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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