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登 记 类 型
一、土地总登记: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二、初始登记: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包括: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4.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5.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6.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8.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9.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0.地役权登记。
三、变更登记: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四、注销登记: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五、更正登记: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2.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3.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六、异议登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七、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八、查封登记:
《土 地 登 记 类 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土地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