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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工品及放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火工品及放炮管理的通知

各部室、区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火工品、放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 相关要求和规定,现就我矿火工品和放炮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火工品管理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分管副总及各部室、通防队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安监通防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火工品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总工程师组织火工品管理小组进行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整改,并进行罚款。

2.火工品管理小组每旬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各区队每班组必须配备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采掘区队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是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对单位的主管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并予通报。

6.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不得混用,防止不同厂家雷管、炸药混用产生瞎炮。

三、奖罚办法

(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部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部炸药库保管员、保卫部验收签字、入库。火工品严禁在井口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地面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供应部部长300元。

4.炸药库保管员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确保帐、卡、物相符,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烟火和电子设备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库管员100元。

5.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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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7.所有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库管员50元。

8.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9.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矿炸药库可存数量雷管不超过4000发,炸药不超过96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0.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保管员50元。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

1.生产单位值班人员要根据当班生产需要,在班前会前30分钟到调度室填写火工品计划单,并详细注明火工品使用地点和数量。如果生产单位不填写火工品计划单,影响生产责任由生产单位自负。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队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调度室审批,没有队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的,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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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工品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保管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火工品应由放炮员和采掘区队各一人领取,领到的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箱内,炸药箱和雷管箱存放距离必须保持10米以上。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节炸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0元。炸药箱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先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炸药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没有炸药箱、炸药箱没未上双锁不发; (5)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箱不发; (7)雷管箱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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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

7.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8.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通防部,每一次给予10元-50元的处罚。

9.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捡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通防部;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交安监通防部。无论是交炸药库还是交安监通防部,上交者必须讲清捡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0元给予现金奖励。

10.安监通防部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1.安监通防部、保卫部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和个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雷管丢失的罚责任人每发200元,罚班组长100元,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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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司法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3.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井下放炮

(一)增强对放炮管理工作认识,落实作业现场放炮管理责任制。施工单位队长对放炮管理负管理责任,当班班长(组长)负直接管理责任;业务部室负责放炮工作技术指导。

(二)加强技术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自主保安意识,经营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班组长、放炮员关于放炮管理方面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各区队由技术员负责,每月必须组织一次放炮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三)强化放炮现场安全管理

1.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人员担任。

2.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严禁转借,雷管必须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必须退库。否则,每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0元。

3.放炮员、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必须认真执行放炮制度,熟知放炮撤人、停电、站岗位置。否则,一律进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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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班学习。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交换牌” 制度, 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不交换回执牌,不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不得放炮。放炮员只有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后,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否则,给予放炮员开除处分。

5.安排站岗人员在站岗前,必须把放炮撤人地点及回风流内的所有人员全部撤到站岗地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在站岗地点拉警戒绳、挂警戒牌,严禁任何人员进入放炮及回风风流经过的地点。

6.施工单位必须执行谁安排放炮撤人、停电、站岗谁负责通知撤岗、送电的规定,没有跟班队长(或班长)的撤岗命令,站岗人员不得私自离开站岗地点。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维修地点,没有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在现场严禁放炮。

8.放炮地点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

9.放炮员到达放炮地点后,必须先到工作面弄清放炮炮眼数量,根据炮眼数量亲自做炮头或由班组长协助做炮头。查出放炮员将雷管交给采掘工做炮头的,一律进矿安全学习班学习。

10.放炮站岗时,放炮员必须将警戒牌和回执牌同时交给采掘班组长,采掘班组长安排停电、撤人、站岗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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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经瓦斯检查员同意,班组长在放炮命令单上签名后,下达放炮命令,最后放炮员进行放炮。凡未履行签字手续进行放炮的,责任人每次不低于500元罚款。

11.通电以后炮没放响(发生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取下,并将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检查线路时,至少等15分钟之后,方可沿线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12.放炮30分钟后,经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和跟班队长检查放炮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瓦斯降至1%以下,无危险后,方可通知恢复工作。

13.放炮母线连接脚线、脚线之间连接、检查线路及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否则,对责任人直接开除。

14.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放炮,严禁放糊炮、明炮。否则,对责任人直接开除。

15.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和崩落的未爆雷管、炸药。如有崩落的雷管和炸药要及时回收,并认真填写回收记录,升井后及时退库。处理瞎炮或拒爆时,放炮员必须首先将母线从放炮器上取下并扭结短路后,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与班组长一起进行检查处理后,离开放炮地点,重新按放炮有关规定进行放炮。

16.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放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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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7.放炮采必须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装药放炮,坚持使用水炮泥,打眼装药放炮时,安检员、瓦检员、跟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装药放炮前,除炮眼以外的所有眼、孔必须用特制水炮泥或黄土炮泥封堵,封堵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严禁将其它眼、孔作为炮眼使用,不坚持使用水炮泥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

18.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规定,否则进矿学习班学习。

19.放炮站岗、停电、撤人及措施执行,由安检员现场监督落实,否则,不得放炮。

(四)安监通防部每旬组织一次放炮现场查岗,每次查岗干部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相关记录,重点查放炮制度执行情况。对查处的问题在早调会上予以通报,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解释权贵嘉兴煤业有限公司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库、放炮工

加强火工品管理通知

火工品管理

火工品管理

火工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火工品

火工品

火工品管理措施

火工品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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