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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矿生产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通防专业组、调度室分管采掘主任、技术科、地测科、通风区、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例会和从事爆破物品运输、押运、发放、使用等人员的教育例会,统一思想,工作研究,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完善管理制度。

3、职教工资部门要根据全年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接触爆破材料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保卫科负责爆破管理的有关人员审核、验收工作。各有关单位配合职教部门在证件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年内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一律不许担负有关工作。

二、押运、装卸、储存有关规定

1、火工品由集团公司统一配送,矿负责由矿大门口至火药库的运送,保卫科负责从矿大门口至火工品下井前的全程监护,通风工区负责从井口到火药库的运送。

2、矿内、外装卸火工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私拆包装袋,严禁打开包装箱、检查后方可移交。出现可疑情况必须向矿汇报,与保卫科进行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3、押运人员必须服装正规,衣帽齐全持证上岗,每次出发前必须检查车辆必备物品,其他人员证件,如果有不齐全现象,责令整改。

4、矿内运输必须定岗定人,不得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运送雷管使用专用雷管矿车,并上锁。进罐笼前通知信号工、绞车房。无论在地面,还是在井下,未入库前必须有人看护。

5、库房内外做到卫生整洁,规章制度上墙,照明齐全,禁止带矿灯进入库房内,包装箱等物品摆放整齐,及时外运。

三、综合规定

1、各单位要加强对爆破工、库管员的管理。强化教育,严格考核,增强工作责任心。以提高按章作业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爆破工违章登记台帐。对违章较多的要跟踪调查,并分析其违章原因。专业人员与区队一起做好帮教工作。

3、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爆破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领、退爆炸材料登记制度,把住爆炸材料的发放关口。杜绝爆炸材料的流失。一旦发现爆炸材料丢失和被盗事故,要立即汇报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认真追查。

4、矿每季评选一次优秀放炮员,对评选出的优秀放炮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5、严格进出爆炸材料库管理,进入爆炸材料库的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矿公安部门的证明。

6、因违反爆炸材料有关规定,造成丢失、被盗或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定期组织涉爆人员学习爆炸材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煤矿“三大规程”,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8、各单位必须对班(组)长、爆破工、警戒人员落实以下责任: ⑴班(组)长是当班施工地点爆破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当班的爆破安全管理。

⑵爆破工是当班爆破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按班(组)长下达的命令进行爆破。

⑶警戒人员是当班每次爆破前警戒工的直接责任者,按班(组)长下达的命令在警戒地点担任警戒工作。

⑷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到警戒地点检查警戒情况,确保无误并通知安监员后方可通知爆破工起爆。

9、安监员对所属范围内的爆破管理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爆破工作进行处理。

10、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在爆破所影响范围内同时施工时,爆破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落实好爆破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负责人,爆破管理责任人,落实好爆破管理的各项规定,其他单位必须听从爆破单位的命令。

1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2、井上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包括装卸工、押运员、库管员及汽车司机等都要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培训。井下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政审和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人员。

1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⑵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⑶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⑷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14、一个采掘工作面只允许使用一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15、爆破工领取炸药、电雷管时,必须持爆破工作业证和爆破材料领用单领取,并交回上一天领用回执单,回执单必须严格执行“五签字一盖章”制度。五签字:即值班干部、班(组)长、爆破工、收料人、发料人;一盖章:即火工品专用章。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药库,不得留给下一班使用。

16、电雷管必须有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他人运送。运送时必须用药箱,严禁用手直接提携炸药。爆破工不得同时运送电雷管和炸药。

17、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乘车时不得与其他人同坐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18、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19、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爆破工必须使用自己的雷管号。

20、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⑴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⑵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⑶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21、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2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⑵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⑵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⑷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2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⑷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2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26、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27、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拉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⑵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1/2。 ⑶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⑷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米。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眼应用炮泥封实,且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⑹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不得小于0.3米,浅眼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28、装填炮泥:

⑴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⑵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扭结。

29、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⑵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下部空间的瓦斯。 ⑶爆破前必须洒水。

3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⑴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规定时;

⑵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⑶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⑷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⑸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采煤工作面风向不稳定时;

⑹采掘工作面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等情况时;

⑺炮眼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⑻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⑼发现拒爆、残爆等未处理时。

31、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

3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⑵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⑶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挂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0.3米以上。

⑷只准使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回路。

⑸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33、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34、“三人连锁爆破”即爆破前,班组长安排人员对巷道洒水降尘工作后,由班组长再负责派人警戒,并检查警戒人员到位情况、工作面人员撤离情况和清点人数,完成无误后,班组长在“记录本”上签名;爆破工开始检查瓦斯,并在“记录本”上签名,然后定炮、连线、拉线等作业,并开启放炮喷雾、净化水幕,到规定爆破警戒地点;安监员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无误后在“记录本”上签名允许爆破;爆破工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爆破,爆破作业完成后三人共同检查爆破现场情况。此过程由现场安监员监督落实执行。

3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爆破知识的人员到各警戒地点担任警戒工作,必须亲自到各警戒地点检查警戒情况,确保无误并通知安监员后方可通知爆破工爆破。

36、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并回头观看人员情况,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7、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安监员(瓦斯异常区增加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38、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解除警戒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地点作业。

39、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的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路边挽线边检查进入爆破地点找出拒爆的原因,其他人员严禁进入爆破工前方。

40、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⑵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的炮眼。

⑷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41、爆破作业必须采用正向装药串联网络,严禁使用并联、混合联;严禁反向装药。

四、采煤爆破管理规定。(除执行综合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采煤爆破工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

2、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3、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它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4、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间隔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并要采取防止间隔区间未装药炮眼爆破挤压的措施。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

5、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6、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丢失,严禁随地乱放。

7、工作面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炮眼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工作面有明显的来压现象时,不准装药。

8、装药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到距爆破地点50米以外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进行警戒,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9、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10、工作面与其他地点相距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11、分组爆破后,经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采煤机割煤时,回风側严禁爆破。

12、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严格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执行。

⑵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配合,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 连线与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 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13、禁止用裸体、破皮、漏电的母线爆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50米,工作面严禁多母线爆破,严禁明电爆破,放糊炮。

14、顶板破碎处及老峒附近爆破时,每次起爆长度不得大于2米,做到放一遍检查一遍,发现异常处理完后再爆破。

五、掘进爆破管理规定。(除执行综合规定外,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熟悉该施工地点的通风、瓦斯管理规定及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

2、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100米,并无断头、明接头、短路、包皮破损等。

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距爆破地点规定距离以外警戒。,安全警戒地点必须距爆破地点直线巷道100米,拐弯巷道75米以外。定炮过程中,管理人员(持证)有权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连线前,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4、爆破前必需准备充足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在符合规定的安全地点,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等。

5、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严禁装药。

6、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7、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8、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爆破。

9、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10、打眼和装药不准平行作业,迎头装药必须有班(组)长、安监员监护,警戒线以里不得超过3人,监护人员不得参与装药。

11、下山施工时,迎头有积水的,巷道采用架棚支护时两个腿窝要单独打眼爆破。

12、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3、爆破作业地点多头堵人警戒时,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对警戒人员明确指出拉线方向及位置。否则追究爆破工和班(组)长的责任。

六、民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使民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炸药的正常发放,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爆信息系统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环节岗位责任制。

1、组长和副组长及有关部门职责

(1)组长和副组长要对各单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没有按《民爆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进行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严格兑现罚款,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发放药品任务。

(2)技术科要严格监督检查井下库管员工作情况及手持机使用工作,并随时提供技术工作。

(3)保卫科要每天安排专人对配送的炸药负责现场保卫,确保炸药不丢失。 (4)供应科要安排专人负责按时接货,办理接货手续,写好接货单,确保对井下炸药的供应。

(5)通风工区负责井下运输、炸药的发放及入库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数据。

(6)库管员发放放炮员物品时,要严格按照手续及使用系统流程程序发放物品,确保炸药正常发放。

2、检查与考核

(1)库管员因操作失误影响正常发放工作,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因没有及时上报数据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没有及时安排专人现场保卫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4)因没有及时给供应公司联系,对井下药库没有及时供应炸药的,罚单位总额3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5)各单位要相互配合,确保爆炸物品按时发放的,否则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分管人员考核处理。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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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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