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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见习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见习报告

今年暑假我来到了某某派出所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见习,虽然时间短暂,却让我获益匪浅。

见习期间我被安排到值班室,由于值班室的民警都是轮流值班的,所以我有机会接触到很多民警,同时也在他们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值班室的民警们对我非常照顾,他们细心的教导我,也非常耐心的为我解答各种疑问。

最初开始见习的时候,我对一切工作一无所知,也不知道该如何下手,我脑子里有的只是学校里学到的条条块块的理论,根本无法把它们和工作联系到一起。所以,接待群众来访的时候,我就在一旁听着民警是如何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查档的时候,在一旁看着,民警是如何快速准确的找到所需的资料的;接受报案的时候,在一旁学习,如何有效的从报案者的口中得知案件的紧急性和大致经过。渐渐地,我对值班民警的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也能协助民警开展各项工作。正是在完成这些工作的同时,让我得到了锻炼与提高。

在这两周的时间里,我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协助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等值班、备勤工作。具体的工作有值班,查找档案资料,记录案件情况(使民警的记录更为完善),在一旁观察和学习民警是如何进行工作的,空闲的时候向民警请教一些问题,并同他们对案件进行探讨。这两周我参与的案件有某某村的盗窃案件和某某村的酒后闹事。盗窃案目前还未侦破,因该地区的流动人口较多,调

查难度较大。酒后闹事,因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当事人表明改过之心,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息事。

盗窃案的经过如下:一日,某某村一村民下班回到家发现家中的书桌抽屉,衣柜,电视柜等被翻得一片狼藉,并且放在抽屉中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放在衣柜手提包里的一千多元现金不见了。由于不是双休日,夫妻俩白天都在工厂上班,小孩还在学校补课,家中无人,所以并没有人目睹案件的经过。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经过现场的勘察,发现家中确实被盗,但从现场的情况并不能判断是何人所为。由于某某村附近厂房很多,外来流动人口很多,因此调查的方向不确定,排查的难度大。民警给当地村民的建议是应当将家中的贵重物品等放在安全隐蔽的地方,大量现金一般不要放在家中,在平时上班前要确保家中的门已经上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案中从主体来看,并不确定,因此并不一定构成盗窃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入室盗窃,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为直接故意,满足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满足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因此,如果小偷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本案中,盗窃的数额为1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且本案中为入户盗窃,根

据《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且《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情节符合,量刑幅度也就相应确定了。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作案的人数,如果为多人就涉及共同犯罪的问题,那么关于个人的定罪又要根据案情重新进行裁量。

7月20日中午,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在某某村的一家农庄里两名男子醉酒后因言语上的冲突,相互进行殴打,致使农庄的正常营业受到影响。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往农庄,等民警赶到时,两名男子已经被别人拉开,两人都受轻微伤,且并没有对其他顾客造成伤害,只是在打架时撞碎了饭店的几个碗和酒瓶。经过了解,两男子是因为对一个问题的看法不一,由于酒精作祟,才相互殴打。在此次事件中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对农庄的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经过民警的调解,两名男子均表明改过,且愿意对农庄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派出所民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进行处理的。本案未立案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二,双方当事人不是故意进行互殴,并且双方都有过错;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表明愿意协商处理。如果此案中是由于一方酒醉挑衅另一

方,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那么这件案子的处理就又不同了,有可能就变成了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一旦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那么就会立案调查,并且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当然在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时候还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能仅凭其中某一点来判定。

通过接触这些案件,我发现问题应该从多个方面考虑,不能凭我们的主观进行断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一个案子中由于作案人和作案人数不确定,所以我们就不能非常简单地对案件进行判定。而第二个案子中由于后果并不严重,并且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因此并不需要立案,通过调解就能解决问题。每一件案子都有其特殊性,不会绝对和某件案情一模一样,因此,就不能仅仅根据已有的经验对案件进行分析(可以用作参考)更多的是要将案件梳理清楚,充分考虑多种因素,从多方进行分析,最后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通过短暂的见习,我发现了自己在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的是感觉社会现实与学校教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这次见习中,我经常碰到一些法律问题,也经常被人问及一些法律问题,但在应用自己的所学去回答这些问题时,总感觉力不从心,不能清晰地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和专业思维转化为对问题的准确把握和分析,理不清楚其中的头绪。这可能和我们平常的习惯有关,平常的学习中,我们多接

触那些书本中的案例,没有实际地面对和处理实际的案件和纠纷,这就必然让我们感到对现实的脱离。因此,我们在以后的学习中尽量去接触现实的真正问题,并逐步将自己的理解转化为实际的日常概念。在见习期间我基本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民警交办的工作,得到所长及值班民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要加强自我修养,争取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案件中去,慢慢做到能够独立地分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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