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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各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3 08:33:4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火工品

中铁十六局成渝高速公路项目部召开“火工品管理”专题会议

近日,中铁十六局成渝高速公路项目部针对近期全国范围内及重庆地区因火工品管理引发的事故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集团公司安质部部长陈锋出席了会议,各施工队工班组、安全员、爆破员等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姚四海主持。

会上集团公司安质部部长陈锋对该部火工品管理的总体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认为该项目部领导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工作,火工品管理工作人员责任心强,爆破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库房建设标准,各项安全防范实施齐全。陈部长还就如何强化责任、从严管理,确保万无一失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完善健全各项火工品管理规章制度;二是形成规范有序的安全监管系统;三是加强对施工队的安全员、爆破员、监炮员的培训工作。同时,他再一次强调要把火工品管理纳入项目部日常工作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来抓,涉爆人员对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不安全隐患,将从严从重处罚,绝不手软。此外,安全总监刘小玲还对火工品的入库、保管、领用、残暴雷管的回收处理提出了要求,实施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会上项目经理姚四海要求项目部及时成立以安全总监刘小玲为组长,项目部安质部和隧道专业队参与的火工品管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理配套规章制度执行,并积极组织涉爆人员学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同时,严格做好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使用,定期对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加固炸药库围墙,完善铁丝网、防盗门窗和防火、防雷电等设施,投资配备监控系统,火工品库门房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更换库内消防器材,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管理。

中铁十六局四公司成渝高速公路项目部 万海峰 2011年11月15日

推荐第2篇:火工品

火工品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凡在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以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组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持放炮合格证,携带瓦斯便携仪的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放炮前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火工品丢失处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破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以下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不安全隐患,若发现必须按本矿《违章罚款条例》进行罚款处理,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安监部门有权责令停班学习。

2、对屡教不改的爆破员上报矿调度会,申请取消爆破员的爆破资格。

3、当天爆破剩余火工品必须退回炸药库,发现私藏、滥用、盗窃火工品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4、当班发现火工品丢失时,爆破员必须马上报带班长,带班长获知后,立即报值班矿领导,并通知保安部门,并组织寻找和报公安机关。确认丢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领导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电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遗失、借用或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火工品库管员岗位责任制

1、爆破材料在储运、保管、计数、编号等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火、防潮、远离热源。

2、爆破材料库存内严禁烟火 ,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须充足,并有防鼠措施。

3、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4、库管人员要对雷管进行分类,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名放炮员。

5、进炸药库时,必须持有放炮员合格证,否则不准擅自进入。

6、每个爆破材料库必须设以下账簿:爆破物品发放明细汇总表,爆破物品领取、清退、使用三联単,进出要害部位登记簿,炸药雷管逐日报表,废旧爆破材料销毁登记表等。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签字。

7、收发爆破材料时,必须逐箱(包)逐个清查数量,发现炸药破乳,雷管脱冒等失效现象,均不得发放。

8、爆破材料只准发放给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放炮员。

9、炸药雷管按计划发放,凭票领取,用多少领多少,当班剩余的要当班退回库房。

10、严格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有工业雷管编号的产品。电雷管领取人员领取电雷管时,必须对当班所领电雷管的类型、编码号认

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对炸药库领退情况签字。

11、炸药雷管的领退要建立火工品领退记录本,剩余的火工品放炮员交库管员清点验收后,在火工品领退记录本上签字,炸药雷管严禁带出库外,违者必从严处理。

12、放炮员领退爆炸物品必须要三联单,并按要求签章,其中一联作为存根留在库内,:二联作为消耗下账凭证,经带班长核定消耗后签字,将二联交回炸药库,:三联班后交回主管部门。

13、当退还炸药时,火工品领退人员将剩余雷管的类型、编号,填入炸药库领退情况表,炸药库管理人员经核对无误后签字。次日该火工品领退人员领取雷管时,须遵上手续,如果前一天退货数量不够次日领取的,须重新再领。

14、电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遗失、借用或挪作他用。

15、爆炸材料库内必须装有专门的矿用隔爆型通讯设施,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16、爆破材料库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存放口只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和雷管。

17、爆破材料库作为要害部位,除库管工、下药工和放炮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入内

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管理制度,严守工作岗位,把好爆破材料保管关。

2、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内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谢绝人员参观,因工作检查人员进入库区需持安监科证明,不准带矿灯,并填写来客登记表。

3、负责井下爆破材料及炸药箱的发放与回收。认真进行收发点数,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取制度,保证收发及时无差错。

4、做好雷管的导通测试和编号工作,对号发放,不得混淆。经常对库存爆破材料进行检查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5、严格监督爆破材料的进库卸货工作,取用爆破材料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重压。

6、爆破材料库的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待用状态;库内风窗要勤开关,清除排水沟,保持库房干燥,通风良好。

7、认真填写日报表,并按时上报。

8、负责清理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

炸药库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

2、负责雷管的编号,炸药、雷管的领退和登记工作。

3、负责按要求保管炸药和雷管。

4、掌握火工品库的存放数量,按规定及时运送炸药,雷管。

5、负责及时准确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及上报工作。

6、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串岗,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7、爆破材料库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或壁槽内装灯。

8、爆破材料库内废旧、失效和超过保存期的爆破材料、炸药达100公斤或雷管达500发时,必须按措施及时销毁。

运送爆破材料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

2、上班前必须与队领导取得联系,确定当班爆破材料的准确使用量。

3、按当班需用量,核准数目,填报领用爆破材料单。

4、妥善保管爆破材料,若有丢失要立即报告领导。

5、当班没有按计划完爆破材料及时退还,不准私自存放。

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7、运送火工品必须是两个人同时进行。

8、运输爆破材料只能由爆破员人工背运至工作面。

9、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装入专用的非金属制作的容器内并加锁,并且要由放炮员亲自运送,不准脱人带运。

10、炸药和雷管要专人分送,量用领取,分箱加锁,剩余的当班交回炸药库。

1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应在放炮员监护下且熟悉运送爆破材料有关规定的工人运送。

12、放炮员携带雷管时,每人背药不得超过10㎏,炸药雷管分放,每人背药不得超过20㎏.

13、炸药、雷管运送时,运送工人必须先后间隔10米以上。

14、不能在人员集中或运输频繁地点休息。

1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机械运送火工品。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审查,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一个月以上培训,能掌握检查和处理瓦斯技能,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放炮基础知识,考试合格,由上级指定单位发给放炮合格证,方可担任放炮工作。

2、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当班领取而用不完的要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

3、由爆破材料库运送爆破材料,必须经过培训,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生产人员严禁背运雷管,雷管只能由放炮员单独背运。

4、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发爆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炮药箱内。

5、井下放炮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即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由瓦斯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情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完要及时填写放炮三联单。

6、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检员和带班长三人连锁。

7、“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如下:

(1)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

员持“放炮牌”。

(2)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准备工作的前提下,联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的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负责检查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进行放炮。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检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3)放炮15分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换回各自的牌子,方可恢复生产。

(4)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5)交换牌后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旦发生放炮事故,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

(6)设警戒必须有警戒绳拦截。

(7)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必须是木制或铁质,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8、放炮后出现瞎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方法处理瞎炮。放炮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员统一回收,交回炸药库。

9、生产组必须控制爆炸物品的消耗量,跟班安全员负责监督爆

炸物品的安全使用,与放炮员共同做到:每班作业前查放炮员当班爆炸物品的领取量,每次装药时查装药量,作业完成后查余量,每次装药装药的实耗量,安全员都要在放炮三联单相应栏目内签字,当班放炮完毕生产班长负责核实消耗量后分别在第

二、三联相应栏目签字。若出现差错,生产班组长、安全员、放炮员,按责任一并处罚。

10、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定地点撤人距离。

11、不准放糊炮或利用残眼装药放炮。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和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处作业,固定母线和两台及以上发爆器放炮。

12、必须使用二级及以上的煤矿许用安全炸药。

13、煤巷和半岩巷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不得放炮。20米范围内无洒水消尘制度,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14、回采面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不得小于5米,距放顶不得小于30米。钻眼装药时必须停止刮板输送机。

15、严格执行放炮停电撤人制度,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停电撤人,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副巷放煤,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

16、放炮时撤人距离(直线):回采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不得小于150米,并有掩体。

17、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75米以内有拐弯,人员撤进拐弯内10米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得小于50米。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

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另一个巷道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18、放炮员必须亲自联接母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19、其它:

(1)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 (2)负责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监督执行采掘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3)严格执行放炮的“三牌三锁”制度。 (4)负责执行队组的火工品管理。 (5)严格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和贯通措施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装配引药工操作规程

1、火工品的检查

①炸药卷的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脱落有无裂痕,封口是否严密等,不合格者不得发放和领取。

②电雷管必须逐个做导通实验,并按使用单位进行编号,不做导通实验,不编号或导通实验不合格不准发放和领用。

③雷管脚线都必须扭接,未扭接的雷管不准发放和领用。

2、装配引药由打眼工负责进行,装配引药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装配引药数量,应以当时当地需用的数量为限,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3、装配引药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雷管线和绝缘层。

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接。

5、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插放,不得用雷管代替木棍扎,严禁将雷管捆在药卷或插在药卷的中部。

6、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脚线末端扭接,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药卷内。

7、装药时,首先用掏勺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检查回采工作面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确认不超限后,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捅入,但不得冲

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接密。

8、潮湿或有水的炮眼药卷应装入塑料袋内。

9、每次放炮前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0、在工作面存放炸药雷管时应注意事项 ①炸药箱子必须加锁,集中存放。

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同一箱内必须用坚固木板隔开。 ③存放地点必须支架完好,远离电缆和电气设备,没有淋水。 ④存放地点不准有人休息,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1、装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装药前,必须将炮孔内煤粉掏净;

②装药时,炮孔应保持干净,炮孔有水时应采用防水袋; ③堵炮泥不可加压太重,以免药卷密度增大,影响起爆; ④每个药卷聚能穴端必须指向下面的殉炸药卷,装雷管的药卷必须装在第一位,不准装盖药或垫药;

⑤封堵炮眼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

装药工操作规程

1、装配地点的选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每次放炮前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方。

2、引药数目的确定。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目为限。

3、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应当先将电雷管管脚线理顺,然后用一只手攥住电雷管脚线尾端,另一只手将电雷管管体放在手中心,大拇指和食指焊住管口一端脚线,用力均匀的将电雷管抽出。不得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或者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末端扭结。

4、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电雷管只许由顶部装入引药。扎孔用一根直径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端木棍或竹棍,在药圈顶部的封口扎一圆孔,将电雷管全部装入药圈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5、引药保存。引药装配以后,应清点数目,入箱锁好,不得乱放,以防散失。

6、装药工操作步骤:

(1)验孔。在装药前,用炮棍插入炮眼里,检验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和炮眼内的情况。

(2)清孔。待装药的炮眼,必须用掏勺或压缩空气吹眼器清除尽炮眼内的煤、岩煤,以防止煤、岩粉堵塞,使药卷不能密接或装不到眼底。

(3)装药。采掘工作面炮眼使用炸药和雷管的种类、品种、装药量、电雷管的段数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①装药时,用一手拉着电雷管的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装入眼口的药卷一个个轻轻推入,使药卷与眼底、药卷与药卷互相密接,但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

②必须采用正向起爆,即将装有电雷管的起爆炸药卷放在眼口。

③装药时,所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聚能穴方向必须一致。 (4)封孔。装炮泥时 ,最初的两段应慢用力,轻捣动。以后各段炮泥须依次用力一一捣实。装水泡泥时,水泡泥外边剩余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泥的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线末端悬空,严禁将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6、装药的注意事项:

(1)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装药前必须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松的乳化炸药。

(2)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防水型炸药。 (3)不得装“盖药”或“垫药”。 (4)不得装错电雷管的段数。 (5)毫秒电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7、下列情况未妥善处理前不准装药:

(1)首先要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上下出口情况。 (2)装药前未检查瓦斯,或装药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时。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炭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6)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7)没有合乎质量和满足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时。 (8)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时。 (9)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

(10)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11)炮眼深度小于0.6米——1米时,封泥长度大于炮眼深度的1∕2.

(12)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时。

放炮员操作规程

一、放炮前的准备工作

1、放炮员下井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发爆器的发爆能力。可将操作开关钥匙转至“充电”位置,看氖灯是否发亮。用灯泡实验启动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在井上)。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禁止用短路方法(在发爆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检查发爆器的能力。

(2)接好合乎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联接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放炮母线采用无接头,无破皮的双芯电缆或多股胶质线。母线长度不超过50米时,电阻不大于20欧姆。母线长度不超过100米时,电阻不大于30欧姆。

2、放炮前的准备工作:

(1)把采掘工作面的工具和小型流动设备,移到安全地点, (2)加固支架,防止被崩倒。 (3)清点人数,撤出人员。

3、母线的铺设必须悬挂,不准与电缆、铁管放在一起,母线必须是双线,严禁用钢丝绳、牵引绳、消尘管道等做回线,母线的长度按作业规程规定,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长度。

4、警戒要求:

(1)人员全部撤至警戒以外并设专人警戒,撤人由放炮员发出鸣笛信号,组长负责撤人,清点人数。

(2)在任何通向放炮地点的通路上,一律设警戒。 (3)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贯通的地点,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并且设警戒,打栅栏。

(4)警戒线要用绳子拉好,并挂牌子应写“正在放炮,禁止入内”,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遍口哨”或“大叫三声”的保险制度。

二、装药联线

1、装药时须拿好脚线,防止捣断。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量进行装药,严禁多装药。有水的炮眼最后装,而且引药、药卷均应作防水处理。

2、炮眼装药后要按规程规定装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部分充填炮泥,炮泥应用粘土炮泥,未充填炮泥的炮眼不准放炮。严禁放糊炮和明炮。炮眼不合规定、有出水出气异常、通风不良、瓦斯超限、工程质量不合格、迎头空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均不准装药放炮。

3、联炮时两手洗净,按规定的连接方式,拧实拧紧,不许松动,防止短路。联完炮要认真检查联炮质量。当确认可靠无误,并在其余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将最后两根雷管脚线与放炮母线联接起来,联接母线室必须切断放炮巷道内全部电源。

4、炮眼深,脚线不够长(脚线露不出眼外),必须接长脚线,两根接线错开接,并用胶布包好。

三、放炮

放炮员将放炮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并设好警戒,撤出全部人员,

才能进行放炮。

1、将母线与电雷管脚线接好,将放炮母线拉够规定长度,并检查一次是否已全部撤出人员,确认无误后,将母线接在发炮器的接线端(柱)上,并拧紧,吹口哨两遍(第一遍口哨准备放炮,第二遍口哨放炮),然后将钥匙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当氖灯发亮或闪动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至放电位置发爆。

2、放炮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拿下,并打结短路,拔下操作钥匙保管好,发炮器收好,待通风一段时间后,进入主放炮地点检查,无问题时,再吹一遍解除放炮警戒口哨,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3、瞬发电雷管及毫秒电雷管要连号使用。

4、必须实行全断面放炮。

5、发爆器在工作中发现氖灯不亮,不能正常冲放电时,必须先拆除放炮母线,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井下禁止私自打开发爆器。

四、检查放炮

1、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的,放炮员必须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雷管至少等15分钟以上,才可沿路检查原因。

2、处理瞎炮可重新连接进行放炮,如果不通按瞎炮处理。

处理瞎炮、残炮,在距离瞎炮0.3米处,打平行炮眼进行装药放炮。

3、严禁用手扒出、拉出或用镐刨出等。

4、如果瞎炮在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五、发爆器日常保养

1、发爆器要做到专人使用,集中保管检修,有故障的发爆器维修人员说明故障情况,并登记在册。

2、发爆器上井后,应清除表面灰尘,将接线柱及开关的污垢清理干净。然后妥善保管或送修。

3、发爆器在发炮后要放置在无淋水、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并挂在支架上,不准放在煤岩堆积货潮湿的地点。在有淋水的地点使用时,应用胶皮或雨衣盖好,防止受潮。发爆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各部位螺丝零件是否松动。如发生故障应上井检修,不得敲打,撞击,更不能在井下拆卸。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我矿火工品井上、下运输安全,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现将矿井炸药、雷管运输安全制度修订如下,要求各单位认真执行。

1、到炸药库的运送

(1)民爆公司将炸药、雷管运送到矿,经派出所验收签字后,直接运到地面临时炸药库。

(2)装卸炸药、雷管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和撞击。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撕毁封条、商标和拆除包装带,以免影响入库仪器扫描和损坏火工品,凡在入库前查出损坏的,对负责人每箱罚款500元。民爆公司运来的火工品有损坏,不得卸车应退回。

(3)装卸炸药库通路中的炸药、雷管由炸药库管理负责人将炸药、雷管分别指定人员送到炸药库,并按炸药、雷管型号分别码放整齐。

2、地面炸药库到采掘面运输

(1)使用炸药雷管的区队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负责领取。放炮员除出示相关证件外,还应持有由带班长及有关领导签名的炸药、雷管计划单,库管员根据区队计划单数量开票后进行发放。领用炸药、雷管时,放炮员严禁进入到炸药库栅栏门以内。

(2)放炮员领上炸药、雷管后必须分别装入不同的专用箱内,严禁手拿或装入衣袋、材料袋中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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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管箱由放炮员携带,炸药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

(4)人工装运炸药和雷管时要避开上、下班行人高峰期,尽量不与他人同行,不准在半路长时间停留。

(5)从炸药库袋使用地点运送炸药、雷管时,严禁采用矿车、皮带、溜子运输。

(6)炸药、雷管箱运到使用地点后,要间隔10米存放,并避开淋水,电器设备,在顶板完好的地方存放。

(7)当班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在班后由放炮员交回炸药库。回收时,炸药、雷管仍分别装箱运送,没有用完的引线应将雷管拆掉,将脚线盘好装入雷管箱,严禁不拆管装入箱中,严禁将雷管箱(内有雷管)装入内有炸药的药箱中运输。

(8)严禁私藏炸药、雷管,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退库。 (9)炸药、雷管从民爆公司运到矿井交接和从平地运到地面爆破材料库交接时,都必须认真履行验货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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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的储存、保管制度

1、在药库通道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

2、药库储存量:储存炸药量最大为3000千克,储存雷管最大为6000发,不得超标准储存。

3、入库信息采集:库管员将存有购买信息的单位卡插入手持机中,对入库整箱雷管条码进行扫描,确认无误准确入库。拆箱后对整盒雷管采用同样的操作程序,对整盒雷管按照手持机所提示的信息进行扫描编码(13位号码,其中后5位为爆破员身份识别编码)。

4、按放炮员信息卡入账:由当班库管员插入库管员信息卡,手持机显示信息卡的基本信息后,用手持机对需要储存的放炮员卡进行身份识别并进行扫描入账(记入该放炮员名下)

5、雷管的扫描、盘脚线、导通一律在雷管检测室内进行,否则按“三违”处理。

6、对已导通和盘好脚线的雷管对照放炮员名字存入发放室临时储存柜中。

7、当天入库的爆破材料要及时登记上账,并与实物相对照。

8、爆破材料库内除储存爆破材料和规定的工具外,不准存放其他物资。

9、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止爆破材料受潮变质。

10、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使用。库管员要根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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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情况及时通知采购。入货前,应做好爆破材料码放准备工作。

11、严格领退手续,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12、每班退还的炸药要按型号分别入库,退还的雷管按编号存入该放炮员发放柜中。对于失效的雷管炸药要另行存放,以便统一销毁。

13、实际消耗数据信息上报:将使用的单位卡采集到库、出库、退库等完整信息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再进入下一轮信息采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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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煤矿必须严格爆破材料领退手续,按计划领取爆破材料,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及时退还炸药库。

(一)爆破材料发放制度

1、煤矿每班上班前由值班队长根据当班工作安排,开出当班火工品请领单,并签名或盖章后作为放炮员下井领取爆破材料的依据。

2、放炮员凭放炮员作业证和请领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爆破材料。

3、放炮员进入炸药库时,必须出示放炮作业证和火工品请领单。

4、药库管理员根据放炮员请领单数量,并询问当班生产安排情况,检查放炮员作业证和雷管专用箱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后,开出火工品领料单,由药库管理员和放炮员签字后按所开数量进行发放。发放时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发放原则。操作时要做到轻拿、轻放。

5、药库管理员在开火工品领料单时,必须填写清楚所领雷管段号、编号、数量和炸药的型号和数量;所开领料单,一联交放炮员保存,一联药库保存。当班发放的爆破材料,药库管理员必须及时上账登记(发放台账)。每天的爆破材料发放明细表由次日0点班管理员下班后交材料管理核算员记账和保存。

6、库管员发放爆破材料时,严禁发放没进行导通和没有进行扫描的雷管,严禁发放失效和不符合现场使用型号的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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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放炮员不出示特殊工种证和请领单,不带雷管专用箱,禁止发给爆破材料。

8、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质量和雷管编号是否与发票所开编号相符,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能领取。

9、放炮员必须把雷管、炸药分别装入专用箱中,严禁将雷管装在衣袋内或用手拿带;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携带,所用炸药较多时,可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其人人员运送。领取炸药时,其他人员不准进入药库,只准在库外等候,进入库房按三违处理。

10、仓库保管员必须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发、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二)爆破材料清退制度

1、放炮员将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面后,应分别储存在专用的炸药箱中并上锁。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在下班时全部退还炸药库。

2、每次装配引药的数量必须与每茬炮眼数量一致。每次放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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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炸药、雷管数量应填写使用单,并由当班班组长签字证明。

3、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或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班后放炮员及时退还炸药库。

4、退还炸药雷管时,放炮员应将当班领退单交炸药库,炸药库管理员根据使用数量,并将剩余数量清点后,在领料单上注明退还数量并签名。

5、对退还的雷管办好退库手续后,如果经测试后时完好的存入该放炮员临时储存柜中,下次使用时发放;如果是废雷管需办理手续后,存入雷管储存库房废管箱中等待集中消毁。并及时上账登记(退还台账、失效台账)。做到领、用、退“三对口”。

6、放炮员所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更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炸药库和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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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爆破材料的销毁,就是将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或存放时间过长或因某种原因质量没有保证的爆破器材,交由公安部门进行销毁。

1、销毁对象

1)对于超过储存期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性能改变的爆破器材。 2)经过检查确认已不能继续使用的爆破器材(包括全电阻检查出来的不合格雷管)

3)从煤和矸石里捡出来的没爆炸的雷管和炸药。 4)爆破员返送回严重损坏和受潮已不能再用的爆破器材。 5)保卫部门收缴的爆破器材等。

2、销毁程序

爆破材料的销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销毁前,需编写申请销毁报告,报告中应明确写出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后交由公安部门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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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库防火制度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库管员要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经常巡视库房,严格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

2、库房内要配不少于6个灭火器,2个体积不少于0.5立方米灭火砂箱,消防桶和铁钎若干个。保证消防器材不失效处于良好状态。

3、严禁携带矿灯人员进入库房内(含库管员),需用矿灯照明时,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严禁非库管人员随意进入库房。

5、严格爆破材发放、清退制度,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存爆破材料进行检查清点,做到“帐、卡、物”三对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

6、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安全押运制度。凡由民爆器材专营单位运到矿区的爆破材料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负责押运到爆破材料库。

7、保卫、安监部门要定期对爆破材料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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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与放炮

1、地面临时爆破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2、爆破材料库库房管理要做到帐、卡、物对照。

3、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规程规定执行。

4、按规定或在有措施的情况下用爆破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5、井上下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6、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并负责清点。

7、地面临时爆破材料库发出的雷管,必须经导通实验,失效的炸药、雷管严禁发放。

8、雷管必须由放炮员领取,中途严禁转交他人,领取雷管时,放炮员必须持公安局发放的《放炮员证》和雷管包(纯棉),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管理人员不得发放雷管。

9、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箱内,加锁,炮药箱必须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雷管箱必须锁好,封闭严实。

10、装配引药(做炮头)时,要符合规程要求,必须使用竹签或木制签扎孔,避开淋水、电器设备及导电体,在顶板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

11、炸药、雷管严禁乱扔乱放,当班用剩的炸药、雷管必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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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地面炸药库。

12、炸药、雷管严禁私带出井。

13、装药时要用木质的炮棍装药,严禁用锚杆等金属管、杆当炮棍。

14、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剩余部分用粘土封实,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1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16、做好的炮头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装药后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并悬空,不准同溜子、管路、电缆等导电体相接触。

17、放炮前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8、有瓦斯的工作面必须使用毫秒或瞬发雷管雷管爆破,严禁使用秒延期雷管爆破。

19、由瓦斯的工作面必须正向装药,正向爆破,严禁反向装药爆破。

20、井下严禁明火放炮、放糊炮、放明炮。

21、放炮时班长要亲自布置专人在放炮地点的各个通道上警戒,悬挂警示牌、警戒绳并有专人把守,班长要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放炮员放出警号后方可放炮。

22、放炮长度和警戒距离规定如下:煤巷直巷不少于100米,岩巷直巷不少于120米,拐弯煤巷不少于70米,拐弯岩巷不少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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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出现瞎炮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处理瞎炮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

24、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

25、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26、放炮后,放炮母线必须接成短路。

27、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8、放炮后,待炮烟吹散、专职警戒人员由带班长亲自撤回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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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火工品规章制度

郑州鹤郑嵘达煤业有限公司供管科

火工品管理制度及措施

目 录

一、爆炸材料发放、领退管理制度„„„„„„第3页

二、爆炸材料库防火警卫管理制度„„„„„„第5页

三、爆炸材料管理奖罚制度„„„„„„„„„第6页

四、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第7页

五、爆炸材料储存、保管制度„„„„„„„„第8页

六、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第9页

七、电雷管出入库编码登记制度„„„„„„„第10页

八、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制度„„„„„„„„第12页

九、火药库交接班制度„„„„„„„„„„„第13页

十、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第14页

一、爆炸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15页 十

二、爆炸材料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16页 十

三、爆炸材料丢失责任追究制度„„„„„„第17页

四、火药库安全应急措施„„„„„„„„„第19页

五、火药库防鼠措施 „ „„ „„„„„ 第22页 十

六、入库人员须知 „„„„„„ „„ „ 第23页 十

七、放炮员领退爆破材料须知 „„„ „„ 第24页 十

八、背药工须知„„„ „„„ „„„ „ „ 第25页 十

九、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及抽线操作注意事项 „第26页

爆炸材料发放、领退制度

1、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

2、爆破器材运送入库时,保管人员必须做好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确认质量合格,品种、规格无误、数量准确后,详细填写“爆破器材入库报告单”,由专职人员、保卫人员、火药库保管员同时在入库报告单上签字,方可办理入库,并建立首发台账。

3、爆破器材的发放、收回、统计和保管爆破材料,要求账目清楚、准确。

4、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发放。

5、严禁穿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6、各使用单位领取爆炸材料时一律凭火工品领用单领取,否则不予发放,由此影响生产由领用单位负责。保管员应按时把生产需用的爆炸材料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7、爆破器材的发放,凭《爆破员作业证》并持调度审批后的三联单。在发放窗口等候领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发放时,实行“五相符”,即领取人,爆破员证、印章、领退单、爆破员编号相符。

8、雷管编号必须清晰,否则不准发放。

9、火工品领用单,必须有区队审批,经矿调度值班主任审批,当班放炮员签字,库管员签字,放炮员和背药人员同时在现场进行领取火工品。

10、取爆破器材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清单相符。

11、各班架上的雷管数量必须准确无误,做到帐、卡、物、记录数相符。必须按号序专人、专号发放,严禁不记号发放。

12、认真做好爆破器材清退工作,爆破员凭爆破员证与由调度室开具炸药、雷管审批领退单,到库房领取后,由爆破员签字;在完成爆破作业后,剩余的炸药、雷管要如数退还火药库。

13、凡退库的爆破物品由保管员妥善保管,对未变质的炸药次日仍发给原单位使用。

14、放炮完成后,放炮员将剩余的及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收集起来,包括瞎炮、残爆的爆破材料清点无误后,将本班放炮的炮眼数、爆破材料使用量等填写在领退单上,经班组长签字,然后撤回爆破材料库结账。

15、不准别人代替办理清退手续,不办理清退手续者,按偷盗论处。

爆炸材料库防火、警卫制度

1、火药库工作人员负责警卫、防火、出入库安全工作。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加强责任心,必须提前在火药库现场交接班,不准提前离岗。

2、严格外来人员入库制度,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上级检查工作人员必须有本矿人员陪同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库

3、火药库应设有消防专用工具,如沙箱、消防铁锹、灭火器材等,平时不准乱拿乱用。

4、火药库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理库内易燃物品。

5、进入火药库所有人员不得穿带化纤的衣服。

6、火药库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库房内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有无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爆炸材料管理奖罚制度

1、火工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做到“四对口”、“五不发”,各种台帐清晰准确。否则,追查当班管理人员责任,并罚款50元。

2、存放的雷管箱,炸药箱做到如数回收,每缺少一个罚管理人员10元,炸药箱的箱绳不到使用时不准拆除,每发现少一根绳罚10元。

3、管理人员发出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否则每发罚10元。

4、放炮员现场用量,由当班使用单位班组长认真核实后签字,一次漏签罚款100元,弄虚作假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放炮员将剩余部分炸药和雷管,同时退库。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发现无炸药箱,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100元,箱内存放炸药不落锁,罚放炮员100元。

7、发现有偷火药雷管者,予以加倍处罚,给予辞退或开除矿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对矿各区队每月的炸药、雷管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月考核月兑现,对节超部分按100%进行奖罚。

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负责检查、验收、核实新进库的爆炸材料,严格执行入库手续。

三、负责发放、回收、统计和保管爆炸材料,帐目清楚准确。

四、对电雷管进行逐发导通(包括清退入库的雷管)。

五、参加爆炸材料的安全消防,导除静电雷管安全设施的检查。

六、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炸材料的销毁工作。

七、认真履行职责,对无提货手续或无放炮作业证的人员不发给爆炸材料,无要害证的人员不准进入爆炸材料库。

八、经常检查核实库存情况,包括数量、品种、规格。

九、检查填报工作中的各种报表记录。

爆炸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炸药不得超出矿井三昼夜的需用量。雷管不得超过矿井十天的需用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储存。

2、每个壁槽内电雷管的储存量不得超过两天的需要量,壁槽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

3、发放爆炸材料的硐室只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炸药,最大量不得超过三箱。

4、火药库内必须用防爆性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准超过127V。库房壁槽内不准装灯。

5、到货的炸药和雷管,保管人员必须同送货人员当场清点数量,确定质量无误后,按照规定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6、火药雷管必须码放整齐、排列有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防止变质损坏。

7、全电阻导通的雷管如数装箱,由发放人员登记发放。

8、其它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95至309条规定执行。

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

1、凡在井下拾到废旧雷管和炸药,必须交到井下火药库登记存放。

2、放炮员在使用地点出现瞎管和失效炸药,必须全部收集到火药库登记存放。

3、电雷管导通时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单独存放并建帐,及时与鹤煤集团公司511厂办理清退手续。

4、变质或失效的爆炸材料必须单独建帐存放,要及时 销毁(炸药不得超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上报公安部门申请报废处理,手续要齐全、帐物要相符并做记录备查。

5、销毁爆炸材料完成后,销毁现场必须认真排查一次,看有无丢失报废的炸药和雷管。

电雷管出入库编码登记制度

一、电雷管在入库时对每箱的编码,要认真登记,包括段别、生产日期。

二、导通室的操作台上必须辅有能导静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胶板下还必须辅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防止静电引起雷管爆炸。操作台存放量不得超过100发(定量)。抽线操作室内电雷管的存量不得超过1000发。

三、电雷管测定前,首先校核测定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必须把电雷管放在保险器内,然后进行测定,雷管测试仪需要更换电源时,必须在操作室外进行更换保险箱内一次只许放一发雷管。

四、电雷管需开箱导通时必须用专用工具,不准用脚踏或砸碰,在导通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不准将脚线硬拉硬拽,以防爆炸伤人,并做到一发一测,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进行登记并做好记录,单独存放。

五、做电雷管导通检测时必须在专门的导通室内进行,定员为二人(其中一人为传送人员,一人为检测导通人员)。

六、检测导通人员在雷管导通操作时,不准大声喧哗,应专心测度。

七、非本室人员一律不准进操作室,操作台上不准超过10发雷管,更不准和金属物相接。

八、电雷管编号时,要按放炮员排号进行编号。编号的数码与放炮员的排员应统一相符。

九、导通后雷管要如实登记电雷管的电阻值,应定量存放,并做20发(长线雷管10发)一把,把脚线做到一发一扭结,再如数装入包装箱内,码放整齐等待发放。

十、编号时根据放炮员担任地区,生产任务大小。数量不能超过三天用量。

十一、电雷管在出库前必须进行全电阻导通,并做到每发短路扭结。

十二、电雷管在出库时,要认真填写每包的编码录,包括出库日期、库管员姓名、领用人姓名。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1、地面爆炸材料的装卸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材料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输,并有专人护送,火药运到井口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人员,在装卸时必须使用爆炸材料专用车运送,在运输途中护送人员不得私自离开,并做到防火、防电、防雨、防盗、防高温气体,火药在井口不准停留超过两小时,特殊情况请示矿领导批准。

3、在装有雷管或炸药的罐笼升降速度不超过4米/秒。

4、在装有火药罐笼停罐时,不准使罐笼震动。

5、火药下到井下时,如有电机车运送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运送,如同车运送炸药和雷管,矿车中间必须用三个空车隔开,电车速度不准超过2米/秒。

6、火药或雷管运送到火药库门口,运药人员卸车进库时,必须派专人在火药或雷管车两头站岗,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7、火药或雷管进库后,及时清点数量上账,确保账卡物相符。

8、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6 条至第30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310条至第314条执行。

火药库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了解上班工作情况,以便接班。

二、接班人员和交班人员应交接清楚火药库的各种帐目,并对照实物进行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三、接班人有醉酒或精神异常现象时,禁止交班,交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科值班人员作出处理。

四、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帐目不清,帐物不符,由交接班双方共同处理,事情未处理完毕,交班人员不经接班人同意,不得下班。

五、因交接人员不在工作地点交班或交班不清,由此产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并给予纪律处分。

六、接班人员不经严格检查,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七、三班人员必须坚持手交手、口交口的交接班管理制度,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相符。

八、接班人员没能按时接班,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及时报告科值班人员,并坚守到接班人到达岗位,办清交接手续方可下班。

九、交接班完毕后,交接人员必须同时向科领导汇报。

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一、爆炸材料要严格检查后方可入库。

二、严禁过期失效,质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爆炸材料进入库房。

三、严格核对进货单据和实物,如单据与实物不相符,必须查明原因,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出库爆炸材料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领用。

五、使用单位凭有效单据方可领用爆炸材料。

六、爆炸材料出入库必须及时、准确,登记上帐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七、发放时,必须按登记上帐时间发放,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爆炸材料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二、入库人员不准穿化纤衣服。

三、检查人员必须在保卫科人员、相关人员的陪同和持单位介绍信,登记后方可入内。

四、一律不准将矿灯带入库房内。

五、库房内必须安装防爆照明灯,防爆电话,维修工要经常对照明线路和灯具进行检查,保持完好。

六、库房内要储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沙箱、水盆等消防器材,以备灭火时使用。

七、三班工作人员要做好,手交手,口交口的交接班制度,并填好交接记录。

八、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九、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相符。

十、在火药雷管库和所有爆炸物品作业中,禁止工作人员抽烟和携带火种、电子表、计算器等一切容易起火的物品和容易起静电的物品。

爆炸材料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爆管组成员定于每月底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例外)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研究火工管理和消耗情况,布置下月工作,调整定额指标,并做好记录。

二、爆管组成员要严格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有丢失火药雷管者,追查原因,对其责任者,拿出处理意见。

三、不定期地对职工更衣室、宿舍等地点进行检查,发现有偷盗私存火药雷管者,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四、根据火药雷管超耗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降低消耗,避免超定额发放。

五、充实完善爆炸物品奖罚制度,促使生产单位加强使用管理,要做到奖罚兑现。

六、经常向上级爆管部门汇报爆炸材料使用管理情况,各种报表数字及时准确上报。

爆炸材料丢失责任追究制度

1、坚持交接班制度,每班交接时严格盘点,做好交接记录。做到帐、卡、物三相符,签名认可。不交班或交接不清不得换班。如发现不符,及时向供应科汇报。供应科及时通知安检科、保卫科及时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2、严格执行账务管理,认真填写日报,各种单据、报表、资料每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3、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必须核实当班爆炸材料用量,剩余必须当班退库,虚报、瞒报、漏报和不报每次罚当事人100元。各单位使用爆炸物品不得弄虚作假,凡不生产而销毁炸药、雷管,发现一次对该队处以销毁价值10倍的罚款,主要责任者进行降级处分。

4、发现偷盗、丢弃、隐藏、转手他人和变卖爆炸材料者,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涂抹雷管编号发现即对责任人降级处理。找不到责任人每发对通风区集体罚款500元。

6、代签爆炸材料领退单据,每份罚代签人100元,发现代签人又不汇报罚100元。不能识别出代签罚保管员100元。

7、放炮员必须及时将经区队当班班长签字的回执单(红单)交火工库,严禁越班上交和代交,单据不得损坏和丢失,否则每份罚100元,并报安检科、保卫科追究当事人责任。

8、捡到爆炸材料可及时上交供应科,由供应科火工库登记入库并建帐。

火药库安全应急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矿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救灾期间的全部组织与指挥工作,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调度室主任为指挥部秘书,记录和传达总指挥部发出的各项命令,并协调各抢险单位的人员、措施、物质等各项工作。

总指挥:主管矿长 副总指挥:总工

成员:矿付总以上领导及各单位主管 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总工

副总指挥: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开拓矿长 救护队领导

成员:矿付总以上领导及单位主管

二、指挥部成员分工:

主管矿长对抢险救灾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负责救灾期间具体组织、指挥工作;安全、生产、机电矿长负责协助指挥长及副指挥长组织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矿党委书记负责救灾期间宣传动员工作;

纪检书记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工会主席负责救灾期间稳定职工及家属思想工作;

后勤副矿长负责救灾期间提供后勤保障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的所需材料、设备、资金等筹备工作。

矿副总级领导及各单位主管负责各分管业务口及本单位在救灾期间的组织、协调、指挥等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三、安全应急措施

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应首先通知值班矿领导及在矿领导小组成员,判断灾害性质,并在十分钟内通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尽量摸清事故性质、地点、危害程度及撤人安排、医疗救护准备、救灾物资工具准备等。同时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设在调度室,调度室主任兼任指挥部秘书。负责协调组织救灾事宜,并做到将指挥部命令准确无误传达。

1、井下火药库一旦发生事故,得知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汇报,说明灾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遇难人员情况等,调度室应视灾害情况迅速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救灾,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如有需要,必须请求公司派遣救护队救援。

2、矿调度在向公司调度汇报的同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小组及救援人员到矿。

3、矿抢险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遇难人员情况,立即通知井下可能受灾害威胁地区人员组织撤退,同时组织人员配合公司救护队进行抢险。

4、矿抢险指挥部,应立即担负起井下与地面的全部组织与指挥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及区队的分工和任务,全面投入抢险工作。

5、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要与灯房、考勤室、自救器房配合,详细统计本单位井下工作人数,并向矿调度汇报,以便及时掌握井下遇险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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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库防鼠措施

火药库内为了爆炸材料的保管及各种帐目报表的保存,防止被鼠咬的现象,制定以下防鼠措施:

1、保管员经常检查库内的情况,发现鼠洞及时堵塞。

2、库内应配备合适数量的粘鼠板和鼠夹,回风口应设防鼠隔板。

3、库内的管架及资料柜用后及时把门关严。

4、雷管开箱导通,抽管后应及时把上盖盖严。

5、库内各种帐目、报表及时整理,回收上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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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人员须知

一、进库时必须把矿灯、瓦斯便携仪等带电体放在铁栅门外。

二、进入库区必须登记,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携带电子仪器、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三、外来检查参观人员必须有本矿人员陪同,但一次进入人员不得超过五人。

四、人员进入库内不准随便走动,进库检查、检修人员必须有保管员陪同。

五、检查人员不准私自打开雷管箱、炸药箱或雷管架,如果需要打开必须有保管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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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领退爆炸材料须知

一、必须携带放炮证领取爆炸材料。

二、请领须持有效审批材料单,经当班矿值班调度主任批准,否则不准发放。

三、发放火药时,放炮员必须在场,雷管和炸药必须同时办理领退手续。

四、清退雷管必须有当班班长签字,严禁代签或漏签。

五、放炮员必须及时将区队当班班长签字的回执单(红单)交回火药库。严禁越班退库或代退库,单据不得损坏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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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药工须知

一、背药工必须携带有效背药证,否则不予发放。

二、领取时必须持有效审批料单,严禁代领、代签字。

三、背药工领药时,放炮员必须在场登记后持火药兜方可领取炸药,并押留背药证,待退库后归不背药证。

四、领药后必须有放炮员押送,途中严禁停留。

五、当班工作结束后,放炮员持当班签字有效的回执单(红单)将当班剩余炸药、雷管退库,严禁不退或越班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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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及抽线操作注意事项

1、电雷管测试人员及抽线操作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进行操作。

2、操作者在工作前先检查雷管测试仪数值是否准确,防爆箱是否符合要求,以确保安全操作。

3、电雷管必须在导通室内进行导通测试,定员为二人(其中一人为传送人员,一人为检测导通人员)。

4、电雷管导通检验时,操作台上只能存放100发电雷管,抽线操作室内存量不能超过1000发,以防止发生问题,引起更大事故。

5、在导通时要抓紧脚线,不准抓雷管,不准撞击、掉落、推拉拽动,以防爆炸伤人。

6、导通时只能一发一发检验。严禁多发一次导通,更不准漏导。做好导通记录,发现不合格的电雷管要记清生产日期和编号,并妥善保存,以备集中处理。

7、电雷管抽线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不准将脚线硬拉硬拽,以防爆炸伤人。

8、电雷管抽线应做20发(长线雷管10发)一把,并把脚线一发一扭结。再如数装箱码放整齐等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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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火工品管理办法

xxx铁路xx段

火工品监理管理办法

xxxxxx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标项目部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火工品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铁路JQJXZQ-2标项目部(简称:JQJXZQ-2标)施工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2号)及《九景衢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九景衢安[2013]114号之规定,结合九景衢铁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起爆剂等起爆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x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xx铁路JQJXJL-2标项目部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条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理项目部成立火工品监管领导小组,总监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监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监理组长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第六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总监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全面检。副总监每月不少于二次进行全面检。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跟班督促检查。确保安全、可控。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审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人

员岗位职责、爆炸物品出入库的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登记、交接班、责任倒查等制度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杜绝因爆炸物资引起的事故发生。

第十条爆炸物品领用、使用、回库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确认。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2、现场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一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要定期对放炮员、带班人员、作业队长、仓管员、看守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并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

第二十一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要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报监理项目部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四)监理工程师要检查库区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照明(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

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3.27条;3.3.28条;3.3.29条;3.3.30条之规定严格办理。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时监理工程师要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七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组织施工单位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进行检查,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施工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监理、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四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要检查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五十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在相关台账上登记、签字。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五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加工爆破器材时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要密切配合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理项目部安质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施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检查督促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检查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的法制、安全教育;

(四) 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 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采取封库整顿等措施,并将情况向上级通报;

(七) 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列》及《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条文及属地公安机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以上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xxx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2标项目部2014年6月25日

推荐第5篇:火工品管理制度

西藏大古水电站导流洞Ⅱ标工程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古水电站导流洞Ⅱ标项目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要求

1.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严禁无爆破作业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操作中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要有爆破安全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无爆破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安全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4.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臵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当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一、炸药库库房管理

1、从事炸药库库房管理的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警觉性加强对库区的安全管理,库房设保安双人24小时值班负责库区的安全,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及防盗措施的落实情况,库管员也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值班,确保爆破员随时能从库房按规定领取火工品。库管员不得擅离职守,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时必须向作业队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岗位。

2、库房门锁实行两道门锁管理,钥匙由库管人员妥善保管,每个库房的两道门锁钥匙必须双人交叉管理,爆炸物品出入库时两位库管员一人开启一道门锁,任何情况下不得一个人同时保管一个库房的两道门锁,库管员的钥匙必须自己随身妥善保管,不得借用其他任何人。库管员在每次爆炸物品出入库后都要对库存实物和账目进行符合,要做到日清月结。

3、炸药库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库区,业务往来人员及车辆要严格登记方可进入,因工作需要出入库房的外来人员必须由本单位领导陪同方可进入库区。遇夜晚有公安、安全部门入库查岗时,值班员必须先查验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准入,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人员不出示证件的,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入库查岗,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倘若有人不遵守规定强行入库的,值班人员要立即报警。

二、民爆信息系统管理

1、爆破员到库房领取火工品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爆破员IC卡以及签字齐全的《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领取爆炸物品,这三样手续必须齐全,任缺一样手续都不得领取火工品。

2、库管员在复核领取手续符合要求后,根据《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申请的数量和品种办理领取签认手续,然后通过民爆系统手持机将爆炸物品发放到持卡人的IC卡上。

3、根据公安局有关规定,每个爆破员每天领取的雷管数量不得超过200枚(其中包括电雷管及毫秒雷管的数量),若现场使用雷管数量当天超出200枚时,应再指派一名持卡的爆破员办理领取手续。

4、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对爆炸物品领取、使用、退库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应及时退库,库管员根据退库的品种数量进行登记并将信息输入到IC卡上,确保信息采集准确及时。

5、爆破员的IC卡必须妥善保管,专卡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发生代领代发现象,不得因IC卡损坏或操作不当造成单位管理卡被锁,爆炸物品信息一旦输入持卡人后将进入民爆管理系统,若发生爆炸物品流失或爆炸事故,公安机关将通过IC卡上的信息追查到责任人。

6、从事爆破作业和库房管理的人员要离开本岗位时,应及时回缴爆破作业证、库管员证件和IC卡,以便公安机关备案后在民爆信息系统注销本人的资格证。

三.从爆破器材库向爆破施工点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装卸爆破器材

A.应有专人在场监督,设臵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B.装运爆破器材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态,清除车箱内的一切杂物。

C.严禁性质相冲突的爆破器材同车混装,严禁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磨擦、撞击和抛掷,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E.车载装运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装载高度不准超过车箱边缘。 F.装运雷管的车辆,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2.车辆运输爆破器材

A.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是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备有消防器材的车辆。严禁使用病态、安全无保障的车辆运输爆破器材。

B.运输爆破器材,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技术好、有一定安全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担任及由经考核持证的爆破员随车押运,严禁搭乘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司乘人员携带烟火或发火物品。

C.运输爆破材,应使用箱式封闭型车辆运输,使用敞车运输,爆破器材堆码高度应低于四周箱板高度,并覆盖篷布,用绳索捆绑牢固;能见度好时车速不得超过40Km/h 。

D.严禁使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E.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碰撞、防颠漏”的四防工作,并在车辆前后设备运输危险品的明显标志。严禁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运输爆破器材。

F. 禁止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人员集中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3.人工搬运爆破器材

A.使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搬运,禁止放在衣袋内。

B.一次运送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的数量,拆箱(袋)炸药不得超过20Kg;背运原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两箱(袋)。

C.两个人以上运送爆破器材,两人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D.严禁携带烟火或发火物品运送爆破器材。

四.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不得发给爆破器材。

2.建立爆破器材发帐册、二联式领(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发放员根据爆破员提交由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爆破器材领用申请表按规格数发放所需爆破器材,双方必须履行领取、发放签认手续。

4.施工爆破后,爆破员要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退还到指定的、安全的临时存放点交保管员回收并根据《爆破现场记录表》进行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

五.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管理规定:

1.领用爆破器材要根据当班使用情况到库房领取,严禁将大量的爆破器材在工地临时存放。

2.爆破器材要按照指定的临时存放点由专人看管, 保证随用随取。爆破器材存放时间保持最短,要保证安全。

3.工地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区域内严禁烟火,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严禁堆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4.临时存放点的爆破器材必须分类存放,做好“防火、防潮、防盗”措施。爆破器材要分别装在专用铁柜内并上锁专人保管,存放炸药与雷管的安全距离不少于20米。

六.装药作业的安全要求

1.装药作业必须是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要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要采取措施防止爆破器材流失。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药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离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2.装填炸药应根据设计要求的炸药品种、数量、位臵进行。装药要分次装入,用竹、木棍轻轻压实,严禁用铁棒等金属器具用力压入炮孔内。炮孔内不得掉入石屑。当炮孔深度较大时,药包要用绳子吊下,或用竹、木棍送入,不得直接往孔内丢药包。导爆索只许用锋利刀一次切割好。

3.装药前应事先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避免在雷雨天装药。万一遇上暴风雨或闪电打雷时,应停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

4.爆破孔内的堵塞,应保证其质量和长度,并保护好起爆网络。堵塞材料宜用与炮孔壁摩擦力大、能结成整体,充填时易于密实、不漏气的材料。

盲炮的处理方法和安全要求 1.浅孔爆破盲炮的处理: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以重新起爆。

B.距离盲炮孔不小于0.3m处,打平行眼,装药爆破。但在钻孔时,要避免钻头触及原孔雷管与炸药;而且需要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点不得有连通盲炮的裂纹。

C.用木制、竹制工具将炮眼内大部分堵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2.深孔盲炮的处理:

A.爆破网络未受破坏,最小抵抗线无变化时,可以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时,就重新验算安全距离,调整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距离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外打平行眼装药起爆。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性炸药时且炮孔孔壁完好者,取出部分堵塞物再充水,使炸药失效后做进一步处理。

七.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1.爆破作业现场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有组织的进行,做到统一部署,行动一致,并与邻队密切联系,做好协调。

2.禁止吸烟,禁止将火柴、打火机、武器与其它易燃品带入工地。 3.工地的道路要修整好,以便于工作人员行走和运输爆破材料。 4.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一定数量的警戒人员,警戒区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妥善安臵。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警戒人员清场后必须及时向现场值班干部报告,在确认爆破区安全的情况下,由值班干部下达起爆命令后方可起爆。

5.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必须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密切联系,规定放炮时间。

6.进行大爆破或特殊爆破作业时,现场应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分工,成立爆破技术组和安全警戒组。爆破技术组的主要任务是:

A.进行爆破设计并组织施工;

B.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定爆破实施计划; C.组织爆破时的装药、网络联结和防护工作; D.负责爆破后爆区的检查及有关爆破事故的技术处理。 安全警戒组:由主管安全保卫的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A.爆破前负责与周围居民、单位的联系并确定爆破警戒范围; B.负责爆破材料的运输、发放、保管及销毁; C.检查爆破工地的安全情况;

D.负责爆破前装药区的警戒,炸药加工房的警戒,并设臵警戒标志; E.爆破时负责爆破区周围的人、畜、车辆撤离、警戒等任务,爆破后负责对周围的安全检查。

爆破技术组和安全警戒组要挑选有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并熟悉爆破作业,有一定的职权。

7.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8.爆破员职责:

A.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B.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C.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D.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处理; E.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地交回爆破器材库。 9.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A.认真执行爆破作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定期对从事爆破作业人员进委安全生产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B.协助领导开展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安全自检,对查出的总是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整改;

C.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D.协助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度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E.经常检查爆破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招待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暂停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鼾。

10.爆破技术员职责:

A.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B.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D.参加爆破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责任追究及相关处罚

1、作业队负责人负责监管好本工点的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各环节上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因管理出现问题经项目部指出未及时整改或经上级领导提出批评的,作业队擅自变更涉爆人员岗位或出现违规操作的,项目部首先对作业队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并对相关作业队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库管员主要负责火工品的出入库账物管理,并对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在炸药库管理过程中出现火工品账物不符、违规操作、库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擅离职守的,项目部对库管人员每人处以500元罚款,出现爆炸物品被抢被盗造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保安人员主要对库区的安全负责,24小时进行巡守,不得善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若发现工作不认真负责、责任心不强的,项目部有权将其退回保安公司永不聘用。

4、爆破员、安全员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对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负责,在领取、运输、保管、使用、退库环节发生违规操作时,项目部对爆破员每次处以200元罚款,出现三次后将爆破员下岗处理,若发生火工品流失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违法犯罪的,项目部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推荐第6篇:火工品管理制度_

火工品管理制度汇编

天安煤矿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火工品管理制度汇编

火工品仓库管理制度

1..严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等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手续、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双人管、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清退销毁与帐目要符合。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批”“五不发” 即不是专用 领料 单不批,不是 专职人员不批;没有 领料单不发。手续不全不发,不到发放时间 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建立出入检查登记 制度。收 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 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爆炸物品间堆放需要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可以使用垫板。为便于检查、清点、装运,垛距不小于1米,墙距不小于0.55米,主通道不小于1.5米。

6..堆放炸药、导火索时,总高度不超过1.88米,宽度以四箱或四袋为上限,袋高不超过1.44米,雷管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箱堆垛不超过1 米。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丢失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

1..购买炸药雷管要提前向上级申请,按照上级的规定量购买。2..对购买入库的炸药要认真核对数量、品种,确保票物相符。 3..按照火工品的保管规定,做好炸药雷管的码放储存 工作。 4..按照正规的手续发放炸药雷管,对雷管要逐个导通,合格后方准出库下井。

5..抓好 火工品的使用关,对当班未用清的炸药雷管要及时清退入库。

6..对变质的火工品要报请上级保卫部门和安全部门批准后及销毁。

火工品储存保管 制度

1..严格执行 “三专”“三严”“五双”“三对头”制度。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 “二不批”“五不发” 3..建立出入检查登记 制度。

4.库房内不许超量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火工品堆垛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使用垫板,雷管必须放在木架上, 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 堆垛高度不超过1 米。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派出所(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药库管理规定

1..购买炸药、雷管车辆准运证(要灯、旗、证件齐全)。2.药库看管人员保持三人。

3.地面库设导通室。配备导通设备,进行人员培训,保证正常 上岗。不得脱岗,各项制度齐全。

4..每次入库、出库炸药、雷管、数量要登记清楚准确。5..风入库人员必须登记清楚闲人进。

6..井下药库调为临时发放硐室,储药量不得超过生产24 小时用药量,账目必须清楚。

7..井上下药量每次不得超过48小时用药量,请遵照执行。

地面药库安全操作规程

1.地面炸药库实行双人双岗,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不允许出现脱岗现象,查脱岗一次罚当班人员100元。

2.防火器材要齐备有效,要经常检查保养灭火器等防 火器材,防火沙、防火水要备足量。

3.对上级检查 出 的隐患要认真整改,按期按要求整改好。 4.库区内的用电器设备要完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5.如发生事故,要协助上级部门作 好事调查、分析工作,并按规定接受奖惩。

放炮器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降低生产成本,保障放炮器的安全正常使用。特制定放炮器维修管理制度。

1、放炮器的领用,实行器材卡片管理制度。使用人员要按照放炮器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和保管,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放炮处于完好状态,使用中发现其上有零部件松动、丢失等现象,要立即停止使用,严禁将放炮改为其它用途。

2、放炮器的维修人员要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维修保养质量高质量的完成维修计划任务。

3、维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制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故障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4、维修人员负责放炮器的领用发放管理,对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放炮器的损坏、丢失等,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5、认真做好各项技术数据的记录,及 各种资料的填写工作,并妥善保管。

火工品装卸运输 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2条至26条和规定第31条至34条执行。

2、装运爆破器材实行“三定”,所用专车必须清理干净,不许乘坐无关人员,并配备有灭火器 材。

3、火工品运输要在白天进行,限速行驶,专人押运,运输线路附近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4、井筒 运输火工 品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运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 运送。

5、

6、

火工品入库时要有专人验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人员运送雷管、炸药应专车专运,并且分别装在非金属容器内。

火工品发放和清退制度

1..发放火工品必须在专用套间内边缘必须有凸 起工作台,台上垫有软性材料。

2..严格执行“ 五不发 ”制度。

3..严格火工领取清退制度,放炮工当班领用及剩余的火工品数量,必须经汪班班组长和安全员签字并及时将剩余火工品交 回库

房,做到审批、实发、实用、清退四对口,严禁将用剩火私自留用或销毁。 4.发放和清退工作要加强帐务记录,做到交接严格、手续齐全、班清日结,不许用铅记帐,不得涂改。

火工品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1、必须建立火工品库房防火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每月必须检查一次,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2、

3、火工品管理员任何时候不得脱岗。

严禁将烟火和易燃物带入库内,库区内严禁吸烟或有其它明火。

4、库区内必须使用安全防爆灯具及开关,照明线路必须使用电缆。

5、

6、

库区内必须设有避雷装置,并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当发生火灾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1、雷管入库后,必须逐个作导通测试,并予以编号,否则严禁发放使用。

2、导通测试必须按以下七个过程进行:

① 在未使用前,将指针调到左端刻度线上。 ② 将转向开头,转向3欧姆、9欧姆或导线位置。 ③ 转动校准旋钮、使指针停在红△中间。 ④ 被测电阻固定在接线柱和按钮上。 ⑤ 指针指示欧姆值就是被测的电阻值。 ⑥ 使用完备后,将转换开关放在“关”位置。 ⑦ 当指针无法调点线△中间时,应更换电池。

3、导通测试必须在专用测试室进行,且一次只许打开一只雷管箱,最多取100发雷管。

4、测试时要理好脚线,并放在操作台上,最多20发编一组,按顺序一组组进行。

5、导通仪表电流不许超过规定,全电阻检查测量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定期校核仪器。

6、测试电雷管的防瀑箱的强度至少应为20发雷管起爆不被击穿。

7、雷管编号必须用铁笔进行,位置应在原生产厂家编号的背面,且应做到字迹清楚,并配戴安全防护罩。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爆破器材销毁前必须填写报告,报蝗待销品种、数量、原因和办法,报送上能有关领导、安全部门、保卫部门、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审批,经同意批准后,方可销毁。

2、销毁地点至交通道路建筑物等距离按一次3公斤时,其安全距离不小于150米至300米确定。

3、为使销毁火药安全爆炸,第一次销毁后,检查如有未炸的再作第二次销毁,确有不炸的,可用烧毁法销毁。

4、

5、销毁雷管时,一次销毁不得超过100发。

销毁雷管前必须组成销毁小组,成员夺主要负责人1名,保卫2名,爆破员2名,药库保管员1名,6人组成,并登记备案。

放炮器和母线的使用制度

1、放炮器使用MFB-100型发爆器,放炮工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领用、存放好放炮器。

2、放炮母线使用2×1mm2的两心铜蕊阻燃电缆,放炮距离不低于100米。

3、放炮母线要吊挂在没有高压电缆的巷道的一边,如有需挂在高压电缆一旁必须距离平行与高压电缆30cm处,并不得用铁丝吊挂。

4、当班没有用完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交回药库,发爆器和母线要锁在木箱内。

放炮器、放炮母线管理制度

1、

2、

3、

4、必须按矿上规定领用发爆器和母线。在使用过程中,保证器材不受损坏。 不许转借给他人使用,并保存完好。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夺损坏要及时送到五小电器修理部修理。

5、放炮母线在使用中如发现被炸破皮,要及时更换母线,严禁再使用。

放炮管理制度

天安煤矿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放炮管理,杜绝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放炮管理制度。

1、工作面爆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必须使用水泡泥,用粘土炮泥封孔时,当炮眼深度在0.6~1.0米,封泥长度不得低于炮眼深度的一半;炮眼深度超过1.0米,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对于深度小于0.6米的炮眼,严禁装药放炮。装药量必须符合规程之规定。

2、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和严禁在残眼内钻眼:并坚持湿式钻眼。

3、爆破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采面放炮安全距离必须 100米,掘进工作面放炮距离必须在反向风门外300米。

4、爆破采用正向装药,串联式联线方式,使用毫秒电雷管,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乳化炸药,每眼使用1个水炮泥。

5、爆破前班长必须派专人在所有通往爆破地点和贯通地点的各个通道口爆破撤人距离以外安全有掩护的地点设置警戒。每一警戒点安排2人放警戒,设好警戒后,一人负责警戒,另一人返回通知已设好警戒。只有每个警戒点的警戒员都通知后才可装药爆破,爆破后警戒员只有接到撤除警戒的命令后才能撤警戒。

6、对火工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火工品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火工品的管理规定;爆破器材必须由专人运送,严禁用矿车、溜子或皮带运送。

7、必须一次装药,一次启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启爆。严放糊炮、明炮和明电放炮。

8、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母线与母线之间;母线与脚线之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出现明接头。

9、瞎炮处理:瞎炮必须在班长的指挥下处理,若因连线造成的瞎炮,必须重新连线放炮;如因炸药或雷管造成瞎炮,必须距瞎炮0.3米处,另打一个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进行装药放炮处理,严禁采用其它方法进行处理。

火工产品验收领用管理制度

1、对火工品必须专车分运,不得混装混运。

2、火工品验收时,对品种、规格、数量必须和发票相符。火工品入库必须建帐、建卡及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3、火工品入库后,按规定编号,测试分类,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妥善保管。

4、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和在同一库房保管。

5、领用火工品,调度室必须按定额计划开票,领用人员必须持有放炮上岗证和调度室开的票据才能发放,并要求领用人签字盖章。

6、火工品发放必须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防止霉烂变质,造成浪费。

7、放炮员当班放炮后,所剩余炸药、雷管数必须及时退库,如不及时退库,丢失罚款200元,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8、经常清点库存,发现丢失、霉烂变质,及时向领导汇报,如造成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9、按时交接班,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每月月底对火工品进行一次盘存,盘存要有记录和参加人员签字。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装卸、运输爆破器材,要由懂得爆破材料性能的人员担任,并随身携带要害证。

2、提运爆破器材,必须持公安部门审批的提运证,并认真核对实物。

3、爆破器材运到药库后,运送人员和库管人员要互相清点,核对实物与提运单相符后,双方在提运单上签字盖章。

4、炸药和雷管不得同时搬运。

5、装卸与搬运雷管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扔、摔、碰撞。

6、爆破器材在库内搬运,可用经过检查批准的手扶小胶轮车运输,每次运输的雷管数量不得超过4箱,必须单层码放。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1、井下消防材料库分别设置在主要生产区域,运输方便的交叉硐室内,消防材料要有专任负责。

2、消防材料库按需要配齐各种消防器材,帐物清楚、码放整齐、携带方便。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挪用消防器材。

3、井下发生火灾或特殊情况时,消防器材、物品必须及时补充,以便备用。

4、消防器材必须配备专用电话。

5、成立消防器材管理小组,每月负责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推荐第7篇: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爆炸物品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3涉爆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7 民爆品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 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9 爆炸物品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0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火工品度理制度

火工品暂存管理制度„„„„„„„„„„„ „„„„„„„12 火工品下井管理制度„„„„„„„„„„„ „„„„13 火工品发放硐室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4 火工品领退、使用制度„„„„„„„„„ „„„„„„15 井下库管员操作规程„„„„„„„„ „„„„„„„17 火工品交接制度„„„„„„„„„„„„„ „„„„18 爆炸材料丢失报告制度„„„„„„„„„„ „„„„19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21 电雷管编码制度„„„„„„„„„„„„„ „„„„22 火工品发放硐室出入验身制度„„„„„„„„ „„„23 井口出入验身制度„„„„„„„„„„„ „„„„„24 雷管导通试验管理制度„„„„„„„„„„ „„„„25 雷管导通试验操作规程„„„„„„„„„„ „„„„26 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27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29 背药工管理制度„„„„„„„„„„„„ „„„„„36 “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7

爆炸物品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和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蒙西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田 星

副组长:李东华、陈 彤、郭子龙、赵 斌 成 员:金万东、孙峰宝、袁 刚、王 禹、刘 辉

办公室设在综合部,主任由孙峰宝兼职,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专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 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程、规定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研究制定民爆物品安全工作目标与规划及相应的奖惩政策、措施、制度和办法,并督导检查、考核落实。

(三)定期组织召开民爆物品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级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应持证人员持证上岗。

(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管理创新,及时制定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自律机制。

(八)负责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大检查。

(九)其他需有民爆物品安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分工

(一)、组长:田星是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井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民爆物品运输的储存的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措施。

(二)、副组长:陈彤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全面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我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抓好业务保安。

(三)民爆物品专员: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问题。

(四)安全生产部部长: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问题。

(五)通风技术员:对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负业务保安管理责任,同时对民爆物品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抓好重大事故预防和各项安全技术保障工作的落实。

(六)保卫科科长:负责民爆物品保卫、防火、防爆、运输管理业务保安与监督检查负责人,负责民爆物品储存、运输、地面防火、防盗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四、工作制度

(一)、定期检查制度。每周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购买、运输、出入井环节、储存、领用发放、使用、清退)进行一次检查,并建立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台帐,发现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及时消除和纠正,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定期汇报制度。在每周矿井安全办公会上汇报一次民爆物品工作开展情况。

(三)、安全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民爆物品领导小组会,总结工作情况,查问题,安排下步的工作。

(四)、奖惩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井口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每年对组织成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奖优罚劣。

(五)、安全意识警示教育培训会制度。每月由矿主管民爆专职负责人组织召开井口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并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参加。

(六)、担保制度。对涉爆人员实行担保人制度,由中层以上或熟悉被担保人的管理人员对本井涉爆人员进行担保,签定担保书,做到层层有担保,明确职责,凡是没有落实担保责任的爆破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担保人每月至少对所担保的爆破人员进行一次家访式的谈话,谈话内容要详细并记录在案。全面了解爆破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如发现所担保人员情绪不稳定或其它不良苗头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停止其从事的爆破工作。

(七)、对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审查制度。

1、符合中国国籍常住人口,年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参加邪教组织,工作认真,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家庭和睦,心态平和,无仇视和抱复社会言论,无过激行为。

3、涉爆人员必须是本井正式职工或与所在井签订了劳务合同的人来担任。

4、各井负责办理涉爆人员户籍地政审及现实表现证明。

5、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参加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市公安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班组长领导下对放炮安全工作负责。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3、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好火工品运输、伫存、使用、返退工作。

4、对发生拒爆、残爆、瞎炮等情况当班没有处理完毕时,要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待清楚,否则,不得离开现场。

5、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民爆品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2.民爆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火工品发放硐室内,不准超量存储,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密办理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登记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入出库登记薄》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4.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5.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6、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实现安全存储。

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检身员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脱岗。

3、对升、入井人员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按照入井须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把关,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如:火工品等),特殊情况需主管主任批准,采取措施,方可升、入井。杜绝一切人员不携带自救器下井。

4、检查下井人员着装,严禁穿化纤衣服,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制止下井。

5、坚决制止酒后人员下井。

6、检身员发现入井人员有病态时,必须制止其下井。

7、检身员在完成升、入井人员检身工作后,对责任区必须每班巡查一次(副井口→井下人行车库处)。

8、对临时下井人员和早出班人员必须详细登记时间、姓名、灯号、自救器号。

9、对外来人员必须有调度室通知和本单位人员陪同,详细登记时间、姓名、灯号、自救器号后方可入井。

爆炸物品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押运爆炸物品,必须经井口调度室通知,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安全运输,不准在井上或巷道内无故中途停留。严禁丢失和发生意外。

3、押运爆炸物品时,要在地面专用暂时存放点装车,车辆要使用专用矿车,数量要清点,装车完毕后必须上锁,并设明显标志,服从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

4、运输爆炸物品时,行车速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慢行,运输斜井一律清人,做到行车不行人,沿线平巷要停止其他作业。押运员要紧跟车辆后面,严禁登钩。严禁其他人员跟随或靠近运输专车。

5、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运,严禁违章运输。

6、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纪,运至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后要认真清点入库,要和保管人员当面点核,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7、填写押运日志。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对暂存、装车、押运、储存、使用、清退爆炸物品的各个环节施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3、爆破时,要按规定设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哑炮,按规定时间解除警戒。

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特殊情况,有权制止爆破。

5、全面掌握领取和使用爆破物品情况,监督爆破员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薄》。

6、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改进民爆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火工品暂存管理制度

1、火工品到达指定地点前,火工品押运员必须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如运输工具内有杂物,要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2、火工品到达指定地点后,装卸火工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看守,严防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区。

3、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准进行火工品装卸作业。

4、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不许携带火具、火种。

5、严防蛮干作业,装卸火工品应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火工品。

6、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火工品不准发运。

7、押运员应及时把爆炸物品装入专用车内并上锁,及时运送到火工品发放硐室。

8、装卸、运输等各个环节严禁脱节停顿。

火工品下井管理制度

1、从接货到入井、入库,必须采用专用车辆运输火工品,并且在车辆显眼位置标示“危险”的标志牌。

2、在井筒内运送雷管时,车辆内只准放1层雷管箱,并固定牢固不得滑动,箱与车底之间垫有胶板。

3、火药、雷管从开始卸车和运输,必须不间断地转运到库贮存。

4、每次到货下井,由调度室及时协调时间并通知专职运输人员、井上下信号把勾工、绞车司机。升降速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火工品安全运输。

5、火药和雷管往井下运送,必须分送。

6、运送火工品必须固定专人,下井后不得停留,井底至火工品发放硐室之间采取人力推车方式运送到火工品发放硐室。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副井口及井口房内、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8、运送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火工品发放硐室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1、火药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三昼夜的需要量,雷管不超过十昼夜的需要量。

2、火药和雷管必须隔离贮存。

3、火药应在库内存放,堆码整齐、稳定,不应倾斜;库内存放量不应超过允许的贮存量。

4、雷管应放置在木质架上,架上的雷管箱不应叠放。

5、贮存硐室要保持干燥,以免受潮使火药和雷管变质,炸药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米高度的垫木。

6、火药和雷管按其入库先后顺序发放,以免贮存期过长变质。

7、搬运和存放时轻拿轻放,严禁推、拉、拽。

8、库内必须装有防爆型照明设备,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工品发放硐室。

火工品领退使用制度

1、严格执行《蔚县公安局爆炸物品“一条龙”管理办法》。

2、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凭条领取,并把当班所开的管药全部领走,火工品发放硐室决不临时存放,出班时清退即可。

3、领取火工品人员进入火工品发放硐室时,必须卸掉矿灯,方可进入。

4、库管员必须根据领取凭条注明的炸药雷管数量发放,无领用凭条不得发放,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详细记录管号等。

5、领用凭条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井口领导、爆炸物品监管员四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6、领用凭条中炸药雷管数量必须使用大写文字,并不得涂改。

7、炸药、雷管当班领,不得提前领取,必须当班使用。

8、库管员必须做好炸药雷管库存、发放详细记录,并保存爆破员出具的领取凭条。

9、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用带锁的炸药雷管箱分装分别背运至工作地点。

10、爆破员出班后,必须将当班炸药、雷管使用情况(如:领取炸药、雷管数量、爆破次数、使用数量、剩余数量)做记录,并由本人签字,安全员签字确认后,交给库管员,由爆破员填写在爆破员日志上。

11、爆破员必须将本班剩余炸药和雷管交回,由库管员存放,不得擅自保存。

12、库管员收到炸药箱、雷管箱时,必须及时与其领用情况核对,并在爆破日志上签字,如使用数量与领用数量不符时,必须查明原因处理。

13、处理瞎炮后未爆的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由库管员妥善处理。

14、各队组领用、退还管药时,必须谁领谁退,库管员必须将其领用、退还管药编号、数量、领用、退还时间登记在记录薄内,做到帐物相符。

15、火工品管理必须做到帐、物、卡三对口。

井下库管员操作规程

1、参加区队组织的班前会,听从工作安排。

2、按照火药库交接班制度,对当班的火工品及其它情况进行现场交接班,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在交班前,为下一班准备好待发的火工品。

3、按照火工品交接制度,对于从井上向井下集中运送的火工品与运输主管人员现场清点。

4、执行雷管编号制度。按照到矿雷管的编码严格管理,发出与退回时的编码记录完整。

5、在做雷管导通试验时,动作要轻,严禁拉拽。对变形、变质及不合格的雷管不予发放。

6、搬运炸药箱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推、拉。

7、严禁在发放时在发放台上同时摆放炸药和雷管,当炸药或雷管发出并装箱后,方可发放另一种火工品。

8、执行火药库的其它管理规定。

9、每月底向调度室报送“火药雷管收发汇总表(总表)”。

10、每月向物管科和各使用火工品的单位报送火药、雷管消耗情况表。

11、每月月初向公安部门报送火药、雷管库存消耗表。

12、在库内搬运火工品时,确保自主保安,防止在各拐弯 处擦伤或摔倒碰伤。

火工品交接制度

1、供应部与井火工品押运员交接

(1)、采用火药、雷管进井,经交接后直接下井的方式。 (2)、火工品交接地点:副井井口南侧材料库旁的火工品暂存点。

2、每次火工品到后,由供应部专管人员向井火工品押运员移交,并由井火工品监管员现场监管。

3、供应部专管人员负责向井口移交外包装完好、内在质量符合验收要求的炸药和雷管。

4、验收必须按照供应部有关领料管理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填写验收报告,须有供应部押运员、井火工品押运员、井火工品监管员等人员的签字。

5、验收后,通风区负责将验收数量报矿综合科。

爆破材料丢失报告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爆破材料丢失,必须执行报告制度并执行处理的有关规定。

1.丢失可能的原因:

(1)由于放炮员责任心差,造成丢失,被管理人员发现,雷管可根据编码及发放日期确定具体放炮员,炸药可根据地点和班次确定施工单位。 (2)由于放炮环节崩出的残爆、瞎炮雷管,施工单位未发现,经运输和选煤环节发现的丢失,能够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或由于毁损严重不能确定责任的。

(3)火工品发放硐室发放人员疏忽造成帐、物、卡不符,并确定为丢失的。

(4)其它原因。 2.报告制度:

(1)任何人员捡到爆破材料,必须及时报告井安全组,安安全组根据报告情况,组织通风区查清丢失单位。

(2)对于火工品发放硐室发现的丢失,通风区必须及时报告井安全组。

(3)其它情况的丢失,通风区及时报告井安全组。 (4)井安全组建立专门记录,对丢失情况进行登记。 3.处理:

(1)按照矿有关文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当性质重大时,在逐级报告后,由公安部门组织调查,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捡到的废弃爆破材料,经分析后,交回火工品发放硐室,由管理员进行专门登记。其后,按照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办理。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做好本室的安全保卫工作,非本室工作人员出示要害证后方可入内。

2、遵守岗位制度严禁随便脱岗。

3、积极做好安全预防性工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矿有关领导、调度室,并协助有关人员处理。

5、硐室外要悬挂“要害场地,严禁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电雷管编码制度

一、领取雷管时,库管员用专用手持机刷卡发放并认真填写雷管编码信息登记表。

1、雷管编号按厂家出厂的流水号为准。

2、填写雷管使用编码登记单,横栏“个位”0—9是指盒内雷管流水号的个位,纵栏“十位”0—9是指盒内雷管流水号的十位,中间交叉空格用于填写相应编码雷管领用人的姓名。

3、按要求规范填写企业代号;按雷管合格证提供的生产日期填写生产日期;按雷管的箱号、盒号条形码后三位数填写箱号、盒号。

4、填写领用人和发放人姓名时必须由本人填写不能代签,并将领取日期、数量、实际用量填写清楚。

二、填写记录时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是否符合要求由主管主任审核。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井口留底,保留5年以上备查,一份在右上角帖盒号标签报于公安部门备案。

三、发放时,火工品库管员必须按井口雷管领用计划单和有关规定按编号顺序发放,不得丢三落四。

四、交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清本班雷管的发放情况,交不清时,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并报告井主管部门。

五、由于库管员失职造成雷管流失,由库管员全面负责,发生问题追究其法律责任。

火工品发放硐室出入验身制度

为了保证火工品安全存放,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火工品发放硐室入出验身制度如下:

1、非火工品发放硐室人员必须出示我井签发的要害证或背药证方可进入该硐室;外来人员必须由持有要害证的我井安管人员陪同方可入内。

2、所有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进入火药库。

3、所有进入火药库的人员,必须服从库工指挥,将所带矿灯及各种电子仪器存放到指定地点。

4、所有人员不得将金属物品带入火药库。

5、所有进入火药库人员必须按“非要害部位人员登记本”内容进行登记。

6、所有退出火药库人员,必须主动服从配合库工检查,防止火药、雷管流出火药库,对社会造成危害。

井口出入验身制度

1、井口设置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专职检身员,负责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2、检身员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不得空岗、脱岗、擅离工作岗位。

3、出、入井人员必须接受验身检查,检身员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逐人验身检查。

4、发现私带炸药、雷管及其他物品升井的,立即报告井安全组和矿安全科。

5、检身员必须在其工作岗上交接班,填写好交接班日志,并对金属搜身仪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6、保卫组组长和责任区的队长必须对检身员定时或不定时进行督导检查,在升、入井人员比较集中区段内必须协助检身员维护好现场秩序。

雷管导通试验管理制度

1、检查导通仪器性能的完好情况。

2、把成束雷管顺好,按要求抽取单个雷管进行实验。

3、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沙箱),检查时要将管体放入沙箱内,每次检查一发一通电。箱外雷管必须用安全防护罩加以防护。

4、从雷管硐室取出每天应发的雷管进行编号登记后,放到每个放炮员的架子上,然后从架子上取某个放炮员的雷管到导通室,数量不超过100发。

5、做好实验后将脚线拧结,20个一把缠好放在一起。

6、一个放炮员的雷管导通实验完成后,才准进行下一个放炮员的雷管导通实验工作,循环往复。

7、实验数量满足本班使用后,雷管放到发放架子上便于发放。

雷管导通试验操作规程

雷管导通流程图 准备工作

从总库取出每天应发的雷管进行编码后放到每个放炮员的架子上,然后从架子上取某个放炮员的雷管到导通室,数量不超过100发。并检查导通仪器性能情况。

导通试验

先把成束雷管理顺好,按要求抽取单个管进行实验后,将脚线拧结,并缠好,20个一把放在一起。

结束轮换

一个放炮员的管号导通实验完成后,才准进行下一个放炮员的雷管导通实验工作。循环往复,满足本班使用,然后把雷管放到发放架子上

爆炸物品销毁制度

销毁爆破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失效或变质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材料(以下简称“废炸药、废雷管”)。

2、领取在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存放的待销毁的废炸药、废雷管,其数量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凭专门证件(一次性)和卡片办理领取手续即“一证一卡”。

3、销毁爆破材料必须由库管员登记造册,在计划销毁工作前,必须编制报告,报矿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

4、销毁方法及一次最大销毁量: (1).销毁方法:炸毁法,

(2).销毁废炸药: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kg。 (3).销毁废雷管: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30发。

5、销毁爆破材料的场地由公司提供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销毁场地选取在矿井东边大沟内。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掩护体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得小于50m,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及公路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6、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冗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冗装的电雷管。

7、销毁爆破材料应由矿长组织,供应、安管、调度、通风、保卫人员必须参加。

8、安全技术措施:

(1).每次销毁工作由通风队进行,矿保卫部、安管部必须到场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由通风区指派放炮员协助放炮。

(2).拉炮地点应在出入口背向爆破点的掩体后面,在爆破点西侧,距爆破点距离不小于100m。1人操作,2人监护。

(3).作业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壤。 (4).警戒位置:在大沟上距沟边不小于20m的地方,两沟边各有2人负责警戒;在大沟内,西侧距爆破点150m,东侧距爆破点200m,两警戒线各有1人负责。

(5).销毁废炸药时,引药不小于2个,殉爆药各一卷,废炸药集中在一起,覆盖不小于0.3m厚的黄土。

(6).销毁废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冗装盒内埋入土中,土厚度不小于0.5m。引药2个。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郑沟湾矿郑井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按照集团公司“五统一”要求,放炮员技术、业务、工资结算统一归通风区管理。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政审和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培训中心发给的放炮操作证和蔚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放炮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运送药、装药人员都必须经过矿组织培训,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放炮管理和矿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3.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放炮员应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

4.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班组长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瓦斯员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环节执行不好,不准放炮)。此过程由现场安全员监督执行。 5.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放炮,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6.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爆破材料。大力推广使用高安全度的“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质量不合要求和变质的爆破材料。

7.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全电阻检查和严格按编号进行发放,同时将脚线拧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

8.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当班领退火工品时,由通风区派出的放炮员负责领取,领取数量由施工单位根据当日安排的工作量大小确定,由施工单位当班委派的背药工负责通知放炮员按要求数量领取,通风区委派的放炮员必须按施工单位提出的具体数量领取,以防出现第二次背药,影响生产的情况,若放炮员未按要求领取火药,由此造成的产量损失,由放炮员自己承担。其它情况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必须认真填写开滦蔚州矿业公司郑沟湾矿工作面炸药雷管支出消耗单,此单执行一日一签一回收制度,要求当班班组长必须签字,监管员签字处现场瓦检员在,由瓦检员签,瓦检员不在由施工单位付组长签字。为更好地配合好各单位工作,要求计划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到通风区办理申请使用放炮员申请单,此单必须经施工单位和通风区值班人员双方签字后,通风区才能安排放炮员工作,如若施工单位不按期申请放炮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特殊情况除外)如不可预见性崩大块、处理煤仓封堵情况,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退回药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杜绝爆破器材丢失。

9.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

10.装配引药只允许放炮员一人进行,并按操作规程操作。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装药时必须首先消除炮眼内的煤(岩)粉,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3条和爆破说明书的要求。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以外要用不少于0.15m的炮泥填满堵严。严禁无封泥放炮和放糊炮。所有装药放炮使用的炮土,均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运送到放炮地点,由放炮员负责制成软胶柱状,直径为30毫米左右。(手攥能胶结成块)。凡施工单位自己不背炮土的,放炮员有权停止装药放炮。由此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自己负担。

1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明火放炮。放炮器的钥匙(手把)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充电时,不得将钥匙(手把)插入放炮器。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手把)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除放炮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持有放炮器钥匙(手把)。放炮器必须专人管理,下井由放炮员负责领取,到地点后,交班长负责放入专用成放炮器箱子内,并加锁(锁子问题由施工单位自己配备),锁放炮器箱子的钥匙由当班长负责保管,不到放炮时,班长不准将锁打开并给放炮员。每次放完炮后,放炮员要立即将放炮器交给班长,由班长负责放入箱子内保管。升井时,由放炮员负责将当班使用的放炮器交回通风区仪器收发室保管。

12.放炮必须使用专用放炮母线。放炮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 须用绝缘胶布包好,放炮母线的敷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的规定。放炮线保管和领取使用工作由通风区负责。严禁出现不合格的放炮母线。

13.装药放炮前,要对放炮地点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列举的任一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洒水除尘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执行放炮前洒水情况,放炮员有权停止放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放炮前还必须对机电设备、设施等加以可靠的保护。

14.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放炮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炮药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警戒距离严格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15.装药后,脚线的连接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完成。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即将“允许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持续5秒钟后方可放炮。

16.响炮后,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

17.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班组长和放炮员在现场交接班。原则上要求放炮员离开时必须经当班组长签字同意方可离开,否则,对放炮员按提前丢岗处理。

18.通电以后装药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手把),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雷管至少要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短路等原因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其它原因造成的瞎炮,要严格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19.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防止放炮后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0.工作面放顶期间不得装药。回采工作面放炮应尽量做到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破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间隔分组一次装药,分组起爆。分组装药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m,并要采取防止间隔区间未装药放炮挤压的措施。 一个回采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放炮器放炮。

21.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禁止同时装药放炮。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爆破作业应遵照《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突的规定和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23.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都应装设牢固的声控水幕,做到放炮时自动喷雾。尚未安装自动声控水幕的,可先由人工控制的水幕代替。放炮前,人员撤出后打开水幕。

岩巷掘进工作面要安设风水喷雾设施或水浴式除尘风机进行灭尘。

24.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25.处理煤仓和溜煤眼堵塞应按照局、矿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和溜煤眼时,只准使用刚性被筒炸药,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被筒。刚性被筒的装药和引爆必须符合规定,并要采取防止崩坏煤仓和溜煤眼的措施。每次放炮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煤仓和溜煤眼内空间、放炮地点上部和下部的瓦斯,并采取洒水灭尘的措施。

26.严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老塘堵塞的大块煤矸。 27.放炮撤人、警戒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8.开凿和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门的爆破说明书和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9.井下放炮作业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其它有关规定。

30.雷管、炸药消耗量,拉一次所消耗炮数和药数全部由放炮员认真填写,并由现场班组长、安全员、监管员签字,发现一次不填,对放炮员进行罚款。凡不按规定填写火工品支出消耗单的,火药库拒收火药。

背药工管理制度

1、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在具有耐压、抗冲击、防静电的专用火药箱内并加锁。装在同一药箱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有固定的坚固隔板隔开,雷管和炸药分别装在不同间隔内。

2、雷管必须有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有资格的背药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

3、火药应直接运送到放炮作业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4、严禁用刮板机、皮带运输机等工具运送火药。

5、火药箱应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人员稀少并避开电器的地方,且药箱始终在放炮员的视线内。

“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矿井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1、采掘工作面等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做不到不准放炮作业。

2、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装药前、放炮前、后的瓦斯浓度。凡装放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装药放炮。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做好记录。

3、“三人连锁”中三人即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应各自携带好三牌,即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瓦斯员持放炮牌,现场无牌的不准从事三人连锁工作。

4、“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放炮牌交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环节执行不好,不准放炮。

专职炮工队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掘进队队长

成 员:安全员、班组长、炮工、瓦斯员

二、职责职责职责职责

1、组长职责

在通风区长领导下,做好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程》有关规定和矿火工品管理制度;负责炮工队检查、考核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关于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事故预防和各项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相关制度及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日常现场检查工作,对违章作业人员严肃处理。落实好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及一炮三检制度。对爆破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安全员职责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对火工品的领取、存放、消耗、清退“三人连锁放炮”及“一炮三检”制度和“三大规程”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凡在现场发生违章放炮行为,负责追究事故原因及责任并上报炮工队,对现场爆破工作负现场管理责任。

3、班组长职责

班组长为现场第一责任者,对现场火工品的领取、存放、消耗负全面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及“三大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认真遵守爆破管理规定,提高职工技术,安全素质,严禁违章放炮。凡在现场发生的违章放炮行为,负责追究事故原因及责任并上报炮工队,班组长对火工品的存放、消耗现场爆破负全面管理责任。

4、炮工职责

为现场爆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火工品的申请、领取、存放、消耗、清退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工有权杜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并认真填写火工品的领取、消耗、清退单,及相关规定的其它票单。

5、瓦斯员职责

负责放炮地点“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执行,认真填写瓦斯牌板,如发现有害气体超《规程》规定,有权制止工人继续作业,组织撤出人员并上报调度室。

三、管理制度

(一)发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1、发爆器由通风区统一管理。

2、发爆器由放炮员领取携带到工作面,放到专用箱内。发爆 钥匙由当班专职炮工管理。

3、发爆器符合防爆电器设备要求,外壳不得有裂纹,螺栓要紧固有弹簧垫。由通风区设专职检测维修工进行电能检测、校验。

4、发爆器供电时间≤4ms,引燃冲量≥8.7A2ms,充电时间≤20s.

5、仪器维修中不得随意改变电气参数及元件规格型号。

6、每节电池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5A。

7、发爆器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并存放在 清洁、干燥,无硫化物的无毒场所。

8、井下严禁随意打开发爆器,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到发放站更换。由检测维修工修理校验,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9、发爆器在使用中要精心维护,严禁磕碰,对故意损坏放炮器得按仪器价格的150%处罚。

(二)放炮管理二十个严禁规定

1、未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工作面,严禁爆破作业。

2、无爆破上岗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严禁上岗。

3、采掘开作业规程无爆破说明书,严禁爆破作业。

4、采掘开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打眼。

5、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装药放炮。

6、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引爆。

7、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

8、掘进工作面装药后,严禁再打眼。

9、装药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

10、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明火起爆。

1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2、放炮母线、雷管脚线、连接线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严禁同任何物体接触。

13、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14、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的规定,严禁装药放炮。

15、严格执行警戒制度,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进点,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否则,严禁起爆。

16、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放炮。

17、严禁用爆破法处理老塘大块煤、矸。

18、严禁用明火、普通导爆索、导爆管起爆和放糊炮。

19、严禁在残眼、虚发眼继续加深打眼以及再装药放炮。20、处理瞎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的规定,严禁采用其它方法处理。

(三) 安全生产放炮制度

1、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放炮事故,必须在采掘放炮作业中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2、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地区,为掘进工作面、回采面瓦斯涌出异常地点或通风区认为比较危险的地点,必须设专责瓦斯检查员,不得出现因瓦斯检查员不在场,而影响放炮的情况。

3、钻眼期间不影响其它的工作,回采工作面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电钻允许同时打眼。使用风动工具的掘进工作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打眼的风钻数量。装药期间附近20米前后严禁从事电钻打眼等与放炮无关的工作。

4、在得到瓦斯检查员允许,钻眼完毕,放炮员要严格执行“十不装”规定,准备装炮,这时组长和放炮员换牌,与此同时,组长指派专人到所有通道处放警戒,并交给警戒牌,说明放警戒地点(回采面还要交代此次放几响)。组长要组织撤人和撤出需要撤离的工具。这时,组长把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即说明组长除放炮有关工作以外,已无生产指挥权。无论掘进、回采,装药开始,一律停止溜子运转。

5、瓦斯员检查了放炮迎头及20m范围内瓦斯含量不超限,并进行了洒水除尘,其它符合“十不放”的要求后,把放炮牌交给炮工,炮工开始联炮,并由班组长、瓦斯员在场监督,联炮完成以后,撤至放炮地点,发出警号,进行放炮。

6、回采工作面放炮以后,发现顶板等方面有问题,要先行处理,认为无问题后,再继续装药放炮。

7、通电以后不响或怀疑有瞎炮时,炮工要把母线从放炮器上拆下并扭结,携带放炮器及钥匙和班组长一起进行检查,安全员看守放炮母线,检查完后仍按第4条执行。

8、放炮并吹散炮烟以后,放炮员将母线拆下扭结和组长、瓦斯员三人共同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问题后,三人交换牌,组长仍持放炮命令牌、放炮员持警戒牌,瓦斯员持放炮牌,这时,此次放炮宣告完毕。

9、贯通地点,除执行上述规定外,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面工作面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及通风符合规定时方可放炮,组长在下达放炮命令前,要掌握通向对面工作面各个通 道口的警戒情况。

10、用放炮方法处理残拒爆时,按以上规定执行。

11、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人的职责职责: 组长职责:派出警戒并清点人员、撤离工具、顶板及支护情况,同时还要负责各项放炮制度的执行。 炮工职责:所有火药、雷管管理,做引药、装炮,联炮母线放设及使用,引爆操作以及检查和处理残拒爆等。 瓦斯检查员职责:负责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包括贯通巷对面工作面的气体和通风情况)、除尘灭尘制度,监督现场放炮工作。

12、本制度没有涉及到的,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认真检查瓦斯及通风情况。

(四)炮工 “十不放”制度

1、炮眼深度、角度、方向、位置、数目及炮泥长度不符合规定不放炮。

2、眼内煤尘或岩粉没有清除不放炮。

3、顶帮支架不安全、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不放炮。

4、瓦斯超限不放炮。

5、炮眼来水、迎头地质变化、温度骤高骤低不放炮。

6、在放炮地点20m内,煤车、煤岩等杂物阻塞巷道1/3,巷道支架有严重损坏情况不放炮。

7、放炮母线和电缆混挂在一起不放炮。

8、不设好警戒、没发信号、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放炮。

9、迎头风量不足、局扇停止运转不放炮。

10、工作面机头支架、特殊支护或其它必要支护不符合规定不放炮。

(五)炮工 “十不装”制度

1、瓦斯超限不装药。

2、工作面风量不足、未经处理不装药。

3、工作面顶板、支架不安全,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放炮。

4、炮眼内煤粉、岩粉未清除不装药。

5、未经进行洒水除尘,而又存在煤尘、危害的情况下不装药。

6、掘进迎头和回采工作面装药地点10m范围内,未停止与装药有关的其它工作不装药。

7、炮眼深度、最小抵抗线、位置、方向和数目不合乎规程规定不装药。

8、需要探水巷道、不按规定打探眼时不装药。

9、发现炮眼变形、坍塌或有裂缝时不装药。

10、发现炮眼打在断层上、有出水异状、炮眼内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或透老塘、旧巷时不装药。

(六)爆破工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涉爆人员的政审制度,定时向炮工队汇报个人思想动态。

2、对政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炮工作,对不能胜任放炮工作的人员坚决取消放炮资格,收回证件。

3、放炮员必须由经过政审和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安培中心发给的合格证和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4、放炮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放炮员应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放炮。

6、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7、严格爆破材料的领退制度,做到领取、运送、存放、消耗、清退三对口,杜绝爆破器材丟失。

8、放炮撤人、警戒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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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火工品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管理万无一失,使用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爆炸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部爆炸物品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

1) 建立项目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部经理 副组长:安置总监

员:总工、项目部副经理、各个隧道队洞长、各科室主管 2)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工作,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定要求,必须认真执行,为了具体落实必须做到:

1、项目成立爆炸物品安全委员会,施工队设安全领导小组、班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网络。

2、必须事先办理使用许可生和储存许可证,方准从事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3、加强民爆物品接触人员的教育,熟悉法律法规及民爆物品的性能特点。

4、建立安全技术规范及岗位责任制,完善领取、发放、使用或销毁、清退台账。

5、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料、使用和清退台账,做到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录、使用有签字、消耗有记载,做到帐物相符。

6、施工所需的炸药、雷管和导爆索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专人购买,并在规定的地点存放,妥善保管。保管员要做到专职专责,并执行严格的发放和退库制度。

7、严禁使用临时工进行民爆物品管理,押运员必须持押运证押运,运输车辆严禁在非特殊情况下在任何地方停留。

8、严禁那雷管炸药进行炸鱼、炸兽、转借、转让、换物等,并做好防火、防盗和防丢失工作。

9、施工队必须指派专人负责领取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做好每天的消耗记录,当天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在爆破完成后立即退回爆炸物品库内,严禁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

10、爆破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规格、性能及特点,严格按规程操作,炸药受潮湿不得使用,下雨天严禁在室外装药放炮。

11、领取爆炸物品时,先带上项目部规定好的签字完全炸药使用申请单到项目部物资部开取爆炸物品使用出库单,然后到炸药库领取。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不得混装。

12、放炮时安全员要提前20分钟进入警戒区域,通知该区域工作者、过往者三次以上。各端安全员必须手持信号旗或信号灯并

备有口哨,对过往的行人、车辆和牲畜拦截在爆破区200m以外等待命令,无通行命令,不得放行。

13、相邻两个施工单位或处在同一禁区的施工组,放炮前、后必须相互联系,协调一致,加强对警戒区域内的共同管理,放炮结束后相互鸣哨举旗解除警戒。

14、装药要控制药量,必须严格遵守“密打眼、打浅眼、少装药、保安全”的原则。防止爆破超过规定区域,损坏既有隧道、国道、各类通讯设施,影响铁路、公路行车安全,损害人畜及居民房屋。

15、爆破员要熟记炮眼数量,点炮后要认真仔细听取爆炸数量。确感爆炸数量不够时,必须达到规定时间,方准进入爆炸区域内,及时通知安全员延长封锁时间。禁止挖掘哑炮,可采取灌注眼法进行处理或离哑炮30cm以外的地方重新打眼进行爆破处理。

16、对有拿民爆物品炸鱼、炸兽、出售、转借、转让、换物按规定罚款,对制度不健全、无操作规程、无爆破证、防爆箱、不按规定领取民爆物品、对民爆物品丢失和在工地过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2) 民用爆炸物品库区值班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库设置专职的值班员、安全保卫人员,具体负责爆炸物品库区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重大节日企业负责人必须带头值班。

2、民用爆炸物品库区安全保卫实行24小时值班和巡视,值班人员

不能擅自离岗,不能在值班时睡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在值班室或值班时间做与安全保卫无关的事情。

3、认真检查出入库人员和车辆,不能把打火机、手机、对讲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等带入库内,做好出入库人员和车辆的等级工作。

4、发现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向有关上级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汇报,保护现场,不得随意破坏现场。

5、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对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报警装置及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

6、各类危险品宜单品种专库专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条件限制时,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宜符合要求。

7、爆炸物品库房内堆放宜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 爆炸物品应成垛堆放,不同规格分垛堆放。

(2) 库区不应小于1.5m的主要通道,垛间距不得小于60cm,垛高炸药和导爆索不超过1.5m,雷管和起爆器材不超过1.6m。

8、危险品库区根据产品特性应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汛雨、无渗水、无包装损坏、库区无杂草(十无),仓库里设置灵敏的干湿温度计。

9、严禁在仓库内开箱危险品,提取爆炸物品应在保管员的参与下,将产品移至有防护的指定地点进行,启箱工具使用不产生火花

的金属工具。

10、火工品必须采用专业的运输车运输,不能采用其他的人力、畜力车或普通的机动车运输。

11、维修危险品仓库时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区大修必须将仓库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进行修理。

12、在暴雨或雷电等恶劣天气下火工品不能出入库。

3) 领取清退制度

1、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账目。

2、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3、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要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4、现场指挥长、安全员、保管员、监炮员、现场负责人、洞长、爆破员等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严密管理,堵塞漏洞。

4)民用爆炸物品库区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单位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2、负责编制、制定爆炸物品库区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3、经常督促检查爆炸物品库区保管员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或处理。

4、对质量可疑及过期失效的爆破物品,上报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采取安全措施后及时清理出库。

5、组织学习或参加爆破物品的销毁工作,并认真执行爆破物品销毁的各项安全规定。

6、督促检查库区安全工作情况,包括消防设施、通讯设施、防雷防盗装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严禁超值储存,不同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同库存放表》分类存放。

5)项目部负责人职责

项目部责任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履行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审批把关、检查监督等职责。

1、制定并审核批准爆炸物品申请使用计划,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的爆炸物品。

2、审核有关部门提供的爆破作业方案和管理人员,并组织其参加有关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经常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组织申办各项审批手续,按要求设置专用库房并配备专职保管员、看守员和各项安全防范设施。

4、组织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5、负责制定或核准爆炸物品爆破施工方案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

人员予以落实。

6、按规定配置齐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经常了解并掌握其思想、工作情况,对不适合做此项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换。

7、每半个月至少一次组织一次检查,督导抓好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8、对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落实。

9、对发生的丢失、被盗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重大问题等情况,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0、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6)物资部门职责

1、按照项目负责人制定或批准的爆炸物品申请使用计划,依法申办相关手续,组织进行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验收入库备案等工作。

2、爆破作业结束,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将有关台账收集归档,保存5年备查。

3、做好爆破物品入库、出库的审批管理工作。

4、负责领导、组织库房保管员和看守员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5、负责爆破物品库的规范化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并如实将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7)工程部门职责

1、编制爆破物品使用计划。

2、负责爆破作业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落实。

3、制定爆破作业的时间作业方法和操作规程。

4、审查当班爆破作业爆破物品用量和具体作业方案。

5、指导工班完成爆破作业。

6、对爆炸物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解决爆破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 8)安全部门职责

1、协助项目领导做好爆破物品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爆破物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3、对爆炸物品日常使用、管理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章问题并监督整改隐患和漏洞。

4、具体实施爆破物品安全管理作业的安全教育。

5、

协调调查有关爆破物品的违法、违规问题。

6、

负责爆破作业安全情况的记录并督促将当班用剩下的爆破物品及时退库。

9)爆破班组长职责

1、

负责制定当班爆破作业计划,填写当班爆破物品使用申请单。

2、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按照规定程序领取爆破物品。

3、

认真负责的检查和装置爆破物品。严禁在领用、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现场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能把火柴、打火机等起火装置和手机、对讲机等产生电流设备带入有爆破物品区域。

4、

起爆时,记清所装炮眼的数量和听清爆破的次数,做到心中有

数,便于及时查找原因,准确标记,安全处理哑炮和残炮。

5、

爆破结束立即对剩余的爆破物品认真进行清理核对,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及时退库。

6、

做好爆破作业情况的记录。

10)保管员职责

1、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所用登记、签名、盖章不准缺漏,不准涂改。

3、爆炸物品出入库要严格查验,认真登记,做到逐次查验登记,当时核对入库。

4、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两人以上共同领取,雷管炸药分别放置,电雷管必须闭合回路,所有人员的电子设备必须关闭制度。对违反者,一律拒绝发放。

5、做好库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防盗、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6、做好库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7、接受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11)看守员职责

1、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2、对进出库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放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灯、易燃易爆、危险品灯带入库区。

3、经常不定期对库区和周边的围墙、消防、报警等设施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发生火灾、雷击等灾害事故要积极抢救,及时报告。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发现库区内外的危险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5、接受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不断改进工作。

6、对所用出入库区的人员严格履行登记、签名手续。12)押运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将购买的爆炸物品安全无误地押运到目的地。

2、负责核对所押运爆破物品的品种和数量,保证押运的数量和品种正确无误,并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3、运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炸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只能重大问题。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须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做好装卸、途中经停的安全警戒工作,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二、项目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 首次使用爆炸物品管理

1、爆破施工队伍首先拿着首次使用爆炸物品申请单按照要求逐一找相关领导签字。

2、爆破施工队伍根据施工需要,挑选有责任心的工人担任爆破员和安全员,由物资部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带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进行安排培训并办理相应的证件。

3、爆破队伍现场技术员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施工所需的火工品材料计划,经项目技术主管和总工审核后,交由物资部。

4、物资部门接到火工品材料计划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进备料。

5、在爆破前一个星期内,由安质部门和本单位公安部门到爆炸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教育。

6、爆破施工时,首先爆破员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根据申请单据内容逐一申请,完成申请后到物资部门开取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安全员和爆破员拿着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和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到爆炸物品库领取爆炸物品。领取爆炸物品炸药和雷管要分别运输,电雷管要由专人保管。

7、放炮时,项目总工或技术科长、安质科长、物资科长、物资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公安人员、现场安质人员、现场技术人员、施工队伍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根据现场施工队伍工人操作熟练程度和技术情况,从各个角度进行评价,对可以胜任的,指出不足之处。对不能胜任的,清理出场。

8、放炮结束后,把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爆炸物品库房,并填写好爆炸物品清退表和爆炸物品现场爆破记录表。

三、爆炸物品库管理

爆炸物品库的管理主要是爆炸物品库台账管理和手持机、无线平台管理。台账管理使得对库内物品进出库一目了然,手持机、无线平台管理主要是对账面上出入库掌握。

爆炸物品库台账、手持机和无线平台管理:

1、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库所有台账:爆炸物品库进出

人员登记、爆炸物品进出库登记、**年度爆炸物品发放明细台账、**年度爆炸物品清退台账、爆炸物品作业现场记录台账、爆炸物品清退明细记录表、雷管发放编号明细记录表、炸药库库内明细表、雷管库各个类别段别发放明细表。

2、每次爆炸物品运输到库,做好出入库人员登记,

立即卸车,查点清楚爆炸物品数量和类别并扫描入库,做好爆炸物品入库登记。

3、每次发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使用施工队伍必须

带上相关领导签好字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申请单到物资部门开据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拿着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申请单和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到爆炸物品库领取爆破物品。领取时办理好相应的手续,领取爆炸物品,并由监炮员或押运员和安全员押送到现场,放炮完成后,把剩余爆破物品押送回库,做好退库记录。

4、每个月月底库管员做好这个月的进出库数量表

和每个队伍消耗情况,及时报与物资部资料员处。

5、手持机主要是爆炸物品入库采集、出库采集、库

存数量查询、数据上报并确认和清理空间。无限平台除了手持机的作用外主要是传达国家或地区的最新通知、信息传送、运输证回缴和信息预警。查询手持机主要查询手持机内数量能不能和库内的数量是否符合,库内最大存放量为库容的60%,无限平台查询上报回缴情况,上报和回缴时间为3天。

推荐第9篇: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进一步规范XXX标段火工品的使用,保证隧道施工顺利进行,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1.2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

1.3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1.4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1.5本办法适用于XXXXXX项目部。

第二章 火工品安全责任制

2.1项目部经理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保证火工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3、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2.2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管理职责

1、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每1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整改。

3、检查涉爆单位及涉爆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4、督促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3工区经理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并有效。

3、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按照项目部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6、公安机关检查,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应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回复。

2.4物资设备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物资设备部是火工品的主管部门,物资部部长为民爆仓库管理责任人。

3、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等人员由物资设备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4、负责项目部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存储和发放。

5、负责火工品的出入库、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6、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5安全质量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3、每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涉爆人员持证上岗。

5、制定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6工区安全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火工品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懂得不同类的火工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2.7爆破作业安全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3、经常检查本工区火工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搬运制度的实施,火工品安全使用情况。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必须与爆破员一量,不许虚报领用占起计算当天当班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火工品的数量,领取火工品不得超过当班用为已有,更不许与爆

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2.8爆破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凭爆破员IC卡领取火工品,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3、熟记火工品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4、凭《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领取火工品,必须当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5、保管好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6、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认真进行核对,填写好当日《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7、不得转让、出借、转借、赠送或私藏火工品。 2.9警卫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3、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和手机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4、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监控、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5、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

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上报工区及当地派出所并保护好现场。

6、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工区及当地派出所。

7、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8、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9、保存监控资料,不可轻易删除。

10、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2.10保管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4、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火工品,并保持完好的记录。

5、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火工品。

6、发放火工品时,应当如实记录发放火工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火工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IC卡发放、领用火工品。

7、严格做好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收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填写好《炸药索类出入库登记台帐》、《雷管出入库登记台帐》所有的登记、签名不准许涂改。

8、暂存火工品要如实清楚登记《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有关人

员签名不准缺漏。

9、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10、发放火工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违反规定的一律拒绝发放。

11、必须熟悉火工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混存,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12、负责清除仓库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3、对进入火工品的人员,要求其认真填写《炸药库进出库人员登记表》。严禁在火工品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4、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火工品。

15、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品。

16、火工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相关程序作销毁处理。

2.11押运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负责从库房到隧道内押运火工品的工作,确保所押运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6、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

7、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火工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8、监督装运的火工品不超限,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混装。

9、运输之前,检查车门完好,门锁上牢,运输途中,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地方或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10、负责看管火工品,防止火工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11、执勤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上岗。

12、在值勤途中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汇报。2.12架子队队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队长是该队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4、定期组织开展涉爆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和法规培训教育。

5、监督本队涉爆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管理制度

3.1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3.2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开挖爆破技术人员负责制定。 3.3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有详细的火工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负责人员签字后,方可领用。

3.4爆破班长负责现场作业管理,指挥爆破员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5爆破警戒人员负责清理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至警戒线外。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协调。

3.6爆破作业坚持“谁爆破、谁警戒、谁清场”的原则,对所有开放部位派专人警戒。

3.7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爆破员作业证)。

3.8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通知单”,爆破通知单的送达方式如下:

1、工区内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所管辖的工区,由所管辖的工区统一协调。

2、工区外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审批,送达其他工区或单元。

第四章 火工品的申请领用

4.1火工品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负责火工品的申请领用工作,于发文第2工作日内持申请者有效身份证到安全质量部进行备案。

4.2申请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架子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质量部(驻各工区安全员)进行审批。《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上联由架子队留存,下联由火工品库保

管员留存。

4.3使用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严格审核其申请量,避免数量过多或过少。

4.4安全质量部必须做好审批工作,凡非指定申请人一律不给予审批,若指定申请人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人按照“本章第4.1条款”规定上报安全质量部。

4.5使用单位持《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到项目部相应工区炸药库进行领用。

第五章 火工品的装卸

5.1火工品的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有火工品 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5.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火工品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3在装卸火工品时,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应小于2.5米。 5.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碰撞、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5.5人力装卸和搬运火工品,每人约25~30kg为限(一箱),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5.6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期间,禁止装卸。 5.7运输炸药和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垫

软,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六章 火工品的运输

6.1使用单位到相应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后,指定专用车辆进行运输,押运员随车同行。

6.2运输火工品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用火物品。 6.3运输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火工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人员。

3、火工品应当在远离生活区和人烟稠密地区停歇。

4、运输火工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爆炸的安全距离。

5、运输火工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火工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6、按指定路线行驶。

7、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座。

8、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转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火工品。

6.4使用汽车运输火工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次出车前务必检查车辆的工作状态,保持车况一切正常。

2、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厢的地方,应配挂两个泡沫灭火器和其他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发生。

5、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km/h(施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多坡、陡路、狭窄、泥泞的路段应保持时速5km/h以内。

第七章 爆破作业

7.1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部颁的《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7.2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查验检验单,并获取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3露天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时间、爆破信号执行业主、监理的规定(警戒距离400m),爆破工作开始前,在指定地点应设岗哨,警戒人员戴红色袖章,信号旗和口笛。

7.4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现场装药区域,撤离之

前不得将雷管运到工作面。

7.5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大,雷电和五级以上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7.6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7.7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吊运绳索速度不得大于1m/s。

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进口处、井底或其他巷道内。

7.8装药时,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电源、火源附近,严禁吸烟。

7.9在下列情况下,禁止放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内岩粉未清除。

3、孔内温度异常。

4、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7.11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材料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7.12爆破后,爆破员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完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

7.13洞挖放炮,自火工品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离,

并在安全地点设警戒员,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

7.14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m以内的,放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斜井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5m长地段自上端向下端打通。

7.15井筒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7.16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火工品撤除现场运回药库,不得存放于工地。

7.17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当班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认真填写《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第八章 火工品的储存

8.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部将建立独立炸药库房作为火工品存放点,任何使用单位必须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及时退还库房,库房指定专人进行看守,并认真做好《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 8.2任何单位严禁在现场和生活区以及个人私自存放火工品。 8.3火工品库的管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火工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

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火工品仓库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火工品仓库列为重大危险源管理项目及项目部的主要治安管理项目。

5、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所在当地公安机关。 8.4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及时清理、登记、按照规定,在销毁前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由公安机关指定相关民爆器材公司进行销毁。

第九章 惩 处

9.1违反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1000元。 9.2违反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500~2000元。 9.3违反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0~5000元。 9.4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3000元。 9.5违反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50~2000元。

第十章 附 则

10.1本办法自行文之日开始实施。 10.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XXX项目部。

10.3本办法,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不适应之处,过程中将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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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 工 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中铁十四局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合同段所有涉及到火工品使用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五工区项目部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朝阳

副组长:张亮

组 员:张兴渊、姜瑞成、王玉虎、孔凡鹏、车大鹏

使用火工品的本工区项目部经理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本合同段项目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使用火工品本合同段项目部,必须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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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火工品器材管理

第七条 使用火工品的本合同段项目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应相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㈠ 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㈡ 仓库看守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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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每个火工品仓库,施工单位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第十一条 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并与110连警,采取给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安全员配备必要的警戒设备,库区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固定电话等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本合同段项目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项目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2.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向项目部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本合同段项目部使用的架子队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本合同段项目部应及时做好清库和撤库工作。撤库后,保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火工品器材储存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九条 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因工作需要设立的,本合同段项目部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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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临时存放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项目部将火工品器材分发给协作队伍或个人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必须建立严格的火工品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火工品收存、发放,应严格按照制度登记、签字,由本合同段项目部经理委托负责人签发《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二十二条 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二十三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房内应悬挂湿度计和温度计。

第四章 火工品器材仓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

第二十五条 火工品仓库建立前,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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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当的地点建库。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㈠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㈡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为外开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

㈢ 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墙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排水沟。

㈣ 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同时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

㈤ 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㈥ 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临时存放点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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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购买

第二十九条 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本工区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爆炸物品时,本工区项目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运输

第三十一条 火工品器材运输由本合同段项目部负责。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四条 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 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 火工品器材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显示红灯与鸣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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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之间距离大于50m。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木板车厢内,车内应衬垫胶皮或麻片,并只准平放一层。

第三十七条 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须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火工品器材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备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工,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回“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第四十一条 使用火工品时,施工作业班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在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时,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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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清点后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火工品的领取和退库应按照公安机关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使用手持机登记,并登记造册,备查。

第八章 火工品器材加工

第四十六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实施。进行火工品加工的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进行加工,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本合同段项目部、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㈠ 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㈡ 负责本项目部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㈢ 对本项目部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㈣ 对火工品仓库、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㈤ 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项目部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上级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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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㈥ 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㈦ 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㈧ 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㈨ 会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考核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为强化火工品管理,本合同段项目部将本合同段项目部所属架子队的火工品管理工作列入《中铁十四局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爆炸实施细则》考核范围。

第五十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本合同段项目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整改通知书,纳入半年和年度综合考核,每一张“红色整改通知书”扣5分;“黄色整改通知书”扣2分;每一张”白色整改通知书”扣1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签发“黄色整改通知书”: ㈠ 未经批准,私设火工品仓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㈡ 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㈢ 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违反存货规定超量超高储存等,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㈣ 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㈤ 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㈥ 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㈦ 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㈧ 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㈨ 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㈩ 管理台帐收存、发放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帐目不清楚,手续不齐备,帐物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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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签发“红色整改通知书”: ㈠ 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㈡ 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㈢ 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㈣ 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三条 因主管领导或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火工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工区项目部所属的架子队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火工品管理制度

2、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

1、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的内容

1、爆破物品库(油库、现场临时爆破器材库)并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颁发许可证不准启用。

2、采购、搬运、领用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3、炸药库设置要离人群和交通要道1500m 以外,不能设置在高压电线下。

4、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5、看守人员住房必须离库房30m 以外

6、库区禁止烟火。

7、库区要设置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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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库房内不准安装普通照明灯,所有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照明线,报警装置插头不能安装在库房内、电线要有硬管防护。

10、库房门一律朝外,不能朝内。

11、雷管不能存放在铁质容器内,应存放在木质装置内。

12、库区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标识清晰。

13、进入炸药库任何人不准使用手机。

14、炸药库要由专人看管,出入仓库要严格手续仓库门窗要牢固,窗有钢筋,门要上锁,库区用钢丝围栏。

15、安全检查由本工区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检查时间为每星期定期一次和不定期的抽查。

二、领用、储存、运输、使用的制度

1、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1)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 米以上;不足800 米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 米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 米。

(2)炸药和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炸药和雷管分存放殉爆安全距离表最多雷管存放数(万个)

3、

10、30、50,对应的安全距离分别为(米)

10、

19、

33、43。

(3)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有专人看管,存药量不准超过一天用量。

(4)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库管人员以及领药人员,不得穿钉鞋入库。 (5)库内爆炸材料不准超过规定储存量,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 米,箱与箱间距3 厘米,箱子堆放每边长不得超过5 米,堆与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 米,箱与仓库壁至少相距0.2 米,箱子离地面至少有20厘米空隙;性质不同的炸药,应分库存放,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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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库存放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表 最大储药量(公斤) 500 1000 5000 10000 安全距离(米) 硝铵炸药(梯恩梯)与铵油、胶质炸药同存时 20 38 85 120 铵油炸药与胶质炸药同存时 \'316 22 50 70 附注:传爆线储存的殉爆安全距离比硝铵炸药增加一倍。 (6)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7)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必须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8)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9)长途提运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

(10)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200 米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300 米以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 米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11)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2、爆破

(1)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 米,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3)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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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4)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5)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3、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 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 米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 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4、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取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规定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规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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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7)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8)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 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 分钟前进入工作面。

5、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 分钟;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 分钟。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 厘米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三、警戒的范围、方式、人员、信号等

1、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2、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米;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 米。

3、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 米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4、条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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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附件2: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1、爆破器材库管理,是安全保管爆破器材的关键,为落实管理制度,把好入库、储存、出库三关,严防短少、丢失、被盗及发生爆炸事故,保证安全储存。严格储存手续,对所需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持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方可入库。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量、不超高、不混存、不使用明火,不存放其它物品,做到防火、防电、防潮、防盗,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领退爆破器材,做到“五不发放”(没有发料单不发、手续不全不发、不是爆破工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违反规定的不发)。坚持随用随发,不预付、不转借。库内储放的爆破器材,要建立明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得有丝毫差错,若帐物不符或其它问题,要立即向物资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库区应达到国家一类防雷标准,一年最少做两次防雷设施测试,发现不合格项目及时整改;防盗措施做到三防(人防、技防、犬防)并举。

3、爆破器材属于危险、易爆物品,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特制定爆破器材领退料制度。领用爆破器材时,由现场负责人签发《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爆破员必须按照现场负责人签发《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上的数量进行领取。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退库,爆破员与爆破器材管库员办理退库手续(双方都必须签认),并详细注明退库时间,退回的爆破器材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库,不推后入库和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对未能及时将所剩余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的爆破员,项目部将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仓库管库员在上班期间不会客、不饮酒,库区内24小时有人值班巡守。

(二)入 库 须 知

1、凡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和其它无线电设备,打火机(火柴)上交值班员统一保管。

2、凡进入库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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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前必须加戴防火罩,进入库区后必须熄火。

4、爆破员进入库区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出示现场负责人签发的审批手续。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1、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

2、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3、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4、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5、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6、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7、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四)爆破器材爆破员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负责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遗失,不转交他人,不擅自销毁和挪做它用。

3、严格按照爆破器材审批单上审批的地点使用并按爆破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

5、爆破后检查作业面,发现盲炮、哑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6、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应汇同安全员如数退回库房保管,严禁在工地和宿舍存放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

(五)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运输、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监督爆破员和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工作面有危及安全的因素时应制止爆破作业。

4、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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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汇同爆破员一起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退回库房保管。

(六)爆破器材看守员职责

1、按照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各项条例、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及危及仓库安全的事件发生,确保仓库万无一失。

2、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库区。

3、及时对库区周边的防护网、围墙、大门、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接受上级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值班工作。

(七)押运员职责

1、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对社会、对企业高度负责。

2、熟悉掌握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和安全要求以及不同环境情况下安全距离的确定。

3、在押运爆破器材过程中,确保做到:人工运输时,前后进行,性能相同的两人之间的距离保持5m,性能相抵触的,两人之间的距离保持20m;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运输,必须由爆破员和押运员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4、在爆破员协助下保管好所押运的爆破器材,不得丢失或转交他人。监督爆破员只能将领取的爆破器材用于工地负责人批准使用的地方。

5、爆破结束后,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及时办理退库保管手续。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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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火工品管理制度

德简高速公路DJTJ8标段项目经理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各种敌对势力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公司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民用物品管理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项目部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副经理为副组长、工程部部长、物资部部长、安质部部长为成员的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部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工作,解决民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处理施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作业队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安全员、爆破员、领料员、警戒人员为成员的爆破施工小组,负责本队爆破施工的领料、装炮、警戒、施炮、检查、瞎炮记录、处理等工作。

炸药库的建设严格按照建库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建库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的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涉爆人员

涉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有专业业务能力,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一)、保管员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坚持原则。

2、熟悉掌握库内所存炸药的数量、性能、用途,经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并做好记录。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1 德简高速公路DJTJ8标段项目经理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3、保持库内清洁、干燥、通风,严禁库房内存放任何杂物。

4、严格进出库手续,坚持六不入库,气不放。建立各种台帐,

5、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和调拨爆炸物品,杜绝私用、赠送、倒卖爆炸物品。

(二)、看守员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忠于职守。

2、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严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经常检查库房完好情况,确保安全。

3、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证。

4、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对出入库区的人员实施安全监督,严防将火具、易燃品携入库内。

5、经常对库内的防盗、防火、报警、防雷等安全设置进行检查,清除隐患。熟练使用灭火器材,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6、对危害炸药物品仓库安全的行为及时、果断的依法制止,确保仓库安全。

7、如实填写炸药物品仓库二十四小时值班守卫记录,不安全隐患报告,整改情况记录。

8、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库区爆炸物品被盗、丢失、被抢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三)安全员职责

1、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本项目部的爆炸物品实行2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德简高速公路DJTJ8标段项目经理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

2、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3、负责爆破施工现场每次每包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和排除方法,对当天作业名单进行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4、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临时存放点的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对使用前的爆炸物品和起爆设备、线路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重大隐患有权制止、纠正、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5、负责爆破施工前警戒区的设置和起爆后警戒区的安全检查。

6、组织对事故调整,并做出书面报告。

7、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完成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

2、熟练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特点和施工操作方法。

3、当日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和他人代劳,装药完毕剩余爆炸器材必须有安全员在退料单上签字后退回炸药库。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没有爆破现场指挥的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5、负责施工现场的装药、起爆和及时标志、处理瞎爆、残暴。

6、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爆破作业中发生的爆破事故,爆破物品的丢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3 德简高速公路DJTJ8标段项目经理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失、被盗、被抢等情况。

7、杜绝私存、私用、转借、赠送、倒卖爆炸物品和以物换物。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和将爆炸物品带回宿舍。

二、爆炸物品的管理

民爆物品管理,要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到严格管理,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控制外流、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事故发生。

(一)炸药库管理制度

1、炸药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检验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管理。

2、炸药库区严禁存放易燃、腐蚀、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保持道路畅通,卫生清洁。

3、必须配备齐全报警器、狼犬、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沙等灭火器材和避雷设施,确保炸药库的安全。

4、库区内严禁烟火,并配备醒目的安全标识牌。

5、严禁领料人员将火种带入库区,进入库区应关闭手机和其它通信工具。

6、炸药库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严禁脱岗失控。

7、炸药库实行双人管理,双门双锁,保管员和看守员两人到为同时方能开启,单方无法打开。

8、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对炸药库进行检查时,保管员要邀请检查人员签字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以便于整改。

4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德简高速公路DJTJ8标段项目经理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9、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爆炸物品堆码离地面高20cm,离墙20cm,堆码高度:硝铵炸药不超过1.8m;胶质炸药不超过1.5m。垛间应有通道,要保持堆码整齐,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10、爆炸物品要先进先出,循环使用,避免积压,严禁购买、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和不合格产品,如遇此种应及时清点,登记造册上报,按规定程序进行退料或销毁,禁止随意丢弃和掩埋。

(二)领发审批制度

1、凡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一式三份,注明使用时间、地点,由领用单位责任人、安全员、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到项目部相关部门签署同意使用后,由爆破员持证到物资部办理领料手续。

2、物资部凭出库审批表和提货发票供货,两票缺一不可,负责保管员有权拒绝提货。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保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施工队伍和个人转借和调拨炸药物品。

4、有编号的雷管在购买、领取、发放、使用、回收时必须将号码登记造册、明确流向,为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

5、严格进出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台帐,做到日清月工资结、帐物相符,手续完备。

(三)爆炸物品的使用

爆炸物品的使用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操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5 德简高速公路DJTJ8标段项目经理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作规程执行,杜绝因违反操作蛮干而造成的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1、施爆前由装炮负责人按规定在指定的仓库领取一次需要的火工品,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和手电筒)一起运送,搬运炸药、雷管人员同行时,两人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严禁烟火,非装炮人员必须在装炮前撤离装炮区,装炮完毕应检查、记录装炮孔数和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残炮、漏炮。装炮必须用木质、竹质棍棒轻轻送入,不得冲击,不得挤压导火索。

3、施炮前必须有专人指挥,通过计算划定安全区域,设置警戒人员,指挥员发出预告号令,必须撤离、疏散爆区人员、牲畜,听到施爆信号后方可实施起爆,听到解除信号后警戒人员方可撤离,安全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清理登记有关瞎炮、残炮并及时处理。

4、施爆后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应分类登记并送回炸药库统一保管,不得带回工房私存、私放,严禁转借、倒卖、赠送、私用、炸鱼和炸兽。

5、露天爆破作业时,不应在夜间实施爆破,如必须在夜间爆破应采取妥善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绝对安全。

6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第12篇:火工品管理制度_

爆破器材制度汇编

火工品仓库管理制度

1..严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等制度,即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保管,严格手续、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领、双人管、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清退销毁与帐目要符合。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二不批”“五不发” 即不是专用 领料 单不批,不是 专职人员不批;没有 领料单不发。手续不全不发,不到发放时间 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建立出入检查登记 制度。收 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 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爆炸物品间堆放需要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可以使用垫板。为便于检查、清点、装运,垛距不小于1米,墙距不小于0.55米,主通道不小于1.5米。

6..堆放炸药、导火索时,总高度不超过1.88米,宽度以四箱或四袋为上限,袋高不超过1.44米,雷管须放在木架上,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箱堆垛不超过1 米。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丢失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爆破器材流向登记制度

1..购买炸药雷管 要提前向上 级申请,按照上级的规定量购买。

2..对购买入库的炸药要认真核对数量、品种,确保票物相符。3..按照火工品的保管规定,做好炸药雷管的码放储存 工作。 4..按照正规的手续发放炸药雷管,对雷管要逐个导通,合格后方准出库下井。

5..抓好 火工品的使用关,对当班未用清的炸药雷管要及时清退入库。

6..对变质的火工品要报请上级保卫部门和安全部门批准后及时销毁。

火工品储存保管 制度

1..严格执行 “三专”“三严”“五双”“三对头”制度。 2..严格领发审批手续,做到 “二不批”“五不发” 3..建立出入检查登记 制度。

4.库房内不许超量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火工品堆垛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使用垫板,雷管必须放在木架上, 木架高度不超过1.6米,雷管 堆垛高度不超过1 米。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派出所(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药库管理规定

1..购买炸药、雷管车辆准运证(要灯、旗、证件齐全)。2.药库看管人员保持三人。

3.地面库设导通室。配备导通设备,进行人员培训,保证正常 上岗。不得脱岗,各项制度齐全。

4..每次入库、出库炸药、雷管、数量要登记清楚准确。5..风入库人员必须登记清楚闲人进。

6..井下药库调为临时发放硐室,储药量不得超过生产24 小时用药量,账目必须清楚。

7..井上下药量每次不得超过48小时用药量,请遵照执行。

地面药库安全操作规程

1.地面炸药库实行双人双岗,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不允许出现脱岗现象,查脱岗一次罚当班人员100元。

2.防火器材要齐备有效,要经常检查保养灭火器等防 火器材,防火沙、防火水要备足量。

3.对上级检查 出 的隐患要认真整改,按期按要求整改好。 4.库区内的用电器设备要完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5.如发生事故,要协助上级部门作 好事调查、分析工作,并按规定接受奖惩。

放炮器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降低生产成本,保障放炮器的安全正常使用。特制定放炮器维修管理制度。

1、放炮器的领用,实行器材卡片管理制度。使用人员要按照放炮器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和保管,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放炮处于完好状态,使用中发现其上有零部件松动、丢失等现象,要立即停止使用,严禁将放炮改为其它用途。

2、放炮器的维修人员要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维修保养质量高质量的完成维修计划任务。

3、维修人员要认真执行制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故障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4、维修人员负责放炮器的领用发放管理,对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放炮器的损坏、丢失等,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5、认真做好各项技术数据的记录,及 各种资料的填写工作,并妥善保管。

火工品装卸运输 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2条至26条和规定第31条至34条执行。

2、装运爆破器材实行“三定”,所用专车必须清理干净,不许乘坐无关人员,并配备有灭火器 材。

3、火工品运输要在白天进行,限速行驶,专人押运,运输线路附近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4、井筒 运输火工 品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运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 运送。

5、

6、

火工品入库时要有专人验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人员运送雷管、炸药应专车专运,并且分别装在非金属容器内。

火工品发放和清制度

1..发放火工品必须在专用套间内边缘必须有凸 起工作台,台上垫有软性材料。

2..严格执行“ 五不发 ”制度。

3..严格火工领取清退制度,放炮工当班领用及剩余的火工品数量,必须经当班班组长和安全员签字并及时将剩余火工品交 回库

房,做到审批、实发、实用、清退四对口,严禁将用剩火私自留用或销毁。 4.发放和清退工作要加强帐务记录,做到交接严格、手续齐全、班清日结,不许用铅笔记帐,不得涂改。

火工品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1、必须建立火工品库房防火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每月必须检查一次,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2、

3、火工品管理员任何时候不得脱岗。

严禁将烟火和易燃物带入库内,库区内严禁吸烟或有其它明火。

4、库区内必须使用安全防爆灯具及开关,照明线路必须使用电缆。

5、

6、

库区内必须设有避雷装置,并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当发生火灾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1、雷管入库后,必须逐个作导通测试,并予以编号,否则严禁发放使用。

2、导通测试必须按以下七个过程进行:

① 在未使用前,将指针调到左端刻度线上。 ② 将转向开头,转向3欧姆、9欧姆或导线位置。 ③ 转动校准旋钮、使指针停在红△中间。 ④ 被测电阻固定在接线柱和按钮上。 ⑤ 指针指示欧姆值就是被测的电阻值。 ⑥ 使用完备后,将转换开关放在“关”位置。 ⑦ 当指针无法调点线△中间时,应更换电池。

3、导通测试必须在专用测试室进行,且一次只许打开一只雷管箱,最多取100发雷管。

4、测试时要理好脚线,并放在操作台上,最多20发编一组,按顺序一组组进行。

5、导通仪表电流不许超过规定,全电阻检查测量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定期校核仪器。

6、测试电雷管的防瀑箱的强度至少应为20发雷管起爆不被击穿。

7、雷管编号必须用铁笔进行,位置应在原生产厂家编号的背面,且应做到字迹清楚,并配戴安全防护罩。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爆破器材销毁前必须填写报告,报蝗待销品种、数量、原因和办法,报送上能有关领导、安全部门、保卫部门、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审批,经同意批准后,方可销毁。

2、销毁地点至交通道路建筑物等距离按一次3公斤时,其安全距离不小于150米至300米确定。

3、为使销毁火药安全爆炸,第一次销毁后,检查如有未炸的再作第二次销毁,确有不炸的,可用烧毁法销毁。

4、

5、销毁雷管时,一次销毁不得超过100发。

销毁雷管前必须组成销毁小组,成员夺主要负责人1名,保卫2名,爆破员2名,药库保管员1名,6人组成,并登记备案。

放炮器和母线的使用制度

1、放炮器使用MFB-100型发爆器,放炮工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领用、存放好放炮器。

2、放炮母线使用2×1mm2的两心铜蕊阻燃电缆,放炮距离不低于100米。

3、放炮母线要吊挂在没有高压电缆的巷道的一边,如有需挂在高压电缆一旁必须距离平行与高压电缆30cm处,并不得用铁丝吊挂。

4、当班没有用完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交回药库,发爆器和母线要锁在木箱内。

放炮器、放炮母线管理制度

1、

2、

3、

4、必须按矿上规定领用发爆器和母线。在使用过程中,保证器材不受损坏。 不许转借给他人使用,并保存完好。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夺损坏要及时送到五小电器修理部修理。

5、放炮母线在使用中如发现被炸破皮,要及时更换母线,严禁再使用。

放炮管理制度

川达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了规范放炮管理,杜绝爆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放炮管理制度。

1、工作面爆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必须使用水泡泥,用粘土炮泥封孔时,当炮眼深度在0.6~1.0米,封泥长度不得低于炮眼深度的一半;炮眼深度超过1.0米,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对于深度小于0.6米的炮眼,严禁装药放炮。装药量必须符合规程之规定。

2、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和严禁在残眼内钻眼:并坚持湿式钻眼。

3、爆破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采面放炮安全距离必须 100米,掘进工作面放炮距离必须在反向风门外300米。

4、爆破采用正向装药,串联式联线方式,使用毫秒电雷管,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乳化炸药,每眼使用1个水炮泥。

5、爆破前班长必须派专人在所有通往爆破地点和贯通地点的各个通道口爆破撤人距离以外安全有掩护的地点设置警戒。每一警戒点安排2人放警戒,设好警戒后,一人负责警戒,另一人返回通知已设好警戒。只有每个警戒点的警戒员都通知后才可装药爆破,爆破后警戒员只有接到撤除警戒的命令后才能撤警戒。

6、对火工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火工品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火工品的管理规定;爆破器材必须由专人运送,严禁用矿车、溜子或皮带运送。

7、必须一次装药,一次启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启爆。严放糊炮、明炮和明电放炮。

8、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母线与母线之间;母线与脚线之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出现明接头。

9、瞎炮处理:瞎炮必须在班长的指挥下处理,若因连线造成的瞎炮,必须重新连线放炮;如因炸药或雷管造成瞎炮,必须距瞎炮0.3米处,另打一个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进行装药放炮处理,严禁采用其它方法进行处理。

火工产品验收领用管理制度

1、对火工品必须专车分运,不得混装混运。

2、火工品验收时,对品种、规格、数量必须和发票相符。火工品入库必须建帐、建卡及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3、火工品入库后,按规定编号,测试分类,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妥善保管。

4、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和在同一库房保管。

5、领用火工品,调度室必须按定额计划开票,领用人员必须持有放炮上岗证和调度室开的票据才能发放,并要求领用人签字盖章。

6、火工品发放必须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防止霉烂变质,造成浪费。

7、放炮员当班放炮后,所剩余炸药、雷管数必须及时退库,如不及时退库,

丢失罚款200元,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8、经常清点库存,发现丢失、霉烂变质,及时向领导汇报,如造成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9、按时交接班,坚守工作岗位,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9、每月月底对火工品进行一次盘存,盘存要有记录和参加人员签字。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装卸、运输爆破器材,要由懂得爆破材料性能的人员担任,并随身携带要害证。

2、提运爆破器材,必须持公安部门审批的提运证,并认真核对实物。

3、爆破器材运到药库后,运送人员和库管人员要互相清点,核对实物与提运单相符后,双方在提运单上签字盖章。

4、炸药和雷管不得同时搬运。

5、装卸与搬运雷管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扔、摔、碰撞。

6、爆破器材在库内搬运,可用经过检查批准的手扶小胶轮车运输,每次运输的雷管数量不得超过4箱,必须单层码放。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1、井下消防材料库分别设置在主要生产区域,运输方便的交叉硐室内,消防材料要有专任负责。

2、消防材料库按需要配齐各种消防器材,帐物清楚、码放整齐、携带方便。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挪用消防器材。

3、井下发生火灾或特殊情况时,消防器材、物品必须及时补充,以便备用。

4、消防器材必须配备专用电话。

5、成立消防器材管理小组,每月负责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3篇:火工品工作总结

2017年度火工品工作总结

2017年我矿在火工品管理上,本着依法依规、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原则来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职责分明

矿党政领导非常重视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认真积极提高管理人员和涉爆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管理程序,做到了规范化管理。

在每月的放炮员及爆炸物品安全例会上,各相关单位必须汇报本月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对于领导机构的责任我们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落实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范围,建立爆炸物品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是对爆炸物品做到情况明数量清及时掌握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退库等动态,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杜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我矿的安全;三是认真贯彻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督水平。

二、强化管理制度

在2016年的基础上,我们针对存在的不足,加大了力度。一是加强了安全员、库管员的监督作用,

火工品退库时需安全员亲笔签字,保管员要对安全员笔迹进行对比,防止火药、雷管外流。

二是综合科对火工品的到矿、运输、入库行全程监督管理。加大了日常检查次数和力度,重点抓制度落实情况,在检查措施上,每月火工品的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结果必须张榜公布。

三、加强思想教育、培训、管理;

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生产安全发展观,坚持严管、严防相结合,利用班前会、板报、等各种宣传途径进行火工品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教育,发动干部职工监督火工品的管理。每月坚持对库管员、放炮员的学习培训,并进行考试。我们在爆炸物品管理中始终做到“四个务必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牢固树立“安全事故无小事”的思想,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二是贯彻学习相关的《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象关法律法规务必到位。三是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使用措施务必到位。四是整改问题务必到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整改,切实避免在我矿发生涉爆案件和事故。

火工品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艰巨性,需要我们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决心在明年工作中克服缺点,发扬优点,切实为我矿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姬學長

采煤三队

第14篇: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火工品管理制度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公司的火工品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希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一、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 长:卫丙瑞 副组长:柳秋生

成 员:王燕军梁丰廷原晋军杨玉兵张军富

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负责火工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划分

1、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对辖区矿(厂)内涉及火工品的案事件负责。公司安监科、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2、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长是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3、火工品管理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搞好火工品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布置落实有关火工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并与相关责任单位签定责任书。

4、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5、安监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6、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

7、供应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供应科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8、保卫科为地面库的安全保卫单位。

9、供应科、保卫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

10、保卫科、安监科为地面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

11、生产科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及火工品的回收工作,供应科的火药库人员负责火工品的装卸和监护。火工品井下运输班长为运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供应科长为火工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各采掘区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件,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13、皮带队负责井下煤流系统火工品回收管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节管理制度

一、每旬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一次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二、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三、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四、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采掘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六、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七、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安检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八、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井下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九、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十、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一、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要按价赔偿。

第三节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

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7、火工品到公司后,保卫科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供应科组织保卫、安检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对方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8、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吨,雷管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12、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13、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矿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公司调度室审批,没有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矿长签字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核算员一律不准审批。

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地面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火工品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由安全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

5、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时,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人车司机,在运送爆炸材料时,严禁非运送人员乘坐人车;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在查收后必须给放炮员开一联红单,单中注明清退名称和数量,放炮员收到红单后,将红单交回材料保管,由保管进行保存,争取做到帐与物相符,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科和保卫科,每人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科;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科。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上对上交雷管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科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当一级严重三违处理,并每一发罚10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3、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火工品使用

1、火工品使用应由爆破员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每次填写为一式三份,下班后经全部审核签字后,一份交回炸药库,一份交回调度室开单处,另一份存在队部。

2、火工品使用单情况说明:在使用单中在火工品领取时,爆破工必须亲自签字,并写明领取时间,领取数量。在经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三人确定后分别签字。

3、火工品领取后,按规定运至工作面使用地点,在使用时按爆破说明书和实际每次爆破使用量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在现场,并对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记录清楚,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签字。对于每次实际爆破用药量与规定不相符的,要在说明事项中填写清楚。在下班时对于本班内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还给地面火药库,经库管员清点验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单上签字。

4、现场负责人是指当班的跟班副队长,在下班时对本班使用的火工品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本班使用数量,还剩余数量,并签名。

5、各单位所留报表必须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丢失。

第四节井下爆破管理

一、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统一归生产部领导。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公司发给的爆破合格证。

二、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明线头。发炮器要随身携带。

五、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火工品使用情况表、火工品使用跟踪卡片。

六、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七、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岛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炮破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爆破,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八、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m3,才准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爆破三联单上,由瓦检员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爆破工作。严禁瓦斯超限爆破,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工必须亲自联大线由,严禁其它任何人代替。

九、爆破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换牌制度,由爆破工、瓦检员、生产班组长三人连锁。

十、爆破撤人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拐弯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直线100m和拐弯75m。有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300m以外的安全地点。

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爆破,正巷可以不撤人。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十

一、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止工作面及回风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盲硐内电器设备电源,正副巷掘进时,正巷爆破,正副巷盲硐及回风必须停电,副巷爆破,只停副巷盲硐及回风电源,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爆破,防突门以内(包括正副巷及回风)电源全部停电。

十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坚持执行拉槽、刷帮和压顶“分打、分装、分放”和爆破一次、出净一次煤、检查一次瓦斯的规定。禁止使用毫秒雷管一茬齐爆破。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起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十三、回采工作面爆破落煤采用平行时,装药距钻眼的距离不少于5m,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少于5m,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少于5m,装药距放顶距离不少于15m。

四、爆破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爆破,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爆破。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十六、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特别是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十七、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第五节电雷管编号和导通管理

一、电雷管编号管理管理制度

1、电雷管在出厂时,每箱内1000发雷管的编码、每盒内100发雷管的编码均明确标记在箱外产品标签和盒外中包标志上;每盒内100发雷管每20发为一把,其雷管编码前十一位相同,后两位分别在00~

19、20~

39、40~

59、60~7

9、80~99间连续排列。

2、出厂时经公安机关统一认证登记后方准进入我矿。

3、进入矿后,经统一登记核对,准许入库,入库后由库房管理员统一登记入库存放。

4、各用料单位领取电雷管,经火工品管理员逐一登记核对后进行领取,发现异常码不得发放,并及时向厂家反馈。

二、电雷管导通管理

1、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电雷管的导通工作,没有进行导通的电雷管不得发放。

2、导通必须在专用室内进行,导通过程中,谨慎细致,轻拿轻放,防止碰撞震动引起爆炸,如发现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做好当班工作记录。

3、导通时,首先检查测试仪有无故障,不得将导通的雷管放在操作台上,操作时不得谈笑聊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用的导通室内。

4、每次导通的雷管,要写明数量、时间、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工作人员及合格报废情况,工作时要戴安全帽,不穿化纤衣服。

第六节火工品销毁

一、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二、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早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三、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四、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

3、煤矿企业应建立爆破器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4、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贮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米。

6、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分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7、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8、采用的销毁法稍大根据销毁炸药的性质、情况而定。

9、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10、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甲基离不得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m。

11、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电雷管。

12、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13、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

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一、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二、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三、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保卫科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矿保卫科或交至安监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五、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六、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七、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8;在煤场检到爆破物品及时交回库房保管,不的私藏。 第八节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负责人岗位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负责要按本单位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使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3、负责编制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年度计划,呈报审批,交纳安全管理费。

4、负责对单位爆炸物品储存、使用、领取、清退、导通编号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从业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整。

6、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二、火工品库看库员岗位管理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地面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对于无关人员严禁其进入库内;

2、按照上级规定,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四防”要求,

3、要按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定期检测库区内的避雷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库区内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用水,并保证良好状态,

4、严禁让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及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等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等。

5、在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对进出库人员严格检查,并进行存档。

6、要保证库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严禁积水流入库内。

7、要注意库内的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严防高温。

8、认真对库房周围进行检查,设防鼠板严防鼠蛇等动物进入库区。

三、火工品库保管员岗位管理制度

1、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持证上岗。

2、产品入库时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验收标准,并按规定要求存放。

3、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4、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物帐相符。

5、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6、负责保持库房内通气、透气、干燥,整齐干净。

7、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8、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爆破器材。做好防盗、防腐、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四、安全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安全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发放、运输、使用、清退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守库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6、严禁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五、爆破员岗位管理制度

1、必须持公安机关和煤炭主管部门发放的两种爆破员资格证上岗作业。

2、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领退的相关规定,严格的按照爆破说明书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

3、认真的执行公司火工品在井下运输环节的规定,不得违规运输。

4、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火工品库房。

6、接受安全员的监督,认真的执行的领退、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工作。

六、采购员岗位管理制度

1、积极和生产部门联系,负责火工品的申报计划确认,不得超出计划数量采购。

2、积极参加公安部门的培训、考核,并严格申领相关证件。

3、购买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严禁购买非法渠道的爆炸物品。

4、负责火工品到矿后与供应部门联合清点入库工作。

第九节其它管理制度

一、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必须全面完整,爆破工必须按说明书进行作业。

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三、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四、井下爆破工必须有专职爆破工担任。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五、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特殊情况下爆炮如:震动炮、处理溜煤眼堵塞、蹦大块煤、反向爆破、强制放顶等。

第十节相关报表

为认真贯彻执行晋市煤局安字[2008]654号文件精神,规范火工品领取、使用、清退、监管等环节的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实行以下报表:

1、竹林山煤矿井下火工品逐日逐班领取、清退台帐(炸药库存)

2、火工品使用情况表(生产科存)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废除,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适或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之处,必须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章火工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一节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本公司井下采掘工作面均采用爆破辅助作业,在开采过程中,需使用少量的火工品。

风险评估:火工品事故主要有爆炸和丢失两大类。爆炸事故主要原因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丢失按照火工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公安机关处理。

一、危险性分析:

雷管及硝胺火药遇明火会引起爆炸。雷管炸药爆炸的高温火焰及冲击波会把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沿进风流带入采掘区域,其危害极大。安全规程对存放的雷管火药数量限制有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事故以减小爆炸当量和灾害威力。杜绝火源是防止火工品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严防明火、电气、静电、摩擦、机械碰撞等火化的产生。

二、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伤亡,迅速消灭事故或控制事故扩大,防止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再次发生灾变,保证救灾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缩小灾区范围,减少损失,为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第二节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总指挥:矿长卫丙瑞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及公司其他副矿长 成员:公司各科队负责人

二、职责 (1)、指挥部职责: 发生火工品爆炸事故后,分析判断事故,决定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批准现场抢险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高效运作,随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情况;决定是否请求外援;组织火工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成员职责:

调度室:负责接受、汇报重大火工品事故报告,根据情况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收集事故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生产技术科:负责提供火工品爆炸事故发生地点的相关技术资料、参与事故的调查。 安监部:负责监督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火工品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通风科: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事故时,做好通风保障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及时进行矿井反风。 机电科:掌握事故地点供电和送电情况,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协助通风科进行矿井反风。 供应科:负责为火工品事故救援提供急需的材料、设备、工具、车辆等。 财务科:负责矿井火工品爆炸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资金保障。 工会: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医务室:负责准备必要的医疗器械、药品,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治疗,并与县人民医院或晋城市矿务局医院有关科室联系,做好护理转运工作。

保卫科: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抢救疏散和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现场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办公室:负责事故救援期间全矿各科室的协调、后勤保障,以及新闻媒体的接待、对外联络等工作。 (3)、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安全经理现场指挥。

第三节预防预警及应急响应

一、预防与预警

1、地面炸药库必须严格按设计库容量存放火工品,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

2、炸药库必须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3、炸药库必须双人双岗,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

4、炸药库附近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5、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火工品储存、领退、运送、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火工品管理制度。

6、火工品运送时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押运,运输数量、速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并避开人员上下班时间。

7、井下工作面火工品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进风巷安全地点,炸药和雷管必须分箱保存,并加锁。

二、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火工品爆炸事故后,目击者要立即向发生单位汇报,事故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接警人员要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爆炸物品的类型、事故现场损害及人员伤亡情况。

三、应急处置

(一)级别确定:

当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确认火工品事故不能很快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请求启动火工品爆炸应急处理预案。调度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由总指挥决定启动火工品爆炸应急处理预案。

(二)应急启动程序

1、总指挥接到爆破事故汇报后,按事故性质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2、相关人员接到调度室的电话时,要立即赶到调度室,接受总指挥命令,按各自职责开展抢救工作。

3、由安全矿长带队,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及处理工作。

四、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按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的数量和质量配备应急物资,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同时要保证随用随取。

第四节现场处置方案

一、救援行动:

1、救援工作由矿长负责统一指挥,发生事故后,矿长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灾工作。

2、地面炸药库及地面火工品运输线路上发生爆炸事故时,由保卫科迅速将工业广场上距爆炸地点200米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在通往矿区的公路上设置警戒。

3、地面发生火工品爆炸引发火灾时,调度室必须在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灭火。

4、井下火工品运输线路上发生爆炸时,调度室必须立即下令切断爆炸地点附近的电源,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井下所有人员按避灾路线撤离时,必须配戴隔离式自救器。

5、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时,如需搜救伤员,必须由上风侧向下风侧进行搜救。

6、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时,指挥部必须根据爆炸地点及其危害程度、范围控制风流或进行全矿井反风。

7、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引发矿井火灾时,参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8、井下发生火工品爆炸时,调度室要迅速核查入井人员、上井人员和被困人员的数量及被困人员姓名。

二、扩大应急:

当事故仅靠竹林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自身救援力量无法控制,有可能造成更大要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要及时向阳城县应急救援办公室、晋城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阳城县消防大队求援。

三、应急恢复:

在确认所有火灾扑灭、火工品被隔离,没有爆炸危险存在,由现场指挥员宣布解除警戒,恢复被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四、应急结束:

抢险工作结束后,对事故抢险工作进行总结批评,找出差距,弥补不足,汲取教训,总结经验,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各抢险单位和人员返回原单位。

第15篇:火工品申请报告

XX[2012] 8号

XX煤矿关于申请恢复

火工品的报告

XX煤炭局:

我矿现已通过了2012年复工验收并取得合格,根据我矿目前的情况,火工品每日具体用量计算如下:

我矿现有工作面的总剥离能力为XXX立方米,炸药单耗为0.5kg/m3,按照设计,采用多排孔瞬间起爆,孔距4米,排距3米,每天需5—8米孔深的钻孔A个,每孔装药量约为X公斤,装药量为D公斤,8—10米孔深的钻孔约为B个,每孔装药量为X公斤,装药量为E公斤,根据上述火工品用量计算出每天火工品总量如下:

炸药:D+E=Z公斤

电雷管:A+B=C枚

根据上述计算,为确保我矿正常采剥作业,特恳请贵局

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恢复使用火工品为盼。

特此申请

XX煤矿

XX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申请恢复火工品报告采剥实际XX煤矿综合办公室2012年2月11日印

校队:XX共印:3份

第16篇:火工品管理制度

1、装卸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2、运输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3、出入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4、炸材仓库管理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5、涉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6、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7、储存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8、安全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9、爆破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10、守护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11、保管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12、库管员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府谷煤炭铁路专用线项目部

火工品管理制度

1、装卸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1 装卸爆破器材的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警戒范围,设专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

1.2 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由持证押运员负责押运。 1.3夜间遇暴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爆破器材。 1.4装卸作业地点禁止明火,现场不得有带电设备。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准添加燃料。

1.5不准同时同地装卸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雷管装卸高度不得超过两层箱,炸药的装卸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同时必须捆严盖牢。

1.6装卸人员必须懂得爆破器材的基本性能,作业时不准穿化纤制品衣服,不准穿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种、火具、通信设备。

1.7装卸、搬运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和拖拉、翻滚爆破器材。1.8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相关手续、点清品种数量,凡品种数量不清的爆破器材,必须立即报告。

2、运输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2.1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独轮车运输爆破器材。

2.2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安全车速、车距行驶。

2.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车厢底应为木质的,钉子不能外露。如所有

1

车辆车箱和箱底是铁质的,必须在内侧垫有软垫。

2.4汽车装载重量不准超过本车规定荷载,装载炸药高度不准超过车箱边缘;装载雷管、炸药,不准超过两层箱。装载的爆炸物品必须用棚布盖严捆牢。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一车同运,爆破器材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混运。

2.5运输途中不准搭人,不准投宿。如中途停歇检查或吃饭时,停车地点要与人烟稠密地点、重要建筑设施、交通要道等保持200米以上距离,并有专人看管爆炸物品车辆,防止意外发生。

3、出入管理制度

3.1对送到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时间要记好。对每天发出去的炸药、雷管做好登记。每天余下的及时入库;

3.2雷管、炸药是危险物品,不得私自乱搁、乱放;

3.3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指导,对有错的地方,要及时纠正;3.4守库员和保管员要协调好工作关系,共同对仓库守护好、管理好。 3.5对雷管编号要登记好,绝不能出现丢失现象。

3.6不接待外来人员,凡是对仓库有影响的,要及时排除。对防火、防水、防盗的事件,要牢记在心。

4、炸材仓库管理制度

4.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认真做好保管工作。

4.2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好雷管、炸药的存放工作,做好出入库的等级,对外来人员一律不接待。

2

4.3做好24小时的守护工作,值班时间不能抽烟、喝酒。4.4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检查要认真汇报,有不足之处及时改正。 4.5安全工作不能放松,做到人人知晓,杜绝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对保管要认真负责,领导没有同意不准私自发放炸材,对炸药的管理必须发放的爆破工手里,做好当日的等级。

4.6炸药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最好垫2-3cm厚木板,雷管库地面应保持平整,并铺橡胶垫。

4.7库房周围设防洪排水沟;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避雷针离爆炸物品库房不小于3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及必要的联络设施,照明线路不能从库房上方或墙体通过,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库房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带和明显得警戒标志;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库区内有足够的符合要求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4.8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用木板垫高0.2-0.3米。硝铵炸药垛不超过1.6m,胶质炸药垛不超过1.5m;置放雷管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5、涉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职责

5.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规定切实抓好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确保本单位的储存、使用中不发生问题。

5.2制定、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

3

制。

5.3对“四员”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格督促他们执行保证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认真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杜绝非持证人员进行涉爆作业。

5.4经常检查爆破器材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是否安全可靠,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杜绝因管理不善而致使的各类爆炸事故和案件发生。

5.5严禁以任何借口转借、转让、转卖、赠送爆破器材。

6、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6.1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6.2用途合理,确属生产、施工正当需要,使用地点安全。

6.3完善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硬件设施,修建符合安全标准的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守护室并确定专人24小时守护。

6.4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四员”的安全责任制。

6.5配齐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四员”,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涉爆作业。6.6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使用爆破器材领用箱装上锁领取起爆器材,自觉接受“双向查验”当日剩余爆破器材必须及时退回库房。

6.7严禁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爆破器材。

4

6.8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爆破器材和进行爆破作业。

6.9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按岗设卡,搞好安全警戒,确认安全时方准进行爆破。爆破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险情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出现盲炮、残跑,必须派专人守护及时制定方案予以排除。

7、储存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7.1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私拿、私藏、转卖、乱存、滥放爆破器材,杜绝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

7.2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亲自装药、起爆,严禁将雷管、炸药交给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或起爆。

7.3拒绝违章作业、瞎指挥,对单位或个人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7.4爆破作业结束后,对工作面必须认真检查。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7.5严禁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

7.6必须亲自领取、清退爆破器材并用爆破器材领用箱装上锁领取起爆器材,并严格执行“双向查验”制度。自觉接受本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督,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必须及时全部清退交库。

8、安全员职责

5

8.1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四员”安全责任制。

8.2加强安全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硬件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国家有关爆炸物品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

8.3认真组织本单位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时组织涉爆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年审学习。

8.4教育督促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私拿、私藏、私借、转让、转送、转卖、乱存、滥放爆破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9、爆破员职责

9.1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私拿、私藏、转卖、乱存、滥放爆破器材,杜绝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

9.2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亲自装药、起爆,严禁将雷管、炸药交给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或起爆。

9.3拒绝违章作业、瞎指挥,对单位或个人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4爆破作业结束后,对工作面必须认真检查。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9.5严禁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6

作业。

9.6必须亲自领取、清退爆破器材并用爆破器材领用箱装上锁领取起爆器材,并严格执行“双向查验”制度。自觉接受本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督,当班剩余爆破器材必须及时全部清退交库。

10、守护员职责

10.1明确自己的守护职责,认真工作,做到24小时不离岗位。

10.2服从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做到讲话和气,对人有礼貌。杜绝外来人员的接待。

10.3明确自己的守护职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0.4随时接受和配合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检查,有什么问题能及时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10.5要遵守守护员的规章制度。

10.6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和意见。10.7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做一行爱一行。对自己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绝对负责,不能出现任何不安全事情。

11、保管员职责

11.1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禁爆炸物品被盗或库房受到破坏。 11.2收存爆破器材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手续,根据相关手续认真清点品种、数量,凡发现手续不清、品种数量不符的必须立即报告。

11.3发放爆炸物品坚持“五不发”:

11.3.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购买证或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的领料单

7

不发;

11.3.2运输车辆不符安全规定或无持证押运员押运的不发;

11.3.3不是爆破员亲自领取并签字,或爆破员未用爆破器材领用箱上锁领取起爆器材并认真填写“双向检验”记录不发;

11.3.4品种或数量与购买证或领料单不符不发;11.3.5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不发;

11.4收发爆破器材必须建立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发现丢失、被盗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11.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爆破器材堆放是否牢稳;温度、湿度是否正常,所存物品有无缺失、变质现象,有无短少、丢失、被盗;防火、防爆、防盗、防雷等硬件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库房建筑围墙及门锁是否完好;及时清理易燃品,杜绝鼠害,保持库内整洁安全。

11.6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进入库区的人员及车辆实施安全监督,严防将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

11.7认真执行“双向查验”制度,监督爆破员将当天领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清退回库房。

11.8坚持原则,不转借、转送、转卖、私拿、私用爆破器材。

12、库管员职责

12.1为了安全生产,逐步走上科学化,管理好所有仓库的物品。12.2库管员必须及时登记好出入库的雷管、炸药和周围的环境保护,佩带好上岗证,坚持24小时不离岗位。

8

12.3服从领导对你工作的安排,杜绝外来人员的接待,协调好守护人员的工作关系。

12.4对入库的物品要认真检查,对雷管、炸药分管保管,等级好各类编号。

12.5在库房内不准吸烟、生火、煮饭,预防一切事故的发生。12.6随时接受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的检查,说话要和气,对人要有礼貌,有什么事情及时向领导汇报,不能不切实际的乱说。

12.7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做一行爱一行。对自己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绝对负责,不能出现任何不安全的事情。

第17篇:火工品管理办法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火工品管理规定

一、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

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二、火工品管理相关岗位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臵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5、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6、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不起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7、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破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二)库管员,保管员岗位职责

1、库管员,保管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懂管理要求的人员担任,

2、库管员,保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出入库登记,领取清退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3、库管员,保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存放爆炸物品必须堆放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

2 于搬运,对库区,库房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4、库管员,保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离岗位,要24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5、库管员,保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同时配合好有关部门工作。

6、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的,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1、安全员由涉爆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班主长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具有一定安全管理知识后担任。安全员应懂得所接触爆破物品的性质,性能,以及在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时,能够采取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2、熟悉本单位的要害部位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能够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遵守厂规厂法。

4、监督各部门和广大职工群众对国家有关法令,规范和专业单项标准以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5、监督危险药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理,确保库房的操作职工不超员,存放的药物不混存,不超量。

6、检查机电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臵,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仪表,有权责令停用。

7、对操作岗位上职工的衣着,用具,人身防护和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有权停工。

三、火工品管理、操作方法

(一)爆破材料向隧道内的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臵在带盖的专用容器内分别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相隔5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相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和装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2、用人工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放火罩,运送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4、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载人员只准乘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

4 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在专用、带盖的木制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5、在隧道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通知沿途作业人员疏通道路,除运送目的地外沿途高台作业一律停止,并要妥善处理顶板。

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 3)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

4)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送爆破器材。

(二)爆破器材的发放、领运、清退及销毁管理规定

1、放炮工亲自领取当班计划所用的雷管和火药。

2、雷管需专用箱,由放炮工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

3、炸药可由放炮工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4、火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在药包和和雷管盒内。

5、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合格的火药箱和雷管箱内并上锁。

6、携带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在交接班时与其他人员同时出入隧道。

7、放炮员依据当班工作定额,写好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爆破用品。

8、爆破工持爆破工证、批准的领料单,爆破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破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爆破材料记录本。

9、爆破材料清退是在当班爆破工作完毕后,将当班炸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由当班班长签字,余量由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火药库,不得放到其他地点。

10、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的不填入退回栏 ,而填入备注栏,单独存放。失效的要定期销毁。

11、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要遵循先进先发的原则,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使用。

12、电雷管应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检查不合格或无编号的,不准发放使用。

13、全电阻检查和编号作业要有安全防护设施,确定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确定雷管数量,并制定管理和技术要求。全电阻检查要做好登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

14、报废的雷管和炸药需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销毁地点的选择、警戒、现场管理与技术要求及销毁结束的工作要求等,均需编报专业措施。

(三)爆破器材在隧道工作地点的管理规定

1、临时存放地必须在爆破警戒线之外的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做到:火药、雷管分别装到由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箱内加锁,由放炮工随身携带钥匙。雷管箱与火药箱必须分地放臵,相距不小于20M。

2、爆破前按需要备好一次用的引药。

3、装配引药必须统一指定固定的地点,确保在警戒线以外。

4、装引药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按操作要求操作。

5、爆破母线必须用绝缘双线,禁止非绝缘导体、电缆等充当回路或母线,放炮母线应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悬挂在隧道的两侧,必须挂在同一侧时,应保持1米的距离。

6、放炮母线由里向外敷设,长度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多头放炮时,必须随放随接,以免误接误放。

7、发爆器把手、钥匙和电力发爆器的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发爆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发爆接线盒内。发爆后,必须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拔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结束,要清点剩余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当班清理爆破材料。如有瞎炮未处理,交班时由班长向下班交接清楚。

9、当班剩余的雷管、火药,必须在当班爆破进行完毕

7 后即返回火药库;进入隧道的火药和雷管非装引药作业和爆破作业点装药时,火药和雷管必须在各自箱内上锁。

第18篇:火工品管理制度

二十四、火工品车司机岗位职责

1、出车前,会同驾驶人员领取并掌握当班作业单据,并听取管理人员的安全告知。协助驾驶人员做好车辆例行保养。领取安全防护用品;检查随车必备的消防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2、装载时,核对物品数量,检查车身零件是否完好,监督作用人员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监督车辆在核定载质量范围内,严禁超载。

3、运输途中监督、检查。按规定的行车速度、路线和《驾驶人员安全行驶操作规程》行驶。按照规定时间休息时,要检查物品的状况是否正常。遇到危险时要立即拨打110,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的接近。

4、卸载时要监督、检查物品,看物品数量是否与单子相符,装卸作业要按规程卸货,卸载时确定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做好交接工作,检查车厢内是否有危险货物泄漏、残留,做好车辆清洁工作。

5、回场后,做好车辆保养,交清作业单据,向管理人员报告运输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客户、安全、质量方面的信息。

二十

五、火工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火工品管理规定。坚守岗位,不找人代替。

2、炸药箱和雷管箱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3、严格执行火工品审批、领用、保管、退库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4、负责爆炸物品现场保管要符合规程要求。

5、负责火工品装运器材符合规定要求并加盖上锁。

6、严格执行保管员“岗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必须持证上岗。

二十

六、库管员岗位职责

1、库管员依据送货单及合格检验报告单,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将合格品按规格、型号、品名分区、分类、分批堆放,做到整齐摆放、合理有序、方便生产。不合格材料应隔离存放和做出明显标识,并通知采购人员联系退货事宜。

2、每次发生入、出库事项,应立即填写入、出库单,据实登记记账。出、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经办人、库房和财务部存查;

3、根据出、入库单,登记材料明细账。

4、所有材料出库必须凭领料单领取,库房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5、建立材料进、出台账;明细账;材料盘存表。

6、盘存

7、库房要保持整洁,业务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认真做好“三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

8、完成公司临时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19篇:火工品管理制度

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

火工品管理制度

编制: 复核: 批准:

编制单位:中铁十一局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项目经理部

2014年1月 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南龙铁路NLZQ-5标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规定,结合福平、南龙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龙铁路NLZQ-5标路桥隧爆破施工。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4条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分部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部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单位主管领导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管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5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分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 1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2.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2.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10条 每个火工品仓库,分部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第11条 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12条 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13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分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14条

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 3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22条

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23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第四章 火工品器材仓库

第24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分部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25条 火工品仓库(含临时仓库)建立前,分部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26条 分部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27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

- 5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购买

第29条 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应由分部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30条 采购爆炸物品时,分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运输

第31条

火工品器材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32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运输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33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34条

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35条 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

- 7中铁十一局集团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

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44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分部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45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清点后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火工品器材加工

第46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实施。进行火工品加工的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47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进行加工,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第48条 各分部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分部、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2、负责本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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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火工品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分部各架子队以及在一分部施工生产中从事涉爆作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一分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各环节全部由分部集中直接管理制。

第五条 一分部各架子队应健全涉爆各岗安全责任制,落实宣传教育,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涉爆人员熟悉相关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涉爆工作各项制度。

第六条 使用火工品,必须接受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一分部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组 长:常务副经理

副组长: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作业工区经理、常务副总工

组员:副书记、副总工及安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物资管理部、机械设备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物资管理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一分部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铁路总公司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章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贯彻一分部《火工品管理办法》,将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评比。

2、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3、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环节的集中直接管理。选派的管理人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的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

4、一分部常务副经理应与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和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负责人签订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责任书,并按期考核兑现。若委托外部组织从事爆破施工,协议中必须明确对方安全责任。

5、对参与涉爆工作的外部组织、从事涉爆工作的劳务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政审不合格以及合格资质、经验、许可证、作业证、必配仪器、工具等不具备的,不得在本局项目部范围从事涉爆工作。施工中,应及时撤换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6、认真落实爆炸物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参与涉爆工作的干部、职工和劳务人员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方面的培训工作。

7、按照一分部每半月、架子队每周、班组每日检查制度,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施工安全作业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危险隐患,杜绝事故苗头。

8、严格购买、运输、使用、审批、领用、退库、销毁、检查、登记等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分部不发生违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不发生爆破器材被盗、被抢、丢失,不发生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

9、按规定报告爆炸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机关追缴丢失的爆破器材,收缴一分部范围内散失的爆破器材。

10、建立健全涉爆工作单位及主要人员管理台账,并及时上报局项目部。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统计工作,每月26日按时向局局项目部上报爆破器材使用情况。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购买爆破器材,应在购买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包括县级,下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时,应到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或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购买。

第十条 爆破器材严禁自由买卖,购买时应查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购爆破器材应由熟悉爆破器材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物资部门人员承办。 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押运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将所运输的爆破器材安全无误地运送的目的地;

2、运输过程中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破器材,严防丢失和被盗;

3、装卸时,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被盗和爆炸事故发生;

4、督促司机安全行车,防止事故发生;

5、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懂得爆破器材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员职责:

1、负责车辆的安全行驶;

2、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完好性,不准驾驶病车运输爆破器材;

3、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装载有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停在市镇、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重要建筑设施、输变电线路附近;

4、不能将爆破器材与其他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车运输,不能客货混装;

5、通过其他城镇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准进入市、镇区域。出入市、镇区域时,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六条 不得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点应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遇暴风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破器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翻滚、拖拉、侧置及倒置爆破物品。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 爆破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局项目部物资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货物品,并严禁使用烟火。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 一分部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下同)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当地无合法专用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时,项目粉部应选址临时建造仓库。建库前,一分部应提出建库计划,经局项目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审核批准。

建库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

临建仓库完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符合以下储存量规定:硝铵类炸药3000kg,硝化甘油炸药500kg,雷管20000发,导火索30000m,导爆索30000m,塑料导爆管60000m。

第二十四条 建库选址时,局项目部应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按照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并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五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m,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cm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cm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m。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m,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Ω。库区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及必要的通信设备,库房内若装灯须装防爆型灯具,开关箱须设在库房外。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烟火,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蓄水池;

7、库区内应当采取安装报警器、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

8、库区的消防、通信设备、警报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第二十六条 远离爆破器材仓库且用量较少的架子队,经一分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可设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破器材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第二十七条 爆破器材应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内应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房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 爆破器材在库房内堆放时,应码放整齐、稳固,不得倾斜。堆垛高度应防止倒塌,硝铵炸药不应超过1.8m,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m;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m,底部应垫高0.2~0.3m;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垛之间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第二十九条 一分部必须建立健全爆破器材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工作程序,收存、发放严格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保证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不发生丢失、误发、滥发等问题;加强治安防范措施,保证不发生被盗、被抢、失火等问题。

第三十条 一分部应制订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以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局项目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以下简称“库管员”)和仓库看守员(以下简称“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1、库管员职责:

(1)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保质保量管理好爆破器材,账物相符,安全无误;

(2)严格出入库手续,有账可查,进出库时,认真清点收、发货单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3)所有进出账目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因特殊原因需要涂改的,必须在更改前向安全员当面说明。安全员同意的,应将此事记录在当天的工作日记中,安全员认为不能同意的,必须向局项目部主管领导报告,由局项目部主管领导处理;

(4)严格遵守登记、记账、检查制度,做到每次爆破器材的进出都要登记,每天结账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5)发放爆破器材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准,专人领取,对违反规定的,库管员应一律拒绝发放;

(6)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存,不准和其他物资混存。

2、看守员职责:

(1)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失火、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仓库万无一失;

(2)值班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班前及当班期间不得喝酒;

(4)不得携带火种、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库区; (5)不得让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对入库领取爆破器材的人员应进行查问,不得让其将火种、火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仓库;

(6)定时对库房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清除隐患;

(7)对接近库区的可疑人员应进行盘查,并及时报警,对发生的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个爆破器材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三十三条 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物,不得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火,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与爆破器材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一分部主管领导、局项目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认真清点登记,由一分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局项目部备案。不得随意丢弃或掩埋。

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局项目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按规定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三十六条 积压的爆破器材必须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经指挥部同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批准,进行转让或销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第三十七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八条 不得违规将爆破器材交与架子队保管,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第三十九条 一分部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仓库保管员应将原始台帐资料交一分部物资部门,物资部门负责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条 一分部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爆破器材。

第四十一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爆破员必须没有犯罪前科,身体健康,未患有可能影响安全作业疾病。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职责:

1、参加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2、凭一分部审核批准的《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领取当日的爆破器材,并负责将爆破器材安全送到施工现场,负责将施工剩余的爆破器材退回库房;

3、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实施爆破施工;

4、上班前及上班期间不准喝酒;

5、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哑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或上报;

6、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7、一分部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工作,收回《爆破员作业证》。一分部爆破施工完工后,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四十二条 一分部必须向每个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委派一名安全员,对爆破器材的使用进行现场监督。委派安全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由正式职工担任。安全员职责:

1、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和处理方法;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与制订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3、跟踪监督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

4、负责监督爆破员按规定领取爆破器材,陪同爆破员将爆破器材安全押送到施工现场;

5、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哑炮残炮处理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做好当天的工作日记;

6、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7、对每一支雷管,每一筒炸药及其他爆破器材是否用于施工进行监督,监督爆破员将剩余爆破器材交回库,并在当天《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和《使用情况回执单》上签字;

8、严格执行爆破规程、管理制度,提高警惕,履行职责,发现违章行为或不安全隐患,应当场指出,监督立即改正。对确实无法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向局项目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9、如发现安全员不履行职责或因失职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引发事故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安全员必须全天候跟踪监督爆破施工的全过程,并做好有关记录。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进行纠正,对不服从管理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及时向一分部爆炸物品主管领导汇报,由一分部对违反者或违反者的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一分部经理应与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和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负责人签订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责任书,并按期考核兑现。

第四十五条 一分部爆炸物品主管领导应掌握爆破施工进度,熟知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和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情况的经常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架子队施工需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在施工前向一分部提出申请,由架子队施工负责人填写《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架子队负责人签字,报一分部爆炸物品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未经一分部主管领导批准,库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第四十七条 一分部主管领导批准时,该爆破工点的安全员必须在场,安全员必须知道该爆破施工点领取爆破器材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以及有多少个炮眼,每个炮眼装药量等施工情况,并将上述情况记入当天的工作日记。

第四十八条 架子队必须在爆破员中明确有权领料人,并报告一分部主管领导和告知安全员、库管员。非有权领料人领料,库管员不得向其发放爆破器材。

领取爆破器材时,架子队必须派2名以上爆破员,持局项目部审核批准的《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前往仓库领料。

第四十九条 未设爆破器材仓库,由地方民爆公司送货上门,或购进爆破器材存入地方民爆仓库,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储存爆破器材的一分部,必须指定一名物资管理人员为爆破器材账目管理员(以下简称“账目管理员”),行使库管员的职责,管理账目,验收或发放爆破器材。

第五十条 由地方民爆公司送货上门的一分部,账目管理员应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地点收发爆破器材。购进爆破器材存入地方民爆仓库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储存爆破器材的,也必须由账目管理员统一收发爆破器材。

第五十一条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由一人以上携带炸药或导火索,另一人携带雷管,严禁炸药、导火索、雷管由一人携带。行走时前后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中途不得顺道或绕道办理其他事务,在安全员的监督下,选择安全线路将爆破器材送往施暴工点,应尽可能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的地方。

第五十二条 到达施工点后爆破器材应放在安全地点,由监督员和施工点技术人员共同看管。爆破员清理完炮眼后,应根据炮眼的装药量,提取爆破器材。提取时必须向监督员汇报提取爆破器材的数量和批号,安全员核实后,应将提取情况记入当天的工作日记。

第五十三条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爆破作业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支护规格不符合支护方案的规定或工作面支护损坏;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第五十四条 严禁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第五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爆破前爆破现场必须清理,设立禁区,禁区四周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以外,设立岗哨,封锁交通。

第五十六条 点火前,安全员应与施工点技术人员、爆破员检查清点炮眼的数目、位置,确定点火人员点火后的疏散路线,准备点火工具。电雷管在装炮前,一定要断开电源,指定专人看守电闸门,并必须等待电线完全接妥,现场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后,才能通电点爆。

第五十七条 爆破完毕后(以最后一响爆破声为基准),不到15分钟以上,不准进入爆破现场。进入现场首先要检查有无哑炮、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以及有无松动岩快、支护有无变形或开裂等其他险情,对于哑炮、残余炸药及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按既定方案处理;对于其他险情应及时报告或处理。处理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安全员必须将哑炮处理结果、剩余爆破器材记入当天的工作日记中。

第五十八条 施工爆破作业结束,安全员、爆破员应对现场进行认真的清理。爆破员填写《使用情况回执单》,安全员确认无误后,应在《使用回执单》上签字。安全员、爆破员将《使用情况回执单》,以及可能剩余爆破器材当天交回库房,库管员验收后签字,并将《使用情况回执单》与当日《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保存备查。

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六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九条 一分部应每半月进行一次现场爆炸物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和处罚处理,督促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第六十条 一分部应建立分部每半月、架子队每周、班组每日检查制度,分别由主管领导、架子队队长带队,班组由工班长(库管员)负责、安全员监督,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施工安全作业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危险隐患,杜绝事故苗头。

第六十一条 加大爆炸物品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力度,一分部常务副经理每月巡查应不少于1次。

第六十二条 检查现场应设上级检查指导登记簿,每次检查时检查人应及时填写检查人姓名、检查人职务、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整改意见及要求,被检查人应予签认。

第六十三条 一分部根据各期检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器材爆炸、丢失、领错、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爆破器材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参加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抢险工作,为保护爆破器材、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6、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指挥部认为需要表彰和奖励的其他突出事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分部将对责任人处警告或扣除50元安全违约金;对该作业班组进行扣除1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安全违约金的处理。

1、未经批准,私设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2、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3、库房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4、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5、不按要求设置看守员或看守员擅离岗位造成爆破器材等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6、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非法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部组织,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爆破器材交给架子队或个人保管;

8、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9、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10、收存、发放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帐目不清楚,手续不齐备,帐物不相符的;

11、被公安机关相应处罚或被建设单位白黄色等级整改通知书处罚的;

12、其他较为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分部认为需要处罚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将要求进行撤换,并对该架子队或作业班组处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相关部门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被公安机关相应处罚或被建设单位红色等级整改通知书处罚的行为;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指挥部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第六十六条 因主管领导或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一分部按表彰文件负责支出。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从一分部计价款中扣除,收取的罚款列入一分部财务安全措施费专帐。收到局项目部处罚通知,一分部负责按处罚通知收缴个人的罚款,列入本级财务安全措施费专帐。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工程范围内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如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包时,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各分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一分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爆破器材使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局项目部备案。

火工品各岗位职责
《火工品各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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