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使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及运作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困难群体实施应急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集团公司拨付;
(二)企业员工捐助;
(三)扶贫资金利息增值;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直属各单位须依据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账目单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应建立扶贫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以及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人事、维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扶贫资金管理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负责特殊事项的研究和处理。 第七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公示、发放、登记造册工作。协调各部门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所辖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编制、保管、完善困难群体档案等工作。
(二)负责对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对特殊情况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讨论。
(三)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帮扶组织,对困难群体结成帮扶对子,落实帮扶对象,制定帮扶目标,确保困难群体有人帮扶。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救助对象为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困难群体;救助原则是对特殊困难员工重点救助,临时困难员工及时救助。
第九条
员工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原则上给予救助5000元。特殊情况经本级管委会研究给予相应救助。
第十条
员工家庭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需开具居住地社区及派出所证明,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十一条
员工去世的,给予一次性抚恤救助30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节日期间,可依据本单位实际,给予困难群体500-1000元/人的救助。
第十三条
按国家政策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员工遗属,原则上每月救助工亡遗属150元、自然死亡遗属100元、六十年代精简人员100元。其中,没有收入或没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孤儿,每年救助3000元。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经本级扶贫资金管委会研究给予救助。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均须按财务管理程序要求,规范做好管理、审批、列支及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
由基层困难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基层车间(部门)确认,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扶贫资金管委会审核批准。领取扶贫资金时,审批人、经办人、领取人均需签字,表簿要规范、清晰,一式三份,分别由基层车间(部门)、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存查。
第十七条
其他困难群体救助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直属各单位每年须将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公司管委会汇报;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要定期听取管委会办公室基金使用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可参照此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