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0: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四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25日闽林财[1997]7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9年5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四)》494-495]

一、对征占用林地征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四项费用,是国家的既定政策。各地必须严格按闽价[1993]费字78号文规定收足、管严、用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征收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各级林业财务部门与同级林政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必须审核四项收费缴款凭证,没有按规定缴纳四项费用的,一律不予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林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3年10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二)》303-308] 第十一条 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愿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须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超过批准多占、多征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2000元到20000元罚款;……

(六)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征占用林地程序

征占用林地合同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征占用林地相关知识

征占用林地公示式样

征占用林地须知1

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