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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XXXXX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47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 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绩、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后签定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

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

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水平由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

原则核定。

五、绩效工资构成

岗位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

分,绩效工资总额的7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30%确定

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规定,全区将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为

岗位津贴项目。根据岗位职责大小,按工作人员所对应的系

数确定其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统一的岗

位系数计发(详见附件),管理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系数

有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六、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二)凡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基础性绩效

工资;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给;

不合格的,按60%发给。

(三)经单位委派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合格以上的,享受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非单位委派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按事假处理,只能享受基础

性绩效工资,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 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

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执行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基础性绩效

工资。

(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比例发放。

病假期间只享受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丧假、门诊病假按

事假处理。住院时按病假处理,但是需提供住院发票复印件

及医院疾病证明书,病假期间如假期在8天休息工作日以内,

则算正常休息,超过8天以上15天以内除8天正常休息工

作日外超过天数按每天应得基础性绩效工资(2月份28天计

算,其他月份按30或31天计算)给予扣除。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

资全额发放。

(七)事假8天以内属正常休息,8天以上15天以内除

8天正常休息外,超过的休息工作日则超过天数按每天应得

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总和(2月份28天计算,其他月

份按30或31天计算)给予扣除。

(八)工作人员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基础性绩

效工资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基

础性绩效工资;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

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给。

(九)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

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受留党察看处分且在

处分期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

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2年内按70%发给。

(十)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重新安排工作的,基

础性绩效工资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发给。

(十一)工作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基础性绩

效工资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

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按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和贡

献进行分配,每季度根据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发放。考核

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详见岗位

绩效考核办法),分别按1.2:1:0.7:0.4比例进行发放。

(三)经单位委派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

格以上的,享受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非单位委派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按事假处理,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对在岗职工劳动所得的奖励,因此,事假、婚假、产假、丧、病假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婚假、产假、丧、病假如假期在8天休息工作日以内,则算正常休息,超过8天休息工作日则超过天数按每天应得奖励性绩效工资(2月份28天计算,其他月份按30或31天计算)给予扣除。如果当月未出勤则扣除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比例向临床一线及高风险科室倾斜。各科室绩效点数基数比为:临床医生1.1,护士及公共科1.0,补助科室(收费、药房、化验、B超、放射)0.9,司机0.8。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对院领导、中层领导、兼职人员给予一定的点数增加,其中:院长为基数的1.5倍、副院长为基数的1.35倍,中层领导为基数的1.25倍、兼职人员为基数的1.15倍。党支书及办公室主任享受副院长级别待遇。

七、绩效工资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二)绩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八、领导班子的绩效工资根据区卫生局对主要领导考 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XXXXXXXXXXXX卫生院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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