不平等。这样的工资结构导致新的不公平现象出现,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公平效果陷入困境,在不同部门工作的公务员,即使担任相同职务和级别,其工作内容和责任也有轻重繁简之别,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没有体现这些区别,影响了劳动量大或管理工作复杂、管理任务重的部门的积极性。

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议如下:

1、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处理好公务员工资的公平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分配中应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公务员工资制度是社会分配的重要内容,也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改革后的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实行同级同酬的分配办法,公务员只要处在同一个级别,担任同样的职务,不论在什么部门、在什么样的岗位工作,工资收入就大体相同。这样的工资结构导致新的不公平现象出现,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公平效果陷入困境,在不同部门工作的公务员,即使担任相同职务和级别,其工作内容和责任也有轻重繁简之别,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没有体现这些区别,影响了劳动量大或管理工作复杂、管理任务重的部门的积极性。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才能提高公务员对现行工资制度公平效果的认同。

2、加大级别晋升空间和弹性工资,增加公务员工资的激励效果。公务员工资是现代政府正常有效运转的经济基础,应该具有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的作用,在改革后的工资结构中,大多数工资项目都是固定不变的,即使是绩效奖金也是根据职务不同固定下来的,这就大大降低了工资应有的激励作用。工资弹性化是现代工资制度的趋势,进一步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应着力解决激 2 励机制的问题。为了增加公务员工资的激励效果,首先应该重视级别工资的激励作用,使大部分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级别获得工资水平等相关待遇的提高。级别的设置应该加强向基层公务员倾斜,给他们创造更大的级别晋升空间,激励大多数公务员的积极性。其次是增加弹性工资,加强激励机制。公务员工资应该以固定项目为主,通过统一的工资标准以保证公平。同时为了加强工资的激励作用,还应该设置一定比例的弹性工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对公务员劳动付出的不同实施不同的岗位工资,这样才能激励那些工作任务繁重的公务员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在保持现有职级工资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应该适当增加弹性工资的份额,以完善公务员工资的激励机制。

3、公务员工资制度应在一定程度上向基层倾斜。

改革后的职级工资制以职务为最主要的工资决定因素,忽视了为数众多的基层公务员的利益问题。由于受领导职数限制,大多数公务员晋升职务的机会很少,尤其是基层公务员人数较多,承担了大量的具体管理工作,可是在职级工资制中他们却处于最底层。虽然职级工资制可以通过晋升级别来提升工资收入水平,但是公务员的级别在达到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后,就不再能晋升级别,只能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工资档次。这对基层公务员来说是很不利的,造成这部分公务员级别和职务低、干活多、收入少的状况,影响了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在进一步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应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为基层公务员收入水平提升创造条件。

4、健全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工资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得到了提高,实现了网上审批、工资统发等先进的管理模式,这些对工资管理水平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务员工资的管理,人事部门应通过培训等学习手段,不断提高工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适应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要求。总之,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通过一次改革就解决所有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找出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完善措施,充分发挥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公平效果和激励作用,随着《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14篇: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根据闽委办[2011]7号和泉委办[2011]73号《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学校现有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不含试用期教师)

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现有编制105人,实有人员103人,设岗总数105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100个)占主体,为岗位总量的95%。管理岗位(3个)占岗位总量的3%,工勤技能岗位(2个)占岗位总量的2%。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3人,分为2个等级,兼专业技术课程,具有小中高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卫生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daodoc.com,请保留此标记。)级是员级岗位。教师岗位名称:小中高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中高教师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小高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二级教师十三级岗位。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结构比例:小中高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2:4:4,小学高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小学一级教师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5。小中高设岗位数6个,其中五级岗位1个,六级岗位3个(含附设岗位1个),七级岗位2个。中级岗位设置55个,其中八级岗位17个,九级岗位17个,十级岗位21个。初级岗位40个,其中十一级岗位20个,十二级岗位20个。

3、工勤技能岗位

本单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2个,岗位等级为四级。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泉委办[2011]73号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详见各级岗位说明书)。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

3、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详见各级岗位说明书)。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对学校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4、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详见岗位说明书。

五、岗位聘用

按照闽改办(XX)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 (1)公布岗位

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学校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与考察评议

学校各学科岗位设置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考核,确定可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4)研究决定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岗位入围人员的情况,集体讨论决定各岗位聘用名单。 (5)结果公示

张榜公示聘用结果,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6)签约上岗

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六、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各级岗位评定人员进行审定。

各学科组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负(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daodoc.com,请保留此标记。)责本学科组各级各类岗位的申报、推荐和初审。

七、实施步骤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体安排是: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步骤实施:

1、2011年10月上旬,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实施方案的意见,由教代会或全体教师会集体讨论通过,报校长实施。

2、2011年10月上旬~11月下旬,制定岗位说明书,组织教代会讨论。

3、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认定。

4、待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认定后,从下个月起兑现岗位等级工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我校现有教职员工103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单位领导正职1人、副职2人),都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而且都在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担任教学工作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总数101人(副高级6人,聘任6人;中级81人,聘任50人;初级14人,聘任44人);工勤技能人员2人(高级工2人)。

通江县瓦室镇中心小学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瓦室镇中心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在此加上行业指导意见文件名称和文号)《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达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瓦室镇中心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合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精简效能、以编定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取酬的原则;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对口补岗、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单位基本情况

㈠工作职能、职责:瓦室镇中心小学是一所全日制镇中心小学,成立于1955年,承担着对全镇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全镇有五所初小、一所中心幼儿园, 现有教师54人

㈡人员结构:本单位现有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共54人。 ⒈管理岗位10人。其中:中级职员10人。 ⒉专业技术岗位43人。其中:

⑴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情况:高级职称0人;中级职称28人,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2%;初级职称12人,占单位岗位总量的22%;员级3人,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

⑵各系列专业技术及人数情况:A、主系列专业技术及人数情况43人(教师岗位),其中小学高级28人,小教一级12人,小教二级3人。 ⒊工勤岗位1人。其中:高级工1人。

四、岗位设置 ㈠内设机构及名称

根据县编办下达的机构编制方案,核定事业编制数48名,管理岗位3人,专业技术岗位44人,工勤技能岗位1人。 ㈡岗位设置总体方案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共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共48个,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中:管理岗位3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专业技术岗位44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91%,工勤岗位1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2%。 ㈢管理岗位设置

1.单位领导岗位3个,其中:校长(中级职员)、副校长2个( 级职员)。 2.中层领导岗位0个。 3.一般管理岗位0个。 ㈣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主系列专业技术名称:如,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师、小学一级教师等等。 辅系列专业技术名称:如,档案馆员、会计师等等。 1.高级岗0个。

2.中级岗19个,其中:八级岗位5个,九级岗位9个,十级岗位5个。3.初级岗25个,其中十一级岗位13个,十二级岗位12个。

㈤工勤岗位等级设置1个,其中:二级岗位X个,三级岗位X个,四级岗位X个,五级岗位X个。

五、岗位条件(仅供单位参考,请按国家、省、市指导意见和单位实际情况增删) 1.管理岗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或七级、八级)岗位为单位领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在具备岗位设置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及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各岗位各级别在聘任时还应具有本岗位说明书所应具备的条件。

3、工勤技能岗位: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岗位须通过市人事局工考办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并具有本等级工作基本理论、岗位工作技能。

六、岗位补充

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新补充工作人员,应以工作需要为前提,以岗位设置条件为标准,按需聘用、对岗聘用。对在编在职人员的聘用按照相关政策和本单位《实施办法》(另行制订)的规定进行。

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后,应按照聘用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变更通知书。

七、岗位调整

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调整领导设置等情况,需要对岗位设置方案作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需要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作调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管理权限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时间安排

根据我县规定的时间制定出本单位、系统的详细安排。

九、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领导,单位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单位其他领导人员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人事(政工)股长负责。

永嘉县桥头镇中心小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0]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行“转作风优环境”建设,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能上能下、能高能低、适合学校各类人员岗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充分调动学校各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以人为本、依法办事、责权明确的原则,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我校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依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三、实施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四、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

2、《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

3、《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0]93号)。

五、岗位基本情况说明

我校属于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简称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配事业编制110名,领导职数3个,内设机构5个。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设置为3%,97%,即3和107人。

六、岗位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我校二类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6)任职年限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

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服务人员、病休人员,原则上按以下规定聘任:具有高级岗位任职资格聘任在七级岗位;具有中级岗位任职资格聘任在十级岗位;具有初级岗位任职资格聘任在十二级岗位或十三级岗位。

2、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设置为3个等级,九级职员岗位。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岗位的任职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51%:45%,分别为

4、

56、50人。

(1)副高级岗位须具备条件

七级岗位,须具备副高级任职资料。

(2)中级任职条件

十级岗位,须具备中级职称。

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满足一项条件即可);

A、在十级岗位工作满3年;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B、在十级岗位工作满2年,荣获市学科带头人、三坛、名师、省教学骨干以上荣誉。

C、在十级岗位工作满2年,立项课题获市一等奖以上第

一、二完成人。

D、在十级岗位工作满2年,近5年出版个人教育教学专著。 八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满足一项条件即可):

A、在十级岗位工作满6年,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B、在十级岗位工作满4年,荣获市学科带头人、三坛、名师、省教学骨干以上荣誉。

C、在十级岗位工作满4年,立项课题获市一等奖以上第

一、二完成人。

D、在十级岗位工作满4年,近5年出版个人教育教学专著者。

E、具备中级职称,并取得博士学历者。

(3)初级任职条件

十三级岗位,须具备初级职称。

十二级岗位,须具备助理级职称。

十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满足一项条件即可):

A、在十二级岗位工作满3年;

B、在十二级岗位工作满2年,立项课题获县一等奖以上第

一、二完成人;

C、在十二级岗位工作满2年,有个人教育教学专著出版者。

(4)补充说明:

1、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者优先考虑;

2、以任现职时间的先后为序,任现职时间相同以教龄长短为序,任现职教龄都相同的以获得县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三坛、教学骨干优先,以上都相同的考核组考核为准。

七、岗位聘用程序和形式

根据实施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

八、组织领导

设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岗位设置的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负责。

九、实施步骤、完成时限

2010年11月:编制设置方案。根据温委办发[2010]93号,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审核表。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010年11月中旬:核准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县人事部门核准。

2010年11月下旬:编制岗位说明书。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2010年11月下旬:拟定、备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拟定后,应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县人事部门备案。

2010年12月:组织实施及认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我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并提供《岗位设置和聘用综合报告》、《岗位聘用人员名册》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进行认定。

第15篇: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

河北定州因征地引发的6位农民被打死的事件是令人悲伤的。不论这件事情的具体诱因是什么,其背后所隐藏的制度缺陷是不容否认的。如果不从制度变革上做文章,类似河北定州所发生的事情恐怕还会出现。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同志还想通过一些技术性的调整来解决现在的难题。如果坚持这种思路,只能使问题越来越严重,贻误改革时

机,产生更大的祸患。

“半截子土地产权”的特征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生产自主经营权。农民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这样的俗语来概括这个制度的特点。实行这个制度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释放,粮食生产总量迅速增加,绝大部分农民在短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个制度还支持了我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村实现了城市化,一部分农民走上了致富之路。

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还是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过去的改革称得上是“半截子土地产权”改革。这种“半截子土地产权”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农民在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所谓承包权不稳定。承包地常常被村集体领导重新分配,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越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期限越是极不确定。据了解,最近某中部大省正在全面调整土地,主要原因是种地比较利益提高以后,一部分原来“放弃”承包权的农民重新要求归还承包权,并形成了社会稳定的压力。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中央政府做了许多努力。先是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不变;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政府又规定承包期再延长30年。针对一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含义的错误说法,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指出,不仅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变,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具体的地块也不变。针对人口变动的影响因素,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硬性政策,以约束一些乡村干部随意变更农民承包地的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未能纠正农民土地承包权被随意侵犯的行为。

农民土地承包权难以稳定有复杂的原因,但根子是“半截子土地产权”。农户家庭人口变动使土地承包的人均数量发生变化,一些农民希望调整土地,是重要原因。一些乡村干部通过变更土地承包捞取好处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现行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也给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留下了漏洞。虽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拥护中央的政策,但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总被理解为村干部的控制权力,这些农民很难在土地承包权受侵犯时与干部们抗衡。正是由于这些复杂原因,土地承包权15年或30年不变的国家政策始终没有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这次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用“永远不变”这样强烈的语气表达了他对稳定土地承包制本来意义的坚定认识,也预示着中央政府将下决心为稳定土地承包权作出更有效的努力。

第二,农业用地在转变为非农业用地时,农民几乎没有议价的权利,导致大量土地交易徇私舞弊,养肥了一些开发商和一些腐败分子,让国家和农民双双吃亏。因为农民没有议价的权利,使得一些地方的土地交易成为一种黑箱操作,农民极度不满。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中央政府也出台了许多政策,但因为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往往与农民的利益不一致,结果使政策的执行总是被大打折扣。从记者的报道看,这次河北定州的土地交易纠纷与地方政府的违规操作有密切关系。去年中央政府出台了新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了较高程度的保障,但有效实行这个制度的成本仍然很高,因此很难真正消除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半截子土地产权”的危害

土地承包不稳定对农村发展乃至国民经济成长有极大危害。只要土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地块被经常调整,农民就不会在土地上认真投入,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将受到影响。承包权不稳定还将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被严重扭曲,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更严重的是,现实土地承包制下使农民仍然有强烈的“占夺”公有土地的意识,导致农村大量土地成为农民的宅基地,出现农民住房大量空置与农民继续申请宅基地同时并存的现象,使农村空置房屋难以成为农民交易的对象。对“公地”更强大的掠夺力量来自乡村干部乃至各类“官商”,以至近些年农村耕地流失速度触目惊心,失地农民达到数千万之多。目前的土地制度还成为中国农村城市化的严重障碍,它使大量农民在放弃土地之后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价格,无力在城市购买住房。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鼓励农民守住土地不放,使他们成为身份在农村、打工在城市的长距离迁徙的“候鸟”,创造出一种浪费无穷、痛苦无边的社会生活画面。如果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化改革看作下一步推动农村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焦点,一点也不为过。

目前这种“半截子土地产权”还导致农村

社会的不稳定。据了解,引起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原因是土地纠纷,特别是征地中发生的土地纠纷。

“半截子土地产权”还给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带来了不小的危害。按现行法律,农民进入设区的城市工作和生活,其所承包的土地必须交回村集体,不再享有作为集体成员之一的那种抽象的土地所有权。这个制度使农民在进入城市以后得不到放弃土地财产

权的任何补偿,农民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得农民不得不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这个法律规定显然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也不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这个由政策导向所产生的结果,造成了国民经济的深刻的结构性缺陷,极大地约束了国家对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的控制能力。

由于现行土地制度及其关联作用的约束,劳资关系的某种可能的平衡受到破坏,给政府调节企业行为增加了困难。从资本方面看,一个国家的城市经济部门中一半左右的劳动力不是居住在就业点附近,而是不稳定地在大的地域范围里流动,无疑会给城市工商企业的发展增加风险。工商企业因此难以制定用工计划,也难以执行定货合同。2004年上半年出现的“民工荒”已经显示出这方面的后果。企业经营本来要面对产品价格变动的风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和各种竞争所产生的风险,现在平添劳动力供应的风险,这自然给国家使用传统手段调节经济增加了困难。从劳动方面看,目前的制度也不利于公正的劳资关系的建立,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本来,决定劳动力流动方向的主要因素是地区间的平均收益水平,而目前的制度结构使得土地远期收益以及劳动者流动成本也成为决定劳动力流动的因素。后两个因素很难成为政府调节劳动力区域布局的手段,这便增加了政府调节劳动力市场的难度。

现行土地制度给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的调节增加了困难。农民工进城就业,他本来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他占有了城市的就业岗位,同时也带来了消费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农民工与城里人抢饭碗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农民工往往在城里扮演生产者角色,又在乡里扮演消费者的角色。在这里,“萨伊定律”(供应等于需求)的作用被打了折扣。这种情形导致两方面的效率损失。一方面,在宏观上,因为存在收入的转移,城市经济部门的总量均衡状态为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而农村经济部门表现为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产生“事后均衡”的途径是物价变动。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县以下的物价水平常常高于大城市的物价水平。另一方面,在微观方面,这种情况又导致农民作为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农民是高昂物价的直接承受者。这种状况同样增加了政府对宏观经济实行调控的难度。

土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关联作用还压缩了中国市场,产生了“资本过剩”与“劳动过剩”一并存在的深刻的结构性问题。因为劳动者的利益保护的困难,使得中国廉价加工业品包含了制度性因素产生的成本“节约”,为国外市场保护主义者所诟病。同时,因为我们并不熟悉国际市场,而国内市场在低工资之下变得狭小,这就造成了“资本过剩”(表现为利率低)与“劳动过剩”一并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是一个有“有教无类”传统的国家,基础社会的百姓曾经享有高于欧洲国家的教育水平,可是现在竟然成了一个提供廉价劳动力的国家,想来让我们羞愧。我们的廉价劳动力主要是制度的结果,而不是所谓“素质”低下的结果。这个结构性问题加深了中国经济的二元结构的矛盾,同样给政府的宏观政策时时带来了困难。

如何改革“半截子土地产权”?

今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民对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将长期保持不变,也就是永远不变。温家宝总理的回答不仅是指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不变,也是指农民对现有承包地的承包权长期稳定不变。总理的回答表达了中央政府准备进一步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真正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预期目标的决心。

农村土地制度如果再不做调整,将误国误民,贻害无穷。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按照温家宝总理“永远不变”的指示下决心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慎重工作,作好各项配套改革。要根据现有农村人口状况,适当调整承包土地,让土地承包更加合理,然后再使土地承包权“永久化”。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交易给予约束,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避免一部分农民因丧失土地流离失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承包权。无论商业占地还是国家公益性征地,都要依市场价格与农民交易,使农民在丧失土地后有能力转移到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只要方向对头,这些技术性改革并不难做到。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只要有完善的制度,特别是有公正的法制环境,农民不会因为有了明晰的土地财产权而大量地随意出卖土地。常常出现的情况反而是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而导致土地集约经营出现困难。我们相信,中国农民也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这种承包权越是因为“永久化”而固定为土地财产权,农民就越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当我们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起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后,农村社会自然不会立刻变成天堂,一些问题不免要发生,但那时的问题一定比现在少得多。那种患得患失、不思进取的保守观念该抛弃了;尤其是那种固守教条、专挑改革毛病的左的思维惯性该改一改了。在关键时刻,政治家的决断具有扭转乾坤的作用。我们希望温家宝总理的土地改革理念能被付诸行动,依此推动新一轮中国农村改革走向深入。至于新的土地改革所产生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我以为并不难解决,只是在这里不适宜讨论。“好范文”版权所有

第16篇: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督办全省代课人员工作座谈会有关要求的通知》(黔教人发〔2011〕307号)及《毕节地区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毕署人字〔2006〕13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中小学教师135名,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考岗位及人数

县级中学高中教师100名,村级小学教师35名。具体职位设置、资格条件等见职位一览表。

二、招考范围及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具有全面扎实的学科理论知识,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家庭精神病史,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取得教师资格证;

(六)报考县级中学高中教师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县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能报考),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一致或相近;

(七)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7年2月28日以后出生);2009年3月18日前在我县各公办中小学代课,现仍在教学岗位的代课人员,并取得教师资格证或具备教师资格条件(有专科及以上合格学历,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普通话等级在二级乙等及以上)的,年龄放宽至45岁以下(即1967年2月28日以后出生);

(八)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及其它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被辞退未满5年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四、招考原则和程序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聘用、公开监督。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通知、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拟聘用人员公示、聘用程序进行。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1、村级小学教师职位报名时间: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8日;

2、县级中学高中教师职位报名时间: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2日(周末照常报名)。

(二)报名地点纳雍县教育局一楼法规股办公室。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名)、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4张;

2、县外在职人员报考需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已婚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签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意见的证明;未婚人员提供由乡级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的证明;

5、报名费100元。每个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四)报名结束后,由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村级小学教师职位准考证发证时间:2012年3月10日;县级中学高中教师职位准考证发证时间:2012年4月6日;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报名收据领取准考证,发证地点为报名地点。如报名人数与招考计划达不到2:1,调整或取消该职位计划。

六、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3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报考者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一)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时间:

1、村级小学教师职位笔试时间:2012年3月11日上午 9:00-11:00;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以小学语文、数学教材内容为主。综合知识为: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基本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律法规、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国内外重大时事等内容。其中专业知识占85%,综合知识占15%。

2、县级中学高中教师职位笔试时间:2012年4月7日上午 9:00—11:00;笔试内容为:所报学科的专业知识。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乡级小学教师职位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2,县级中学高中教师职位按招考职位计划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一律用普通话,面试采取说课方式进行,具体要求见《面试方案》。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考察、聘用按照拟招考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遇进入体检人员综合成绩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得分高的为体检对象。体检按《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黔教人发〔2004〕10号)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时间和体检医院另行通知。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计划生育等方面。考察中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聘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3、有犯罪前科和严重的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4、有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的;

5、发现有较严重疾病的;

6、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纪律的;

7、2012年8月31日前未提交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证明和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的。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按学科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和考察。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及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经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一经聘用,五年内不准调离聘用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到聘用单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提出放弃聘用资格的,今后五年之内不得参加我县事业单位招考。

八、纪律监督此次招考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

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严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招考工作中如有违纪情况发生,是报考人员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是参与组织招考工作人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整个招考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咨询电话:0857—3536723;监督电话:0857—3536024。

九、组织领导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纳雍县公开招考聘用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郭华(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雷光文(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涛(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安永红(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龙颖(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张习渊(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

胡云超(县政府办副主任)

龙卫军(县编委办主任)

胡迅(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升科(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蒙文燕(县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曾加勋(县人口计生局常务副局长)

何勇(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瑜(县教育局纪检组长)

陈文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勇(县教育局副局长)

何林森(县教育局副局长)

杨光友(县教育局局长助理)

张绍伦(纳雍一中校长)

杨明国(纳雍二中党支部书记)

蒋勇(雍安育才高级中学副校长)

龚红梅(纳雍职中副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由李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文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县教育局抽人具体办公。

附件:

1、公开招考聘用教师职一览表

2、2012招考聘用中小学教师报名表(表1)、2012年代课人员报考小学缺编教师资格审查表(表2)、2012招考聘用中小学教师已婚人员婚育状况审查表(表3)

第17篇:潮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潮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为统领,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及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牢固树立新时代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完善我市职称制度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支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落实“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职称评价管理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机制、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加强职称评审

监管,形成以突出品德为首要条件,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业内认可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职称评价管理体系

1.落实职称管理政策。贯彻执行省修订完善的职称评审管理、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职称评审纪律等规定和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推进我市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调整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增加评审专业组设置。加快开展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

2.落实职称政策和人事人才政策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探索建立评聘分开制度。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落实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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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发展政策。对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才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才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才同等对待。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4.突出品德首要条件。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机制,建立我市专业技术人才诚信信息化档案,并将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5.突出创新能力导向。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增加各职称系列创新能力评价内容,制定不同创新类型的评价指标。

注重基础研究,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技术交易额、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评价等市场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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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评价要素。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标准制定评价,将制定的国际、国家、地区和行业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对具备相应学历层次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前三完成人);

(2)获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二完成人);

(3)获得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县区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4)获有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6.突出业内认可评价。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不唯论文数量;对工程、工艺美术、艺术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4—

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7.加强分类动态管理。落实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对科学研究人才,执行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主的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对教师人才,要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核心,执行以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医疗卫生人才,执行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工程技术人才,执行切合生产实践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执行符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评价标准,重点执行评价农业技术人才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科研、种养、传授、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注重完善中级和初级职称标准的各项工作,建立职称评价标准的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及时更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方式机制

8.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取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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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使用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的相应程序认定正高级职称。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用。

9.支持基层、非公有制单位、自由职业以及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激发本土人才的创新活力,以业绩能力为导向,对在我市工作的基层及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对有条件的系列、专业,探索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对县以下(不含县)基层一线、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并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适当放宽专业或学历要求: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不具备规定的专业条件的,对照资格条件中相应学历水平,资历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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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具备相应专业及学历条件的,必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①不具备规定的专业条件的,对照资格条件中相应学历水平,资历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②不具备相应专业及学历条件的,必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考虑到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缺乏连贯性的实际,允许先进行评审,候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再完成继续教育任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对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政策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鼓励农业科研人员、文艺工作者、乡村规划设计建设等人员定期服务乡村,通过对口帮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形式,到基层完成一定数量的服务任务,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其服务经历可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10.优化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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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受理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11.承接及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根据我市当前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和行业优势,向省厅申请承接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条件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权限。同时向条件成熟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下放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12.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向科研院所和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促进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制定,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价评审相衔接机制。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13.健全以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畅通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在潮就业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通道,简化职称评审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8—

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申报网上管理服务工作和发放规范标准的职称证书工作,落实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4.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建立市、县(区)二级职称评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执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后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办渠道。依法依规清理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15.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严格按照省的规定,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程序、名称,明确界定评审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本市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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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本市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省开展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做好建立全省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工作,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

16.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省的要求,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要求,配合和推动制定职称政策、完善制度建设、落实执行和监督检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改革氛围。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标准和评审工作要求,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及监督下,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三、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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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实施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8年10月前)

1、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潮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2、深入调研。到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重点的行业主管部门,就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开展调研。

3、制定我市职称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明确掌握改革工作内容、安排和要求。在省的指导下,研究草拟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向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情况后,对我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行综合修改,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18年11月-12月)

4、印发文件。印发《潮州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各县(区)要将市改革方案转发到辖区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企业,并制定本地区改革组织实施办法(或贯彻意见)。

5、推进部署。召开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有关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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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要召开本地区工作部署会,向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企业传达改革有关精神,明确改革具体工作事项和要求。

6、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9年1月-2020年底)

7、完善各评委会设置和评委库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环保专业初级评审委员会为中级评审委员会,在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专业中增设服装专业的评审,轻工专业中级评委会中增设五金制品专业,各评委会根据调整方向充实专家评委,完善评委库管理。

8、申请承接部分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深入摸底调查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向省申请承接我市优势行业的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9、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根据我市各县(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具体情况和优势行业发展,向条件成熟的县(区)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

10、设立职称申报点。在市人才管理办公室设立职称申报点,申报点负责审核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人员的申报评审纸质材料和其在专业技术人员系统上的信息处理工作。简化职称申报手—12—

续和审核环节。

11、继续完善我市轻工专业第二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12、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政策出台进度及改革工作步调安排,逐步开展各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9年7月-2020年底)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后,各县(区)、评委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各县(区)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和实现常态化评审的意见报省人社厅。

五、工作要求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标准制定、人员过渡、评审聘用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全省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县(区)要根据全省改革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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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署和我市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组织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县(区)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加强改革过程中的应急预警机制。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的领导和指导,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遇到的问题。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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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汕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汕头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部署,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及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为统领,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及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简政放权、强化监督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突出品德为先、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突出对工作实绩的考核,进一步完善我市职称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不断提升我市职称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庞大、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队伍,为落实“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职称管理制度

1、进一步完善职称管理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职 1 称政策和评价标准,规范职称评审管理、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严肃职称评审纪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分类明晰、等级完备、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推进我市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加快开展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对于我省新设置的正高级职称系列,我市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为我市培养更多人才。

2、促进职称政策与人事人才政策的衔接。对全面实施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3、推动技能人才与职称有效对接。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专业技 2 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1、突出品德首要条件。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学术造假、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实行“一票否决”。将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创新能力导向。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各职称系列增加创新能力评价内容及不同创新类型的评价指标。注重基础研究,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实践问题的能力、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技术交易额、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评价等市场化、社会化评价要素。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标准制定评价,将制定国际、国家、地区和行业标 3 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3、突出业内认可评价。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不唯论文数量;对工程、工艺美术、艺术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进一步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获得奖项等成果形式代替论文。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4、加强分类动态管理。职称评价标准将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及时更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根据各系列各层级的职称评价标准,对科学研究人才,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主的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对教师人才,坚持立德树人,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和学科领域,建立以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标准。对医疗卫生人才,建立函盖临床实践能力、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 4 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工程技术人才,建立切合生产实践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展、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对农业人才,建立符合加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才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科研、种养、传授、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三)健全职称评价机制

1、打破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制约。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汕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区域按要求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技、教育、医疗、文化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评价标准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畅通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支持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对在我市及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各专业系列的评价标准,职称 5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淡化或者不作论文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4、开通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由我市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相应程序上报省认定正高级职称。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5、优化评价方式方法。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推行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全员面试答辩做法,各职称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可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在职称评审中选择 6 合适的面试答辩方式,鼓励采取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四)优化职称评审管理的服务

1、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我市部分优势明显、专业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行业,积极向省申请下放相应专业的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到我市。向条件允许的区县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产业园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2、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按权限向高校直接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向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促进企业自主培养和使用人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加制定符合本单位要求,并且不低于国家及省要求的职称评价标准,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审相衔接机制。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人社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3、打通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服务通道。对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在汕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 7 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职称申报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积极参与全省职称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建设,发放规范标准的职称证书。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提升政府对职称监管能力。建立市、区县两级职称评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建立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探索自主评审单位信用评级机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单位及审核人责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清理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2、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程序、名称,明确界定评审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设置 8 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评审委员会要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全市建立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各地各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专家评审实名制,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评审专家考核。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剔除,并按评委库委员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将职称制度 9 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制度,负责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改革氛围。教育、卫生、工程等职称改革重要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职称工作规划,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强做大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全市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职称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改革措施。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力引导改革预期,积极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第19篇: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3 年 03 月 29 日 10 时 17 分 来源:国研室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要求,深化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应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从就业政策、工资制度和公共资源分享机制入手,完善初次分配机

1、以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为目标,完善 就业政策。完善公共事业单位的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 公开招聘。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 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税费减免政策,以及对岗位培训、社会保险、技能鉴定、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 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的就业。完善和落实鼓励自主创业的各项政策。健全 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认证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和各项收费标准。

2、提低限高,完善工资、薪酬制度。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 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规范企业 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积极稳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 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 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 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制度,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 业内部分配中相对过大的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增幅。对上市公司和非国有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发挥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 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 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

3、健全国有资本和公共资源的收益分享机制。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 益, 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 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 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出让及其收益分配机制

,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 环境补偿机制,以及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

二、以改革财税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健全再分配机制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降低行政成本,将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 民生。公共财政要加大对“三农”、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投入,加大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等方面投入,加大对中 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和民族、边疆、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

2、完善税收制度。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 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 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取 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 策。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合理提高税负水平。 开展遗产税研究和试点工作。 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 征收范围。

3、千方百计增加城乡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民的收入。要帮助城市就业困 难人员就业,鼓励自主创业,使其获得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健全城乡 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生活水平。同时,要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业补贴制度,稳步提高重点粮食 品种最低收购价,完善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和各项涉农补贴政策,努力 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允许 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大对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使农民合理分享农 产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等权 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 常调整机制。

5、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筹资和待遇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支付比例的差 距。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现统筹区 域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6、加

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和救助,大力扶持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加大 保障性住房供给,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满足困难家 庭基本需求。 逐步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和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其 他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积极培育 慈善组织, 简化有关审批程序, 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

三、加强收入分配领域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 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上缴、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土地管理与征收补偿、矿产 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

2、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拖欠工资问题突 出的领域、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发生过恶意拖欠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 范围, 完善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劳动争议处理和打击恶意欠薪的相关制度,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3、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 行为,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规范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严 格执行公务招待费审批、核算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 管人员职务消费。

4、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继续推进费改税,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保留的收 费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5、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在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坚持堵住非法收 入的重要源头。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逃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骗贷 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深入治理商业贿 赂,加强反洗钱工作,以及对非法收入外逃的监控和堵截。

6、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 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工作,规范领导干部离职、辞职或退(离)休后的个人从业行为,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兼职任职审批事项。

7、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推进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 子化,加快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推广

持卡消费, 规范现金管理,减少公务领域的现金使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 息监测系统。

第20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

【法规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4]67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04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深化党建设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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