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筹建
1.举办者提交筹建成立申请书,经省社科联初审认可后,进入筹建辅导期; 2.向省民政厅办理申请核名、申领表格等手续;
3.提交“场所所用权证明;验资报告;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 本情况、身份证明,研究人员身份证明;兼职人员所在单位批准证明;章程草案”等有效文件,经省社科联审查批准后,出具审查同意批复; 4.向省民政厅办理申请登记。
二:申请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具备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必要的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资格标准
1:申请筹建研究院,须拥有10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研究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须设有3个以上的内设研究部门,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以上;
2:申请筹建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所、研究中心,须拥有10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研究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注册资本须在50万元以上;
3:申请筹建单一学科或单一专题研究方向的研究所、研究中心,须拥有5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研究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注册资本须在20万元以上。
四:申请筹建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举办者应向省社科联提交文件
(一) 筹建成立申请书;
(二) 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 验资报告;
(四) 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研究人员身份证明;
(五) 兼职人员所在单位批准证明;
(六) 章程草案
包括:1名称、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筹建、审查程序为:
1.举办者提交筹建成立申请书,经省社科联初审认可后,进入筹建辅导期; 2.向省民政厅办理申请核名、申领表格等手续; 3.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经省社科联审查批准后,出具审查同意批复; 4向省民政厅办理申请登记。
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专职和长期兼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同步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由省社科联机关党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